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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第六师五家渠市(以下简称“师市”)政务信息,特编制了本指南,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wjq.gov.cn)“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

师市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师市行政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各团(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第六师办公室、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履职依据。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负责执行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简介。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领导组成,政府工作单位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3.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历年政府工作报告。

4.政府会议。主要包括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情况。

5.统计信息。主要包括统计公报和统计数据。

6.收费公开。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信息公开。

7.双公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公开。

8.政府采购。主要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政策法规(包括项目目录、标准)、交易信息(实施情况)等。

9.重大项目。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批准结果信息等。

10.脱贫扶贫。主要包括脱贫扶贫信息等。

11.公共卫生。主要包括公共卫生知识日常普及工作信息。

12.市场监管。主要包括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日常监管信息。

13.教育信息。主要包括义务教育招生方案、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学校情况、咨询方式等信息。

14.招录招聘。主要包括公务员招录和事业人员招聘信息。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有关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请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查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的形式

1.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

2.其他形式:互联网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务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师市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师市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师市或师市办公室的政务信息。

为有利于申请人方便快捷获取政务信息,根据师市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公开职责,由师市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涉及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请直接向师市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务信息,申请人请直接向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办公时间:10:0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685119

邮政寄送

收件人: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邮政编码:8313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提交

请登录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中“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二)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jq.gov.cn)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务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载体形式。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务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答复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务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务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务信息,可能危及政务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务信息。

(五)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由师市各部门答复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师市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六师五家渠市数据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各团镇、师市各部门的受理工作,转交、催办未经过师市受理机构的申请。

办公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1303号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10:00---14:00    15:3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685119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

20074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4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5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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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市召开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

3月2日,师市召开2026年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兵团党委经济工作会议、兵团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和师市党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精神,总结2025年工作成效,分析当前发展形势,部署2026年重点任务,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压实责任,推动“十五五”时期师市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

师市党委常委、副师长程健出席会议。

过去一年,师市经济承压前行,发展势能持续积蓄,高质量完成了师市“十四五”规划总结评估,明确了“一极三区一支撑”战略定位,GDP增速、规上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额和增速等多项指标创历史新高。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改革开放、重大民生保障等方面稳步发展,圆满收官。

会议强调,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师市发展改革系统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准确把握发展态势,坚定信心决心,抢抓机遇,在精准研判中找准发展方位,将潜在优势转化为高质量发展实效。要锚定目标,扎实做好今年各项重点工作,编制实施“十五五”规划,加强运行监测调度,高标准抓好投资,持续推进改革扩大开放,全力推动师市发展和改革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奋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师市、履行新时代兵团职责使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师市召开2026年第一次财政金融工作联席会议 政银企携手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月28日,师市召开2026年第一次财政金融工作联席会议。政企银三方齐聚一堂,共商金融赋能实体经济发展大计。师市党委常委、副师长程健出席会议。

会上,通报了2025年全年财政金融工作联席会议银企授信意向完成情况及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师市发改委、工信局、准噶尔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分别介绍了重大项目融资需求和企业融资需求。民营企业代表和银行机构代表先后交流发言,政企银面对面沟通需求、分享经验。

会上,8家驻师银行业金融机构与8家企业代表进行现场签约,签约金额达5亿元。

会议要求,师市金融工作要以党建为引领,把党的领导贯穿金融服务全过程,引导金融机构精准对接重大项目、实体经济与民生需求。各部门要强化政银企协同,健全信息互通机制,用好联席会议制度,针对中小微企业和特殊企业定制融资方案,推动精准对接。要完善全口径金融监管体系,严厉打击违规行为,紧盯债务、信贷等重点领域风险,健全防控长效机制。各金融机构需压实主体责任,下沉服务、创新金融产品,确保融资政策落地,政企银树立“一盘棋”思想,以金融发展助推师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师市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召开

2月28日,师市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召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兵团党委和师市党委部署要求,总结2025年工作,安排2026年任务。师市党委常委、副师长马文国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过去一年,师市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实现面积、总产、单产“三增”,小麦、玉米、棉花单产均居兵团第一,奇台农场冬小麦刷新全国高产纪录。防返贫监测帮扶机制全面落实,“百连示范工程”扎实推进,连队人居环境持续改善。

会议强调,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要坚决扛牢粮食安全政治责任,确保粮食面积稳定在75万亩左右,棉花面积稳定在188万亩左右,全域推广高产栽培技术模式。要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强化监测帮扶和常态化救助。要全力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围绕做优“土特产”文章,延链补链强链。要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因地制宜推进宜居宜业和美连队建设,持续实施“百连示范工程”。要不断提升乡村治理现代化水平,建强基层党组织,弘扬文明乡风。要持续深化农业农村改革,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创新农业经营体系。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四次会议

12月22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四次会议。师市党委书记、师政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靖大伟主持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听取和审议了《市监察委员会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情况的报告》《五家渠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五家渠市2025年度重大民生实事进展情况的报告》《第六师五家渠市关于2025年兵团地方政府(第三批)专项债券发行安排工作的议案》《第十二师关于2025年兵团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及管理工作的议案》;听取五家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负责同志2025年度工作汇报并进行民主测评。

