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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第六师五家渠市(以下简称“师市”)政务信息,特编制了本指南,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wjq.gov.cn)“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

师市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师市行政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各团(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第六师办公室、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履职依据。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负责执行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简介。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领导组成,政府工作单位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3.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历年政府工作报告。

4.政府会议。主要包括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情况。

5.统计信息。主要包括统计公报和统计数据。

6.收费公开。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信息公开。

7.双公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公开。

8.政府采购。主要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政策法规(包括项目目录、标准)、交易信息(实施情况)等。

9.重大项目。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批准结果信息等。

10.脱贫扶贫。主要包括脱贫扶贫信息等。

11.公共卫生。主要包括公共卫生知识日常普及工作信息。

12.市场监管。主要包括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日常监管信息。

13.教育信息。主要包括义务教育招生方案、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学校情况、咨询方式等信息。

14.招录招聘。主要包括公务员招录和事业人员招聘信息。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有关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请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查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的形式

1.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

2.其他形式:互联网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务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师市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师市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师市或师市办公室的政务信息。

为有利于申请人方便快捷获取政务信息,根据师市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公开职责,由师市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涉及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请直接向师市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务信息,申请人请直接向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办公时间:10:0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685119

邮政寄送

收件人: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邮政编码:8313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提交

请登录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中“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二)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jq.gov.cn)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务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载体形式。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务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答复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务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务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务信息,可能危及政务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务信息。

(五)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由师市各部门答复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师市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六师五家渠市数据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各团镇、师市各部门的受理工作,转交、催办未经过师市受理机构的申请。

办公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1303号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10:00---14:00    15:3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685119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

20074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4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5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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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渠市公安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号议案的复函

陈兆林、连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居民规范养狗的建议》已收悉,现将您的建议回复如下:

一是推动城市养犬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出台。为推动城市养犬规范化、法治化,根据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五家渠市公安局于2019年7月第一次牵头起草了《五家渠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基础上报请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审查,因其中涉及禁养、限养、收容等强制性措施无上位法支撑,未通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之后又于2022年5月、2023年11月起草《五家渠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报请五家渠市人大法工委纳入地方立法,并于2025年3月向师市上报了《关于对师市政府出台养犬管理办法的意见》提交五家渠市人大加快立法程序或者推动出台规范性文件,目前正在按程序积极推进。

二是主动作为持续强化城市养犬综合治理。五家渠市公安局将城市规范文明养犬工作纳入日常巡逻防控、普法宣传、纠纷化解、噪声治理等常态工作,充分利用“警社融合”“社区警校”等工作机制,2025年以来开展劝阻干预遛狗不牵绳行为229余次,广泛开展犬只咬人伤害案事件警示教育,会同属地单位组织开展文明养犬专题宣传活动53次,受宣人员6500余人,规范文明养犬的社会动员效果进一步增强,涉犬警情174起较2024年同期295起下降41%;犬只咬人伤人案事件18起较2024年同期42起下降57.1%。

三是采取应急措施强化流浪犬治理力度。今年以来,公安机关主动担当,始终坚持底线思维,紧盯流浪犬只伤人咬人突出风险,专项购置捕捉器具66个,常态化投入122名警力、设置66个护学岗,在重点路段设置23条必巡线,重点做好校园周边、人员集聚区域特别是小学幼儿园周围流浪犬只的常态化治理,先后收容处置62只流浪犬,目前公安机关正在积极对接相关部门和属地单位设置收容场所,畅通收容渠道,为提升流浪犬治理成效提供支撑。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担当作为,积极和人大法工委和广大人大代表沟通,争取更大工作支持,加快推动城市养大立法工作,巩固现有工作成效,为保护师市辖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应有贡献。


师市公安局

第六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五家渠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号建议的复函

赵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居民区内“小饭桌”服务管理的建议的提案》(第13号)已收悉。经与协办单位教育局、公安局、卫健委、住建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收到提案后,我局立即联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教育托管中心(小饭桌)进行了全面排查,重点核实以下问题:

托管中心日常运营时间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超时经营现象;学生上下学、活动期间的噪音(如喧哗、跑动、设备声响等)是否超出居民区正常范围。经调查,有居民反映部分学生午休时段(14:30—15:30)存在扎堆嬉戏吵闹的情况。

二、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为切实解决扰民问题,保障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同时规范托管中心运营,我们已采取以下措施:

(一)开展行政指导。对存在问题的托管中心负责人进行行政指导,明确告知其扰民行为的具体情况及整改要求,宣讲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引导规范经营行为。

(二)督促规范管理。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检查,要求托管中心明确运营时间,落实噪音控制措施,规范公共区域使用管理。同时,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加强日常学生的管理。

(三)强化噪音管控。指导托管中心采取隔音措施(如安装隔音窗帘),合理安排学生活动时间,避免午休时段聚众打闹;用餐结束后,督促不留宿的学生分批回家,不聚众、不逗留,及时关闭机构大门,由老师陪同留宿学生就寝。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持续跟踪。整改期限结束后,将对托管中心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长效管理。联动社区、教育、卫健委、公安局等部门定期开展检查,形成“定期排查+动态监管”的长效机制。

