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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第六师五家渠市(以下简称“师市”)政务信息,特编制了本指南,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wjq.gov.cn)“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

师市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师市行政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各团(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第六师办公室、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履职依据。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负责执行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简介。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领导组成,政府工作单位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3.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历年政府工作报告。

4.政府会议。主要包括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情况。

5.统计信息。主要包括统计公报和统计数据。

6.收费公开。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信息公开。

7.双公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公开。

8.政府采购。主要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政策法规(包括项目目录、标准)、交易信息(实施情况)等。

9.重大项目。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批准结果信息等。

10.脱贫扶贫。主要包括脱贫扶贫信息等。

11.公共卫生。主要包括公共卫生知识日常普及工作信息。

12.市场监管。主要包括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日常监管信息。

13.教育信息。主要包括义务教育招生方案、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学校情况、咨询方式等信息。

14.招录招聘。主要包括公务员招录和事业人员招聘信息。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有关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请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查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的形式

1.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

2.其他形式:互联网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务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师市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师市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师市或师市办公室的政务信息。

为有利于申请人方便快捷获取政务信息,根据师市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公开职责,由师市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涉及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请直接向师市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务信息,申请人请直接向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办公时间:10:0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685119

邮政寄送

收件人: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邮政编码:8313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提交

请登录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中“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二)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jq.gov.cn)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务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载体形式。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务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答复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务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务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务信息,可能危及政务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务信息。

(五)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由师市各部门答复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师市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六师五家渠市数据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各团镇、师市各部门的受理工作,转交、催办未经过师市受理机构的申请。

办公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1303号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10:00---14:00    15:3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685119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

20074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4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5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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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六师五家渠市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随着第六师五家渠市城镇化进程加快,城镇规模不断扩大,提高用水效率、提高用水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迫在眉睫,建立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是促进水资源节约,建设生态文明的客观选择,是理顺价格关系的重要手段。第六师五家渠市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行差别化水价对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至关重要。

二、政策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3.《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

4.《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

5.《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6.《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管理办法》共有21条。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及依据、管理职责和实施范围;第四条至第十四条为具体条款,主要介绍居民用水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用水费;第十五至第十七条为账务管理、收费公示及维权途径;第十八至第二十一条为工作要求及名词解释、政策解释及执行时间。主要内容是:

(一)实施范围。城镇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城镇公共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

(二)管理职责。发展改革委负责加价水费标准的制定;水利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用水总量计划定额指标管理;财政局负责加价水费收取后的资金监管;城镇供水企业负责加价水费的收取。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分为两类三档:

4口之家及以下,按户均用水量计价,分为三档:第一档为每户每月12.4立方米(含)以下部分,按批准到户综合水价(即1.88元/立方米)计费;第二档为每户12.4-24.8立方米(含),超过部分按1.5倍(即2.82元/立方米)收费;第三档为每户24.8以上部分,超过部分按3倍(即5.64元/立方米)收费。

5口之家及以上,按人均用水量计价,分为三档:第一档每人每月用水3.1立方米(含)以下部分,按批准到户综合水价(即1.88元/立方米)计费;第二档每人每月用水3.1-6.2立方米(含)之间部分,超过部分按1.5倍(即2.82元/立方米)收费;第三档每人每月用水6.2立方米以上部分,超过部分按3倍(即5.64元/立方米)收费。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用水量分为四档。第一档为定额内(含)的用水,第二档为超定额20%(含)以内的用水,第三档为超定额20%至40%(含)的用水,第四档为超定额40%以上的用水。第一档用水量按照政府规定的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供水价格”)标准(即3.85元/立方米)执行;第二档、第三档、第四档超定额用水量除正常缴纳水费外,分别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1倍、2倍、3倍加收水费。“两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超定额用水量加价幅度在到户自来水价的基础上加3倍征收。

(四)加价项目和计费周期。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按照基准供水价格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加价水费核定以年度为周期执行,采取“月定额、年考核、年补差”方式收取阶梯加价水费,水量额度在各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以年度为周期进行核定,采取“年定额、年考核、年补差”方式收取累进加价水费。

