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第六师五家渠市(以下简称“师市”)政务信息,特编制了本指南,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wjq.gov.cn)“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
师市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师市行政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各团(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第六师办公室、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履职依据。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负责执行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简介。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领导组成,政府工作单位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3.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历年政府工作报告。
4.政府会议。主要包括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情况。
5.统计信息。主要包括统计公报和统计数据。
6.收费公开。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信息公开。
7.双公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公开。
8.政府采购。主要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政策法规(包括项目目录、标准)、交易信息(实施情况)等。
9.重大项目。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批准结果信息等。
10.脱贫扶贫。主要包括脱贫扶贫信息等。
11.公共卫生。主要包括公共卫生知识日常普及工作信息。
12.市场监管。主要包括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日常监管信息。
13.教育信息。主要包括义务教育招生方案、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学校情况、咨询方式等信息。
14.招录招聘。主要包括公务员招录和事业人员招聘信息。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有关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请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查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的形式
1.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
2.其他形式:互联网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务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师市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师市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师市或师市办公室的政务信息。
为有利于申请人方便快捷获取政务信息,根据师市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公开职责,由师市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涉及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请直接向师市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务信息,申请人请直接向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办公时间:10:0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685119
邮政寄送
收件人: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邮政编码:8313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提交
请登录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中“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二)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jq.gov.cn)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务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载体形式。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务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答复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务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务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务信息,可能危及政务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务信息。
(五)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由师市各部门答复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师市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六师五家渠市数据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各团镇、师市各部门的受理工作,转交、催办未经过师市受理机构的申请。
办公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1303号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10:00---14:00 15:3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685119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办函〔2026〕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促进房车消费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9月13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促进房车消费的若干措施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打通房车(包括旅居车、旅居挂车、宿营车)消费堵点,培育房车露营等新业态,释放房车消费潜力,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提升房车供给质量。鼓励企业做好产品适用性开发设计,提升房车体验感和舒适度,满足多样化、个性化消费需求。鼓励发展新能源房车,提高房车智能化、绿色化水平。加快研究制定整车安全、重要系统部件等标准,支持房车储能、生活设施等改装改造,提升产品安全性能和质量水平。
二、优化房车登记、报废和驾驶人培训考试管理。研究修订《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标准,完善房车登记管理要求。优化调整房车报废年限,小、微型非营运自行式房车使用年限参照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执行,不设强制报废年限;租赁小、微型自行式房车使用年限由15年放宽至25年;旅居挂车使用年限由15年放宽至20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升驾驶人培训服务水平,增加C6驾驶证考点,为房车消费者提供便利。
三、保障房车通行和停靠。支持各地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细化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措施,依法保障各类房车正常通行。城市主要路口、公共停车场设置限高装置,应充分考虑房车通行需求。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设房车集中停放场地,新建或改造公共停车场因地制宜规划设置房车停车位。引导旅游景区停车场结合实际保障房车停靠。鼓励高速公路服务区规划设置房车停车区域,提供补水、充电、排污等基本服务。各类停车场要合理确定房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为房车提供停车信息查询、车位预约、移动支付等服务,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
四、加强房车营地建设。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保障房车营地空间需求,纳入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拟在未编制详细规划区域内建设房车营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在符合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管控要求提出选址意见或规划条件的论证方案,履行相应审批或备案程序后,作为核发选址意见或提出规划条件的依据。对不硬化地面的简易房车营地,可依法按原地类管理。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房车营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地;对不符合的,支持经营主体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取得用地。鼓励盘活低效闲置资源建设公共房车营地。推动在具备条件的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和旅游风景道沿线建设房车营地。完善房车营地建设、管理、服务相关标准,有序推进评级管理工作,引导房车营地规范化、品质化发展。
五、强化房车旅游产品供给和管理服务。引导有条件的地区整合文化和旅游资源,打造一批特色房车旅游线路。鼓励旅游企业整合房车销售、租赁、旅游出行等资源,推出定制化旅游产品,培育壮大房车消费市场。打造精品自驾旅游公路,沿途停车区、观景台等设施统筹考虑房车停靠需求。规范房车露营行为,整治违规使用明火、违规停放、乱搭设施、私接水电、乱扔垃圾、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和绿地等现象,倡导无痕露营。
六、完善房车租赁服务。鼓励汽车租赁企业开展房车租赁业务,结合旅游资源科学布局租赁网点,推广信用免押、异地还车等服务,强化应急保障。支持房车租赁企业运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技术提供智能推荐、视频看车、远程指导等服务。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房车租赁消费者权益行为。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完善房车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金融机构多渠道支持房车消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采取支持措施,降低房车租赁、房车营地运营等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保险机构针对房车消费特点,推出类型多样、有效覆盖各类消费场景的保险产品,提供随车行李物品保险、车内家财险等产品和服务,合理确定保险费率。推动完善房车保险服务体系,提升应急救援、快速理赔等服务质效。
八、实施房车消费促进行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完善房车消费促进政策,推广房车生活新方式,培育房车消费文化,提升房车消费水平。鼓励汽车限购地区优化房车管理措施,推动从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支持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城市将促进房车消费列为改革任务,鼓励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城市将符合条件的房车营地等消费场景纳入支持范围。支持将房车营地纳入旅游促销活动,推动营地消费与周边消费业态等联动优惠。分批推出房车消费友好型目的地。
九、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推动各地切实履行规范管理、安全生产等责任,加强项目评估把关,禁止在自然灾害多发、生态区位重要及敏感脆弱区域布局房车露营项目,合理控制项目规模,避免资源闲置浪费。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技术标准,强化驾驶人安全教育和管理。严格用火、用电管理,加强灾害预警和安全提示,提升风险防范处置与应急保障能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做好政策衔接,细化工作举措,确保促进房车消费各项措施落地落实。要创新宣传方式,倡导文明旅游,为促进房车消费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44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26年7月31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6年8月1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的“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后增加“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国务院决定。”
四、第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七、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依照前款第六、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八、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九、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十、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修改为“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十一、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主要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筹集、运维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住房领域相关公共支出的补充资金。”
十二、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效能,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推动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
