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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第六师五家渠市(以下简称“师市”)政务信息,特编制了本指南,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wjq.gov.cn)“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

师市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师市行政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各团(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第六师办公室、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履职依据。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负责执行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简介。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领导组成,政府工作单位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3.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历年政府工作报告。

4.政府会议。主要包括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情况。

5.统计信息。主要包括统计公报和统计数据。

6.收费公开。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信息公开。

7.双公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公开。

8.政府采购。主要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政策法规(包括项目目录、标准)、交易信息(实施情况)等。

9.重大项目。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批准结果信息等。

10.脱贫扶贫。主要包括脱贫扶贫信息等。

11.公共卫生。主要包括公共卫生知识日常普及工作信息。

12.市场监管。主要包括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日常监管信息。

13.教育信息。主要包括义务教育招生方案、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学校情况、咨询方式等信息。

14.招录招聘。主要包括公务员招录和事业人员招聘信息。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有关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请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查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的形式

1.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

2.其他形式:互联网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务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师市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师市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师市或师市办公室的政务信息。

为有利于申请人方便快捷获取政务信息,根据师市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公开职责,由师市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涉及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请直接向师市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务信息,申请人请直接向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办公时间:10:0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685119

邮政寄送

收件人: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邮政编码:8313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提交

请登录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中“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二)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jq.gov.cn)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务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载体形式。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务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答复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务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务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务信息,可能危及政务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务信息。

(五)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由师市各部门答复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师市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六师五家渠市数据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各团镇、师市各部门的受理工作,转交、催办未经过师市受理机构的申请。

办公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1303号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10:00---14:00    15:3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685119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

20074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4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5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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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就《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十五五”规划》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6月17日电 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就《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十五五”规划》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

近日,国务院印发《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十五五”规划》,明确了“十五五”时期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思路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举措。为何印发规划?规划有哪些重点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17日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规划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十四五”时期,党中央坚持把就业工作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有效应对风险挑战,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为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十五五”时期,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支撑条件和基本趋势没有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完整产业体系优势、丰富人才资源优势更加彰显,将为高质量充分就业提供重要支撑。同时要看到,就业工作仍面临不少突出矛盾和问题,稳就业的压力始终存在,结构性就业矛盾持续显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方面,深入研判“十五五”时期就业的发展形势和阶段性特征,统筹谋划“十五五”就业工作的思路、目标及重大举措,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编制形成了规划。

问:规划有什么特点?

答:一是注重质量和规模并重。紧紧围绕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目标,既强调稳定和扩大就业规模,又注重提升就业环境、人岗匹配、劳动关系、权益保障等就业质量。

二是注重供给和需求匹配。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新变化,以破解结构性就业矛盾为着力点,针对性提出解决措施。

三是注重政府和市场协同。既强调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又强调通过产业发展促进就业,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

四是注重传统和新兴兼顾。既注重稳定传统劳动密集型行业就业规模,又强调扩大服务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就业容量;既要求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群体就业工作,又针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保障作了部署。

问:规划在目标设定上有哪些考虑?

答:规划充分衔接“十五五”规划建议和纲要,提出“十五五”时期就业保持总体稳定、高质量充分就业取得新进展的总体目标。具体实现以下目标:

就业机会更加充分。城镇就业稳定增长,失业水平有效控制,重点群体就业保持稳定,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就业环境更加公平。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进一步健全,促进劳动力、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得到有效治理。

就业结构更加优化。服务业吸纳就业作用进一步发挥,城镇就业占全部就业比重稳步提高,区域就业结构更趋合理,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

人岗匹配更加高效。现代化人力资源加快塑造,学科专业布局更加合理,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公共服务更加精准高效,技能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人力资源服务扩能提质,劳动力供给与产业发展需求匹配度显著提高。

劳动关系更加和谐。劳动就业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劳动用工更加规范,劳动报酬合理增长,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持续提升。

同时,设置了城镇新增就业、城镇调查失业率、城镇就业占全部就业比重等10项主要指标。

问:规划部署了哪些重点任务?

答:规划部署了九方面重点任务。一是强化宏观调控就业优先导向,增强宏观政策就业协同性,实施稳岗扩容提质行动,适应人工智能发展促进就业创业。二是加强产业和就业协同,稳定劳动密集型行业就业规模,扩大服务业就业容量,挖掘新兴领域吸纳就业潜能。三是加快塑造现代化人力资源,提高教育供给与人才需求匹配度,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四是拓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成才渠道,健全政策激励、服务保障、困难兜底、权益维护等全链条就业支持体系。五是加大对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力度,强化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帮扶。六是推动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拓宽发展渠道,强化公共服务,维护合法权益。七是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优质高效发展。八是加强劳动者就业权益保障,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保障平等就业权利。九是强化就业监测预警和风险应对,提升就业形势科学研判分析能力。

问:如何保障规划有效落实?

