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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第六师五家渠市(以下简称“师市”)政务信息,特编制了本指南,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wjq.gov.cn)“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

师市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师市行政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各团(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第六师办公室、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履职依据。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负责执行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简介。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领导组成,政府工作单位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3.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历年政府工作报告。

4.政府会议。主要包括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情况。

5.统计信息。主要包括统计公报和统计数据。

6.收费公开。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信息公开。

7.双公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公开。

8.政府采购。主要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政策法规(包括项目目录、标准)、交易信息(实施情况)等。

9.重大项目。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批准结果信息等。

10.脱贫扶贫。主要包括脱贫扶贫信息等。

11.公共卫生。主要包括公共卫生知识日常普及工作信息。

12.市场监管。主要包括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日常监管信息。

13.教育信息。主要包括义务教育招生方案、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学校情况、咨询方式等信息。

14.招录招聘。主要包括公务员招录和事业人员招聘信息。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有关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请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查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的形式

1.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

2.其他形式:互联网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务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师市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师市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师市或师市办公室的政务信息。

为有利于申请人方便快捷获取政务信息,根据师市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公开职责,由师市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涉及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请直接向师市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务信息,申请人请直接向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办公时间:10:0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685119

邮政寄送

收件人: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邮政编码:8313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提交

请登录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中“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二)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jq.gov.cn)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务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载体形式。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务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答复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务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务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务信息,可能危及政务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务信息。

(五)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由师市各部门答复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师市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六师五家渠市数据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各团镇、师市各部门的受理工作,转交、催办未经过师市受理机构的申请。

办公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1303号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10:00---14:00    15:3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685119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

20074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4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5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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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师五家渠市交通运输局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2025年在师市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兵团交通运输局大力指导下,师市交通运输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及相关部署要求,紧紧围绕交通运输领域重点工作,扎实推进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现将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治政府建设主要举措和成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压实法治建设责任

师市交通运输局始终将法治政府建设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紧扣党中央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部署,将法治政府创建深度融入交通运输整体工作布局。局主要负责同志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扎实抓好分管领域法治建设各项工作。2025年通过局党组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工作例会等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8次。

(二)完善依法行政体系,提升决策法治化水平

由局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成立法制审核领导机构,在交通运输局综合科设立法治审核办公室,采用“科室负责人+业务人员+法律顾问”模式组建团队,并建立“两书同达”工作机制,承担行政决策、执法案件审核、法律风险防控及纠纷处理等职责,确保每一起行政行为均符合法定程序与要求。2025年师市司法行政部门抽查案件19件,法治审核办公室开展案卷评查78件,对发现的问题逐一整改,有效提升案卷制作水平。法律顾问协助完成合同及协议类法律审查130份,完成重大事项合法性论证10份,信访调解1次,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推动行政行为从“经验主导”向“法律主导”转变,法律合规性显著提升。

(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执法公信力

1.严格执行交通运输执法“三项制度”。一是在“互联网+监管”平台公开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内容,2025年公示行政许可信息43条,行政处罚信息411条。二是落实执法记录仪“上岗必带、执法必开”工作要求,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每个案件的执法程序、调查取证、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三是对重大案件的执法主体、违法事实、处罚程序、裁量标准的适用等进行全面审核,确保裁量标准的适用情形有证据予以证实,保障办案质量。

2.规范涉企执法检查。制定并公示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计划和频次,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2025年检查企业665家,发现并整改隐患1338条,发放企业调查问卷73份,未发生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和行业安全。

3.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培训,开展执法人员外出培训、法律顾问授课、行政执法大比武等活动21次,参训人员355人次。全系统35名行政执法人员全部持证上岗,执法规范化水平稳步提高。

(四)高效处理群众诉求,全力维护行业稳定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托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96359政务服务热线等渠道,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化解矛盾纠纷。2025年共办理12328服务监督电话转办件539件、96359热线事项774件、市长信箱来信13件、兵团信访信息系统6件、网络舆情6起,处理本地有效投诉2起,所有事项均实现限时办结,办结率达100%,群众满意度持续提升。