十四、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其中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住房公积金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返还贷款资金,5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七、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第七项修改为:“(七)未经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未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等义务的”。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指导。”
十九、删去第四十六条。
二十、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第八条中的“建设、财政、人民银行”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二条中的“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其中的“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修改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分别改为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其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其中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其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分别改为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其中的“行政处分”统一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6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国务院决定。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依照前款第六、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主要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筹集、运维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住房领域相关公共支出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效能,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推动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二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七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住房公积金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返还贷款资金,5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经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的;
(八)未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等义务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指导。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发〔202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 务 院
2026年7月27日
(本文有删减)
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
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锚定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目标,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水平,统筹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与竞争,加速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到2030年,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更加有力,知识产权市场价值更加彰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更加优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更加高效,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更加深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取得决定性进展。
展望2035年,我国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跻身世界前列,知识产权制度系统完备,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创业蓬勃发展,全社会知识产权文化自觉基本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国际合作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基本建成。
二、持续优化支持全面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健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制度。持续完善专利相关法律制度。推动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修改,探索扩大商标保护范围。适时推动著作权法配套法规规章修改,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修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规规章。持续推动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和部门协同保护。加快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健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研究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法律制度。加快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出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加强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建设。
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特定领域保护规则。完善算法、人工智能生成物以及与平台经济发展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探索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开源知识产权协议规则研究,支持建设国内开源社区。完善网络出版、网络视听、网络文艺等领域版权保护制度和交易规则。持续优化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完善空间站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药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生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惠益分享,加强重要生物遗传资源流失风险评估。
(二)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动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推动构建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推动统一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防范和打击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深入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知识产权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知识产权领域经济纠纷。协助做好知识产权案件检察监督等工作。完善“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强警企联系服务,指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风险防范。
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聚焦重点产品、重点领域、重点市场和重点环节,持续开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各类专项行动。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办案力量。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业指导,完善知识产权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加强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开展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制定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案指南、版权纠纷调解办案指南,完善侵权判定标准。聚焦重点产业,推动以行政裁决方式快速解决专利、版权纠纷并高效执行裁决结果。加强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与行政确权案件的协调办理。加强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培育和管理,提升鉴定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持续推进软件正版化,加强教育、卫生健康等重点领域软件正版化工作。继续开展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推进行动。深入推进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完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拓展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渠道,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促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推动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高质量发展,强化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能力,加大维权援助力度。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模式。持续深化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讼调解对接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公证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各环节提供公证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仲裁机构能力建设,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专业仲裁规则,建立全国知识产权仲裁机构推荐名录。指导重点行业出台知识产权自律公约,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公平竞争。
(三)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
提升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水平。健全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妥善应对知识产权国际争端。协助做好涉外知识产权司法案件审理和检察监督工作,强化涉外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响应处置,依法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待遇。强化对涉外知识产权贸易调查、诉讼等纠纷的监测预警,深化涉外知识产权政策研究。加强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建设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库。
加强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指导。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分级分类提供指导服务。鼓励商会、行业协会、跨境电商平台等组织搭建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鼓励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相关保险业务。支持企业设立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加强海外重点展会知识产权维权指导,加大企业出境参展维权援助力度。
三、大力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知识产权运用效能
(四)强化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能力
培育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良好生态。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要素市场,完善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加强与金融、教育、科技、产业等各类平台载体的协同联动。依托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加强高校专利等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的精准对接。对风险高、转化难的专利技术积极推广先使用后付费、先转化后入股等转化模式。全面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推动全国版权交易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版权确权、授权和交易能力,提升版权国际贸易服务水平。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交易价格统计发布工作。逐步扩大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范围,加强相关专利质量和转化效益跟踪监测。
深化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健全专利转化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完善权利义务对等的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机制。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知识产权规范管理,引导各方明晰权益归属和分配规则。强化质量和价值导向,引导国有企事业单位持续优化涉及知识产权的激励政策和考核评价。支持科研人员通过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收益分成等方式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健全转化运用长效机制,完善高校、科研机构以产业化前景分析为核心的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加强专利动态盘点和分级管理。
