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完善第六师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拓宽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供给渠道,补齐居家护理服务短板,全方位保障辖区失能参保人员居家照护服务需求,规范居家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1号)等规定,现开展第六师长期护理保险居家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准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
第六师统筹区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可以自愿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居家护理定点服务机构:
(一)养老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尚在有效期内或者在主管部门备案并且依法登记;
(二)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并且依法登记的医疗机构,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
(三)其他服务机构:依法登记成立,主营业务为从事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法人机构。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成为居家护理定点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在现营业场所正式营业3个月以上,业务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
2.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管理人员,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及要求,长期护理服务能力在100(含)人以上的,应当成立长护管理内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3.配备一定数量的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等相关护理人员,其中,长期照护师人数占护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3%(计算结果不足整数的向上取整),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3年内提升至不低于30%,逐步实现长期照护师全覆盖;
4.具有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5.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等条件;
6.与长护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政策规定;
7.符合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兵团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居家长护服务类型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居家护理或者社区护理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护理服务团队,并定期开展技能培训;要根据参保人员家属和参保人员现聘用护理人员需求,提供培训服务;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应不少于4人;具备医疗资质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不少于2人。
(三)长护服务机构有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但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责任;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管理,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
3.因违法违规或者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3年,或者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禁止从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活动不满5年。
三、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且自愿承担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的服务机构,可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已纳入师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仅申请新增居家护理定点服务的机构,仅需提交下列第(一)和第(五)项材料。】
(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者诊所备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者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原件及复印件,如与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的,应同时提供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三)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民办非营利性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营利性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
(四)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申请上门护理的,应提供近一年度财务报表、主营业务开展情况表(不足一年的,提供自开业以来的报表);
(六)提供工作人员名册(注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以及医护人员、护理服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七)提供符合长护协议管理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八)提供与长期护理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清单;
(九)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时间及地点
(一)时间
2026年8月25日—2026年8月28日。
(二)地点
第六师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1楼11室。
申请材料需按顺序装订成册,纸质版(加盖公章)及电子版(PDF格式)各1份。
五、审核流程
(一)初审。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材料不全的,申请机构应自收到材料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作放弃申请。
(二)综合审核。初审通过后,由审核小组成员对机构场地、设施设备、人员配置、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三)公示与备案。评审合格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备案,纳入定点机构管理并签订服务协议。对审核不合格的,限期3个月整改完成后依申请再次组织审核,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定点管理申请。
六、工作要求
(一)申请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填报相关执(营)业信息与申报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二)申请机构对准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师市医保部门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三)本次准入不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申请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艳丽 0994-5828055
第六师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6年8月24日
师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编号(医保经办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 |||||
单位地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主要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实际控制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服务机构类型 | □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 □其他 | ||||
服务机构分类 | □非营利 □营利 | 所有制形式 | |||
医疗护理服务情况 (养老机构填写) |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与定点住院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 ||||
以下内容根据机构类型及实际情况对应填写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 |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号 | |||||
机构经营许可证号 |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号 □营业执照号 | |||||
申请定点服务类型 | □机构护理 □居家护理 □社区护理 | ||||
护理病房床位数 | 护理服务人员数量 | ||||
执业医师和护士人员数量 | 医师: 护士: | 护理服务人员与护理床位配比 | |||
本单位郑重承诺: 所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因材料存在虚假、失实或隐瞒情形,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及相应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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