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第六师五家渠市(以下简称“师市”)政务信息,特编制了本指南,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wjq.gov.cn)“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
师市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师市行政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各团(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第六师办公室、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履职依据。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负责执行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简介。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领导组成,政府工作单位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3.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历年政府工作报告。
4.政府会议。主要包括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情况。
5.统计信息。主要包括统计公报和统计数据。
6.收费公开。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信息公开。
7.双公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公开。
8.政府采购。主要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政策法规(包括项目目录、标准)、交易信息(实施情况)等。
9.重大项目。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批准结果信息等。
10.脱贫扶贫。主要包括脱贫扶贫信息等。
11.公共卫生。主要包括公共卫生知识日常普及工作信息。
12.市场监管。主要包括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日常监管信息。
13.教育信息。主要包括义务教育招生方案、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学校情况、咨询方式等信息。
14.招录招聘。主要包括公务员招录和事业人员招聘信息。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有关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请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查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的形式
1.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
2.其他形式:互联网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务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师市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师市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师市或师市办公室的政务信息。
为有利于申请人方便快捷获取政务信息,根据师市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公开职责,由师市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涉及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请直接向师市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务信息,申请人请直接向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办公时间:10:0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685119
邮政寄送
收件人: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邮政编码:8313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提交
请登录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中“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二)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jq.gov.cn)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务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载体形式。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务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答复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务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务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务信息,可能危及政务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务信息。
(五)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由师市各部门答复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师市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六师五家渠市数据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各团镇、师市各部门的受理工作,转交、催办未经过师市受理机构的申请。
办公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1303号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10:00---14:00 15:3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685119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为服务广大群众安全购买烟花爆竹,切实加强师市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管理,规范市场秩序,遏制非法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师市办理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布点规划
师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布点数量及区域,严格按照《关于调整第六师五家渠市烟花爆竹布点方案的通知》(师应急发〔2025〕44号),以下简称“布点方案”)执行,2026年春节期间,第六师五家渠市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37个,具体点位详情见附件1。
二、申请条件
(一)人员要求。
申请单位需配备1名主要负责人和1名安全管理人员,两人均需经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二)场所要求。
1.符合师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符合团场城镇规划及相关要求。
2.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实行专店销售,即经营场所内仅依法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
3.零售点周边50米范围内无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需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4.零售场所不得设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与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经营场所内不得有明火设施和床铺。
5.零售场所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零售场所其他条件需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要求(附件2)。
(三)材料要求。
申请人需按规定准备完整、真实的报名及申请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四)点位要求。
一位申请人只能在一个经营场所申请一本《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同一人不得申请2个以上(含2个)经营场所和2本以上(含2本)许可证。
三、申请时间、地点、资料
(一)申请时间。
2025年11月10日至2026年1月31日(此时间段外不受理申请)
(二)申请地点。
新疆五家渠市长征东街1303号四楼应急管理局2号办公室
(三)申请资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1份(附件3);
2.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因可能存在培训取证后已无布点问题,为减少申请单位或个人时间及经济成本,此项资料可在暂定点位后再行提供)
5.供货单位经营许可证和供货协议(复印件);
6.团场出具的对预申请点位的核查意见。
四、申请程序
(一)点位初审。
2025年11月30日前,经营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申请人,需向所在团场提交《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零售点地址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经团场初审,符合团场城镇规划及本通知“场所要求”的,由团场出具点位核查意见。超出市区及各团场布点数量的申请,不予出具点位核查意见。
(二)提交资料。
取得点位核查意见后,申请人在2025年12月10前,向师市应急管理局提交本通知“申请资料”中所列的5项申办材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暂不需提交);资料齐全且满足要求的,予以登记。
(三)培训考核。
登记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安全培训及考核等工作,在2026年1月10日前,补充提交第4项资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四)审核核查。
依据暂定点位,2026年1月30日前,师市应急管理局组织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开展资料审核与现场核查,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符合要求的,办理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书面说明核查情况并限期整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不予办理许可证。
(五)递补工作。
经资料审核和点位现场核查,若申请人的相关资料或点位现场不满足要求且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成,或资料、点位满足要求,但申请人放弃申请资格的,其他申请人可申请递补。
(六)公布公示。
2026年2月5日前,统一公布所有点位经营许可信息。
五、许可内容
(一)许可模式。
师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采用“零售点许可”模式,零售点为临时销售点。
(三)许可期限。
2026年2月5日至2026年3月5日(许可证过期自动作废)。
六、违法处罚
(一)严禁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者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违反此规定将依法处理。
(二)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师市应急管理局将不予受理;已发证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本通知未尽事宜由第六师五家渠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现场咨询:第六师五家渠市应急管理局(新疆五家渠市长征东街1303号四楼2号办公室)
电话咨询:0994-5800540
4.手续办理流程图
芳草湖农场新疆芳草天润牧业有限责任公司“7·5”一般坍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和