积极稳妥发展知识产权金融。开展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证券化、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创新,加强金融数据与知识产权数据共享。深化知识产权金融业务风险分担和补偿工作,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前置模式。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完善专利、商标、著作权评估准则。用好全国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持续推进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便利化,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累放金额合理增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惠及企业数量和覆盖面进一步提升。鼓励开展品种权申请前评估,完善品种权质押登记和转让登记管理制度。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物收储工作。
(五)加大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知识产权供给
服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培育挖掘高价值专利及专利组合。围绕基础软件培育挖掘高质量版权及版权产品。加强科技创新重大项目的专利布局和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加强应用类重大科技任务专利导向研发管理。强化知识产权分析布局和技术攻关协同,促进知识产权管理与重点装备项目管理深度融合。推动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企业、科研机构等单位完善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和措施。
赋能产业创新发展。深入实施专利导航工程,聚焦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持续提升专利导航服务产业发展能力。引导组建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充分发挥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作用,指导建设重点产业专利池。大力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加大专利密集型产品培育和推广力度。加强促进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产业发展的版权服务和保障。进一步强化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平合理许可使用,建立完善国际标准必要专利专题数据库,积极推动专利与国际标准制定有效结合。适应商标注册新需求,做好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商品分类工作。强化数字技术、绿色技术专利产业应用,推动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明专利和绿色低碳技术发明专利有效量稳步增长。
培育壮大知识产权特色经济。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强化政策指导支持,培育更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商标品牌和国货潮牌。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作用,推动打造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创新知识产权与商旅文体健融合场景,积极发展“知识产权(IP)+消费”。推动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引导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贸易基地)、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和优质版权企业促进版权转化运用。加大版权作品国际宣传推广,推动更多优秀作品“走出去”。积极推广地理标志产品和品牌,促进地理标志产品交易,推动地理标志产品产业链延伸。
(六)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优化升级。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交易、转化、托管、投融资等增值服务。培育高水平涉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鼓励高水平外国机构来华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标准体系建设,做好标准实施评估和动态完善工作。开展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分级分类评价,推动开展以质量为导向的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招标工作。
强化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完善知识产权代理监管制度。严把专利代理行业准入关,加强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依法依规治理知识产权服务业低价无序竞争,推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监管协同和执法协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知识产权代理行为。强化行业自律,严格落实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制,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合规经营、代理人员规范从业。完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强化结果运用。探索开展版权代理机构分级管理。
四、不断健全推进高效能治理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系
(七)全面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提升知识产权工作协同效能。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区域知识产权工作协同,深化东西部知识产权对口协作。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一省一策”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支持重点地区建设区域性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支持指导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围绕知识产权开展首创性、集成性探索。
提高知识产权审查管理水平。深入推进一流专利商标审查机构建设,完善专利商标审查政策和管理体系,优化审查协作机制,持续提升授权确权质量。探索实用新型审查制度改革。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审查标准,持续优化地理标志审查认定工作。完善版权登记制度,研究建设全国统一的版权登记信息服务平台。制定发布植物新品种权审查指南,完善审查模式和测试体系。加快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研究制定有关鉴定标准。
(八)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加强部际协同、央地协作、区域合作,强化省域内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统筹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地市和区县加强公共服务专业队伍建设。强化省级版权公共服务机构建设,重点加强对地市级版权公共服务机构的指导和培育。强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供需匹配,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专业化、特色化发展。加强对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等机构的指导和培育。支持有条件的出海综合服务港集成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推进重点产业园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建设。
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质效。开展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试点,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举措。发布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国家标准,推动知识产权事项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健全知识产权数据资源管理体系。完善知识产权数据相关标准规范,提升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化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专利转化运用等功能。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助企惠企行动。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评估—反馈—优化”闭环管理,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质量。
(九)强化知识产权社会共治
持续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公示、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制度。推广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依法依规对知识产权领域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信用评价,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国家标准,培育知识产权信用评价第三方服务机构。持续加强科研人员知识产权意识规范引导和科研诚信管理。
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建立全链条人才培养体系,加快建设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人才队伍。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司法、行政裁决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交流,大力提升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加强技术调查官遴选、使用和管理,强化在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中的应用。加强知识产权调解、公证、仲裁、鉴定人员队伍建设。加强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知识产权学习培训。加大对基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力度。加强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建设。大力发展知识产权国家高端智库和特色智库。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律师队伍建设。完善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制度。
厚植知识产权文化理念。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普法宣传,加强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创新办好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等品牌宣传活动,做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成就宣传。深化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资源融合,建设知识产权融媒体中心,发挥知识产权融媒体传播矩阵作用。鼓励以知识产权为主题的各类文化作品创作和文化活动开展。鼓励各地结合自身产业特色和文化底蕴,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
五、积极构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新格局
(十)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
积极维护和发展知识产权多边合作体系,加强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框架和多边机制中的合作,深度参与多双边知识产权谈判,建设性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多边事务,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全球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等领域国际合作,提升国际纠纷解决能力。积极开展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多双边经贸协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和谈判工作,推动与更多国家和地区商签包含与经贸相关知识产权规则的国际协定、地理标志保护协定。深入研究和参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绿色低碳等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
(十一)持续深化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
坚持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与各国深化知识产权领域合作。高质量推进“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深化与重点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领域多双边合作,支持全球南方国家知识产权能力提升。加强与主要贸易伙伴的知识产权合作磋商,更好服务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依托多双边执法合作机制,积极参加国际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跨国(境)知识产权犯罪。继续巩固和拓展“专利审查高速路”国际合作网络。引导国内创新主体多渠道高质量开展海外专利申请,推进专利与标准协同布局,推动海外发明专利有效量稳步增长。推动更多中国商标品牌和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积极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中的作用。打造知识产权国际论坛和品牌活动,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国际传播能力。支持地方务实开展知识产权对外交流,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六、加强组织保障
