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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第六师五家渠市(以下简称“师市”)政务信息,特编制了本指南,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wjq.gov.cn)“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

师市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师市行政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各团(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第六师办公室、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履职依据。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负责执行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简介。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领导组成,政府工作单位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3.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历年政府工作报告。

4.政府会议。主要包括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情况。

5.统计信息。主要包括统计公报和统计数据。

6.收费公开。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信息公开。

7.双公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公开。

8.政府采购。主要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政策法规(包括项目目录、标准)、交易信息(实施情况)等。

9.重大项目。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批准结果信息等。

10.脱贫扶贫。主要包括脱贫扶贫信息等。

11.公共卫生。主要包括公共卫生知识日常普及工作信息。

12.市场监管。主要包括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日常监管信息。

13.教育信息。主要包括义务教育招生方案、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学校情况、咨询方式等信息。

14.招录招聘。主要包括公务员招录和事业人员招聘信息。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有关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请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查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的形式

1.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

2.其他形式:互联网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务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师市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师市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师市或师市办公室的政务信息。

为有利于申请人方便快捷获取政务信息,根据师市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公开职责,由师市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涉及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请直接向师市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务信息,申请人请直接向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办公时间:10:0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685119

邮政寄送

收件人: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邮政编码:8313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提交

请登录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中“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二)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jq.gov.cn)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务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载体形式。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务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答复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务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务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务信息,可能危及政务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务信息。

(五)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由师市各部门答复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师市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六师五家渠市数据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各团镇、师市各部门的受理工作,转交、催办未经过师市受理机构的申请。

办公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1303号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10:00---14:00    15:3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685119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

20074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4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5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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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1阿乌高速公路五家渠东服务区“8·6”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关于办理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通知

为服务广大群众安全购买烟花爆竹,切实加强师市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管理,规范市场秩序,遏制非法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师市办理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布点规划

师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布点数量及区域,严格按照《关于调整第六师五家渠市烟花爆竹布点方案的通知》(师应急发〔2025〕44号),以下简称“布点方案”)执行,2026年春节期间,第六师五家渠市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37个,具体点位详情见附件1。

二、申请条件

(一)人员要求。

申请单位需配备1名主要负责人和1名安全管理人员,两人均需经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二)场所要求。

1.符合师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符合团场城镇规划及相关要求。

2.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实行专店销售,即经营场所内仅依法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

3.零售点周边50米范围内无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需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4.零售场所不得设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与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经营场所内不得有明火设施和床铺。

5.零售场所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零售场所其他条件需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要求(附件2)。

(三)材料要求。

申请人需按规定准备完整、真实的报名及申请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四)点位要求。

一位申请人只能在一个经营场所申请一本《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同一人不得申请2个以上(含2个)经营场所和2本以上(含2本)许可证。

三、申请时间、地点、资料

(一)申请时间。

2025年11月10日至2026年1月31日(此时间段外不受理申请)

(二)申请地点。

新疆五家渠市长征东街1303号四楼应急管理局2号办公室

(三)申请资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1份(附件3);

2.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因可能存在培训取证后已无布点问题,为减少申请单位或个人时间及经济成本,此项资料可在暂定点位后再行提供)

5.供货单位经营许可证和供货协议(复印件);

6.团场出具的对预申请点位的核查意见。

四、申请程序

(一)点位初审。

2025年11月30日前,经营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申请人,需向所在团场提交《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零售点地址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经团场初审,符合团场城镇规划及本通知“场所要求”的,由团场出具点位核查意见。超出市区及各团场布点数量的申请,不予出具点位核查意见。

(二)提交资料。

取得点位核查意见后,申请人在2025年12月10前,向师市应急管理局提交本通知“申请资料”中所列的5项申办材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暂不需提交);资料齐全且满足要求的,予以登记。

(三)培训考核。

登记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安全培训及考核等工作,在2026年1月10日前,补充提交第4项资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四)审核核查。

依据暂定点位,2026年1月30日前,师市应急管理局组织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开展资料审核与现场核查,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符合要求的,办理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书面说明核查情况并限期整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不予办理许可证。

(五)递补工作。

经资料审核和点位现场核查,若申请人的相关资料或点位现场不满足要求且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成,或资料、点位满足要求,但申请人放弃申请资格的,其他申请人可申请递补。

(六)公布公示。

2026年2月5日前,统一公布所有点位经营许可信息。

五、许可内容

(一)许可模式。

师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采用“零售点许可”模式,零售点为临时销售点。

(三)许可期限。

2026年2月5日至2026年3月5日(许可证过期自动作废)。

六、违法处罚

(一)严禁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者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违反此规定将依法处理。

(二)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师市应急管理局将不予受理;已发证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本通知未尽事宜由第六师五家渠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现场咨询:第六师五家渠市应急管理局(新疆五家渠市长征东街1303号四楼2号办公室)

电话咨询:0994-5800540

附件:1.关于调整第六师五家渠市烟花爆竹布点方案的通知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4.手续办理流程图

关于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7·22”一般中毒窒息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家渠市信诚建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芳草湖农场新疆芳草天润牧业有限责任公司“7·5”一般坍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芳草湖农场新疆芳草天润牧业有限责任公司“7·5”一般坍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和

