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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第六师五家渠市(以下简称“师市”)政务信息,特编制了本指南,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http://www.wjq.gov.cn)“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的内容

师市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师市行政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各团(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第六师办公室、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履职依据。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负责执行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简介。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领导组成,政府工作单位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3.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历年政府工作报告。

4.政府会议。主要包括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情况。

5.统计信息。主要包括统计公报和统计数据。

6.收费公开。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信息公开。

7.双公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公开。

8.政府采购。主要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政策法规(包括项目目录、标准)、交易信息(实施情况)等。

9.重大项目。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批准结果信息等。

10.脱贫扶贫。主要包括脱贫扶贫信息等。

11.公共卫生。主要包括公共卫生知识日常普及工作信息。

12.市场监管。主要包括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日常监管信息。

13.教育信息。主要包括义务教育招生方案、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学校情况、咨询方式等信息。

14.招录招聘。主要包括公务员招录和事业人员招聘信息。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有关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请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查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动公开的形式

1.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

2.其他形式:互联网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务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师市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师市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师市或师市办公室的政务信息。

为有利于申请人方便快捷获取政务信息,根据师市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公开职责,由师市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涉及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请直接向师市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务信息,申请人请直接向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办公时间:10:0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808516

邮政寄送

收件人: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邮政编码:8313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提交

请登录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中“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二)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wjq.gov.cn)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务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载体形式。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务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答复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务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务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务信息,可能危及政务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务信息。

(五)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由师市各部门答复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师市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各团镇、师市各部门的受理工作,转交、催办未经过师市受理机构的申请。

办公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10:00---14:00    15:3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808516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

20074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4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5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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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党员干部对“铸牢”的关键作用

“为治之要,莫先于用人。”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要坚持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努力建设一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态度特别坚决、明辨大是大非立场特别清醒、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感情特别真挚的民族地区干部队伍”。2024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强调,“加强民族地区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重视培养和用好少数民族干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务。要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切实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关键作用,在全社会有形有感有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云南腾冲市清水镇三家村党总支书记赵家清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资料图)。图源:保山市委宣传部

发挥党员干部对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的传播作用。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一方面要全面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增进对党的创新理论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另一方面要用党的创新理论教育人民,使其“飞入寻常百姓家”,把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各项任务落实下去。如,在青藏高原牧区,一些基层干部因地制宜,用“牦牛群需要领头牛带领才能找到丰美草场”等通俗易懂的话语,引导各族群众不断增强“五个认同”,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发挥党员干部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作用,首先要加强干部自身理论武装,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党员教育、干部教育,完整准确全面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刻理解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同时,要发挥党员干部的桥梁纽带作用,面向各族群众加强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不断巩固各民族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发挥党员干部对各民族共同现代化的推动作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一个民族都不能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改善民生,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共同现代化创造了良好条件。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数百万扶贫干部倾力奉献、苦干实干,同贫困群众想在一起、过在一起、干在一起,涌现出许多感人肺腑的先进事迹。发挥党员干部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作用,要求干部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扎实推进各民族共同走向现代化进程中形成高度的行动自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加强学习和调研,提高把握和运用市场经济规律、自然规律、社会发展规律能力,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将当地特色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带动各族群众创业就业,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

▲这是“七一勋章”获得者黄文秀(左二)生前下屯访问贫困户的资料照片。新华社发

发挥党员干部对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引领作用。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世界,是我国各民族人心凝聚、团结奋进的强大纽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做新时代文化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振奋各族人民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精气神,是党员干部的重要职责使命。发挥党员干部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作用,要求干部自觉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通过组织文化活动、开展教育培训、搭建交流平台等方式,引导各民族在文化上相互尊重、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借鉴,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赓续中华文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

▲上海援青教师钟祖华在给果洛中学学生上课(2023年2月23日摄)。新华社记者 张龙 摄

发挥党员干部对各民族全方位嵌入的促进作用。交往交流交融,是增进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必由之路。发挥党员干部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作用,一方面要引导各族干部以党和国家事业为重,以造福各族人民为念,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学习、互相支持,不分民族、齐心协力做好工作。依托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等制度,加大各族干部双向交流力度,让各族干部在交流、挂职锻炼和多岗位锻炼中共同学习成长,共同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贡献。另一方面要引导党员干部创新举措,结合岗位职责,为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创造有利条件,推动出台有利于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的政策举措和体制机制。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在推动创建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等过程中,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