坚持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完善统一领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结合实际抓好本规划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制定年度推进计划,做好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确保规划实施有序推进。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函〔2026〕6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你们《关于报送〈扩大消费“十五五”规划〉(送审稿)的请示》(发改就业〔2026〕8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扩大消费“十五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深入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扩大服务消费,升级商品消费,丰富业态场景,提升消费能力,优化消费环境,健全制度政策,完善扩大居民消费长效机制,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扩大消费作为本地区“十五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因地制宜探索扩大消费有效途径,结合实际落实好《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细化完善相关政策举措,强化协同保障。《规划》实施涉及的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重点项目要按程序报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估。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附件:扩大消费“十五五”规划
国务院
2026年7月2日
(本文有删减)
附 件
扩大消费“十五五”规划
为持续扩大内需、大力提振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充分发挥超大规模市场优势,顺应消费发展规律和阶段性特征,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惠民,创新引领、供需适配,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内外联动、城乡协同,深入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扩大服务消费,升级商品消费,丰富业态场景,提升消费能力,优化消费环境,健全制度政策,完善扩大居民消费长效机制,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到2030年,消费市场总体规模持续扩大,居民消费率明显提高,全社会商品和服务消费较快增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60万亿元左右,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进一步增强。消费结构更加优化,居民人均服务性消费支出占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稳步提高,发展型、改善型消费持续增长,数字消费规模不断扩大,城乡、区域、群体间消费差距逐步缩小。消费能力不断提高,高质量充分就业取得新进展,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社会保障制度更加优化更可持续,居民消费底气更足、预期更稳、信心更强。消费供给更加优化,商品、服务质量持续提高,供给体系更加完备,消费业态模式场景更加丰富,供需适配性进一步增强。消费环境明显改善,重要产品和服务标准体系、信用体系更加健全,消费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消费便利度、舒适度、满意度大幅提升。促进消费制度机制进一步完善,清理优化消费领域不合理限制性措施取得积极成效,扩大居民消费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消费政策与其他经济社会政策协同联动进一步增强,形成更高水平更具活力的消费市场。
二、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惠民
(一)完善生活服务消费。实施服务消费提质惠民行动,围绕重点领域开展服务消费促进活动。提升餐饮服务品质,压实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施地域餐饮品牌培育工程,鼓励地方打造美食集聚区和特色小吃产业集群。促进住宿业高质量发展,培育一批特色优质酒店品牌和民宿品牌。扩大优质家政服务供给,提升家政服务人员技能,健全家政服务标准体系,培育一批家政领域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
(二)扩大养老消费。加快健全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优化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专业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健全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体系。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推动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县域养老服务提升计划项目。强化科技赋能,推动养老服务领域数智化升级。支持依法依规按需利用空置场地改扩建养老机构。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建立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制度。
(三)支持托育消费。加快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支持托育机构、社区嵌入式托育、幼儿园托班、用人单位办托、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发展。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开展托育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托育人才能力提升项目。扩大育儿产品和服务供给,满足多元化、个性化消费需求。
(四)发展文化和旅游消费。扩大优质文化和旅游消费供给,深化“文旅+百业”、“百业+文旅”融合发展。实施公共文化服务提质增效行动,完善文博场馆错时、延时开放等便民措施。优化演艺产品供给,增强演艺带动效应。丰富优质影视作品供给,提升网络文学、网络视听质量。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支持动漫、文创、非遗品牌发展,鼓励开发数字艺术、国潮文创等文化产品。推动旅游高质量发展,打造精品线路和高品质旅游目的地。丰富特色旅游产品,培育邮轮游艇、房车露营、工业旅游、研学旅游等项目。发展夜间文旅经济,因地制宜举办灯会庙会、光影秀、水上夜游等活动。提升交通运输服务品质,增开特色旅游专列。
(五)促进健康消费。深入实施促进健康消费专项行动。持续强化零售药店专业服务、健康促进等功能,建设一批“健康驿站”。优化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供给。加快建设康复医院、护理院,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大力发展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管理等新型服务业态。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设备集成应用,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持续完善中医药健康服务体系。
(六)鼓励体育消费。推动赛事经济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举办群众性体育赛事,打造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精品赛事、职业联赛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赛事品牌。拓展健身运动消费场景,盘活空置场地资源,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群众身边的运动场地设施,鼓励地方开展运动促进健康中心建设,推动公共体育场馆开放共享。积极发展户外运动产业,推动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培育壮大冰雪经济。
(七)提升教育和培训消费品质。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满足社会大众多元化、个性化学习需求。规范发展文化艺术、科技、体育等非学科类培训,完善许可条件。鼓励与国际知名高等院校在华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鼓励相关机构以市场化为导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培训评价机制。有序发展社区学院、市民夜校、老年培训。开发新型数字教育资源。
三、推动商品消费扩容升级
(八)促进大宗耐用商品消费。更好满足住房消费需求,优化保障性住房供给,因城施策增加改善性住房供给,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房屋品质提升工程,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稳步推进城中村、危旧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居民自主更新,支持老旧房屋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级。实施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拓展物业服务内容。扩大汽车消费,推进汽车流通消费领域全链条创新发展,促进二手车流通,拓展汽车改装、租赁、赛事及房车露营等汽车后市场消费。支持家居家电消费智能化升级,发展新一代智能终端,促进智能家居设备互联互通,推动单品智能向全屋智能发展。
(九)稳步提升生活类商品消费。促进农产品消费,加大绿色、有机、名特优新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供给,促进产供销精准衔接。创新特色食品产品生产,开发营养健康的休闲食品和饮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培育一批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实施“国家全谷物行动计划”。推进日用产品创新和品质提升,支持文化创意企业与制造企业联合开发兼具实用功能与审美价值的高品质生活用品。扩大纺织服装消费,支持纺织服装产业向中高端发展。加强多功能智能化体育健身器材、冰雪和户外运动装备产品供给。支持工艺美术、文房四宝、丝绸、茶叶、中药等历史经典产业发展。健全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体系,做好基本消费品保供稳价。
(十)推动技术应用和产品创新。提升消费品相关产业链创新能力,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发和产品前瞻性功能研发,发挥龙头企业、创新平台、研究机构作用,扩大优质新型消费品供给。提升消费品行业设计水平,推动设计创新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推广众包设计、协同设计等新模式。推广高效响应制造新模式,开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实施“千厂千面”改造计划,培育一批柔性制造工厂。
(十一)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完善品牌培育发展机制,鼓励企业建立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提高品牌全生命周期管理运营能力。系统培育中国消费名品方阵,构建以企业品牌和区域品牌为主体的中国消费名品体系。加强对中华老字号、国货品牌、时尚潮牌的培育保护,积极推动中华文化元素融入品牌建设,支持开发原创知识产权(IP)品牌,推进“IP+消费”,发展周边衍生品消费。持续办好中国品牌日活动。举办“外贸优品中华行”活动。提升品牌国际化水平,拓展海外传播途径。推进实施文化贸易“千帆出海”行动计划。
四、培育打造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
(十二)发展数字消费。促进数字消费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人工智能+消费”,实施数字消费提升行动。扩大数字产品消费,增加人工智能手机和电脑、智能穿戴、智能机器人、桌面级三维(3D)打印设备等新一代智能终端产品有效供给,加快智能安防、视频照护系统等研发及互联互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提升数字服务消费,运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技术赋能生活服务和景区街区,推动人工智能与教育、医疗、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融合应用,拓展智能体应用场景。创新数字内容消费,推出更多优质数字文化产品,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超高清内容供给,发展虚拟现实电影、LED数字影厅等电影新形态。拓展数字消费渠道,支持实体商贸企业数字化营销,引导即时零售、直播电商等规范健康发展,健全品质电商标准体系。
(十三)推广绿色消费。加强绿色低碳产品生产和推广,丰富绿色农产品、绿色家电家装、绿色建材、新能源汽车等产品供给,发展绿色餐饮、绿色住宿、绿色家政。打造绿色供应链,完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引导使用环保可降解包装材料,拓展可再生能源消费需求,推广绿色采购。推动绿色循环回收,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提高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和经营企业运营水平,规范发展二手商品交易平台。倡导绿色消费理念、低碳生活方式,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
(十四)因地制宜推进首发经济。培育建设一批首发经济领军企业、平台载体,支持国内外优质商品和服务品牌开设高能级首店,举办首发、首秀、首展等活动,优化相关审批备案流程。打造首发集聚平台,强化展会首发功能。加快培育一批首发经济专业服务机构。便利首发新品进口。
(十五)培育体验式消费。以消费体验为重点,培育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推动零售、文化、旅游、健康、体育等消费业态深化技术应用、强化创意引领,提升和拓展消费体验。加强文化资源开发和转化,以文化元素赋能消费品制造和服务供给创新。支持重点商圈商街等消费载体向沉浸式、互动式多元消费场景升级,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积极发展动漫、潮服潮玩等消费产品。完善体验式消费市场和产业标准体系,培育新产业、新行业。建立健全适应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管理机制,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加大对不法行为的打击惩戒力度。
(十六)扩大入境消费。优化入境消费环境,打造“购在中国”品牌。稳步扩大免签国家范围,持续优化过境免签政策。进一步增开国际航线,重点增加欧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等国际直航航班数量。提升公共场所国际化服务水平,优化入境消费支付环境,推动入境游客办理快速通关、住宿登记、交通出行、电信业务、景点预约等事务便利化。优化离境退税便利化举措,增加离境退税商店,积极推广“即买即退”服务。鼓励更多产品进入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销售。打造具有高标识度和吸引力的消费品牌、文化地标、体验活动。培育面向国际的教育、医疗、会展等市场。
五、着力提升消费能力
(十七)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健全就业促进机制。积极培育新职业新岗位,拓展就业新空间。支持各类经营主体稳岗扩岗,稳定和扩大重点群体就业,优化创业促进就业政策环境。持续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建强公共实训基地和企业实训基地。加大以工代赈实施力度,扩大劳务报酬发放规模。健全就业支持和公共服务体系。