(五)加强普法宣传,营造法治氛围

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制定年度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法任务、责任主体。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路政宣传月”“安全生产月”“宪法宣传周”等重要节点,开展普法宣传活动10次,发放资料23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220余人次;组织交通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培训15场次,参学430余人次,营造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措施

1.积极推动“跨省通办”业务。推动政务服务一体化建设、一站式管理,全面推行“跨省通办”政务服务模式。2025“跨省通办”数量1962个,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厘清职责权限范围。编制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实施规范办事指南,对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实施要素、行政许可办事指南等进行细化完善。

3.扩大电子证照应用范围。依托兵团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将电子证照应用于从业人员及企业许可事项的各个环节,通过线上受理,线上发证,实现企业“不见面”“不跑腿”的便捷化服务,全年累计发放电子证照从业资格证760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1本,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1282本。      

二、存在的不足

(一)法治理念与执法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有待提高

部分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与运用不够精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办理案件的能力仍需提升,执法程序不够规范,执法文书制作不够严谨。

(二)行业监管服务水平需进一步提升

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强化,企业负责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质量和效果不够明显,疲劳驾驶、超速驾驶以及安全监管记录不全等问题依然较为突出。

(三)法治宣传针对性和实效性仍需加强

宣传方式有待进一步拓展,当前仍主要依赖制作宣传展板、发放宣传单等传统手段,利用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宣传方式的覆盖面与影响力不足。结合师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打造直观、生动的普法内容较少,不利于从业人员记忆与理解。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2026年,师市交通运输局将持续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锚定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聚焦问题短板,精准发力,持续推动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再上新台阶。

(一) 持续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提高法治理念

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通过邀请专家法律顾问进行授课、开展党风廉政教育、行政处罚法、执法程序等多方面内容的法治培训及履职能力提升大讲堂等活动,推动学习往深里走、往实里走、往心里走,重点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执法人员执法能力水平。

(二)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通过强化对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要求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和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源头治理和监管执法,联合公安交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交通运输市场良好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创新法治宣传活动形式。

持续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创新普法形式载体,拓宽宣传渠道,充分运用新媒体、短视频等开展精准普法。切实提高交通运输行业普法宣传教育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努力营造交通运输行业建设法治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良好氛围。

                                                                                                                                                                   第六师交通运输局

                                                                                                                                                                      2026年3月25日

师市教育局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2025年,师市教育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对标《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目标任务,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持续提升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水平,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2025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主要举措及成效

(一)认真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走深走实。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要内容,列入《2025年教育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方案》,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带头开展学习,坚持不懈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把学习宣传贯彻引向深入。全年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2次、相关法律法规6次,党组会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8次,专题研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和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2次。

(二)规范行政运行程序,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专业作用,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论证、评估与审查服务,确保决策合法合规。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年审查文件函89件(其中涉及公平竞争文件2件),审核合同、协议51份,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集体讨论、合法性审查、过错责任追究等监管机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2025年在五家渠政务网公示行政许可信息、公告通知16件。规范执法主体资格,收回9名事业单位人员执法证。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执法人员严格执行2人以上执法规定,亮证执法、文明执法,确保执法行为合法规范,提高了行政执法质效。

(三)狠抓职权清单管理,做到边界清晰、效能提升。聚焦承接的43项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分类推进履职落地,全年已行使职权16项,未行使职权27项。完成教师资格认定174人;中小学免费教科书征订审核2次;高考、成人高考及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费征收44.12万元;依法作出1起行政处罚(1名教师因诈骗罪获刑3年,已开除并取消教师资格);规范管理中小学生学籍9082人、中职学生学籍1500人;开展督导、评估各1次;发放资助资金1539.95万元。联合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开学督导、校服安全、校园食品安全等“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执法检查,建立问题反馈、限期整改、跟踪问效闭环管理机制,有效规范办学行为,进一步保障了校园安全。

(四)聚焦放权赋能、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纵深推进教育“放管服”改革。持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推行“一网通办、一次办好、就近便办”高频事项实现速批速办。提升教育公共服务质效,在师市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教育综合业务窗口,聚焦群众急难愁盼,优化入学、资助服务供给,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畅通投诉举报与政策解读渠道,切实增强师生、群众法治获得感与满意度。2025年窗口办理业务635件,处理各类投诉426件。