发挥党员干部对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示范作用。民族工作涉及面广、群众性强,不仅民族工作部门要履职尽责,各部门也都包含着民族工作的内容。发挥党员干部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作用,要将民族事务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断提高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党员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做好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

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做好新时代统战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充分发挥统一战线强大法宝作用、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凝心聚力的重要举措。

(一)坚持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全面领导 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统一战线包含不同党派、不同民族、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宗教信仰以及生活在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各界人士,要把这么多人团结凝聚起来,必须有一个具有强大凝聚力、影响力和号召力的坚强领导核心,必须始终坚持党对统战工作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两个大局”的战略高度,对构建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人心向背、力量对比是决定党和人民事业成败的关键,是最大的政治,统战工作的本质要求是大团结大联合,解决的就是人心和力量问题;强调统一战线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上的作用更加重要,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上的作用更加重要,在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上的作用更加重要;强调统战工作是全党的工作,必须全党重视、大家共同来做,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强调统战工作是各级党委必须做好的分内事、必须种好的责任田,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把凝聚人心、汇聚力量作为想问题、作决策的重要原则,增强统战意识,搞好分工协作;等等。这些深刻回答了什么是大统战工作格局、为什么要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怎样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等理论和实践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新时代统战工作的领导力量、根本目标、重要原则、方式方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就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作出重要部署,这是新时代加强党对统战工作全面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党的意志和主张在统一战线各领域各方面得到坚决贯彻落实的重要制度保障。

“十四五”期间,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统战系统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牢牢把握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各领域工作取得新进展,统一战线呈现出团结、奋进、开拓、活跃的良好局面,党对统战工作的全面领导显著加强,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持续促进“五大关系”和谐 推动新时代统战工作高质量发展

“十四五”期间,党对统战工作的全面领导持续加强,统战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得到不断坚持和完善,推动多党合作呈现新气象、思想共识取得新提高、履职尽责展现新作为。习近平总书记每年召开数次党外人士座谈会,就经济、改革等工作听取民主党派中央、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持续发挥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不断加强。

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2023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内蒙古考察时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也是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12月,在广西考察时习近平总书记又强调,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根本方向,巩固发展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良好局面。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生动局面更加巩固。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支持宗教界全面从严治教,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迈出新步伐。

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思想政治引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20252月,习近平总书记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强调新时代新征程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大显身手正当其时。民营经济人士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进一步加强。

做好港澳台和海外争取人心工作,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和台湾爱国统一力量,积极引导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致力于祖国现代化建设与和平统一大业,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不断加强。

(三)充分发挥统一战线强大法宝作用 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凝心聚力

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是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统一战线历来是为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服务的,始终是党的事业取得胜利的强大法宝。统战工作点多线长面广,党政部门、人民团体、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社会组织等都在统战工作中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任务。

近年来,统战工作领导小组运行机制更加完善,统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位于大统战工作格局的第一方阵,充分发挥带头作用;各有关方面做到统战工作和业务工作有机融合、一体推进。总的来看,各部门各单位持续推动落实统战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了党委(党组)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的统战工作责任内容、履责方式、重点任务,统战意识不断增强,更加注重赋予每项工作以凝聚人心、加强团结、增进共识的意义。

“十四五”期间,有关各方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持续推动统战工作向中心聚焦、为大局聚力,为动员全体中华儿女围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一起来想、一起来干形成了强大合力。

西藏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大会隆重举行 习近平出席大会

                                                                                     西藏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大会隆重举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致电祝贺

习近平出席大会

王沪宁出席并讲话 蔡奇出席

新华社拉萨821日电 六十载奋斗栉风沐雨,六十年雪域沧桑巨变。21日上午,西藏各族各界干部群众约2万人欢聚拉萨市布达拉宫广场,热烈庆祝西藏自治区成立60周年。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庆祝大会。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中央代表团团长王沪宁出席并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办公厅主任蔡奇出席。