(十八)多渠道促进居民增收。健全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促进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创新者多得。完善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支付保障机制,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指导。持续改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持续巩固资本市场稳中向好发展态势,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加强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再分配调节。
(十九)完善社会保障政策。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合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扩大失业、工伤保险覆盖面,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等,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率。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完善与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
(二十)合理增加公共消费。合理增加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支出。优化育儿补贴制度,深入开展托育服务补助示范试点。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普惠行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提升行动。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六、大力优化消费环境
(二十一)提升消费质量标准。健全消费品和服务消费标准体系,推进重点领域标准制修订,促进内外贸认证等制度衔接融合,完善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政策措施。实施消费供给提质行动,持续推进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和小微企业质量认证提升行动,推动高品质服务认证建设,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分级。发展信用消费,深入开展消费领域“信用+”工程。健全消费品召回管理相关规定。实施计量惠民工程,紧盯集贸市场、加油站等重点领域,严厉打击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
(二十二)保障消费者权益。创新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持续畅通和规范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推广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发展更多线下无理由退货单位。创新开展放心消费主体培育,发展放心消费商店、餐饮店等基础单元及放心消费市场、商圈、景区等集聚区。规范网络销售、直播带货等经营活动。持续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法整治低价倾销等行为,倡导实价优质。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实施农村消费市场净化行动。健全预付式消费监管模式。
(二十三)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有序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强化平台责任与用户权益保护,推动平台经济反垄断与公平竞争。推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增加高品质商品和服务供给。优化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扩大境外优质商品进口。高质量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集聚全球优质消费资源。
(二十四)完善多层级消费体系。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打造引领全球消费潮流的消费品牌和场景,营造具有全球吸引力的消费环境。开展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支持相关城市提升国际化、便利化服务水平。支持海南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依托重点城市群、都市圈,推动城市间消费功能差异化布局和产业链协同发展。顺应人口流动和消费需求变化,激发下沉市场消费活力。加强城乡消费协作,打通城乡消费对接通道,促进城乡消费融合发展。实施县域商业提质增效行动,推进“千集万店”改造提升,壮大县域消费市场。加力实施消费帮扶,加强产销区协作。
(二十五)加强消费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消费和投资良性互动,扩大消费基础设施领域有效投资。实施城市商业提质行动,深化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推进老旧商业街区改造提升,支持线下消费商业设施设备更新。推进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完整社区和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完善社区便民商业设施。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加强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等设施更新改造。开展旅游景区强基焕新行动,盘活存量文化和旅游设施。加快第五代移动通信(5G)、千兆光网、移动物联网等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全国一体化算力网建设,推进“信号升格”专项行动。
七、加力完善促进消费制度机制
(二十六)清理优化不合理限制性措施。推动汽车等消费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分年限保障“久摇不中”无车家庭购车需求,探索实行城区、郊区差异化车辆购置指标管理方式。支持各地因城施策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扩大使用范围,着力满足缴存人不同阶段的多样化住房需求。优化演艺活动审批管理,推广大型群众性活动“一站式”部门联合审批、全流程线上办理,严格落实巡演项目首演地内容审核负责制。
(二十七)健全财政金融支持机制。将促消费同惠民生、补短板相结合,加大直达消费者的普惠政策力度,增加政府资金用于民生保障支出。统筹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基础设施建设。用好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专项资金,更好发挥政策资金作用。支持金融机构扩大消费领域信贷投放,加大对消费领域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化实施个人消费贷款和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鼓励保险机构针对重点消费领域保障需求开发相关保险产品和服务。
(二十八)落实休息休假制度。全面落实劳动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休息休假权益。推动修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严格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增强制度执行刚性。鼓励单位和职工将带薪年休假与传统节日、地方特色活动相结合,安排弹性错峰休假。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推广中小学春秋假。
八、组织实施
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扩大消费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落实好本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全口径消费统计,优化服务消费、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统计监测。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规划落实情况的监测评估。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国发〔202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十五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26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十五五”规划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全面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聚焦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目标,围绕就业领域人力资源供需不匹配的主要矛盾,坚持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基础,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为引领,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为抓手,以破解结构性就业矛盾为着力点,以深化就业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不发生规模性失业风险为底线,健全就业促进机制,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强化择业和用人观念引导,持续促进就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不断增强广大劳动者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
“十五五”时期,就业保持总体稳定,高质量充分就业取得新进展。就业机会更加充分。城镇就业稳定增长,失业水平有效控制,重点群体就业保持稳定,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就业环境更加公平。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进一步健全,促进劳动力、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得到有效治理。就业结构更加优化。服务业吸纳就业作用进一步发挥,城镇就业占全部就业比重稳步提高,区域就业结构更趋合理,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人岗匹配更加高效。现代化人力资源加快塑造,学科专业布局更加合理,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公共服务更加精准高效,技能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人力资源服务扩能提质,劳动力供给与产业发展需求匹配度显著提高。劳动关系更加和谐。劳动就业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劳动用工更加规范,劳动报酬合理增长,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持续提升。
二、强化宏观调控就业优先导向
(一)牢固树立就业优先目标。把高质量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使高质量发展的过程成为就业提质扩容的过程。健全系统集成、协调联动、数字赋能、管理科学、法治保障的就业工作体系,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重视就业、支持就业的良好氛围。开展全国高质量充分就业示范地区和单位创建,建立高质量充分就业评价体系。
(二)增强宏观政策就业协同性。把握好宏观政策力度和节奏,根据经济和就业形势变化,强化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加强财政、货币、产业、消费、投资、贸易、区域等政策与就业政策协调联动、同向发力。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实施稳岗扩容提质行动,对吸纳就业多的行业企业持续强化政策支持。加大投资于人力度,注重支持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劳动增收、社会保障。
(三)健全就业影响评估机制。做好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慎重出台对就业有明显收缩效应的政策。强化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生产力布局对就业影响的评估,将吸纳就业情况作为投资项目建设的重要参考。加强事中事后监测评估,跟踪监测分析用工变化、岗位增减、失业风险等情况,动态优化调整实施中的政策和项目。
(四)适应人工智能发展促进就业创业。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推动形成更多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创新、技术成果转化等创业项目,探索人机协同的新型工作形态,强化人工智能的就业创造效应。推动人工智能赋能就业政策和就业服务。积极用好人工智能发展红利,更好保障就业和改善民生。
三、加强产业和就业协同
(五)稳定劳动密集型行业就业规模。稳定传统制造业就业基本盘,支持轻工、纺织等行业企业稳岗扩岗。支持外贸企业积极拓展新兴市场,推动市场多元化和内外贸一体化,稳定外贸企业用工需求。高质量开展城市更新,大力发展智能建造、绿色建造,激发交通、水利、新型能源体系建设等领域重大工程项目用工潜能,挖掘建筑行业就业机会。
(六)扩大服务业就业容量。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健全城乡养老和托育服务网络,积极扩大相关领域就业规模。创新文旅体商融合服务模式,丰富高品质文化和旅游产品供给,开发更多文旅体育就业岗位。培育地方特色餐饮品牌和产业集群,拓展住宿餐饮行业就业空间。推动科技服务、现代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供应链金融等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提高对技术技能人才的吸引力。
(七)挖掘新兴领域吸纳就业潜能。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培育壮大新兴产业,着力打造一批新兴支柱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构建未来产业全链条培育体系,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培育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开发技术研发、工程应用等专业岗位,培养卓越工程师、行业领军人才、跨界复合型人才,大力培育新职业新岗位。
(八)支持各类经营主体稳岗扩岗。发挥国有企业就业引领作用,深入开展扩岗增招专项行动,稳定国有企业招聘规模。发挥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对就业的重要作用,切实降低企业负担,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发展环境。落实各项稳岗扩岗政策,强化用工服务保障,引导各类主体更好履行社会责任。
(九)提升区域协调发展就业承载力。支持经济大省挑大梁,加快形成一批服务融通、政策贯通、渠道畅通的就业集聚区和增长极,在稳就业扩就业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等发展本地特色产业,支持资源枯竭城市发展接续替代产业,促进区域就业均衡发展。
四、加快塑造现代化人力资源
