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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第六师五家渠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的通告

  • 发布时间:2026-04-17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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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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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市广大取用水单位(户):

为全面贯彻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科学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农田水利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兵团水利局印发的《关于公布新疆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范围的通知》(新水厅〔2026〕41号)要求,现就第六师五家渠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划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宜采区划定范围

根据自治区水利厅、兵团水利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布新疆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范围的通知》(新水厅〔2026〕41号),对师市行政辖区7539.12平方千米范围地下水开采区进行划定,其中,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面积9.63平方千米,地下水限制开采区面积4818.37平方千米,地下水宜采区面积2711.12平方千米,具体分布如下:

(一)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面积9.63平方千米,全部位于五家渠市城区,南至迎宾路,北至滨河西路(水岸香居小区),西至西林路,东至S21阿乌高速。

(二)地下水限制开采区面积4818.37平方千米,涉及101团、102团、103团、105团、106团、新湖农场、芳草湖农场、共青团农场、军户农场、六运湖农场、土墩子农场、红旗农场(含北塔山牧场农二连)、奇台农场(含北塔山牧场农一连)。

(三)地下水宜采区面积2711.12平方千米,包含北塔山牧场畜牧一连、畜牧二连、畜牧三连、草建连全部区域。

二、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管理要求

(一)地下水禁止开采区

1.禁止取用地下水。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规定,除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与生产安全必须开展临时应急取(排)水、为消除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危害实施临时应急取水、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进行少量取水等情形外,原则上禁止开采地下水。上述法定情形消除后,须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2.禁止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现有取水机井须限期关闭。

(二)地下水限制开采区

1.限制地下水开采量。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确保实现采补平衡。

2.限制取水许可审批。对地下水取水总量或水位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限制审批新增取水许可,对农业灌溉机井实行“减二更一”,逐步削减机井数量;对已超出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取水许可。

3.限制高耗水项目建设。依据《节约用水条例》《农田水利条例》规定,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禁止新建并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水产业项目;限制种植高耗水作物;禁止农田灌溉新增取用地下水。

本通告自2026年3月25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公布第六师五家渠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的通知》(师水发〔2025〕78号)。

监督举报电话:0994-5672580

       附件:五家渠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范围图.pdf  

 第六师水利局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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