古城拉萨彩旗飘扬,处处洋溢着节日的氛围。雄伟的布达拉宫下,搭建起藏式风格的大会主席台。主席台上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和“西藏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大会”横幅十分醒目,背景墙上悬挂着大庆会徽和“1965”“2025”字样,10面红旗分列两侧。主席台对面的布达拉宫广场上,身着节日盛装的各族群众从四面八方汇聚到这里,手中挥动着红旗,汇聚成一片欢乐的海洋。

上午10时许,在欢快的乐曲声中,习近平等领导同志走上主席台,全场响起长时间的热烈掌声。

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嘎玛泽登宣布大会开始。全场起立,高唱国歌,鲜艳的五星红旗在布达拉宫广场冉冉升起。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中央代表团副团长张国清宣读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关于庆祝西藏自治区成立60周年的贺电。

王沪宁向西藏自治区赠送习近平题词的“共建中华民族共同体 书写美丽西藏新篇章”贺匾。

王沪宁发表讲话。他说,19659月,在党中央亲切关怀和党的民族政策光辉照耀下,西藏自治区宣告成立。这是西藏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巩固了西藏和平解放和民主改革的伟大成果,实现了西藏社会制度的历史性跨越。60年来,西藏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功实践,民族团结日益巩固,各族人民生活蒸蒸日上,充分展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坚强力量,充分展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政治优势。

王沪宁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加强西藏工作,确立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系统谋划推进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西藏同全国一道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生历史性变化,人民生活水平实现历史性跃升,西藏步入发展最好、变化最大、各族群众得实惠最多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建设展现勃勃生机。

王沪宁表示,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抓好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四件大事,努力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王君正、藏族群众代表卓玛仁增在会上发言。

随后,举行了充满吉祥喜庆气氛的盛大群众游行。游行分为“旗帜引领”“四件大事”“奋进新时代”“走向未来”4个单元,26个群众游行方队、彩车,在欢快的音乐中依次行进。各族群众身着绚丽多彩的服饰,跳起热情欢快的舞蹈,表达过上幸福生活的喜悦之情、对党和国家的感恩之情。习近平等不时向各界群众挥手致意。

在《歌唱祖国》的激昂旋律中,和平鸽展翅高飞,彩色气球腾空而起,现场响起热烈的掌声和欢呼声,大会圆满结束。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审议《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条例》

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新华社北京829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829日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条例》,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优良传统、鲜明特色和突出政治优势,制定出台《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条例》,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强调,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引领作用,坚持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放在首位,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紧密结合实际加强学习宣传教育,更好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坚定信心、鼓舞斗志。要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适应社会群体发展变化,增强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坚持和加强党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党委(党组)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加强党性锻炼,以身作则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

会议指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目的是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把党在民族工作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转化为国家意志,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进一步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向心力。

会议强调,要不断巩固各民族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要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进一步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要做好法律案制定出台和贯彻实施工作,不断提高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会议还就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和防范自然灾害各项工作提出要求。会议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牢牢守住发展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底线。要精准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全力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及时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毫不松懈抓好安全生产和防范自然灾害各项工作,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为什么说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是搞好民族团结,最管用的是争取人心。我们要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的旗帜,坚持绵绵用力、久久为功,把加强民族团结作为战略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来做。各族干部群众都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像珍视自己的生命一样珍视民族团结,坚决反对一切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行。要全面贯彻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

团结固则百业兴。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在多民族国家,只有民族团结,才能实现民族解放,才能建设好国家,才能有幸福生活。我国历史上的各民族、今天的各民族都为中华民族发展作出了贡献。比如,藏、傣、彝、白、布依、傈僳族等民族对西南地区开发,土家、苗、瑶、壮、黎族等民族对中南地区开发,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东乡、土族等民族对西北地区开发,蒙古、满、锡伯、朝鲜族等民族对北方和东北地区开发,都作出了很大贡献。这就是团结奋斗的力量。全国各族人民都要珍惜民族大团结的政治局面,都要坚决反对一切危害各民族大团结的言行。