(十)提高教育供给与人才需求匹配度。建设国家人才供需对接大数据平台,推动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配。深入实施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行动,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所需人才培养。推动高校学科专业设置与区域发展相匹配,打造特色优势学科专业集群。完善招生、培养与就业联动机制,将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办学资源配置、教育质量评估、学科专业设置调整、招生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建设一批办学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职业本科学校。
(十一)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以市场化培训为主导、行业企业自主培训为主体,以政府补贴性培训为有益补充,以就业技能培训、在岗转岗培训、创业能力培训为主要形式,健全贯穿劳动者学习和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结合新质生产力培育、“一老一小”服务等需求,重点围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农民工、失业人员就业创业需要,组织实施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完善职业技能考核评价体系,全面推行“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模式,推广由链主企业牵头的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和项目制、订单式等培训模式。深入推进技能强企工作,指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鼓励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等支持职业技能培训,推进培训补贴直达企业和参训者。推动因地制宜建强公共实训基地、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和工匠学院。推进技能领域国际合作。
(十二)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职业分类、职业标准和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构建国家资历框架体系。制修订国家职业标准,探索职业标准开发新模式。推动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双向比照认定,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制度实施。深入实施“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指导企业将职业技能等级作为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健全全方位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办好世界技能大赛。
五、拓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成才渠道
(十三)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健全高校毕业生政策激励、服务保障、困难兜底、权益维护等全链条就业支持体系,形成市场政府结合、校内校外衔接、就业创业协同的工作机制。多渠道开发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挖掘行业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吸纳就业潜能。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统筹空岗资源,稳定高校毕业生招收规模。鼓励东部地区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就业创业。完善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健全人力资源需求发布机制,引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急需紧缺领域就业。推进就业公共服务进校园,依托现有资源布局高校就业公共服务站点。强化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困难毕业生专项帮扶。实施“宏志助航计划”。
(十四)切实做好青年群体就业工作。健全促进青年就业政策措施,为青年就业成长、建功立业创造良好条件。实施百万青年就业技能提升行动,围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新职业开发针对性培训项目。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开发计划,加力募集科技类、技术类、管理类见习岗位。开展青年求职能力实训,开发职业体验岗位,组织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进行跟岗锻炼。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强化登记失业青年就业服务。发挥青年就业驿站作用,为异地求职青年提供政策咨询、岗位对接、求职指导等一站式就业服务。
(十五)强化择业和用人观念引导。推动设立生涯教育与就业指导学科专业,将就业教育融入高校人才培养全过程。开展“最美高校毕业生”宣传选树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树立正确择业观、就业观,营造“职业无贵贱,劳动受尊重”、“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基层就业,同样出彩”等良好舆论氛围和包容社会环境。鼓励企业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提供更多实践锻炼机会,加大对新入职人员的培养培训力度,实现企业与青年共发展、共成长。
六、加大对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力度
(十六)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强化劳务输入地和输出地协同,促进劳动力在城乡间双向流动、平等就业、合理配置。巩固东西部劳务协作关系,培育特色劳务品牌,完善外出务工服务体系。科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因地制宜发展各具特色的县域经济,壮大乡村特色产业和县域富民产业,吸纳更多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加力实施以工代赈,扩大项目覆盖范围、建设领域和劳务报酬发放规模,广泛吸纳农村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参加工程建设。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就业帮扶机制,持续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需要继续帮扶的原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统筹用好乡村公益性岗位,确保不发生因失业导致规模性返贫致贫。
(十七)加强退役军人就业支持保障。做好转业军官和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严格落实岗位提供、编制保障等政策。落实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优惠政策,鼓励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完善退役军人跨省异地培训制度。强化退役军人就业服务跟踪监测和创业互助。支持退役军人在基层治理、乡村振兴等领域发挥优势特长和返乡入乡创业。全面落实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支持政策。
(十八)强化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帮扶。完善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健全及时发现、优先服务、精准帮扶、动态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就业援助政策,统筹用好公益性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推行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帮扶“一件事”,实现失业登记、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就业服务等联动办理、集成服务。创造适合老年人的多样化、个性化就业岗位,落实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七、推动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
(十九)拓宽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发展渠道。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推动即时配送、网约出行、网络货运、直播电商、线上生活服务等行业发展,催生更多新就业形态就业机会。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引导非全日制就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鼓励个体经营发展,加强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支持培育一批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
(二十)强化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公共服务。做好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升。规范零工市场建设,引导市场化互联网零工平台规范发展。全面推进友好场景建设,发挥党群服务中心、工会驿站、青年之家、妇女之家、司机之家等作用,推动解决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住宿、餐食、停车、道路通行等问题。
(二十一)维护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健全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推动平台企业公平制定劳动规则、依法合规用工。督促平台企业规范算法、提高透明度,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算法规则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督促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督促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及时结算运费。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推动企业广泛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八、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二十二)健全精准高效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打造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推行就业公共服务国家标准,支持制定与国家标准有效衔接的地方和行业标准,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就业公共服务标识。指导制定省级统一的就业公共服务清单,鼓励市县增加特色创新服务事项。对照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全面落实就业公共服务事项。组织动员各类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参与提供就业公共服务。完善全国就业信息资源库,建设“中国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快流动人员档案服务数智化。高效办成员工录用“一件事”。
(二十三)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强化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创业孵化、创业活动联动支持,落实担保贷款等政策。实施创业模式引领行动,分类推进“科技成果+创业”、“产业发展+创业”、“职业技能+创业”、“民生需求+创业”。实施创业孵化载体提升计划,充分依托现有资源,打造高质量创业孵化基地、新兴产业创业园区、特色创业孵化街区、“家门口”创业陪跑空间。推动各类创业孵化资源集成服务,推行重点项目跟踪扶持孵化模式。引导鼓励外出人才返乡、城市人才下乡创业。举办“创赢未来”等创业赛事和创业资源对接活动。推广高效办成个人创业“一件事”。
(二十四)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优质高效发展。加快构建专业化、数字化、法治化、国际化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合理布局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等载体,深化人力资源服务业促就业行动。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实施康养托育等领域人力资源服务支撑计划,发展面向乡村振兴的现代农业人力资源服务。实施西部和东北地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援助计划。建好用好人力资源领域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加快人工智能赋能人力资源服务。完善人才流动公共服务,编制发布重点区域、重点领域人才需求目录。开展“一带一路”人力资源服务行动。持续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网络招聘监管政策,研究制定人力资源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九、加强劳动者就业权益保障
(二十五)保障平等就业权利。深化劳动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畅通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渠道,逐步打破户籍、社保、职称、档案等方面制度性障碍,有效破除就业歧视和不合理限制。指导各类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合理设置招聘条件。保障妇女合法就业权益,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加强残疾人就业帮扶,落实好按比例就业、辅助性就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举措。
(二十六)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支付保障机制,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指导。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加快构建技能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促进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创新者多得。
(二十七)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规定。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巩固劳动合同签订覆盖率和履约质量。完善集体协商制度,推动企业与职工建立健全常态化沟通协商机制。积极发挥工会作用,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推广使用“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
