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新闻  >   通知公告

关于严厉打击毁林毁草等破坏林草湿资源和猎捕 杀害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 发布时间:2026-03-12 18:41
  • 浏览次数:
  • 来源:第六师五家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字体: [ ] [ ] [ ]
  • 分享:

第六师五家渠市广大职工群众:

为全面加强师市辖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

(一)毁林行为。未经批准非法采伐、滥伐、盗伐林木,擅自开垦林地、毁坏林地植被;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或非法采石、挖沙、采矿、取土;超范围占用林地,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林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破坏林地的行为。

(二)毁草行为。非法开垦草原、擅自改变草原用途,超载放牧、违法采挖草原植被;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采土、采砂、采石,或未按规定时间、区域、方式作业;在草原内非法建设、倾倒废弃物,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行驶破坏植被;超范围占用草原,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草原等破坏草原的行为。

(三)毁湿行为。非法围垦、占用湿地,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破坏湿地植被和野生动物栖息地,在湿地内从事破坏性开发建设等行为。

(四)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行为。非法猎捕、杀害、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

二、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罚

1.涉林地违法行为:盗伐林木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非法占用、毁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师辖区林地损失价值:乔木林地约6670元/亩,灌木林地约4002元/亩,国家级公益林地按2倍征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价值最终以司法鉴定单位鉴定结果为准);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业证件、文件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涉草原违法行为:非法开垦草原、毁坏草原植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在草原采土、采砂、采石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在草原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植被的,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3.涉湿地违法行为:非法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责令限期修复湿地或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按破坏面积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处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件,撤销批准文件。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文件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刑事处罚

1.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涉农用地犯罪:非法开垦草原20亩以上,或非法占用、毁坏公益林地5亩以上、商品林地10亩以上,或超范围占用、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林地草地,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3.涉野生动物犯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生态修复责任

严格落实“谁破坏、谁治理”原则,违法行为人须按照生态修复方案,限期完成植被补植、林地草原恢复、湿地修复等工作;逾期未完成或修复不合格的,依法委托他人代为修复,所需全部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依法请求违法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关费用。

三、有关要求

(一)协同执法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安局及相关执法单位将强化联合执法,加大巡查排查力度,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监督检查措施,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本通告发布后仍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执法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物资源的责任和义务,请广大职工群众和社会各界自觉遵守生态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积极举报违法线索,共同守护生态安全。

四、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

第六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0994-5805647、0994-5828225

(二)来信来访

新疆五家渠市猛进北路1699号国资大厦三楼(邮政邮编:831300)

特此通告。

第六师五家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3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