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执法公示专栏  >   司法局  >   基本信息  >   执法事项清单

第六师五家渠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发布时间:2025-09-09 17:27
  • 浏览次数:
  • 来源:司法局
  • 字体: [ ] [ ] [ ]
  • 分享:

序号

职权类型

行政职权事项编码

职权名称

权责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1

行政许可

BT0600-13-XK-00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六师五家渠市司法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考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及有关细则进行考核;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送达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BT0600-13-CF-001

给予公证员、公证机构警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六师五家渠市司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有《公证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到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处罚

BT0600-13-CF-002

给予公证员、公证机构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六师五家渠市司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有《公证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到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处罚

BT0600-13-CF-003

给予公证员、公证机构停止执业、停业整顿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六师五家渠市司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有《公证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到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处罚

BT0600-13-CF-004

给予律师、律师事务所警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师五家渠市司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对发现、举报,以及其他司法行政部门转报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2.调查责任:对应当立案的案件,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书证,可以进行复制。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督责任:对其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

行政处罚

BT0600-13-CF-005

给予律师、律师事务所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三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处罚的,由律师执业机构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第六师五家渠市司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对发现、举报,以及其他司法行政部门转报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2.调查责任:对应当立案的案件,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书证,可以进行复制。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督责任:对其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

行政处罚

BT0600-13-CF-006

给予律师、律师事务所停止执业、停业整顿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六师五家渠市司法局

1.立案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对发现、举报,以及其他司法行政部门转报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2.调查责任:对应当立案的案件,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书证,可以进行复制。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督责任:对其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8

行政给付

BT0000-13-GF-001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给付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师五家渠市司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援助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给付,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制执行。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行政奖励

BT0000-13-JL-002

对于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奖励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师五家渠市司法局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推荐考评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师司法局党组研究,并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以师司法局名义表彰。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行政奖励

BT0000-13-JL-001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奖励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第五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依法、诚信、规范执业表现突出的律师予以表彰奖励。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第六师五家渠市司法局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推荐考评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兵团律师协会秘书处研究,并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兵团司法局党委研究决定,以兵团司法局名义表彰。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行政给付

BT0000-13-GF-003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六师五家渠市司法局

1.登记受理环节责任:人民调解员应当在人民调解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向指派办理人民调解案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调解协议等材料。2.审核环节责任: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3.发放环节责任: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初审后报司法局领导批准或发放。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行政给付

BT0000-13-GF-004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六师五家渠市司法局

1.受理责任:人民调解组织受理人民调解员救助、抚恤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2.审查和决定责任:人民调解组织收到人民调解员救助、抚恤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做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人民调解组织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对不符合申请救助、抚恤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3.支付补贴责任:人民调解组织应当自收到人民调解员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人民调解员所属人民调解组织向其发放补贴。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3

其他行政权力

BT0000-13-QT-008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的审核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9月1日修正通过)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9月1日修正通过)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9月1日修正通过) 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9月1日修正通过)第五十四条: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部门规章】《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7月8日司法部令第74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第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转交地(市)司法局进行初审。”                        【规范性文件】《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发〔2008〕11号)                                                          第十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五)品行良好。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三)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第十八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不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授予及颁发证书的具体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六师五家渠市司法局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自治区司法厅复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兵团司法局备案。3、上报责任:申请材料上报兵团司法局。

14

行政给付

BT0000-13-GF-002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第六师五家渠市司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援助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法律援助补贴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制执行。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其他行政权力

BT0600-13-QT-001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师五家渠市司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有《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其他行政权力

BT0600-13-QT-002

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监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本) 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7修正本)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四条 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5.【部门规章】《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7月8日司法部令第74号) 第三条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第六师五家渠市司法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17

行政检查

BT0600-13-JC-001

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1.《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2.《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师五家渠市司法局

1.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等规范性文件。2.下发规范性文件并明确责任主体。3.对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所、律师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视情况流转行政处罚程序。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18

行政处罚

BT0600-13-CF-007

对律师违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师五家渠市司法局

1.立案:发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发现违法行为属实,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8.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责令退还财物、罚款等处罚项目。

19

行政处罚

BT0600-13-CF-008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第六师五家渠市司法局

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行政处罚

BT0600-24-CF-191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师五家渠市卫健委司法局共同承接

直接实施责任: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行政处罚

659004-13-CF-001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等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力、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五家渠市司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到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行政处罚

659004-13-CF-008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处罚。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家渠市司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有《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到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行政处罚

659004-13-CF-002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七十六号,自2013年1月1日起修改后施行)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家渠市司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有《律师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到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

行政处罚

659004-13-CF-003

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第一款: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五家渠市司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律师涉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制执行。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

行政处罚

659004-13-CF-004

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第二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第三款: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家渠市司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律师涉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制执行。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