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2024751625分,芳草湖农场23连新疆芳草天润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3号赶牛通道西侧开展粪沟改造施工时,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3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师市成立了芳草湖农场新疆芳草天润牧业有限责任公司7·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形成《芳草湖农场新疆芳草天润牧业有限责任公司7·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并报师市批准。2024723日,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芳草湖农场新疆芳草天润牧业有限责任公司7·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该事故调查处理已在法定的时限内审批结案。

一、评估概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师市成立芳草湖农场新疆芳草天润牧业有限责任公司“7·5”一般坍塌事故评估组。2025年7月5日—22日,评估组对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追责问责处理意见,通过资料审查、座谈询问及走访核查等方式,重点对新疆芳草天润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恒源水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分公司、芳草湖农场和师市农业农村局在防范和落实整改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核查与评估。

二、责任追究意见落实情况

刑事责任追究情况

1戴某,在天润牧业承接各类零星工程,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承接项目,临时雇佣人员开挖管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不起诉。

2颜某,天润牧业总经理,未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不起诉。

有关公职人员责任追究情况

相关公职人员郭某、董某、曹某、闫某、魏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郭某、董某向师市纪委作出书面检查并对曹某、闫某、魏某进行批评教育。相关公职人员马某已向师市党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有关单位和人员行政处罚情况

1新疆芳草天润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41011师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因师市农业农村局没有建立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相关要求,故未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新疆恒源水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分公司未对被派遣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499师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现该公司已注销。

3周某,天润牧业董事长,天润牧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师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周某处以人民币9.00588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

4颜某,天润牧业总经理,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但未被起诉。师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颜某处以人民币4.5371万元的行政处,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

5. 周某,天润牧业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师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周某处以人民币1.4559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

6戴某,天润牧业承接各类零星工程,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承接项目,临时雇佣人员开挖管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但未被起诉。因其主动承担事故善后事宜和工亡赔偿,故师市应急管理局未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李某,挖掘机驾驶员,无证操作挖掘机且其挖掘机未登记,2024819师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因李某本人离开新疆无法联系,导致行政案件终止。

8芳草湖农场,属地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向师市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于2024819由师市安委会进行了警示约谈。

9师市农业农村局,行业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向师市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于2024819日由师市安委会进行了警示约谈。

三、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新疆芳草天润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了整改。一是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常态化开展场内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二是对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提升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三是加强规范工程建设管理流程,严格审查工程承包资质,对承包单位要求具备农牧业建设项目专项资质,落实临时入场人员的资质审查和安全教育,确保施工全过程落实安全措施。

(二)有关政府部门落实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芳草湖农场对该事故深刻反思,深入剖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切实汲取血的教训,从思想认识和行动上重视安全生产,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一是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纳入党委常委会学习内容,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组织各职能部门对标认领工作职责,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的行业监管责任。党政领导带队深入企业、基层开展安全检查158次,指导督促行业部门开展安全检查114家次,送达各类风险提示、工作函等24份。切实履行农业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农业与林业草原中心对辖区内的养殖企业开展每月不定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现场检查31家次,发放安全生产工作提示函76份;要求企业严格落实危险作业报备制度,企业内部开展施工活动之前,须进行事先报备,经批准后方可施工;与施工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在施工过程中,企业指派的负责人须在场监督,发现违规行为,立即停止施工,解决后方可恢复施工。三是强化安全警示教育,拍摄专题警示教育片,并组织召开警示教育会议。同时,为防止企业内部建设施工项目失管、漏管现象发生,多次印发工作提示,明确其报备流程及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小工程、零星作业安全监管力度。

2师市农业农村局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重点畜牧养殖区域采取巡检、抽检等方式进行逐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限期整改,跟踪落实。组织师市畜牧水产发展服务中心对新疆芳草天润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工作4次,检查发现问题3项,针对问题提出整改建议3条,下发风险提示单1份,下发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1份,现已完成整改;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账,督促企业定期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表,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意识,确保安全生产隐患问题从发现、整改、验收、回头看全链条闭环。

3师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完善小型工程、零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通过开展治本攻坚“十大行动”任务,落细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在安全理念、安全责任、安全规划、安全法治、安全标准、安全科技、安全工程、安全素质等方面补短板、强弱项,不断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着力消减重大安全风险、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四、存在问题

一是属地和行业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缺乏安全监管专业知识,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隐患排查识别能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满足监管的实际需求。二是畜牧养殖领域受防疫管理规定约束,监管人员无法直接进入养殖、生产核心区域开展现场检查,导致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仍存在监管触角难以覆盖的盲区,影响监管效能充分发挥。

五、工作建议

总体上看,各相关责任单位、部门都能认真查摆存在问题和深层次原因,对照整改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逐条部署落实加以改进。下一步,各有关单位、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严格监督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一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务工人员、劳务派遣工的安全培训教育,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提高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能力。

二是各有关行业部门要依法督促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各方落实主体责任,开展施工安全评估、隐患识别等专项实操培训,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协助监管,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杜绝“三违”现象,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是加强数字化监管手段的应用。在新建、改建施工项目现场安装视频监控并与监管部门联网,重点覆盖养殖场粪污处理区和施工高危作业点,达到实时监控,重点防控。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通告 (第22号)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通告

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的规定,经企业自评、申请、评审、复评、公示等程序,核准新疆裕隆达气体有限公司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现予以通告,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年内有效。

在有效期内,达标企业接受社会监督,如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等情况,可电话或信函反映,一经查实将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达标认定。

监督电话:0994-5800540

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1303号  邮编:83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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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师应急管理局

                          202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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