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2024年7月5日16时25分,芳草湖农场23连新疆芳草天润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3号赶牛通道西侧开展粪沟改造施工时,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3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师市成立了芳草湖农场新疆芳草天润牧业有限责任公司“7·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形成《芳草湖农场新疆芳草天润牧业有限责任公司“7·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并报师市批准。2024年7月23日,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芳草湖农场新疆芳草天润牧业有限责任公司“7·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该事故调查处理已在法定的时限内审批结案。
一、评估概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师市成立芳草湖农场新疆芳草天润牧业有限责任公司“7·5”一般坍塌事故评估组。2025年7月5日—22日,评估组对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追责问责处理意见,通过资料审查、座谈询问及走访核查等方式,重点对新疆芳草天润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恒源水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分公司、芳草湖农场和师市农业农村局在防范和落实整改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核查与评估。
二、责任追究意见落实情况
(一)刑事责任追究情况
1.戴某,在天润牧业承接各类零星工程,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承接项目,临时雇佣人员开挖管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不起诉。
2.颜某,天润牧业总经理,未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不起诉。
(二)有关公职人员责任追究情况
相关公职人员郭某、董某、曹某、闫某、魏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郭某、董某向师市纪委作出书面检查并对曹某、闫某、魏某进行批评教育。相关公职人员马某已向师市党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有关单位和人员行政处罚情况
1.新疆芳草天润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4年10月11日,师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因师市农业农村局没有建立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相关要求,故未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新疆恒源水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分公司未对被派遣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4年9月9日,师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现该公司已注销。
3.周某,天润牧业董事长,天润牧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师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周某处以人民币9.00588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
4.颜某,天润牧业总经理,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但未被起诉。师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颜某处以人民币4.5371万元的行政处,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
5. 周某,天润牧业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师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周某处以人民币1.4559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
6.戴某,天润牧业承接各类零星工程,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承接项目,临时雇佣人员开挖管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但未被起诉。因其主动承担事故善后事宜和工亡赔偿,故师市应急管理局未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李某,挖掘机驾驶员,无证操作挖掘机且其挖掘机未登记,2024年8月19日,师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因李某本人离开新疆无法联系,导致行政案件终止。
8.芳草湖农场,属地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向师市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于2024年8月19日由师市安委会进行了警示约谈。
9.师市农业农村局,行业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向师市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于2024年8月19日由师市安委会进行了警示约谈。
三、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新疆芳草天润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了整改。一是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常态化开展场内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二是对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提升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三是加强规范工程建设管理流程,严格审查工程承包资质,对承包单位要求具备农牧业建设项目专项资质,落实临时入场人员的资质审查和安全教育,确保施工全过程落实安全措施。
(二)有关政府部门落实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芳草湖农场对该事故深刻反思,深入剖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切实汲取血的教训,从思想认识和行动上重视安全生产,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一是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纳入党委常委会学习内容,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组织各职能部门对标认领工作职责,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的行业监管责任。党政领导带队深入企业、基层开展安全检查158次,指导督促行业部门开展安全检查114家次,送达各类风险提示、工作函等24份。二是切实履行农业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农业与林业草原中心对辖区内的养殖企业开展每月不定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现场检查31家次,发放安全生产工作提示函76份;要求企业严格落实危险作业报备制度,企业内部开展施工活动之前,须进行事先报备,经批准后方可施工;与施工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在施工过程中,企业指派的负责人须在场监督,发现违规行为,立即停止施工,解决后方可恢复施工。三是强化安全警示教育,拍摄专题警示教育片,并组织召开警示教育会议。同时,为防止企业内部建设施工项目失管、漏管现象发生,多次印发工作提示,明确其报备流程及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小工程、零星作业安全监管力度。
2.师市农业农村局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重点畜牧养殖区域采取巡检、抽检等方式进行逐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限期整改,跟踪落实。组织师市畜牧水产发展服务中心对新疆芳草天润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工作4次,检查发现问题3项,针对问题提出整改建议3条,下发风险提示单1份,下发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1份,现已完成整改;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账,督促企业定期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表,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意识,确保安全生产隐患问题从发现、整改、验收、回头看全链条闭环。
3.师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完善小型工程、零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通过开展治本攻坚“十大行动”任务,落细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在安全理念、安全责任、安全规划、安全法治、安全标准、安全科技、安全工程、安全素质等方面补短板、强弱项,不断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着力消减重大安全风险、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四、存在问题
一是属地和行业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缺乏安全监管专业知识,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隐患排查识别能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满足监管的实际需求。二是畜牧养殖领域受防疫管理规定约束,监管人员无法直接进入养殖、生产核心区域开展现场检查,导致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仍存在监管触角难以覆盖的盲区,影响监管效能充分发挥。
五、工作建议
总体上看,各相关责任单位、部门都能认真查摆存在问题和深层次原因,对照整改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逐条部署落实加以改进。下一步,各有关单位、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严格监督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一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务工人员、劳务派遣工的安全培训教育,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提高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能力。
二是各有关行业部门要依法督促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各方落实主体责任,开展施工安全评估、隐患识别等专项实操培训,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协助监管,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杜绝“三违”现象,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是加强数字化监管手段的应用。在新建、改建施工项目现场安装视频监控并与监管部门联网,重点覆盖养殖场粪污处理区和施工高危作业点,达到实时监控,重点防控。
(第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的规定,经企业自评、申请、评审、复评、公示等程序,核准新疆裕隆达气体有限公司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现予以通告,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年内有效。
在有效期内,达标企业接受社会监督,如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等情况,可电话或信函反映,一经查实将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达标认定。
监督电话:0994-5800540
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1303号 邮编:831300
/wcm/CMSwjq/202507/202507090800041.docx
第六师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