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发布时间:2025-05-14 19:00:00 来源:五家渠市政府 作者:奇台农场 阅读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制定本法。

 

- 第二条: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 第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二章 预防

 

-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鼓励种草,扩大森林覆盖面积,增加植被。

 

- 第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情况,组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国营农、林、牧场,种植薪炭林和饲草、绿肥植物,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轮封轮牧,防风固沙,保护植被。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干旱地区铲草皮、挖树兜。

 

- 第十四条: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小于25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具体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公告。本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农作物的,应当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或者修建梯田。

 

第三章 治理

 

-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有计划地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 第二十二条:在水力侵蚀地区,应当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实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在风力侵蚀地区,应当采取开发水源、引水拉沙、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控制风沙危害。

 

- 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水土流失地区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并在资金、能源、粮食、税收等方面实行扶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