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关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推动民族互助,促进民族和谐。我们要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打牢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础。这个观念要从娃娃抓起,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之中,使之内化为理念、外化为行动,使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光荣传统代代相传。

在祖国大家庭里,五十六个民族是亲兄弟。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这是我国民族关系的真实写照。我国民族关系大局是好的,民族团结的基础是稳固的。民族分裂势力企图破坏民族团结,极个别民族地区发生民族隔阂的现象,这是支流,不是主流。不能把某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局部出事同这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整体捆绑在一起,不能把某一少数民族中极少数人闹事同这个民族全体捆绑在一起,不能把发生在少数民族人员身上的事同实践已经证明并长期行之有效的民族政策捆绑在一起。要摆事实、讲道理,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多看主流,多看民族团结的光明面。同时,要正视新情况新挑战,不断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充分发挥统一战线强大法宝作用 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凝聚最广泛的人心和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统一战线是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强大法宝。“十四五”时期,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科学指引下,我们充分发挥统一战线凝聚人心、汇聚力量政治作用,动员全体中华儿女团结起来、砥砺奋进,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呈现团结、奋进、开拓、活跃的良好局面,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重要贡献。

(一)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全面领导显著加强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两个大局”,从治国理政的战略高度对统战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加强党对统战工作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统战工作坚持正确方向、取得显著成就。大统战工作格局实现系统性完善。各级党委(党组)认真履行统战工作主体责任,将统战工作与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进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不断优化运行机制,加强对统战工作的研究部署、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有关方面增强统战意识、搞好分工协作,形成全党上下一齐动手、有关方面协同联动的工作局面。统一战线法规制度建设实现全方位加强。党中央就民主党派、民族、宗教、党外知识分子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涉藏、涉疆、涉港澳台、侨务领域等印发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统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不断提高。统战工作力量实现总体性强化。各地就加强基层统战工作完善相关举措,推动统战工作与基层党建工作体系相衔接、与社会治理体系相融合;加大统战干部培训力度,打造一支党性坚强、能力过硬、学识丰富、作风优良的统战干部队伍。

(二)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效能得到提升

我们党着眼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中国新型政党制度,不断完善知情明政、议政建言、协商反馈等机制,提高政党协商质量,支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充分履行职责,支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和参政力量建设,进一步巩固多党合作政治格局,为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政党协商规范有序。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第一次以党内法规形式对政治协商作出全面规定。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每年年初研究提出全年会议协商计划,中共中央同各民主党派中央、无党派人士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深入开展政治协商,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重要参考。每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委托有关部门主持召开座谈会、情况通报会8-10次,其中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4-5次。民主监督扎实推进。受中共中央委托,在圆满完成脱贫攻坚民主监督任务后,各民主党派中央、无党派人士自2021年起开展为期5年的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有效促进了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民主监督工作实现常态化长效化。参政议政成果丰硕。各民主党派中央、无党派人士围绕发展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恢复和扩大消费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议题开展考察调研,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意见建议,许多被纳入国家战略和重大政策。一大批党外人士担任各级人大、政府、司法机关领导职务,参加国家政权建设,同时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作为人民政协的重要界别,在人民政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铸牢

习近平总书记就民族工作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鲜明提出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在习近平总书记亲切关怀和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各民族面貌、民族地区面貌、民族关系面貌、中华民族面貌焕然一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良好。3121万民族地区贫困人口全部脱贫,420个位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贫困县全部摘帽,民族地区和全国一道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广泛深入。积极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有序推动各民族人口流动融居,各民族全方位嵌入的实践路径不断拓展、举措更加有力、载体更加丰富,目前,居住在城市和散居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已经超过少数民族总人口的三分之一,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已增长至3000多万人,各族群众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深入人心。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成功举办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等活动,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持续增强。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治疆方略,不断加大对口援藏、援疆工作力度,为推动西藏、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深入开展反分裂斗争,有力维护了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日益深化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两个结合”,在实践创新基础上推进我国宗教工作理论创新,形成了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回答了新时代怎样认识宗教、怎样处理宗教问题、怎样做好党的宗教工作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指引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迈上新台阶。我国宗教中国化持续走深走实。支持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深入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五年工作规划纲要,明确工作目标、任务、途径和举措。支持各宗教运用中国语言、中国表达方式,与时俱进加强教义教规的阐释和研究,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举办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研讨会,陆续修订制定出台对宗教教职人员、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等的管理办法。各地也修订制定一批宗教事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工作提供保障。宗教界自身建设不断加强。指导宗教界广泛开展“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等主题教育,以及国旗、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宗教活动场所活动,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不断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支持宗教界积极开展宗教对外交流,举办第五届国际道教论坛、第六届世界佛教论坛,推动成立世界道教联合会等,展现我国宗教良好形象,对外讲好中国宗教故事。