(二十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扩大企业年金覆盖范围,稳妥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持续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占比。推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向职业劳动者广覆盖,合理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率。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优化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和经办管理服务,推广“智慧社保”服务。
(二十九)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依法依规立案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持续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完善治理欠薪长效机制,推广劳资专管员职业化等治理举措,发挥各项治理欠薪政策工具综合效能。加强智慧监管,推动劳动用工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机制,加强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十、强化就业监测预警和风险应对
(三十)强化就业失业统计监测。升级完善横向贯通、纵向联动的就业失业监测网络,加强部门数据共享和地区工作联动,动态监测就业增长、就业环境、就业结构、劳动关系、市场供求状况。完善高质量充分就业统计体系,加强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统计分析。
(三十一)提升就业形势科学研判分析能力。开展常态化就业形势分析,定期围绕国内外就业领域重大问题、热点难点开展会商研判,深入开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外部环境变化、人工智能对就业影响等研究。提升就业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建立重点地区、重点行业企业、重点群体、重点时段就业监测和风险预警体系。
(三十二)加强就业风险应对处置。完善政策储备和风险应对预案,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有效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完善人工智能应用就业风险预警处置体系,加强相关劳动关系风险联合应对。
十一、组织保障
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全过程各方面。充分发挥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统筹谋划,增强工作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就业当作民生头等大事,注重系统施策,结合实际抓好本规划任务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估,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研究优化任务举措。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发〔202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十五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26年5月26日
(本文有删减)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十五五”规划
农业农村现代化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全局和成色。“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关键时期。为科学引领未来五年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更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为总抓手,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一体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统筹发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加快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推动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取得重大进展,为确保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提供基础支撑。
到2030年,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稳步提升,粮食安全根基持续夯实,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不断提高。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巩固拓展,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更加完善。农业科技自立自强水平大幅提高,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取得重大突破。把农业建成现代化大产业取得重要进展,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加快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完备度、公共服务便利度、人居环境舒适度逐步提高。城乡融合发展实现新突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升,农村改革扎实推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到2035年,乡村全面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现代化基本实现,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农业强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二、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
(一)增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坚持产量产能、生产生态、增产增收一起抓,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力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推进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促进良田良种良机良法集成增效。完善全链条支持大豆产业发展长效机制。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强化价格、补贴、保险等政策支持和协同,实施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促进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完善化肥储备制度。加强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推进粮食流通提质增效。加强新疆优质棉花生产,提升糖料作物良种和机械化水平,推进天然橡胶老旧胶园更新改造。完善生猪产能综合调控机制,推进畜禽养殖节本提质增效,加快发展饲草产业,推动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提高奶业竞争力。扎实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
(二)推进农产品供给结构优化和质量效益提升。合理优化粮食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稳定稻谷、小麦生产,提升玉米、大豆产能,多渠道扩大食用油供给。推动农业由产量主导向产量品质并重转变,增加优质食味稻、强筋弱筋专用小麦、高产高油大豆供给,提供更多营养、健康、风味农产品。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品质评价和质量分级制度。
(三)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坚持农林牧渔并举,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促进“菜篮子”产业提质增效,推动蔬菜、水果、茶叶产业优质发展。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和稻渔综合种养,推进深远海养殖和现代化远洋捕捞。深入实施设施农业现代化提升行动。发展林下经济,壮大林草产业和食用菌产业,开发新型食品资源。
(四)强化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统筹农用地布局优化,严格占补平衡管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分区分类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立项、建设、验收和管护机制,建立健全以项目法人责任制为基础的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加强大中型灌区现代化建设与改造,强化高标准农田渠系与灌区骨干工程衔接。实施新一轮黑土地保护工程,提升耕地有机质含量,加强酸化耕地治理,稳步推进盐碱地综合利用。
(五)全面增强农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发展韧性农业,提高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精准度。加强防洪排涝抗旱设施建设,持续开展农田沟渠修复整治、中小河流和平原涝区治理。完善农机应急救灾设施装备条件,健全救灾机具配置和应急调用机制,加快补齐烘干、仓储等设施装备短板。强化病虫害统防统治和重大动物疫病联防联控。提升渔业本质安全水平。
(六)提升农业对外投资和贸易合作质量。推进农产品进口多元化,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业企业,促进贸易和生产相协调。支持扩大优势特色农产品出口,大力发展农业服务贸易,拓展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农业发展合作空间。积极参与国际粮农治理。
三、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七)精准做好监测识别。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精准识别、动态调整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监测体系,精准认定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分类落实精准帮扶措施。做好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分类管理,持续巩固提升“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成果。统筹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监测识别,根据实际动态调整帮扶对象。
(八)健全常态化精准帮扶政策体系。强化开发式帮扶,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分类推进现有产业巩固、升级、盘活、调整,推动主导产业全链开发,健全帮扶项目资产长效管理机制。持续做好就业帮扶,优化实施“雨露计划+”,深入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工程,常态化开展“志智双扶”行动。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农村低保标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
(九)分层分类帮扶欠发达地区。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作为欠发达地区的帮扶单元,继续给予集中支持,完善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支持政策和激励约束机制。继续开展东西部协作、中央单位定点帮扶、驻村帮扶,深入实施“万企兴万村”行动和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行动。加强易地搬迁后续扶持。
四、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
(十)加强农业科技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强化跨学科跨领域协同,全链条推动农业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决定性突破。加强农业基础研究战略性、前瞻性、体系化布局,探索长周期资助模式,推动产出更多标志性原创成果。培育壮大农业领域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更多先导性产业规模化发展。
(十一)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推广水平。统筹国家农业科技战略力量建设,加快构建梯次分明、分工协作、适度竞争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强化有组织科技攻关。充分发挥国家实验室和农业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作用,优化农业科研院校定位和布局。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更多承担产业急需的国家科技攻关任务,培育壮大农业科技领军企业。培养造就农业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强青年农业科技人才队伍。推进农业科技成果集成转化,健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促进农民生产需求与技术服务精准对接。加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探索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企业培育机制。
(十二)加快推进种业振兴。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加强种质资源精准鉴定、基因挖掘和改良创制,健全商业化育种体系,梯队培育国家种业阵型企业,加快选育突破性品种。稳步实施水产新品种审定制度改革。推进国家育制种基地建设。严格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
(十三)创制应用先进适用农机装备。推进高端智能、丘陵山区适用农机装备研发应用。分类培育农机装备领域龙头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企业加强生产线技术改造、加快数字化转型,建强农机装备领域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体系化推进新能源农机装备技术研发、产业协同和基础设施建设。有序推进农业农村领域低空经济发展。加强现代设施农业装备自主研发,分类有序推进老旧设施更新改造。实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优机优补”、“有进有出”和老旧农机报废更新。
(十四)推进人工智能运用和智慧农业发展。加快农业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应用场景拓展和产业生态营造。统筹部署农业农村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大规模、多模态、高质量数据集,完善数据标准和规范,发展农业农村领域数智化政务服务和数据产业。加快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硬件产品,提升算力能力。健全天空地一体化农业观测网络。深挖农业农村数字生产力,引导各类主体加快农业数智化升级。
五、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十五)培育壮大乡村特色产业。实施乡村特色产业提升行动,发展特色种养、特色食品、特色手工。培育发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推动农业与文化、旅游、教育、康养、体育等产业深度融合,打造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景点线路,培育“小而美”乡村文旅业态。实施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工程,加快农村电商迭代升级,规范发展农产品直播带货,开展“数商兴农”。