答:一是压实各方责任。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全过程各方面。充分发挥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协调机制作用,压实各地区、各部门的责任,加强统筹谋划,注重系统施策,增强工作合力,结合实际抓好规划任务落实。

二是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系统集成、协调联动、数字赋能、管理科学、法治保障的就业工作体系,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重视就业、支持就业的良好氛围。

三是强化监测评估。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估,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研究优化任务举措。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十五五”规划》答记者问

近期,国务院印发《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十五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日前,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起草编制、学习贯彻《规划》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规划》出台有什么背景和意义?

答:农业农村现代化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全局和成色,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底座。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深刻指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任务,反复强调没有农业农村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家现代化。

“十四五”时期,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取得重大成就,粮食产量跃上1.4万亿斤新台阶,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牢牢守住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的底线,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走深走实,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扎实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的坚实步伐,为稳大局、应变局、开新局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依然在农村,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亟需提升,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亟待完善,农业农村现代化相对滞后。“十五五”时期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夯实基础”必须补上“三农”领域短板弱项,“全面发力”必须破解制约“三农”发展难点堵点。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作出战略部署,“十五五”规划纲要作了系统安排。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持续深化对“十五五”时期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形势、目标、规律、路径的科学认识,对稳产保供、常态化帮扶、科技创新、农民增收、乡村振兴等领域开展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起草形成《规划》,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务院文件印发。制定《规划》,有利于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集聚各方资源力量,扎实做好“三农”工作,为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更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行动指南。

问:《规划》编制的主要思路是什么?在总体目标设定上有哪些考虑?

答:《规划》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为总抓手,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一体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统筹发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加快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推动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取得重大进展,为确保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提供基础支撑。

遵循总体思路,将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建议》稿和“十五五”规划纲要部署贯穿《规划》全文,统筹考虑发展基础、支撑条件、现实需要,围绕推动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取得重大进展,科学设置目标指标,提出到2030年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稳步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1.45万亿斤左右,粮食安全根基持续夯实;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不断提高,农业及相关产业增加值达到25.8万亿元;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巩固拓展,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更加完善;农业科技自立自强水平大幅提高,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取得重大突破,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7%;把农业建成现代化大产业取得重要进展,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城乡居民收入比持续缩小;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加快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完备度、公共服务便利度、人居环境舒适度逐步提高;城乡融合发展实现新突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升,农村改革扎实推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问:请介绍一下《规划》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一体设计、一并推进;农村现代化既包括“物”的现代化,也包括“人”的现代化,还包括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规划》遵循农业农村发展规律,立足国情农情,对“十五五”时期农业农村发展谋篇布局。

第一,《规划》提出了“十五五”时期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总体要求。明确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指标。

第二,《规划》部署了“十五五”时期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七方面重点任务。分领域部署重点任务和重大举措,其中前两部分体现坚决守牢粮食安全、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两条底线”,接着三部分侧重农业现代化,再一部分侧重农村现代化,最后体现政策效能和农村改革。

一是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顺应农业由产量主导向产量品质并重转变的趋势,落实统筹发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的要求,提出增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推进农产品供给结构优化和质量效益提升,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强化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全面增强农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农业对外投资和贸易合作质量等任务。

二是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落实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把常态化帮扶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实施的部署,提出精准做好监测识别,健全常态化精准帮扶政策体系,分层分类帮扶欠发达地区等任务,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

三是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顺应新一轮农业科技革命发展趋势,提出加强农业科技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推广水平,加快推进种业振兴,创制应用先进适用农机装备,推进人工智能运用和智慧农业发展等任务。

四是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着眼更好发挥产业、就业、创业带农增收作用,提出培育壮大乡村特色产业,推动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千方百计促进就业创业增收,多措并举扩大乡村消费,推进县域经济和城乡融合发展等任务。

五是加快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提出加强农业资源节约和生态保育,推行农业绿色生产方式,促进农业生态价值转化等任务。

六是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顺应乡村人口结构变化和村庄格局演变分化趋势,着力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完备度、公共服务便利度、人居环境舒适度,提出统筹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持续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加强乡村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等任务。

七是提高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效能。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提出完善农业农村投入机制,稳慎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现代农业经营服务体系,发展壮大乡村人才队伍等任务。

第三,《规划》明确了“十五五”时期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保障措施。包括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体制机制,健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强化实绩考核和监测评估等。

问:《规划》部署了哪些重要政策和任务举措,创新实施哪些工程项目?

