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师交通运输局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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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职权依据 |
责任主体 |
1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17年11月4日修订公布,2017年11月5日施行)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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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17年11月4日修订公布,2017年11月5日施行)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3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17年11月4日修订公布,2017年11月5日施行)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市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验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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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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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涉路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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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17年11月4日修订公布,2017年11月5日施行)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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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22年修订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次修订)第2章第10条第1款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8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次修订)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9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外)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次修订)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0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次修订)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1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25日修订)
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2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25日修订)
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车辆、资金; (二)所聘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和健康状况符合公安机关规定,近3年内无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具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汽车维修等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适用前款规定。
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城市客运经营许可证,对投入运营的车辆核发城市客运运输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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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发布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23年7月20日第三次修订)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4 |
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25日修订)
第135项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5 |
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发布实施)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6 |
船舶国籍登记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2021年4月29日修订公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7 |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8 |
经营性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次修订)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9.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经营性客运驾驶员;实施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资格类别:准入类;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9 |
经营性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次修订)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20 |
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25日修订)
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9.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出租汽车驾驶员;实施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资格类别:准入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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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修订)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第8项:危险货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名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施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资格类别:准入类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22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2021年4月29日修订公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23 |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设计审定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2016年9月3日公布)
交通工程设施建设中为增加国防功能修建的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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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2016年9月3日公布)
交通工程设施建设中为增加国防功能修建的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25 |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2016年9月3日公布)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26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通过 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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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17年11月4日修订公布,2017年11月5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五条: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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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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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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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03.31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2004.10.01施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者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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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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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修正)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所有分包合同须经监理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33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法人批准,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不得转包或者二次分包。 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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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35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53五十三条规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36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吊销营业执照。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37 |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工期、施工质量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015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条款,不得签订虚假合同。 国家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与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签订廉政合同。 第五十二条 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38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39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40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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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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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严重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43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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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交通建设工程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基质监字〔1998〕16号,1998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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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2021年6月10日公布,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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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2021年6月10日公布,2021年9月4日施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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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2021年6月10日公布,2021年9月1日施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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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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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拒缴、逃缴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17年11月4日修订公布,2017年11月5日施行)(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第五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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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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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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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的; (二)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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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54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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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11.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2004.02.01施行)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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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11.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2004.02.01施行)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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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客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修订)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三)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五)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七)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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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客运经营者、危货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次修订)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59 |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60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次修订)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61 |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次修订)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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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次修订)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第三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63 |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64 |
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次修订)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65 |
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次修订)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66 |
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次修订)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维修服务完成后应当提供维修费用明细单。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67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次修订)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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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货运源头单位或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为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修订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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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擅自占用或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17年11月4日修订公布,2017年11月5日施行)(201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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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17年11月4日修订公布,2017年11月5日施行)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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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17年11月4日修订公布,2017年11月5日施行)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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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17年11月4日修订公布,2017年11月5日施行)(2017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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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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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17年11月4日修订公布,2017年11月5日施行)(2017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第四款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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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17年11月4日修订公布,2017年11月5日施行)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七十六条第六款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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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17年11月4日修订公布,2017年11月5日施行)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七十六条第六款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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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17年11月4日修订公布,2017年11月5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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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17年11月4日修订公布,2017年11月5日施行)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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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17年11月4日修订公布,2017年11月5日施行)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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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17年11月4日修订公布,2017年11月5日施行)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81 |
对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82 |
对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17年11月4日修订公布,2017年11月5日施行)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83 |
对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84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六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85 |
对改建、扩建、翻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17年11月4日修订公布,2017年11月5日施行)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86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17年11月4日修订公布,2017年11月5日施行)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87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17年11月4日修订公布,2017年11月5日施行)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88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89 |
对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90 |
对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超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91 |
对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92 |
对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质量超限未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93 |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通行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94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通行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95 |
对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规范执法,并公布监督电话。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管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96 |
对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规范执法,并公布监督电话。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管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97 |
对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规范执法,并公布监督电话。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管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98 |
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规范执法,并公布监督电话。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管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一)故意堵塞公路、治超检测站点通道的; (二)强行通过治超检测站点,扰乱检测秩序的 (三)采取绕行、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的;
(四)违反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99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00 |
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修正) (一)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 (二)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 (三)事故发生后,未做好现场保护,影响事故调查进行; (四)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 (五)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驶往指定地点影响事故调查工作; (六)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者阻碍、妨碍进行事故调查取证; (七)因水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或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副本,影响事故调查; (八)其他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谎报、匿报、毁灭证据,包括下列情形: (一)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 (二)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 (三)其他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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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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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一)有符合船员培训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二)有与船员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四)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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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对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04 |
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05 |
对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201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公布)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06 |
对未按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201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公布)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07 |
对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1号修订)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08 |
对不按照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1号修订)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09 |
依法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实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10 |
对从事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2021年6月10日公布,2021年9月1日施行)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11 |
对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17年11月4日修订公布,2017年11月5日施行)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12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17年11月4日修订公布,2017年11月5日施行)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13 |
对水路运输市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修订)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14 |
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15 |
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16 |
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17 |
依法对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015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18 |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次修订)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19 |
对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2021年6月10日公布,2021年9月1日施行)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20 |
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布)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21 |
对擅自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该终止收费不终止的收费站(卡)强制拆除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17年11月4日修订公布,2017年11月5日施行)(2017年修正) 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7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22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的,经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指定其他单位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法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23 |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采取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24 |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25 |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26 |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规范执法,并公布监督电话。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管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27 |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规范执法,并公布监督电话。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管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28 |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29 |
内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
行政确认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30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
行政确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2021年4月29日修订公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31 |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32 |
对管辖范围内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的裁决 |
行政裁决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修订)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33 |
兵团权限内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公交、站场等各交通专业规划编制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17年11月4日修订公布,2017年11月5日施行)(2017年修正) 第十二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34 |
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35 |
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鉴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布)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36 |
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通过 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
六师交通运输局 |
137 |
汽车租赁经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通过 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
六师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