(十六)推动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健全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加强农产品产地加工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培育壮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做好“粮头食尾”、“畜头肉尾”、“农头工尾”增值大文章。因地制宜加强产地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引导有条件地区整县提升冷藏保鲜设施标准化、智慧化、绿色化水平。
(十七)千方百计促进就业创业增收。完善农民工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动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发展乡村人力资源服务,充分释放养老、家政、托幼、物流等社会服务领域就业潜力。实施农村创业服务提升行动,引导创业项目与金融机构、科研单位精准对接,激励各类人才下乡服务和创业就业,因地制宜培育农创客。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实施城乡居民增收计划,有效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缩小城乡、区域、群体收入差距。
(十八)多措并举扩大乡村消费。推动农村商品消费扩容升级,支持新能源汽车、智能家电、绿色建材下乡,健全农村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完善农村商贸物流体系,推动生产经营主体与电商平台、商超餐饮企业、供销集市等合作,促进农产品产供销精准衔接。实施县域商业提质增效行动,推进“千集万店”改造提升。扩大农村服务消费,培育丰收市集、赛事演出、休闲露营等乡村消费新场景新业态,拓展健康、养老、托幼等消费。
(十九)推进县域经济和城乡融合发展。发展县域富民产业,因地制宜培育农业强县、工业大县、旅游名县,推动兴业、强县、富民一体发展。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强县域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统筹,推动县域基础设施一体化规划建设管护,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投入保障长效机制。科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稳步提高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比例,推动更多城市将符合条件的未落户常住人口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六、加快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二十)加强农业资源节约和生态保育。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和海洋伏季休渔。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完善制度政策体系,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黄河流域农业深度节水控水。因地制宜在地下水超采区等区域开展耕地休耕。加强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健全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综合防控体系。开展新一轮农业资源调查与区划,推进农业资源数据共建共享。
(二十一)推行农业绿色生产方式。推进化肥精准施用,推广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新型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常态化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整治水产养殖滥用药行为。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粪肥就近还田利用、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开展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整治,扎实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加快推广镉低积累水稻等适用品种技术。实施农业农村减排固碳行动。
(二十二)促进农业生态价值转化。探索农业生态资产确权,开展农业相关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实施农产品碳足迹管理,推进农业领域碳交易。加力推进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发展绿色低碳产业链,促进加工减损增效、流通降本增效。加强农业绿色发展水平监测。
七、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二十三)统筹优化村镇布局。顺应乡村人口数量结构变化和村庄格局演变分化趋势,提高乡村规划质量和实效,结合实际细化村庄分类,合理确定建设重点和优先序,强化乡村空间设计和风貌管控。支持有条件地区选择位置相邻、功能相近、产业相联的村组成片区,以片区为单元推进规划共绘、设施共建、服务共享、环境共美。因地制宜、稳妥有序优化乡镇规模和布局结构。协同推进县域国土空间治理,稳步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二十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实施农村现代生活条件补短板工程。创造乡村优质生活空间。开展新一轮农村公路提升行动,推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高质量发展。分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有序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建设多元互补的现代农村能源体系,推进农村电网巩固提升,扩大农村充电设施覆盖范围。支持农村寄递物流设施共建共享,推动客货邮融合发展。推动现代宜居农房建设,新建和改造提升乡村应急避难场所,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基础设施。实施数字乡村高质量发展行动,提升乡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因地制宜完善乡村建设实施机制,落实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和项目库管理制度,健全农村基础设施管护长效机制。加强林区、垦区、牧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五)持续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实施新一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以钉钉子精神解决好农村改厕、垃圾围村等问题。推进生活污水有效治理,基本消除农村黑臭水体。深入开展农村地区爱国卫生运动。推进村庄绿化美化亮化,突出地域特色和乡土气息开展村庄微改造,加快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二十六)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优化城乡学校布局,改善县域普通高中和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保留并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和幼儿园,办好农村特殊教育。加强县域教师队伍统筹配置,深入实施“优师计划”、“银龄讲学计划”、“特岗计划”。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推进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提质升级,优化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布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保障,基本实现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全覆盖。完善基本医保参保长效机制,合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稳步提高医保基金在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比例。推动养老服务扩容提质增效,以居家养老为基础大力发展互助性养老服务。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加强对农村孤寡老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残疾人、精神障碍人员等的探访关爱,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二十七)加强乡村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强化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加强农村党员教育培训,严格农村基层干部管理监督,落实村干部基本报酬保障。推进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创新村级议事协商机制,因地制宜开展乡村法律顾问工作,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创新务实管用乡村治理方式。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常态化开展农村扫黑除恶。发挥村规民约引导作用,推进移风易俗,持续整治农村高额彩礼等问题。完善宗亲组织和宗祠规范管理制度机制。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丰富乡村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因地制宜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办好中国农民丰收节。
八、提高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效能
(二十八)完善农业农村投入机制。健全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确保乡村振兴投入力度不断增强。将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等资金渠道,加强乡村振兴资金全链条监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问题,提升财政支农政策效能和资金效益。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农业农村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发挥农业保险风险保障作用,支持发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提高理赔效率。引导民间投资依法规范有序投入乡村振兴,丰富资本市场服务涉农主体方式,鼓励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债融资用于乡村振兴领域。
(二十九)稳慎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步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全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服务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序推进入市改革。依法盘活用好闲置土地和房屋,分类保障乡村发展用地。深化集体林权、农垦、供销社等改革。
(三十)健全现代农业经营服务体系。提高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完善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挥现代农事综合服务中心作用,将先进适用品种、技术、装备引入小农户,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机制,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带动小农户增收行动,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严格控制农村集体经营风险,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权益。
(三十一)发展壮大乡村人才队伍。实施“神农英才”计划,深化涉农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以需求为导向加快新农科建设,推动涉农专业人才定向培养。实施新一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推进乡村巾帼追梦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乡村振兴青春建功行动。加快培育高素质农民,加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建设发展。实施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加强农业农村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提升乡村治理人才能力素质。
九、保障措施
(三十二)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体制机制。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坚持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强化乡村振兴责任制落实。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优化村“两委”班子特别是带头人队伍,持续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完善向重点乡村常态化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制度,培养储备后备力量。
(三十三)健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深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分类有序、片区化推进乡村振兴,因地制宜健全政策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发挥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引领作用。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健全社会力量服务乡村振兴长效机制,实施社会组织帮扶合作重点项目。完善农业农村法律规范体系,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加强特色立法。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改善执法装备条件,建设专业化、现代化、高素质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强化法治监督,加强农业农村普法。
(三十四)强化实绩考核和监测评估。加强省级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完善考核方式,提高考核针对性和科学性。开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进展和水平监测,强化规划实施年度监测分析、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全过程管理,制定年度任务清单和工作台账,跟踪督促规划任务落实。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