(五)加价水费的收取和用途。实行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的供水企业因第二、三档水价超过第一档水价获得的差价收入,应纳入师市财政统筹,由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安排使用,在弥补供应居民生活用水成本并略有盈余后,专项用于抄表到户等供水设施改造和保持第一档水价相对稳定。对于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应设立专账专户,由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优先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或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不得用于供水企业日常开支或人员工资资金等支出。

(六)施行时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图表丨地震灾害分级


一图读懂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该法自2017年施行以来的首次重大修改,标志着我国网络安全法治体系迈入“智能时代”新阶段。今天,让我们和小安一同学习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哪些新变化,自觉提升网络风险防范能力,携手筑牢网络安全的坚实防线。

用“钉钉子精神”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 便民惠企清单持续扩容

新华社北京1月12日电(记者郝菁)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包含个人和企业事项13项。截至目前,国家层面“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已推出五批共55项,便民惠企清单持续扩容,这既是“高效办成一件事”常态化推进机制的延续深化,更是以“钉钉子精神”破解政务服务堵点、传递为民服务温度的生动实践,彰显改革初心与攻坚决心。

“钉钉子精神”的核心,在于精准发力、靶向破题。

新一批清单聚焦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高频事项,既涵盖科技型企业创新政策扶持、知识产权保护、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等赋能发展的“大事”,也包含育儿补贴申领、灵活就业参保、老年人福利补贴申请等贴近生活的“小事”,更有外籍来华人员办理电话卡、海船开航等服务开放的“新事”。这种精准聚焦,如同钉子精准钉入木板缝隙,直击办事“多头跑、反复跑”的痛点,推动改革直抵企业群众需求靶心,让服务供给与民生期盼同频共振。

“钉钉子精神”的关键,在于锲而不舍、破障前行。

目前来看,“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落地成熟一批就再推出一批,常态化推动了各地各部门强化“一盘棋”的全局思维和系统思维,在审批流程优化和重构上形成合力。每一批清单的推进,都像钉钉子一样,一锤接着一锤敲,打通审批系统、强化数据共享,推动“物理组合”向“化学反应”转变。

在落实前四批清单的过程中,各地区强化统筹、加强协同,劲往一处使、攻坚克难。比如上海由市政府办公厅统筹,各类“一件事”部门形成多个工作小组推动“一件事”落地见实效;重庆由市政府办公厅统筹,各类“一件事”不仅有牵头部门也有协同部门,纵横贯通的工作格局为改革加力。这些实践证明,唯有以“不破楼兰终不还”的毅力,持续破解数据共享、流程协同等梗阻,才能让“高效办成”从承诺变为常态。

“钉钉子精神”的底色,在于扎根基层、务求实效。

改革的成效,终究要以企业群众的获得感为标尺。每一批清单不仅追求“高效便利”,更追求“办成办好”。

北京市推进个人创业“一件事”时,相关负责人以创业者身份体验办事流程,通过座谈、问卷、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多种方式了解创业者的烦心事,按照实际诉求进行流程优化再造,现在这件事能“一表申请、一次办结”,还能用一张表单同时办理创业担保贷款和一次性创业补贴两项业务。

广州市落地“新车上牌一件事”时,深度了解消费者在购车上牌环节的诉求,推动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保险等信息共享核查,让市民买新车足不出户网办登记上牌,上牌时间由原来的线下2个多小时,压缩到线上半小时以内办结,实现新车上牌“一网通办”。

这些成效的背后,是“钉牢”服务细节的执着,是把群众“表情包”当作改革“风向标”的自觉。

政务服务改革永远在路上,没有终点,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一批批重点事项清单的推出,既钉准需求痛点,持续动态更新清单事项;也钉实制度保障,健全跨部门协同机制;更钉牢服务闭环,用企业群众办事的评价和口碑倒逼服务提质。

