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王涛 刘鹏)邻里相处,难免因琐事产生摩擦,但若“动口又动手”,既伤和气,也可能触及法律红线。近日,军垦路司法所成功调解的一起邻里纠纷,便体现了这一法治意识。
陈女士与谢大姐因车辆通行问题发生争执。争执中,陈女士向谢大姐吐口水,该行为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属于违法行为;谢大姐则动手扇了陈女士脸部,该行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构成民事侵权。事后,陈女士主张5000元赔偿,但因未造成严重外伤,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缺乏法律依据。而谢大姐的动手打人行为,依法应对陈女士的实际医疗费用承担侵权责任。
这起看似普通的纠纷,在调解过程中展现了法治的深层内涵: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堆砌,也不是“以暴制暴”的工具,而是通过界定行为边界,引导公众理性解决矛盾。调解员依据民法典第1024条关于人格权保护、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向双方细致阐明法律逻辑——陈女士的侮辱行为虽未造成身体伤害,但已侵害他人人格尊严;谢大姐动手反击虽事出有因,却已超出法律允许的自力救济限度。
最终,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谢大姐支付陈女士实际医疗费用,陈女士放弃不合理索赔并当面道歉。这场纠纷的化解,正是法治精神在基层治理中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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