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有“法”亦有情:青湖路街道司法所巧解“工具抵债”困局 —— 一场历时11年的债务纠纷如何在"情理法"交融中破冰

发布时间:2025-04-01 17:15:27 来源:五家渠市政府 作者:司法局 阅读量:

(通讯员 李颜艳)老张,工具还你,咱们以后还是兄弟!谭哥,这钱我还,保证不再耽误!”20253月,在青湖路街道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两位年过半百的男子红着眼眶握手言和。这场因3000元砂石料款引发的工具抵债纠纷,在历时11年的恩怨纠葛后,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时针回拨至2014天。经营砂石料场的谭某出于信任,将价值3000元的建材赊给承包装修工程的老友张某,双方约定年底结清款项。但因资金周转问题,张某未能如期偿还。情急之下,谭某以借用气泵工具为由暂扣施工设备,试图以此施压催款。未料此举导致张某工程停摆,收入中断,债务雪球越滚越大,昔日好友最终反目成仇。

调解不是简单地各打五十大板,而是要解开连环扣。调解员接手案件后,敏锐发现这个表面简单的债务纠纷暗藏死循环”:张某因设备被扣无法施工导致无力还款,谭某因收不到欠款坚持扣押设备。要破解这个困局,必须同步解决资金链信任链的双重断裂。

调解团队创新采用三步解构法”:首先用法律标尺厘清权责,明确张某拖欠货款构成违约,而谭某私自扣留设备超出维权合理限度;继而以情感纽带唤起共鸣,通过老照片回顾两人二十余年互帮互助的情谊;最后借专业方案重建信任,张某同意立即还款。经过三轮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设备即时返还,欠款立即清偿,谭某自愿减免1000元作为务工补偿的协议。

法条链接

本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明确还款义务,同时根据第三百九十四条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指出债权人私自扣留债务人财产不符合法定担保程序。调解中心法律顾问王律师强调:民间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应采取诉讼保全等合法途径维权,私利救济须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界。

这场持续11年的纠纷调解,不仅实现了98.7%的债务清偿率,更修复了破损的人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