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抓手推动数字政府建设,正是政府部门从“碎片化管理”到“整体性治理”的转变,这必能推动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易办、智办”跃升,让企业群众在每一次办事中都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变化,让改革红利持续滋养民生土壤。

媒体解读丨兵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5年版)发布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兵团办公厅近日印发《兵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5年版)》(以下简称《清单》),旨在通过更大力度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动兵团市场准入准营便利化水平迈上新台阶。

《清单》对中央层面设定和自治区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和优化调整,涵盖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多个主管部门的491项具体改革事项。此次改革坚持“应减尽减”原则,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4种方式,大幅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在直接取消审批方面,《清单》取消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等多项许可事项;在审批改为备案方面,将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等调整为备案管理;在实行告知承诺方面,涵盖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等事项。

对于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重点推行“优化审批服务”举措,包括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如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身份证明等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大幅压减审批时限,许多事项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甚至更短;推进全程网上办理,提升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清单》要求,各师市、各有关部门要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同时,要依据清单调整优化业务流程,改造升级信息系统,确保改革措施落实落地,切实增强企业的获得感。


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再上新台阶——从中央一号文件看2026年“三农”工作路线图

新华社北京2月3日电 题: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再上新台阶——从中央一号文件看2026年“三农”工作路线图

新华社记者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2月3日对外发布,部署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并对今年“三农”工作作出明确要求。

农业农村现代化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全局和成色。在2025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乡村振兴、‘三农’工作的发展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底座”。

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做好“三农”工作至关重要。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要从何处发力?记者采访了多位权威专家。

端牢“中国饭碗”,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2025年,我国粮食产量再创历史新高,在2024年迈上1.4万亿斤新台阶上实现高位增长。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

“粮食生产爬坡难、滑坡易,上来慢、下去快。不能因丰收而麻痹大意,必须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胡冰川说,去年单产提升对粮食增产贡献率超过九成,此次文件提出促进良田良种良机良法集成增效,推进粮油作物大面积提单产。

“这要求我们把重心放在单产提升上,从耕地、种子、农机装备等各个生产要素的优化、协同着手,提升农业生产效率。”胡冰川说,文件还对“推动粮食品种培优和品质提升”“促进适销对路、优质优价”等作出相关部署,鼓励各有关方面不断提升粮食质量,让好粮食卖上好价钱,在激发农民多种粮、种好粮积极性的同时,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

“巩固肉牛、奶牛产业纾困成果”“稳定发展蔬菜生产”“积极发展森林食品和生物农业”……文件对各相关产业的发展提出指引,推动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赵皖平表示,中国饭碗里装的不仅仅是粮食,肉蛋奶、果菜鱼、菌菇笋等都是美食。各地各部门应落实文件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推动产业行稳致远,让老百姓的餐桌更加丰富,吃得更安全、更加健康、更有营养。

近年来,随着气候变化等影响加剧,增强粮食生产抗灾夺丰收能力越来越重要。文件明确提出“强化农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南京农业大学金善宝农业现代化发展研究院研究员仇童伟表示,要从加强预警、提升硬件、完善机制三个层面入手,织密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实现精准研判与信息直达;补齐农田灌排、设施农业存在的硬件短板,增强农业抗灾韧性;健全跨部门协同、物资储备与灾后恢复机制,努力增强防灾减灾救灾效能。

强帮扶固基础,以乡村全面振兴带动农民增收

2025年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5年过渡期的最后一年,2026年是开展常态化帮扶的第一年。

“健全常态化帮扶政策体系”“提高监测帮扶精准性时效性”“提升产业和就业帮扶实效”“分层分类帮扶欠发达地区”……文件对实施常态化精准帮扶作出针对性部署。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研究院院长程国强表示,这些部署旨在构建长效机制,推动帮扶工作从阶段性安排向稳定性、规范性制度转型,确保政策连续稳定,为长久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

“要建立一个完整的工作体系,对可能出现的大范围、系统性返贫风险快速反应,及时应对。”程国强表示,同时也要对需重点帮扶或有特殊情况地区,在资金、政策等方面实施更精准的支持,“避免政策‘一刀切’和资源‘撒胡椒面’”。

