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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租赁起纠纷 调解促履行

  • 发布时间:2025-12-02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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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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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石宗卫)近日,人民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因电动自行车电池室内充电引发的火灾损害赔偿纠纷,有效化解了房东与租客之间的激烈矛盾。

房东曹某将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间,李某在室内违规为电动自行车电瓶充电,不慎引发火灾,导致房屋、室内财物严重损毁,并波及邻里及公共设施。事后,双方就责任划分与巨额赔偿问题产生激烈争议,自行协商无果后申请调解。

调解委员会受理后,迅速厘清案件事实:一是固定《房屋租赁合同》《火灾事故认定书》及财产损失清单等关键证据;二是采取“背靠背”沟通策略,分头对当事人进行情绪疏导与法理释明。面对租客李某,调解员精准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明确指出其作为承租人未履行妥善使用租赁物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侵权赔偿责任,使其认清自身法律责任。面对房东曹某,则引导其基于实际损失,提出合理赔偿诉求,摒弃不切实际的索赔预期。

经调解员多轮耐心协调与引导,双方最终互谅互让,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并签署调解协议。本次纠纷的顺利化解,既明确了承租人的安全使用责任,也引导了权利人合理主张权利,为同类涉消防安全纠纷的调解提供了有效借鉴。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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