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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师交通运输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6-11-05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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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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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中原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巧利

代理人:刘丹丹

联系方式:15517524883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3号1栋13层1307号

 

被投诉人: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伟

联系人:贾祥义

联系方式:0994-5829018

地址:五家渠市东工业园区纬六路西街699号

 

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新疆经纬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段中海、崔凯伟、牛瑜普

联系方式:0994-5829168

地址:五家渠市天山北路742号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开标及公示情况。投诉人依法参加“乌拉斯台口岸至G331道路建设项目(施工第二合同段)”(招标项目编号:E6606004003260127004001)投标,于2026年10月15日10时30分参加开标。2026年10月16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自2026年10月17日至10月19日。公示将投诉人列为否决投标人,否决理由为:“提供的购买电子保函时企业基本账户转出证明,未盖章。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担保情况。投诉人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4.1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第2款“采用电子保函形式应按以下要求办理”的规定,以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购买电子投标保函的资金从投诉人企业基本账户转出,电子投标保单已作为电子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在投标时一并提交,并在兵团电子保函服务管理平台确认生效;投诉人并已随投标文件提供购买电子保函时企业基本账户转出证明。

(三)异议提出及答复情况。2026年10月17日,投诉人在公示期内向公示载明的异议受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2026年10月18日收到《异议答复函》。该答复函未逐项回应投诉人异议函所提出的各项事实与理由,仅重申原否决理由,且未提交相应的评标委员会核实记录。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一)调查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投标文件所作否决(废标)处理是否具有招标文件及法律依据;

(二)责令撤销对投诉人投标文件的否决处理,将投诉人投标文件重新纳入评审范围,并依法组织重新评审;

(三)责令被投诉人提交原评标委员会就本案所作核实记录,接受监督检查;

(四)对被投诉人及相关评标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三、被投诉人答辩及请求

被投诉人认为应当尊重评标专家评审意见,原否决处理系依据评标委员会复核意见作出,请求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调取查阅本项目招标文件、全部投标文件、兵团电子保函服务管理平台核验记录、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异议函、异议答复函等全部案卷资料,对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两款分类约定开展核查,认定如下:

(一)投诉人采用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保函金额30万元,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购买保函的资金自投诉人基本账转出,电子投标保函已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兵团电子保函服务管理平台核验生效,电子投标保单已随电子投标文件一并上传提交,投诉人同时提交了基本账户转出证明,其投标担保真实、有效、足额。

(二)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分为两款:“1、以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的”项下要求上传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凭证或银行回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2、采用电子保函形式应按以下要求办理”项下仅要求电子投标保函由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转出、将电子投标保单作为电子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一并提交,并在投标截止日前在兵团电子保函服务管理平台确认保函生效,未将“基本账户转出证明材料加盖公章”设定为投标担保的评审要件,亦未将其设定为否决投标条件。

(三)本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招标文件仅适用于现金缴纳保证金的凭证盖章要求扩张适用至电子保函情形,以投诉人提交的基本账户转出证明未加盖公章、投标担保存在瑕疵为由,否决其投标。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收到异议后,未区分现金缴纳与电子保函缴纳的不同条款,未全面核查兵团电子保函服务管理平台核验信息,未纠正上述评审错误,作出维持原否决结论的异议答复。

(四)本机关向招标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招标人已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完成重新评审,将投诉人投标文件纳入有效投标范围,纠正了原否决处理。

综上,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审标准增设评审否决条件否决投诉人投标,该评审行为缺乏招标文件依据及法律依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异议处置履职存在疏漏。投诉人投诉反映的事实成立。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确认投诉事项成立。原评标委员会否决投诉人投标文件的评审结论依据不足,责令招标人予以纠正。鉴于招标人已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完成重新评审,将投诉人投标文件纳入有效投标范围,原否决处理已实际纠正;复评严格区分投标保证金不同缴纳方式对应的评审要求,未增设招标文件未载明的否决投标情形,该项整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补救措施,本机关予以确认。复评改变中标候选人推荐或者排序的,招标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二)对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本机关将依法另行处理。

(三)责令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异议处理有关规定全面核查、规范答复,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异议答复及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义务;逾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四)本机关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将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招标人应当妥善留存本次复评全套评标档案资料及原评标委员会核实记录(如有),完整归档备查,接受本机关后续监督检查。

六、权利告知及其他事项

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家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处理决定将依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在本机关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有关当事人。

 

 

 

第六师交通运输局

202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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