沟通反馈。定期向居民了解托管中心管理情况,畅通居民意见反馈渠道,确保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加强宣传。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规范食品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规范,指导规范经营。引导家长选择合法合规、安全可靠的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对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进行监督,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小区内教育托管中心的规范运营,需要机构自律、部门监管与居民理解的共同配合。我们将以此次提案为契机,不断优化管理措施,努力在保障居民生活安宁与满足家庭托管需求之间找到平衡。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征询意见表上反馈给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六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五家渠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号建议的复函

赵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小区内教育托管中心扰民问题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小区居民生活环境及社区管理工作的关注,针对提案中反映的问题,经与协办单位教育局、公安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收到提案后,我们立即联合相关部门,对向阳路社区安居花园的教育托管中心进行了全面排查,重点核实以下问题:

托管中心日常运营时间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超时经营现象;学生上下学、活动期间的噪音(如喧哗、跑动、设备声响等)是否超出居民区正常范围。经调查,有居民反映部分学生午休时段(14:30—15:30)存在扎堆嬉戏吵闹的情况。

二、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为切实解决扰民问题,保障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同时规范托管中心运营,我们已采取以下措施:

(一)开展行政指导。对存在问题的托管中心负责人进行行政指导,明确告知其扰民行为的具体情况及整改要求,宣讲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引导规范经营行为。

(二)督促规范管理。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检查,要求托管中心明确运营时间,落实噪音控制措施,规范公共区域使用管

理。同时,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加强日常学生的管理。

(三)强化噪音管控。指导托管中心采取隔音措施(如安装隔音窗帘),合理安排学生活动时间,避免午休时段聚众打闹;用餐结束后,督促不留宿的学生分批回家,不聚众、不逗留,及时关闭机构大门,由老师陪同留宿学生就寝。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持续跟踪。整改期限结束后,将对托管中心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长效管理。联动社区、教育、卫健委、公安局等部门定期开展检查,形成“定期排查+动态监管”的长效机制。沟通反馈。定期向居民了解托管中心管理情况,畅通居民意见反馈渠道,确保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小区内教育托管中心的规范运营,需要机构自律、部门监管与居民理解的共同配合。我们将以此次提案为契机,不断优化管理措施,努力在保障居民生活安宁与满足家庭托管需求之间找到平衡。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征询意见表上反馈给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家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五家渠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号建议的复函

周文娟、张秀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碧水戎城小区旁劳务市场急需搬迁的建议》(第11号)收悉,经与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劳务市场迁移。将原有劳务市场向北迁移200米左右,远离碧水戎城小区,进一步加强劳务市场安全规范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响应五家渠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解决长期以来劳务市场扰民问题。

二、加强管理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各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安全管理。强化对运输营运车辆和务工人员的管理,保证车辆有序停放在停车位,保障道路畅通,严禁小商小贩占道经营拥堵道路,维护市场秩序,增设移动式垃圾桶,安排保洁人员每日早上巡回打扫区域卫生。

三、谋建新人力资源市场。人社局积极申报“十五五”项目,计划对军垦北路北海公园对面旧劳务市场进行升级改造,拆除原有危旧建筑,新建综合楼一栋(1500 m²),交易中心大棚(750

m²),项目计划总投资660万元。新人力资源市场建成后,将现有劳务市场迁入新人力资源市场便于更加规范化管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征询意见表上反馈给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师市人社局

五家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号建议的复函

周文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公共区域绿地维护问题的建议》(第10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经与高洁公司现场查看,棉纺厂小区门口的公共绿地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维护。截至7月7日,高洁公司已对该公共绿地进行绿化管护,包括浇水、修枝、清理杂物,后期加强对该公共绿地的监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征询意见表上反馈给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师市住建局

2025年10月11日

五家渠市教育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号议案、建议的复函

孙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学生和家长群体中开展预防青少年性侵害专题教育的建议的议案》(第6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强化家校协同,提升家长法治素养

教育局联合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单位,印发《第六师五家渠市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方案》2025年4月28日,在“逢六说法与法同行”直播间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直播,内容涵盖如,如何预防青少年性侵害、防网络沉迷等典型案例分析、法律责任解读及应急处理流程。同步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教育局微信公众号定期推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

二、深化社区普法,筑牢基层法治防线

教育局联合司法局、街道、社区深入102团学校、土墩子农场、芳草湖小学等学校开展“护苗行动”系列法治宣传活动,通过普法讲解、案例解析、互动体验等形式,为未成年人撑起法治“保护伞”。面向老师、学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核心,结合性侵害、校园欺凌、网络诈骗等真实案例,用通俗语言剖析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与防范措施。

三、加强行业监管,压实场所主体责任

师市文旅局加强与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团场文体广电服务中心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聚焦网吧、KTV、民宿、酒店、足浴等重点场所的监督和管理。健全文化市场日常巡查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部门联合检查行动,形成跨部门、跨领域的综合执法力量,细化巡查内容和方法,确保责任到人到岗。同时严格落实实名登记、未成年人禁入、安全巡查等制度,通过安装智能监控系统、开展从业人员法律培训等方式,强化场所管理责任。持续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依法查处未成年人禁入类案件等违法违规行为,师市市场监督综合执法支队开展行政联合检查2次,检查家次14家次,出动人员44人次,委托支队查处办结未成年人禁入类违法案件1起,罚款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48元,有力维护了文旅市场秩序。

下一步,师市教育局将持续推进议案内容的落实和推进,加强预防青少年性侵害专题教育。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征询意见表上反馈给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师市教育局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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