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辖区各道路运输业户: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审验。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参加年度审验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注销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请相关经营业户到第六师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交通局综合窗口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审。逾期未办理的,我局将依法注销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注销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应同步变更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不得继续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0994—5713669
特此公告。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年审逾期超过六个月明细(截至2026年3月31日)
第六师交通运输局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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