(五)深化普法与依法治理,营造教育系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浓厚氛围。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34所中小学聘请法治副校长55名,配备率达100%,开展法治副校长进校园活动130次。推动思政与法治教育深度融合,以开学第一课、法治直播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等为载体,丰富青少年法治活动内容,上好“行走的”思政课。开展法治讲座149次、“学宪法讲宪法”等活动115场、模拟法庭活动13次,参观法治教育基地31次,依托“逢六说法”直播间等新媒体,联合多部门开展精准普法,覆盖师生35500余人次。

二、存在的不足及原因

(一)主要不足

1.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个别领导干部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全局性、系统性、长期性认识不到位,个别教师对法治理论和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教育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有待提高。

2.执法队伍建设需进一步加强。缺乏专门行政执法队伍,执法人员多为兼职,专业执法知识储备不足,信息化执法手段应用较少,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运行效率有待优化,教育领域执法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水平还需提升。

3.普法宣传创新能力有待加强。教育系统创新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宣传有短板,运用新媒体、新方式开展法治宣传工作力度不大,普法宣传实效性不高,普法宣传形式创新不足。个别学校普法形式单一,与学科教学融合不够紧密,法治教育进课堂的系统化、常态化水平有待提升。

(二)原因分析

1.思想上重业务轻法治,对法治建设的全局性、长期性认知不足;法治理论学习不深入,有效运用法治手段破解教育改革中的难题主动性不强。

2.普法工作理念滞后,未立足实际需求开展精准宣传;工作人员创新能力不足,资源整合不到位;法治教育未纳入常态化教学规划,融合机制不健全。

3.随着改革发展深入推进,专职执法力量配备不足凸显;教育系统执法人员培训少,执法人员专业能力薄弱;部门联动机制不完善,协同执法流程不够顺畅。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强化法治理论学习,筑牢思想根基。法治是保障教育公平、维护教育秩序的根本遵循;推进教育法治建设是提升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核心举措与必然要求。各学校(幼儿园)要把法治理论学习摆在突出位置,常态化开展系统性学习研讨,持续强化法治意识、厚植法治素养,切实把法治思维贯穿教育工作全过程,善于运用法治方式破解教育领域新矛盾、应对新问题,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推动教育事业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前行。

(二)创新普法工作形式,提升精准普法实效。紧扣教育领域不同群体差异化普法需求,推行精准化、靶向式普法宣传,切实提升普法工作针对性与实效性。持续发挥法治副校长校园普法宣传示范引领作用,主动加强与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凝聚普法工作合力,不断拓宽普法渠道、创新普法载体与形式。全面推动法治教育常态化、全覆盖开展,实现进校园、进课堂、进家庭深度融合,引导教育系统全体党员及广大师生不断提升法治素养,树牢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切实增强依法履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三)建强行政执法队伍,全面提升执法质效。聚焦行政执法实务、法律法规运用、执法流程规范等核心内容,强化实操性、专业化培训,着力补齐执法能力短板,打造一支业务精、作风实、能力强的专业化执法队伍。健全完善跨部门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紧盯教育领域重点监管环节,进一步规范问题线索移送、联合执法行动等工作流程,打通执法协作壁垒,凝聚部门执法合力,全面提升教育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与工作质效。

第六师五家渠市教育局

2026年3月27日

2025年度102团梧桐镇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102团梧桐镇2025年度法治建设工作总结

2025年,团镇党委在兵师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及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按照上级党委关于法治建设的最新部署要求,紧密结合团镇实际,扎实推进法治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现将2025年度团镇法治建设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理论武装

(一)法治建设工作研究部署落实情况。团镇党委坚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将其深度融入团镇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做到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团镇党委召开专题会议4次,研究审议年度法治建设工作要点、重点任务分解及考核方案,确保各项部署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二)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团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及中央、兵师党委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和决策部署作为学习的核心内容,全年组织专题学习16次。通过集中研讨、专家辅导、个人自学等多种形式,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及时传达学习上级依法治委会会议精神,确保思想统一、步调一致。