“保护和调动农民务农种粮积极性”“培育壮大县域富民产业”“促进农民工稳岗就业”……文件的一系列部署,旨在让农民“钱袋子”鼓起来、精神头足起来。

有关专家表示,当前,务农收入仍是农民收入的基本盘,要打好政策“组合拳”,强化价格、补贴、保险等政策支持协同,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

作为乡村实际工作的切入点,乡村产业关联着脱贫攻坚成果的巩固、农民收入的增长。

“县域富民产业是农民就地增收的重要载体。”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钟钰说,要通过订单收购、股权分红、就近用工等,拓宽农民参与产业发展的渠道和方式,公平分享产业发展收益,实现产业强、农民富的良性循环。

宜居又宜业,因地制宜推进和美乡村建设

建设美丽家园、过上美好生活,是亿万农民的期盼和向往。文件部署因地制宜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强调“因地制宜完善乡村建设实施机制,分类有序、片区化推进乡村振兴”。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所长胡向东表示,我国农村地区广阔,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聚集程度、产业发展特色等有差异,这就要求各地根据当地资源禀赋发展产业、规划村庄建设。

胡向东认为,一些地方地理位置接近,又拥有同类型的产业或者资源禀赋能够互补,可以打破分散发展模式,进行资源整合,探索片区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当前,农村生活条件已有很大改善,但仍有不少短板弱项。文件要求,逐步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完备度、公共服务便利度、人居环境舒适度,加快补齐农村现代生活条件短板,创造乡村优质生活空间。

改善农村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提升教育、医疗、养老、托育等公共服务,解决农村改厕、垃圾围村等人居环境问题……一项项具体部署,聚焦解决农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胡向东表示,既要提升硬环境,也要改善软环境,让农民群众可感可及、得到实惠,满足农村居民就地过上现代文明富足生活的需求。与此同时,乡村更加宜居、生活更加便利,也会进一步吸引投资,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形成良性互动。

中央一号文件起草组成员表示,乡村振兴既要塑形,也要铸魂,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文件部署深入实施文明乡风建设工程,既要求丰富农村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持续繁荣乡村文化,又提出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等,逐步消除农村陈规陋习滋生蔓延的土壤。

深化农村改革,为乡村全面振兴增添新动力

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必须用好深化改革这个法宝。文件对强化体制机制创新进行部署,提出加快健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规范有序做好农村各类资源盘活利用、创新乡村振兴投融资机制、推动城乡要素双向流动等重要举措。

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当前,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相继到期。

中央财经大学不动产与自然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宋志红表示,文件提出全面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整省试点,妥善解决延包中的矛盾纠纷,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保持稳定、顺利延包,给农民群众吃下了“定心丸”,有助于稳定土地承包方、经营方的预期。

中央一号文件起草组成员表示,文件提出的系列举措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好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过程中面临的矛盾和问题。

在土地资源方面,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入市土地依法依规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乡村产业,激活农村土地资产价值;

在资金要素方面,持续创新乡村振兴投融资机制,加快完善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

在人才资源方面,要千方百计细化有含金量的政策举措,发展壮大乡村人才队伍,培育乡村产业带头人和乡村治理人才,为农创客发展乡村产业提供更好氛围环境,激发各类人才下乡服务和创业就业的意愿。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关键在党。文件聚焦建立健全党管农村工作的体制机制,从落实领导责任、强化基层基础、改进工作方法等方面,对党管农村工作作出专门部署。

“重农固本是安民之基、治国之要,绝不能忽视‘三农’工作的重要性。”中央一号文件起草组成员说,文件对强化乡村振兴责任制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目的就是要引导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深刻认识新时期“三农”工作的重要性,落实落细乡村振兴领导责任,把党的领导这个最大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转化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行动优势。

这位起草组成员表示,文件还提出了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等要求。今年农村基层组织将集中换届选举,要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优化村“两委”班子特别是带头人队伍,并充实和稳定农村基层一线力量,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三农”工作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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