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王涛)近日,军垦路街道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长达六年的商品房认购纠纷,依法维护了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再次彰显了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
2018年,居民袁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铺认购协议》,认购一套30余平方米的门面房,并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然而多年过去,袁某不仅未能如期收房,还发现开发商未经其同意擅自变更了房屋设计和位置。袁某认为对方严重违约,要求解除协议并退还全部款项,双方产生激烈矛盾。
军垦路街道矛盾纠纷联合调解中心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接到申请后,第一时间介入调查。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向双方详细阐释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过调解员多轮耐心沟通和依法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解除原认购协议,开发商一次性退还袁某购房款20余万元。这起困扰群众多年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本案是基层司法行政队伍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生动实践,既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又提升了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意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下一步,军垦路街道司法所将继续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调解服务,切实筑牢基层和谐稳定根基。
附: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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