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郑梦雨 刘霄楠)近日,师市综治中心专职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一起涉及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纠纷案件。该案围绕业主与某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问题展开,经调解员积极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据了解,业主李某于2017年8月5日与某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代为管理其商铺,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向李某支付委托经营管理收益。然而合同签订后,该公司一直未按约定支付相关收益,引发李某不满。
此外,根据合同条款,商铺在委托经营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均应由该公司或实际使用方承担,并在委托经营期限届满后,向李某提供全部费用结清的财务凭证。目前委托经营期限已满,该公司既未提供相应财务凭证,也未提出续约意向,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调解员在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向物业服务公司耐心讲解法律相关规定。该公司最终认识到自身违约行为对业主权益造成的影响,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物业公司向李某支付拖欠的经营管理收益及违约利息。
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有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合同纠纷的化解提供了有益参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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