《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

发布时间:2025-05-14 20:17:16 来源:五家渠市政府 作者:奇台农场 阅读量: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 第十八条: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四章 罚则

 

-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市貌的;

 

-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以上是条例的部分内容,如需获取完整条例,建议访问中国政府网或相关权威机构网站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