会议表决通过了《五家渠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第六师五家渠市关于2025年兵团地方政府(第三批)专项债券发行安排工作的议案的决议(草案)》《关于批准第十二师关于2025年兵团地方政府债券并纳入财政预算的决定(草案)》;表决通过了相关人事任免事项。

会议对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情况进行专题询问,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回答,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会议要求,要强化政治引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人大制度优势和职能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科学谋划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推动全会决策部署落地见效。要建好用好人大代表“家站”、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平台载体,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深化全过程人民民主。要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推进人大干部在遵纪守法中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努力为师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人大新的贡献。

师市党委常委、副师长唐胜,师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肖飞列席会议。

师市召开2025年前三季度经济运行分析调度会

      11月4日,师市召开2025年前三季度经济运行分析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兵团2025年前三季度经济运行分析调度会议精神和师市党委常委会工作部署要求,全面总结分析前三季度经济运行情况,分析研判当前经济形势,安排部署第四季度重点工作。师市党委副书记、师长杨国勇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师市上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兵团党委工作要求,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进度,深入挖掘消费潜力,不断强化民生保障,稳步推进重大改革,经济运行呈现平稳渐进、总体向好态势。

会议强调,师市各级各部门要坚持经济工作项目化、项目工作具体化、具体工作责任化,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攻一产、稳二产、提三产,全力以赴抓好四季度经济工作,努力实现“十四五”圆满收官和“十五五”顺利开局。要推动农业提质增效,稳住工业增长势头,激发消费增量,启动投资“冬季攻势”;始终抓好安全生产、生态环保、民生保障等工作,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会议要求,师市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真研究分析经济运行态势,找准重点、狠抓落实,细化工作举措,坚决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握紧拳头、集中火力,聚焦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狠抓招商引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对经济工作和统计工作的学习,提高本领,改进工作作风,全面增强工作主观能动性。要坚持紧贴民生推动高质量发展,锚定民生短板,精心谋划民生项目。要系统谋划“十五五”规划与明年重点工作,高质量编制“十五五”发展规划,高质量推动重大项目、重大产业、重大改革、重大政策落实落地,科学合理地提出明年经济工作思路和具体任务,确保明年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会上,一〇一团青湖镇、奇台农场、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芳草湖农场主要负责同志作交流发言。

师市领导程健、唐胜、徐计连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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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市召开上半年经济运行分析调度会

7月25日,2025年上半年师市经济运行分析调度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分析研判当前经济形势,安排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会议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兵团上半年经济运行分析调度会议精神,按照师市党委、师市部署要求,进一步坚定信心、精准发力、攻坚克难,全力冲刺三季度,决胜下半年,全力以赴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加力提速推动师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师市党委书记、师政委靖大伟出席会议并讲话,师市党委副书记、师长杨国勇主持会议并安排部署第三季度和下半年经济工作。

靖大伟指出,今年以来,师市上下贯彻落实兵团党委安排部署,深入实施“两区联动”“一圈四链”“三城同创”发展战略,工业、投资、文旅和民生等领域取得较好成绩,一些主要经济指标均好于预期,经济运行保持平稳发展态势。

靖大伟强调,全师各级各部门要准确把握当前经济形势,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锚定既定目标任务,充分发挥综合统筹作用,健全经济运行体制机制,找准产业发展定位定向,推动师市经济工作取得新成效。要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准确把握经济运行规律,强化系统思维,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升抓经济工作的能力水平。要充分发挥工业经济主力军作用,用好“一企一策”走访帮扶措施,促进工业企业释放产能。要夯实农业基本盘,着力稳住畜牧产能,积极研究有效应对措施,提升农业产值效益。要保持服务业持续增长势头,激发消费市场活力,推动文旅流量转化为消费增量。要聚焦资源禀赋、区位优势,进一步明确产业发展方向,积极开展精准招商,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要全面对标党中央、自治区和兵团关于高质量发展的最新政策,评估师市现有扶持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引导撬动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靖大伟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和兵团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兵团党委部署要求,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统筹抓好维护稳定、产业发展、深化改革、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民族团结和共同富裕等各项工作,广泛凝聚人心和力量,引导师市各族干部职工群众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为推动师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要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持续排查整治风险隐患,以高水平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要加强调查研究,借智借力、谋深谋实,高质量做好规划编制工作,为“十五五”发展谋好篇、布好局。

杨国勇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师市党委部署要求,认清形势、加压奋进,全力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要全力推动“以农补畜”,持续促进农业提质增效,扭转农业下滑态势;要坚持“以量补价”,最大限度释放产能,延续工业稳增长态势;要全力促进消费,激发市场活力,保持服务业持续向好势头;要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强化跟踪调度,保持投资稳定增长态势;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招商引资不断取得新突破。

师市领导樊哲、阿迪力·卡德尔、程健、马文国、唐胜、闫盛红、徐计连参加会议。会议通报了上半年师市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4个团场主要负责同志作大会交流发言,其他团场作书面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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