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辖区各道路运输业户: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和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等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其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天。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经我局工作人员核查,下列业户已违反上述规定,现对下列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180天内未投入营运车辆的业户予以公示注销,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联系电话:0994—5713669
特此公告。
第六师交通运输局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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