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990600761132163U/2025-04281 | 发布机构 |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5-12-11 |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市发改发〔2025〕344号
住建局(城管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供排水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等有关规定,在依法依规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后,经市人民政府第14次行政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二、城镇供水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为1.88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除市政用水、生态用水、消防用水)调整为3.85元/立方米。
(三)特种行业用水调整为8.63元/立方米。
(四)市政、生态、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调整为1.88元/立方米。
上述城镇供水价格中包含管网维护费0.15元/立方米;不包含水资源税,水资源税按照《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4〕9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征收。
三、污水处理
(一)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92元/立方米。
(三)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为5.25元/立方米。
(注:上述城镇排水价格中包含管网维护费0.12元/立方米)
(四)市政、生态、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供水经营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1.供水企业要深挖节能降耗,强化成本自我约束。切实加快城市供水管网升级改造与维护,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降低产销差率,降低运营成本,减少水资源浪费,提高经营效益。
2.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举措。通过增设服务网点,积极拓展水费交纳方式,方便群众。落实好水价优惠政策,科学制定简易便民的用水申报办法。
3.继续加强水质检测投入力度,不断提高水质检测能力和水平,确保水质符合最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国标GB5749)检测指标的限值要求,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优质。
(二)加快推进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发挥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的专业优势,开展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尽快形成权责明晰、管理专业、监管到位的工作新格局。
(三)加强水价和水费收入监管
对调整后的供排水价格,由供排水企业在各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解释工作
要做好供排水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提倡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实施阶梯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和调整水价对满足基本用水需求、促进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对低收入群体用水优惠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我市供排水价格调整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
五、执行范围与执行时间
此次价格调整范围为五家渠市(包含青湖镇、梧桐镇、蔡家湖镇以及五家渠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师市其他团场可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家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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