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师五家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第六师五家渠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和《第六师五家渠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师市退役军人局发〔2026〕1号
各团(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各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师市机关有关部门:
现将《第六师五家渠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和《第六师五家渠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师市财政局
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师市医疗保障局
师人民武装部保障科
2026年1月27日
第六师五家渠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要求,结合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师市户籍,并在师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上人员在本细则中简称优抚对象。
第二章 保障原则
第三条 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医疗优待。
第四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障。鼓励优抚对象参加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应当与师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优抚对象就医按规定享受优惠和照顾。
优抚对象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五条 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应根据师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具体由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师市财政、医疗保障部门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三章 医疗补助
第七条 已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合医疗保障部门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履行缴费责任,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其缴费。
第八条 未就业的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由其户籍(或管理单位,下同)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户籍地和管理单位不一致的,原则上由优抚关系所在地师市安排,下同)。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的其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可由师市安排资金帮助缴费。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师市所辖区域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方失业家庭成员;
(二)享受城镇(包括集体所有制连队)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三)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失业人员;
(六)毕业两年内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
(七)其他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
第九条 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有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十条 优抚对象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兵团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规定的,先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予以适当救助,剩余部分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待遇的基础上,由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医疗补助。
(一)住院医疗补助
1.医疗救助比例:一级医院98%、二级医院93%、三级医院85%,年度累计住院补助上限不超过6万元。
2.计算公式:住院医疗补助金额=(住院医疗总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总额-超限价自付费用-全自费金额-个人账户支付)×报销比例(“统筹基金支付总额”在本细则中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居民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其他基金支付的总金额,下同)。
3.住院医疗补助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办理出院结算时间两年内,超过时限的医疗补助费用不再予以受理,医疗补助审核时限以出院时间为准。
(二)门诊医疗补助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兵团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享受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待遇后,剩余部分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照60%给予部分补助,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计算公式:门诊医疗补助金额=(门诊医疗总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总额-超限价自付费用-全自费金额-个人账户支付)×补助比例。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申请个人医疗补助程序
(一)个人住院治疗申请程序
1.优抚对象需向所属的团场(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第六师五家渠市优抚对象医疗住院补助审批表》,并提交住院诊断证明、医保结算单、住院收费票据、医疗费用明细、身份证复印件等;
2.各团场(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优抚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交师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
3.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各团场(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的优抚医疗补助材料进行审核,以局务会的形式集中复审后签署审批意见。
(二)门诊治疗申请程序
1.优抚对象需向所属的团场(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第六师五家渠市优抚对象医疗门诊补助审批表》,并提交门诊诊断证明、门诊结算单、身份证复印件等;
2.各团场(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优抚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交师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
3.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各团场(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的优抚医疗补助材料进行审核,以局务会的形式集中复审后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前往师市定点医院住院就诊时,在其医疗终结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服务,具体流程:
(一)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向师市定点医院推送优抚对象退役军人人员信息,定期做好增减员变动;
(二)所属的团场(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开具《第六师五家渠市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一单式”结算证明》,优抚对象持“一单式”结算证明交至定点医院用于身份认证;
(三)师市定点医院在信息系统上对享受优抚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进行标记,提供医疗服务;
(四)师市定点医院每季度向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医疗资金垫付结算表、诊断证明、住院结算单、医疗发票等相关材料;
(五)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医疗机构垫付的资金按季度结算,支付至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给予医疗补助:
(一)未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
(二)就医、购药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用药范围;
(三)因自杀、自残(精神病所致除外)、斗殴、醉酒以及涉及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
(四)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
(五)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赔付责任等明确由他方承担医疗赔偿责任的部分;
(六)属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内的;
(七)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师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实际支出等因素测算,优先使用上级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经师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来源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医疗补助资金,各级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吸纳社会捐赠等多重渠道筹集的医疗补助资金、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等。医疗补助资金单独列账。
第五章 医疗优待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优待服务。优抚对象凭优待证、退伍证等有效证件,在各级公立医院享受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诊疗、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各级各类非优抚医疗机构应当开通优先窗口,为优抚对象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诊疗服务。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合理收费。师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
第十八条 鼓励和引导师市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优抚对象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诊疗项目、用药范围内的费用,在其医疗终结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单式”费用结算服务。各师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努力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减轻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垫付压力。
第十九条 师市各基层医疗机构优先为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 师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师市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严格优抚对象的审核工作,组织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结算,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定期和师市医疗保障部门比对残疾退役军人享受医疗救助情况;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分解区域绩效目标,报同级师市财政部门审核,并做好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规范使用。
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一单式”结算平台动态更新,确定优抚对象人员身份、补助类型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 师市财政部门应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按规定拨付上级下达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
第二十三条 师市卫生健康部门应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待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督促指导医疗机构推进“一单式”费用结算平台应用。
第二十四条 师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覆盖范围;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落实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师市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师市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和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与优抚对象补助、城乡医疗救助等资金混用,不得用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医疗机构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经费等支出。
第二十七条 师市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和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强化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师市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经费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优抚对象因虚报病情、伪造报销凭证等骗取医疗补助费用、违规开药,由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医疗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结合师市实际,不断完善师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施行前已经发生的优抚相关费用,其报销、结算及管理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师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以及师人民武装部保障科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六师五家渠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师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内容,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且在师市领取定期抚恤金的残疾退役军人。
第二章 保障原则
第三条 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补助和医疗优待,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第四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残疾退役军人参加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第五条 残疾退役军人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同时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师市建立优抚对象补助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保障水平与师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证残疾退役军人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第六条 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障水平应根据师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具体由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师市财政、医疗保障部门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 医保缴费