(五)社会各阶层活力充分激发

党中央科学把握我国社会阶层结构的深刻变化,把促进阶层关系和谐作为统战工作的重要着力点,制定出台一系列关于党外知识分子和无党派人士工作、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文件,鼓励支持社会各阶层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发挥积极作用。支持党外知识分子集智出力。支持党外专家学者围绕“十四五”规划实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等重大战略深入开展考察调研,依托党外知识分子建言献策专家组等平台载体,形成一大批建言献策成果;组织党外院士专家和留学人员国情考察服务团赴新疆、内蒙古等地开展咨询帮扶服务,完成服务项目200多项。引导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投身创新创造。加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服务团建设,在北京等49个城市打造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实践创新基地,引导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为壮大主流舆论、助力社会进步、实现共同富裕等发挥优势作用。其中,全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服务团开展的“寻美中国”主题活动,连续4年被评为中国正能量“五个一百”网络精品。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陆续出台,把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用法律制度落实下来,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不断优化;持续深入开展以“学思想、明方向、强信心、建新功”为主要内容的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团结引导广大民营经济人士保持发展定力、提振发展信心;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常态化举办“中国光彩事业行”、“民营企业进边疆”等活动,特别是参与“万企兴万村”行动,“十四五”期间全国共有23.51万家民营企业投资额1.2万亿,捐赠额564亿元,惠及16.19万个村。

(六)海内外中华儿女同圆共享中国梦的信心更加坚定

在习近平总书记领航掌舵和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香港局势实现由乱到治的重大转折,健步走向由治及兴,港澳工作取得一系列突破性进展、标志性成果;侨务工作体制机制改革顺利推进,党对海外统战工作和侨务工作的领导极大加强,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争取人心的作用充分发挥,凝聚起海内外中华儿女助力国家改革发展、捍卫国家核心利益的强大合力。交往交流更加广泛深入。密切与港澳工商界人士、青年学生、专业人士、基层民众等联系,做好争取人心工作,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举办纪念黄埔军校建校100周年暨黄埔军校同学会成立40周年座谈会、海峡百姓论坛等活动,恢复扩大两岸各领域交流合作,促进两岸关系融合发展;举办第十届世界华侨华人社团联谊大会、第十一届世界华文传媒论坛、第五届世界华文教育大会,深化与海外侨胞联络联谊,推动海外华文教育高质量发展,引导广大侨胞“以侨为桥”讲好中国故事。助力国家发展更加精准有效。支持港澳工商界和专业界人士主动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引导港澳爱国社团和代表人士积极参与港澳社会事务,坚定支持特区政府和行政长官依法施政,贯彻落实“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原则。举办博鳌亚洲论坛华商领袖与华人智库圆桌会议、第三届世界华侨华人工商大会,连续举办三届华侨华人创业发展洽谈会和中国西部海外高新科技人才洽谈会,鼓励海外侨胞参与国内经济建设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广大侨胞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信心进一步坚定、投资中国的共识进一步凝聚。捍卫国家利益更加坚定有力。广大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坚守民族大义、厚植爱国情怀,5年来在世界各地自发、自主地积极开展反“独”促统活动,发出正义声音,形成强大声势,海内外中华儿女携手守护中华民族共同家园、同心共创中华民族绵长福祉的良好局面日益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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