(三)团长办公会学法情况。持续将法律法规学习纳入团长办公会固定议程,重点学习与团镇治理、民生保障、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通过会前学法、案例研讨等方式,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确保团镇各项行政活动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四)党内法规学习情况。团镇党委高度重视党内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将《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核心党内法规作为党员干部的必修课。通过举办专题读书班、开展知识测试、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等形式,推动党内法规学习入脑入心,切实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规矩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二、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一)法治督察问题整改与自查情况。对照上级法治督察反馈意见及自查发现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台账,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实行销号管理。同时,组织开展团镇内部法治建设专项督查,以查促改,不断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实效。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情况。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流程,提升窗口服务效能。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三)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与规范执法情况。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业务培训,组织开展执法技能竞赛和案卷评查活动,提升执法队伍专业素养。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2025年,团镇在法定权限内开展各类执法检查230余家次,下达责令整改文书60份,排查整治安全隐患215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情况。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协调协作机制,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完成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和培训任务。健全执法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实现动态管理、规范管理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情况。依法高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畅通复议渠道,注重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本年度团镇行政复议案件办结1件,行政诉讼案件0件。

(六)法律顾问作用发挥与依法决策情况。充分发挥外聘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合同审查、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的参谋助手作用。全年法律顾问参与审查各类合同、协议170余份,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30余条,有效防范了法律风险。

(七)政务公开与透明度建设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断拓展公开渠道和范围,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重大项目批准与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八)支持保障公正司法情况。积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

三、扎实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营造浓厚法治氛围

(一)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大培训”参与情况。积极组织参与兵师举办的“法治大培训”活动。紧密结合“八五”普法规划,围绕宪法、民法典、国家安全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与职工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七进”活动。全年累计举办各类法治讲座、宣讲会58场次,开展专项普法宣传活动(如禁毒、反邪教、防范非法集资等)20余场,发放宣传资料近万份,提供法律咨询百余人次,受教育群众达8500余人次。

(二)维护社会稳定与依法治理情况。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化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营造清朗网络环境。全力维护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三)信访工作法治化推进情况。严格落实信访工作条例,推进信访事项依法分类处理,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流程,提升信访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四)“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与创新情况压实各执法单位普法责任,制定并公布年度普法责任清单。创新普法形式,运用新媒体平台、以案释法、法治文艺汇演等方式增强普法实效。加强“法律明白人”培养和使用,对辖区45名“法律明白人”进行常态化培训和指导,发挥其基层法治宣传和疏导作用。

(五)法治文化阵地建设与活动开展情况。持续用好102团梧桐镇“法治共筑双拥”主题文化宣传阵地,结合重要节点组织开展法治文化宣传活动。探索建设新的法治文化景观或宣传栏,将法治元素融入职工群众文化生活,提升法治文化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四、存在的问题与2026年工作打算

(一)存在的问题。一是普法宣传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部分群体的法治意识仍需加强;二是法治专门人才队伍建设仍存在短板,基层法治力量相对薄弱;三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有待持续提高。

(二)2026年工作打算。下一步,团镇将始终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着力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强化思想引领,在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上再深化,完善常态化学习机制。二是聚焦重点领域,在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上再发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执法行为。三是夯实基层基础,在推进全民普法和依法治理上再深入,落实“八五”普法规划,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四是抓住“关键少数”,在提升领导干部法治能力上再用劲,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带动全社会法治素养整体提升,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团镇。

奇台农场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6-2030)》相关规定,为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结合农场实际,现就农场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治政府建设主要举措和成效

(一)学思践悟,筑牢法治思想根基。坚持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一是本年度农场先后21次召开党委常委会、9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专题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等党内法规,切实发挥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法、守法、敬法、用法,筑牢依法行政、依法用权的法治思维理念。二是以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为契机,严格执行请示报告32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427项,研究部署重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框架下保持正确方向。三是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积极构建农场大普法格局,于重要节点组织开展法律知识考试2场次218人次,并通过开展各类主题宣传活动,强化基层干部、职工群众的法治意识。