第七条 有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第八条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由统筹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残疾退役军人管理单位所在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提出申请,经师市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师市安排资金。
第九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所在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提出申请,经师市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师市财政安排资金(户籍地和管理单位不一致的,原则上由优抚关系所在地师市安排)。
第十条 移交政府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中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有工作单位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督促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级应当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其参保。
第十二条 未就业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等对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
第四章 医疗补助
第十三条 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师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费用实际支出和服现役期间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师市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吸收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医疗补助资金。医疗补助资金单独列账。
第十四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师市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确认,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取得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后,有工作单位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无工作单位的按规定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十五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兵团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规定的,先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予以适当救助,剩余部分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全额补助。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的总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用总额。
(一)住院医疗补助
1.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比例为100%。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就医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兵团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以下称三个目录)规定的,先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全额补助。
计算公式:住院医疗补助金额=(住院医疗总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总额-超限价自付费用-全自费金额-个人账户支付)×100%(“统筹基金支付总额”在本细则中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居民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其他基金支付的总金额,下同)。
2.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比例为一级医院98%、二级医院93%、三级医院85%,年度累计补助上限不超过6万元。
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就医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先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比例予以补助。
计算公式:住院医疗补助金额=(住院医疗总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总额-超限价自付费用-全自费金额-个人账户支付)×补助比例。
(二)门诊医疗补助
残疾退役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兵团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享受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待遇后,剩余部分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给予部分补助,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80%给予部分补助,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元。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60%给予部分补助,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计算公式:门诊医疗补助金额=(门诊医疗总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总额-超限价自付费用-全自费金额-个人账户支付)×补助比例。
(三)住院、门诊医疗补助年度封顶线不得合并使用。
(四)住院医疗补助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办理出院结算时间两年内,超过时限的医疗补助费用不再予以受理,医疗补助审核时限以出院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残疾退役军人申请医疗补助程序
(一)个人住院治疗申请程序
1.残疾退役军人需向所属的团场(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第六师五家渠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住院补助审批表》,并提交诊断证明、医保结算单、住院(或门诊)收费票据、医疗费用明细、身份证复印件等;
2.各团场(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残疾退役军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交师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
3.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各团场(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的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基层服务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补助经公示无异议,提交局务会复审后签署审批意见后予以发放。
(二)门诊治疗申请程序
1.残疾退役军人需向所属的团场(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第六师五家渠市残疾退役军人门诊补助申请表》,并提交门诊诊断证明、门诊结算单、身份证复印件等;
2.各团场(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残疾退役军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交师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
3.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各团场(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的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材料进行审核,以局务会的形式集中复审后签署审批意见。
(三)办理流程
残疾退役军人前往师市定点医院住院就诊时,在其医疗终结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服务,具体流程:
1.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向师市定点医院推送残疾退役军人人员信息,定期做好增减员变动;
2.所属的团场(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开具《第六师五家渠市残疾退役军人住院医疗补助“一单式”结算证明》,残疾退役军人持“一单式”结算证明交至定点医院用于身份认证;
3.师市定点医院在信息系统上对享受优抚医疗待遇的残疾退役军人进行标记,提供医疗服务;
4.师市定点医院每季度向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医疗资金垫付结算表、诊断证明、住院结算单、医疗发票等相关材料;
5.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医疗机构垫付的资金按季度结算,支付至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残疾退役军人住院治疗超出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范围的,医疗机构需事先征得残疾退役军人本人或家属同意,其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残疾退役军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补助资金支付范围的,或师市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而无法提供的,医疗补助资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残疾退役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给予医疗补助;
(一)未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
(二)就医、购药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用药范围;
(三)因自杀、自残(精神病所致除外)、斗殴、醉酒以及涉及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
(四)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
(五)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赔付责任等明确由他方承担医疗赔偿责任的部分;
(六)属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内的;
(七)按有关规定不予支持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医疗优待
第二十条 残疾退役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到兵团各级各类非优抚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诊疗服务,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二十一条 残疾退役军人在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
第二十二条 残疾退役军人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凭残疾军人证与同职级现役军人享受同等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并免除门(急)诊挂号费。
第二十三条 师市医疗机构应当公开残疾退役军人优先、优惠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合理收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和工伤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和工伤保险目录内药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引导师市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五条 师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由师市退役军人事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严格残疾退役军人的审核工作,及时向师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反馈残疾退役军人变更情况,负责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组织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组织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鉴定,及时向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残疾退役军人伤情等信息,配合工伤认定调查;定期与师市医疗保障部门比对残疾退役军人享受医疗救助情况;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分解区域绩效目标,报师市财政部门审核,并做好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规范使用。
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结算,负责“一单式”结算平台动态更新,残疾退役军人身份、残疾等级、补助类型和标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师市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经费保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按规定拨付上级下达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
第二十八条 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参加工伤保险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后的工伤认定及医疗费用支付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师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残疾退役军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待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督促指导医疗机构推进“一单式”费用结算平台应用。
第三十条 师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残疾退役军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覆盖范围;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落实参保残疾退役军人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师市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师市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和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与优抚对象补助、城乡医疗救助等资金混用,不得用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医疗机构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经费等支出。
第三十三条 师市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和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强化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师市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经费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残疾退役军人因虚报病情、伪造报销凭证等骗取医疗补助费用,由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医疗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结合师市实际,不断完善师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切实保障残疾退役军人医疗待遇的落实。
第三十七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施行前已经发生的伤残相关费用,其报销、结算及管理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师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以及师人民武装部保障科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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