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60600/2024-000471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
文号 公开日期 2024-04-16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张某不服第六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发布时间:2024-04-16 16:55:17 来源:五家渠市政府 作者:司法局 编辑:司法局 阅读量: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六师五家渠市行政复议决定书

六师政行复决〔2024〕4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第六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号),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号)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3年11月6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小区建设项目的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申请人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终止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通知》内容,被申请人具有涉案项目预售资金监管的职责,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答复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号)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主要理由是:

1.被申请人是作出行政行为的适格主体;

2.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8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11月1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号),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3.根据2022年7月4日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市兵团支行下达《终止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通知》内容,被申请人仅对三方协议的签订指导监督,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6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获取位于五家渠某小区建设项目的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2023年11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6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号),答复称“经查,您申请公开的‘某小区建设项目的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某团经济发展办公室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邮政快递底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号)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公函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律师证复印件;

2.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申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监管单位的函》《终止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通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答复内容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

一、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的问题。

本案中,根据《终止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通知》《关于申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监管单位的函》的内容,2022年7月4日被申请人与第六师某团协商一致将某公司银行账户的监管单位变更为第六师某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由某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市兵团支行、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故,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答复的“某小区建设项目的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不掌握”为由,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载明了申请内容不属于该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名称、联系方式。故,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复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