行政处罚

659004-13-CF-005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超越业务范围的、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等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的;(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同时追究负有管理失误责任的该所主任的责任,严重者予以撤职或者解聘。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该所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组建单位予以停办,报请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五家渠市司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有《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

行政处罚

659004-13-CF-006

对公证机构超越管辖权限开展公证业务的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条例》(1998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条:公证机构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禁止下列行为:(一)超越管辖权限开展公证业务;(二)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公证;(三)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公证业务;(四)违反审批程序设立公证派出机构、更改名称;(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公证机构违反本条例,具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家渠市司法局

1.立案环节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二名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及相关工作。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调查结束后,应当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3.审查环节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在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公证机构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听证结束后,应当在充分听取律师管理科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一并送局领导审批。5.决定环节责任: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条例》、《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进行裁量,作出具体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

行政处罚

659004-13-CF-007

对公证员出具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公证书的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条例》第十二条公证员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禁止下列行为:(一)出具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公证书;(二)无正当理由推诿和拒绝公证;(三)收受、索取金钱、有价证券、实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未经审批擅自出证;(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三十三条公证员违反本条例,具有第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分别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家渠市司法局

1.立案环节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二名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及相关工作。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调查结束后,应当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3.审查环节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在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公证机构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听证结束后,应当在充分听取律师管理科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一并送局领导审批。5.决定环节责任: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条例》、《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进行裁量,作出具体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

行政确认

659004-13-QR-001

对申请法律援助的审核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五家渠市司法局

1.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0

行政奖励

BT0000-13-JL-003

对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385号,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五家渠市司法局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推荐考评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师第六师司法局党组研究,并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以师第六师司法局名义表彰,或按照程序报请师研究决定,以师名义表彰。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1

行政奖励

BT0000-13-JL-004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家渠市司法局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师第六师司法局党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师研究决定,以师名义表彰。

32

行政奖励

BT0000-13-JL-002

对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奖励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家渠市司法局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推荐考评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师第六师司法局党组研究,并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以师第六师司法局名义表彰。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3

其他类

659004-13-QT-001

确认(证明)的公证事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五家渠市司法局

1.受理事项: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事项:按照《公证法》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作出及时办理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及时送达公证书。5.事后监管责任:是否有不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情形。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

其他类

659004-13-QT-002

法律援助条件异议审查的认定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五家渠市司法局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提出申请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应当告知其理由。2.审理责任: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司法行政部门实地调查、走访,复核有关情况。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4.执行责任: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

其他类

659004-13-QT-003

不予确认(证明)公证的事项

【部门规章】《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因公证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处和申请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由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第十一条对本办法第十条所指责任有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认定。

五家渠市司法局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提出申请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应当告知其理由。2.审理责任: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是否违背《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调整我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情形。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分情况据实做出决定。4.执行责任: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不予退还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其他类

BT0000-13-GF-002

法律援助办案的补贴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五家渠市司法局

1.登记受理环节责任: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援助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向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2.审核环节责任: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3.发放环节责任:援助案件承办人将结案卷宗交法律援助机构,收卷人初审合格后,填写《法律援助办案补贴领款凭单》,交复核人复核后,报第六师司法局领导批准后发放。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7

行政许可

659004-13-XK-001

公证机构推选产生负责人的核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家渠市司法局

1.审核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以及自治区司法厅公管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准。2.上报责任:及时上报自治区司法厅核准备案。

38

行政给付

BT0600-13-GF-001

提供法律援助给付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五家渠市司法局

1.受理事项: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事项: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审核责任: 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4.指派责任:根据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及时制发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书,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5.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6.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指派从事法律工作者提供援助。7.事后监管责任:是否提供了法律援助。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9

行政检查

659004-13-JC-001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核准登记和年审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自2000年3月31日起实施)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第十九条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况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五家渠市司法局

1.检查责任: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要求,定期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登记和年审。2.处置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3.移送责任: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4.事后监管责任: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况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0

行政检查

659004-13-JC-002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五家渠市司法局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组人员等。2.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抽查暗访、座谈了解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3.检查情况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汇总形成检查报告。4.督促落实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5.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改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1

行政检查

659004-13-JC-003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五家渠市司法局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

行政检查

659004-13-JC-004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自2000年3月31日起实施)第五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五家渠市司法局

(一)检查、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二)受理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举报和投诉;(三)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四)司法部和自治区、兵团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2. 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3.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检查

659004-13-JC-005

对本地公证机构的监督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 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当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考核等次及其标准,由司法部制定。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三十三条 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三)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四)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家渠市司法局

1.检查责任:拟定检查工作方案。2.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3.依法依规进行实地检查,可以采取要求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等形式。4.向公证机构通报检查情况,反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