(二)依法履责,护航农场高质量发展。一是农场聘请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研究制定《奇台农场关于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方案》,细化措施、明确权责,督促行政权力行使规范,全面防控法律风险。二是开展扫黑除恶集中治乱专项行动工作,整治与农场民生稳定密切相关的2个行业领域乱点乱象8个,刑事、治安案件同比下降21.8%、6.8%,社会大局持续和谐稳定。三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具体实践,高标准筑牢综治中心建设根基,打造兵地“奇乐融融”调解室,实现访调、诉调、公调无缝衔接。综治中心自运行以来,接待服务职工群众291批次627人次,解决各类矛盾纠纷问题347件,切实扭转了以往人民群众“信访”“不信法”的错误认识。

(三)真抓实干,推动法治落地见效。一是农场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牢牢守住意识形态领域主阵地,在基层全覆盖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37个,培养“法治带头人”66名、“法律明白人”98人,将法律服务延伸到基层。二是充分发挥垦区公检法司作用,推动建立健全依法行政体制机制,组织开展案件评查4次,整改问题58个,执法司法公信力持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三是农场坚持以“12·4”国家宪法宣传周为契机,组织开展兵地融合“我的调解故事”主题演讲比赛,深入开展“群众法治大培训”,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农场上下学法氛围渐浓。目前,组织法治培训458场次,受教育人数达11794人,普法氛围浓厚已蔚然成风。

二、存在的不足及原因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领悟不够深入系统。一是学习方式较为单一,多以会议传达、文件通读为主,缺乏案例分析、现场教学等沉浸式学习,部分领导干部对核心内涵仅停留在“知其然”层面,未能结合农场实际深化理解。二是学习成效转化用力不足,部分部门在制定产业发展、民生保障等政策时,仍存在重速度轻程序、重结果轻合规的倾向。三是考核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对干部法治学习的考核多以考勤、笔记为主,未建立学习成效与履职能力挂钩的评价体系,导致“学用两张皮”现象。

(二)法治建设推进存在区域和领域不平衡。一是连队间差异明显,场部周边连队因资源集中、基础较好,法治工作室运行规范、活动开展频繁,而偏远连队存在“法律明白人”作用发挥不充分、法律服务覆盖不到位等问题,全年偏远连队矛盾纠纷占比达65%。二是领域间力度不均,行政决策、社会治理等领域法治建设成效显著,但在农业生产、生态保护等领域,仍存在执法流程不规范、监管缺位等问题,比如农资市场专项检查中,发现3起未按法定程序立案的情况。三是兵地融合法治建设协同性还不足,虽建立了“奇乐融融”调解室,但兵地联合执法、联合普法机制尚未常态化,跨区域矛盾纠纷化解效率有待提升。

(三)法治能力与工作需求存在差距。一是基层干部执法能力不足,部分连队“两委”干部缺乏系统法律培训,在处理邻里纠纷、土地确权等问题时,存在政策解读不准确、调解方式不专业等情况,导致部分矛盾上行。二是法治保障资源不足,农场法律顾问以合同审查、法律咨询为主,在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复杂纠纷化解等方面的专业支撑不够。三是群众法治意识仍需提升,部分职工群众对征地补偿、社保缴纳等政策的法律依据了解还不够深,遇到问题仍习惯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全年涉法涉诉信访占比仍达22%。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深化法治思想学习,强化政治引领。一是优化学习方式,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党委常委会、理论学习中心组“第一议题”,每季度开展1次案例式研讨、1次现场教学,邀请法学专家解读核心内涵,推动学习入脑入心。二是建立学用转化工作机制,制定《法治学习成效评估办法》,将干部法治素养纳入绩效考核,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推进中,优先考虑法治思维运用情况,确保学习成果转化为履职能力。三是扩大学习覆盖面,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站”“职工夜校”等平台,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连队、进家庭”活动,全年组织基层宣讲不少于60场次,实现职工群众学习全覆盖。

