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五家渠市恒大吉的堡幼儿园(以下简称“该园”)存在未按规定接受2023年度、2024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上述事实有该园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组织管理平台内法人登记信息、师市本级社会组织2023、2024年度检查结果等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第六师五家渠市民政局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途径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师市民罚告字〔2026〕第1号),均送达失败,于2026年3月6日公告送达,公告期已满60日。该园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提出听证申请。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第六师五家渠市民政局决定对该园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将其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因无法与该园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师市民罚字〔2026〕第1号),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五家渠市恒大吉的堡幼儿园不得开展除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一律作废。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第六师五家渠市民政局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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