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回57776元,六运湖多元调解机制成功化解一起劳务纠纷
( 通讯员:石文)近日,六运湖农场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运用多元调解机制,成功化解一起劳务纠纷,帮助农民工追回拖欠工资57776元。
【案情简介】
今年4月份,黄某、蔡某、刘某、谭某来到六运湖农场务工。直至7月份,黄某、蔡某、刘某、谭某因故提前离开,分包负责人候某以工期未完,工资未核算清除为由,拖欠其4人的4月至今的工资,遂产生纠纷。
【调解过程】
受理案件后,调解员将相关当事人约至矛调中心了解情况。了解到该案涉及劳务纠纷,矛调中心协调农场劳动监察部门参与调解。
首先,农场劳动监察部门梳理了双方的劳务关系。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紧接着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条例》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负责人侯某表示,愿意协商解决。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侯某现场核算了4人的工资,当场支付了所拖欠工资,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因缺乏法治意识和法律知识,劳务纠纷明显增多,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有发生。六运湖农场矛调中心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逐步构建以人民调解为依托的诉调对接、公调对接、访调对接等调解机制的多元调解格局。
本案中,矛调中心积极对接行业执法部门参与调解,正是多元调解机制的成功运用,强化了调解力度,有效提升了调解成功率。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条例》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