(二)聚焦薄弱环节,推动法治建设均衡发展。一是统筹资源配置,建立“场部+连队”法治帮扶机制,组织场部法治骨干与偏远连队结对帮扶,每季度开展1次法律服务下基层活动,提升偏远连队法治建设水平。二是强化重点领域执法,制定《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方案》,组织开展农资市场、土地流转等领域专项执法培训,规范行政执法流程,全年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不少于4场次,确保执法公正规范。三是深化兵地法治融合,完善兵地联合执法、联合普法机制,每半年召开1次兵地法治建设联席工作会议,共同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法治宣传活动,提升跨区域治理效能。

(三)提升法治能力,筑牢法治建设根基。一是加强基层干部培训,全年组织农场连队(社区)“两委”干部法治培训不少于4期,重点培训《土地管理法》《劳动合同法》等与职工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基层干部依法履职能力。二是完善法治保障体系,优化法律顾问服务模式,引入农业、生态等领域专业律师,参与重大决策论证、复杂纠纷化解,全年开展法律风险评估不少于12次,提升法治服务精准性。三是深化普法宣传,创新普法形式,利用农场公众号、短视频开展“法治微课堂”,结合各类重大活动等节点开展法治集市活动,全年组织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法治文艺演出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引导职工群众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的行为习惯。

总之,农场将以此次报告为契机,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不断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农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第六师五家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2025年,我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兵团、师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部署,立足本职工作,将法治理念贯穿资源保护、执法监管、审批服务全过程,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质效。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治政府建设主要举措和成效

(一)强化思想引领,夯实法治建设基础

我局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重要论述纳入党组理论学习、干部职工日常学习计划,通过集中学习、专题研讨等形式,切实增强干部职工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主要领导带头学法用法、讲法述法,将法治建设成效纳入年度考核。

(二)规范行政执法,提升执法监管效能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要求,2025年1月至6月期间,为系统转出的执法人员转移行政执法证资料29个,同时组织系统内行政人员和事业单位共89人次,参与师市法治大培训并全员通过考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案件查办全流程符合《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要求,执法卷宗资料全部按要求经局法务审核通过案件审理会审查后下达当事人。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自查自评2022年以来涉企案卷12件,参与师市司法局案卷评查1宗,未发现执法程序不规范、文书制作不严谨等问题。为进一步提升党员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我局邀请司法局政策法规研究科专家及法律顾问开展专题授课,为党员干部规范行政行为、妥善处理行政争议提供了指引,引导党员干部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入日常业务全流程。  

(三)完善制度机制,推进依法行政落地

结合《第六师五家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方案》(师市自然资发〔2021〕157号),制定年度法治工作要点,为自然资源执法工作明确了目标。为进一步提升师市自然资源系统法治能力和法治水平,我局在师市党委党校举办自然资源领域业务培训班,召集各团(镇)应急生态办、农林草中心工作人员参与培训,通报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工作建议,为解决各团场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政策保障。严格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聘请法律顾问为重大行政决策、执法办案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提升决策法治化水平。建立健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落实行刑衔接要求,推动自然资源领域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性化解;与师市相关执法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有效遏制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四)多措并举,严格依法行政

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服务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在保民生、促发展上狠下功夫,紧紧围绕工作职能和特点,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扎实落实各项工作,2024年以来核发《建设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54项,出具《规划设计条件》17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5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0本,完成规划核实25项。组织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委员会8次,审查兵团审批农用地转用22宗、单独选址8宗,总面积96.7150公顷,土地供应61宗,总面积130.2376公顷。

二、存在的不足及原因

(一)联合监管机制未有效形成。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是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管理工程,涉及社会各领域、机关各部门,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相关部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监管问题的认识不够,监管职能不到位。

(二)执法队伍专业能力不足。现有执法人员对自然资源领域尤其是林草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理解不够深入,专业执法能力不足,在复杂案件查办中易出现法律适用不准确、执法程序不到位等问题。

