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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独居晚年 别让赡养义务成空文

  • 发布时间:2026-01-12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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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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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孙敬)近日,五家渠市人民路街道司法所接到一起特殊的法律求助:辖区内一位患病老人的子女表示要将老人独自留在家中,社区工作人员不知如何应对,只得向司法所寻求专业支持。

2025年底,家住人民路街道某社区的独居老人张大爷突感身体不适,通过电话向网格员小郭求助。小郭第一时间赶到老人家,在联系开锁公司打开房门后,眼前的景象令人揪心:张大爷倒在客厅地上,意识模糊,嘴角歪斜,呈现典型的脑溢血症状。小郭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与随后赶到的社区工作人员一同护送张大爷前往医院,协助办理各项手续、对接主治医生,直至老人脱离生命危险。

紧接着,另一个难题摆在眼前:联系老人的子女。社区工作人员通过户籍查询、邻里走访等多种途径,几经辗转才联系上在乌鲁木齐市居住的张大爷儿女。然而,当工作人员说明老人病情并希望他们尽快前来照料时,电话那头的回应却异常冷漠:“我们工作太忙走不开,等他出院后麻烦送回住处就行,赡养费我们会按时打。”这番话让连日为老人奔波的工作人员感到心寒又无奈。

张大爷的遭遇并非孤例,类似情况在不少社区屡见发生。社区作为基层服务单元,本应是独居老人的“最近依靠”,但在老人突发疾病、生活难以自理时,社区的权责边界往往模糊不清。如何破解这一困境,切实保障独居老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课题。

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出,关于子女赡养义务,法律已有清晰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义务并不仅限于支付费用,更包含对父母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关怀。张大爷的子女试图以“支付赡养费”代替亲自照护,甚至计划将大病初愈的父亲送回独居住所,这不仅是对法定义务的片面理解,更是对亲情伦理和法律规定的漠视。

随后,司法所联合辖区派出所对张大爷的子女进行了法律告知与警示教育。目前,老人女儿已将其接至乌鲁木齐家中照料。要真正解决独居老人权益保障问题,仅靠社区力量远远不够,必须推动法律、社会、家庭协同发力。在法律层面,应加强执法力度,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依法督促乃至追责,让法律从条文转化为实际行动。在社会层面,需加快完善养老服务与支持体系。同时,必须唤醒家庭的赡养责任意识。赡养父母既是法律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作为赡养责任的主体,应主动履行照顾职责,若确实无法亲身照料,也应妥善安排专业机构或人员提供持续照护,而非简单地将老人推给社区与社会。

独居老人的权益保护刻不容缓。只有让法律“长出牙齿”,让社会保障网更密实,让家庭责任落到实处,才能为独居老人撑起一片安稳、温暖、有尊严的晚年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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