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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火令

  • 发布时间:2026-03-12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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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第六师五家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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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控制火源,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为师市各族人民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发布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禁火期

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师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生态林、草原及距林木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禁火期内在禁火区域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吸烟、玩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生火取暖、狩猎以及点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二)严禁烧荒、烧田埂、烧地边、烧木炭、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等生产性野外用火;

(三)严禁在祭祀活动中烧香、点蜡烛、使用明火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未经审批实施实弹演习、爆破、丧葬、工程施工及计划烧除等野外用火。

(五)严禁在森林及距林缘50米范围内经营农(牧)家乐;

(六)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和可能诱发森林及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禁火区特殊用火规定

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必要措施的前提下实施。

五、责任落实

(一)各责任单位严格落实隐患排查责任,加强对禁火区域的隐患排查,及时排除一切火灾隐患。

(二)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司关于启用“互联网+森林草原防火督查”系统和全面推广使用“防火码”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扫码登记。

(三)除自然资源执法人员外,进山卡点严格执行“四不放行”制度(不接受教育不放行、不检查登记不放行、不扣留火种不放行、痴呆傻人员不放行)。

六、处罚措施

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老人、儿童、痴呆等防火高危人员的家庭,监护人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因管理不善而形成火灾的,监护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其他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立即向所在区域团(镇)或师市林业和草原局报告;如果发现野外用火行为应立即制止,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立即报告,切实履行公民法定义务。欢迎广大群众对森林草原防灭火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公安局:96110

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

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994-5612350师市林业和草原局:0994-5805647

第六师五家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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