(三)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不够深入,形式较为单一,针对基层群众、市场主体的个性化普法内容较少,警示教育力度不够,部分群众和企业法治意识淡薄,主动守法自觉性不强。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完善执法保障机制,提升能力水平。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保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增强执法能力,推动执法工作高效开展。细化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内容,提高监督执法工作的准确性。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根据执法人员的岗位需求和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提升能力素质。

(二)构建长效监管体系,强化源头治理。以法治政府建设为抓手,完善监管责任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压实团场土地管理属地主体责任,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加强自然资源和规划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协调与配合,明确师、团场各级的责任主体地位和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深化法治宣传教育,营造守法氛围。充分利用“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12·4”国家宪法日及动态巡查的方式增加接触群众的机会,大力开展宣传活动,让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入心、入脑,并且运用图文的宣传方式,使群众自觉遵纪守法,减少违法案件的发生,为执法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特此报告。


第六师五家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3月26日

第六师五家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2025年,师市住建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兵团依法治兵团委员会办公室法治建设工作要求,紧扣“强化法治监督,提升治理能力”核心目标,将法治建设贯穿住建、城市管理工作全过程,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现将本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治政府建设主要举措和成效

(一)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筑牢法治建设思想根基

一是健全常态化学法机制。将法治学习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机关集体学习重要内容,开展集体学法23次,聚焦住建、劳监、规划等领域核心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实践研讨,通过以案释法、观看法治教育片等方式强化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同时将党内法规学习融入党支部“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全年集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5次,领导班子带头领学,提升党员干部规矩意识和法治素养。二是开展精准化法治培训。依据师市法治政府建设分工方案和依法行政大培训方案,围绕住建领域法律法规、调查取证技巧等内容,通过案例研讨、模拟执法、技能比武等形式,组织冬季行政执法大培训、执法延伸专题培训等9期共60课时,实现全系统执法人员全覆盖;组织参加兵团、师市线上线下专题培训3次,开展“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知识测试,切实提升执法队伍专业能力。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强化执法队伍与装备保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为6名考试合格、定岗定责的执法人员申领执法证件并完成兵团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信息录入;结合执法实际,配备执法车辆15辆、对讲机60部、执法记录仪58台等执法装备及统一制式执法制服67套,为一线规范执法提供坚实保障。

严格执法案件审核办理。推行行政执法全流程审核制度,全年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42起,其中一般程序26起、简易程序16起,处罚金额69.2544万元,案件审核通过率100%,确保执法办案合法合规。

提质案卷管理与评查工作。按照自治区住建行政处罚案卷整理指南,规范整理归档案卷30宗,建立借阅登记闭环管理机制;成立评查小组,全年开展6次案卷评查,覆盖2024-2025年已办结案件,梳理证据收集、文书规范等问题并限期整改,形成“评查、整改、培训、再评查”闭环,推动办案流程标准化。

深化执法指导与信息公示。建立“线上+线下”执法指导机制,全年对东、中、西线团场开展执法延伸培训指导39次,实现基层执法培训全覆盖;严格落实“双公示”要求,在兵团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五家渠政务网公示法人、自然人行政处罚信息共10条,保障行政执法透明度。

(三)健全法治防控机制,提升风险化解与权益保障能力

完善法律顾问全程参与机制。将风险防控嵌入行政决策、执法办案、文件制定全流程,规范性文件出台、重大案件办理均经法律顾问审核,全年出具法律意见书140余件,有效防范行业监管、项目建设等领域法律风险。

健全行政争议化解机制。规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办理流程,强化释法说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全年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9件,受理9件,已办结6件,均驳回申请并维持原答复意见,切实维护行政执法权威性。

(四)创新普法宣传形式,营造全民法治建设氛围

深入开展多元化普法宣传活动,组织“城管进社区、进校园”“民法典宣传”等线下活动10次,发放宣传单页1000余份,覆盖群众1500人;依托电子大屏、政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常态化普法,同时参加“逢六说法”法治直播间,多维度扩大普法覆盖面,有效提升市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参与度。   

二、存在的不足及原因

(一)执法人员综合素养不均衡

部分执法人员法治理论功底薄弱,对实体法规定和执法流程掌握不精准,灵活运用法律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不足;专业知识更新滞后,难以应对住建领域新业态、新领域的复杂案件;部分人员实战经验欠缺,应对突发情况和开展群众工作的能力有待提升。

