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25-05-14 20:16:45 来源:五家渠市政府 作者:奇台农场 阅读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公路线路

 

- 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第三章 公路通行

 

- 第三十条: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

 

第四章 公路养护

 

- 第四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 第四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况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或者采取限载、限速等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附则

 

- 第七十五条: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七十六条:军事运输使用公路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十七条:本条例自20117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