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990600761132163U/2025-04282 | 发布机构 |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5-12-11 |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等有关规定,师市发改委依法依规开展了供排水成本监审,测算出供排水单位成本。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政府定价行为规则》等规定,经五家渠市人民政府行政常务会研究同意,五家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了《关于调整五家渠市城镇供排水价格的通知》(市发改发〔2025〕344号)。
二、制定依据
依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等规定,“制定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经测算需要调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
三、主要内容
(一)供水方面
将居民生活用水由1.5元/立方米调整为1.88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除市政、生态、消防用水)由3.7元/立方米调整为3.85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由7.5元/立方米调整为8.63元/立方米;市政、生态、消防用水由1.5元/立方米调整为1.88元/立方米。
上述城镇供水价格调整中包含管网维护费0.15元/立方米;不包含水资源税,水资源税按照《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4〕9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征收。
(二)污水方面
将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由0.8元/立方米调整为1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污水(除市政、生态、消防用水)由1.3元/立方米调整为1.92元/立方米;特种行业污水由5元/立方米调整为5.25元/立方米;(注:上述城镇排水价格中包含管网维护费0.12元/立方米)市政、生态、消防等公用设施用水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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