主要原因:法治培训的针对性和个性化不足,未能根据执法人员基础差异开展分层分类教学,同时缺乏常态化的执法实践交流机制,执法人员自主学习更新知识的主动性不强。   

(二)执法办案质量仍存短板

少数案件在证据收集环节存在取证范围不全面、关键证据固定不及时、证据链不完整等问题,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准确性;部分法律文书存在条款引用不精准、内容表述不严谨、格式规范不统一等情况,未能充分体现行政执法的专业性和严肃性。

主要原因:案件办理的全流程监督细节把控不足,法制审核的标准虽有但未细化到具体环节,同时对执法人员的文书制作、证据收集等实操能力的专项培训和考核力度不够。

(三)法治建设创新力度不足

法治培训仍以会议讲座灌输为主,形式较为单一,理论与执法实践结合不够紧密,学用贯通效果不佳;培训后缺乏健全的效果评估机制,对执法人员实际能力提升的跟踪问效不足。此外,法治工作与城市管理实际需求结合不紧密,在新媒体普法、智慧执法等方面的创新举措较少,未能充分运用数字化手段提升法治建设效能。

主要原因:法治建设工作的创新思维不足,未能及时结合新时代法治建设要求和住建工作实际探索新方法、新路径,同时缺乏对法治建设创新工作的专项研究和资源投入。

(四)部门协同联动效能有待提升

外部层面,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政务数据对接存在壁垒,关键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完整,导致工作衔接断层,增加重复核查成本;内部层面,各科室间协调联动不足,存在“各自为战”倾向,在执法办案、项目监管等工作中缺乏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权责划分不够清晰,工作推进效率受影响,未形成工作合力。

主要原因:未建立跨部门、跨科室的常态化协同工作制度,缺乏统一的协调推进和考核机制,同时政务数据共享的技术和制度保障不足,导致协同联动的整体性和实效性偏低。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深化法治教育培训,提升执法队伍综合素养

一是聚焦精准施教,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与行政执法实操需求深度融合,结合住建领域新业态、新问题优化培训内容,贴合执法履职实际。二是推动培训模式革新,打破单一授课模式,通过专家授课、案例研讨、实地研学、模拟执法等多元形式开展培训,同时依托线上平台,运用短视频、直播等新媒体拓宽学习路径。三是健全培训效果闭环管理,培训后通过跟进测试、履职观察等方式开展成效评估,对不达预期的培训项目动态优化,确保理论学习转化为执法实效。

(二)严把执法质量关口,规范全流程执法办案

一是建强法制审核队伍,择优配备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专业人员,保障审核力量的稳定性和专业性。二是健全法律顾问协同审核机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充分征询法律顾问意见,提升审核科学性。三是优化法制审核流程,细化案件审核标准,建立反馈机制,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法制审核提前介入,将审核环节嵌入执法全流程并明确为必备程序。四是强化审核监督追责,定期组织案卷评查,聚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落实情况开展督查,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压实审核责任。

(三)强化创新驱动,提升法治建设工作质效

一是创新普法宣传形式,结合市民需求和住建工作重点,制作短视频、图解等新媒体普法产品,开展精准化、个性化普法,提升普法效果。二是探索智慧执法建设,运用数字化手段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案件管理等工作,提升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三是健全培训效果评估体系,建立执法人员法治素养和实操能力的常态化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与岗位调整、评优评先挂钩,倒逼执法人员提升能力。

(四)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形成法治建设工作合力

一是建强内部协同机制,建立常态化沟通会商机制,打破内部“各自为战”壁垒。二是完善外部联动机制,深化与法律顾问、司法机关的协作,建立与相关行政部门的常态化协作制度,打通政务数据共享壁垒,实现关键信息互通互认。三是强化协同监督问责,定期开展跨部门、跨科室联合督查和工作复盘,将协同联动落实情况作为核心考核内容,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协同工作高效运转,全面提升住建领域综合治理水平。


第六师五家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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