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车辆
《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辖区各道路运输业户:
为规范车辆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审验”、第四十三条“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注销手续”之规定,截至2026年8月18日共有50辆巡游出租车辆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现决定对取得《道路运输证》已超过180日未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年度审验的巡游出租车辆《道路运输证》予以公告注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注销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自动失效,车辆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已注销的证件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否则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巡游出租车辆明细清单
第六师交通运输局
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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