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赵光辉 何军)近日,经师市综治中心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一起涉及劳务工资拖欠的纠纷得以成功化解,劳动者王某与新疆某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公司承诺于202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拖欠工资53000元。
据了解,王某于2017年3月入职新疆某建设有限公司,担任项目负责人,月工资最初为4000元,2024年1月起调整为5300元。2025年6月底工程结束后,公司未支付王某2024年8月至2025年5月期间共计10个月的工资,合计53000元,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因第三方公司拖欠新疆某建设有限公司大额资金,导致其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发放员工工资。调解员向公司方阐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约定由新疆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拖欠工资。若逾期未履行,王某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次调解不仅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增强了群众的法治意识,为社会纠纷化解提供了良好范例,有助于推动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良性发展。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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