答:《规划》基于对“十五五”时期农业农村趋势变化的前瞻研判,准确把握阶段性要求,注重目标任务和政策举措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提出一批针对性、操作性强的重要政策举措,谋划一批支撑性、引领性强的重大工程行动计划。

稳产保供方面,在确保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农业质量效益提升,提出合理优化粮食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增加营养、健康、风味农产品供给,更好满足特色改善型需求,促进农产品供需适配、结构优化、优质优价。同时,落实农产品既要保数量,也要保质量、保多样的要求,创新实施大食物开发工程,推动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满足人民群众食物消费和营养健康需求。

科技创新方面,把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首次提出培育壮大农业领域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着力推动智能设计育种、新能源农机、农业低空经济、农业生物制造、新型食品等更多先导性产业规模化发展,有针对性谋划实施农机装备高质量发展、农业生物制造提升、“人工智能+农业”等行动,支撑农业新质生产力发展。同时,注重政策支持保障,创新提出落实鼓励科技创新税收政策;落实涉农首台(套)、首批次应用政策,鼓励地方探索实施涉农首版次应用政策等。

乡村建设方面,着力解决乡村建设欠账较多问题,创新提出实施农村现代生活条件补短板工程,推动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创造乡村优质生活空间。围绕基础设施,既注重增量提升,提出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也注重存量盘活,提出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围绕公共服务,回应农民群众呼声和关切,提出稳步提高医保基金在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比例,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等政策举措,提升农村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围绕城乡融合发展,以县域为重要切入点,提出发展县域富民产业,加强县域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统筹,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稳步提高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比例,推动更多城市将符合条件的未落户常住人口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等政策举措。

要素保障方面,围绕多元投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提出健全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确保乡村振兴投入力度不断增强。围绕人才保障,坚持本土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对高素质农民、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农业农村高技能人才、乡村治理人才等作出部署,推动各类人才服务乡村,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问:如何抓好《规划》贯彻落实?

答: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是系统工程、战略任务,需要完善政策、健全机制、汇聚合力,把农业基础打得更牢,“三农”短板补得更实。下一步,我们将聚集资源要素、汇聚各方力量,重点抓好规划任务落实。

一是压实责任促落实。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农业农村发展各方面全过程,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提供根本保证。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坚持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强化乡村振兴责任制落实。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优化村“两委”班子特别是带头人队伍,培养储备后备力量。

二是健全机制促落实。“千万工程”蕴含的发展理念、工作机制、推进办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旺盛实践活力。要深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分类有序、片区化推进乡村振兴,因地制宜健全政策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发挥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引领作用,健全社会力量服务乡村振兴长效机制。

三是强化考核促落实。加强省级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完善考核方式,提高考核针对性和科学性,切实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同时,强化规划实施年度监测分析、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全过程管理,跟踪督促规划任务落实。


未来5年,你的城市将有这些新变化!

国务院日前印发《城市更新“十五五”规划》,明确了“十五五”时期城市更新工作的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和政策举措。未来5年,你的城市将有哪些变化?一起看——

建设“好房子”,调高层高、提高隔声性能

全链条提升住房标准、设计、材料、建造、运维水平,建设改造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

鼓励居民开展既有住房装修和局部升级改造,推广装配式装修和适老化、无障碍改造,应用性能优异的新型建材。

优化住房产品设计,完善户型功能,调高层高,提高隔声性能,提升装配式装修应用比例。

在新建、改造住宅项目中开展数字家庭建设,丰富数字家庭应用场景。

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11.5万个

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11.5万个。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改造对象范围,优先改造市政配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小区

重点对建成20年及以上的城镇住宅小区开展专项体检,聚焦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提升服务功能和环境品质实施针对性改造。

支持具备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

提升居住环境安全水平和品质。改造提升燃气、供水、排水、污水、热力、消防、道路等基础设施,结合实际推动入户管线、充电设施等建设改造。

因地制宜推进公共空间和配套设施适老化、适儿化、无障碍改造。

结合改造同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提高管理维护水平。

有序推进危旧房改造

对城市C、D级危险住房和非成套住房建档立卡并动态更新。用好中央补助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加快拆除改造D级危险住房,精准消除安全隐患。

改造城市、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C、D级危险住房,预制板房屋,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50万套(间)以上,基本消除已建档立卡的D级危险住房安全隐患

支持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探索可持续运营模式。

优先支持资源枯竭城市实施危旧房改造等项目

稳步推进预制板房屋治理改造和地震易发区房屋抗震加固

加强建筑保温材料管理。

稳步推进城中村更新改造

采取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等多种方式,对群众需求迫切、城市安全和社会治理隐患多的城中村优先实施改造

严格落实“一项目两方案”,做到征收补偿到位、项目资金平衡

加强安置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确保合理工期和建设质量。

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推动“物业服务进家庭”,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健康、助残等领域延伸。

围绕设施设备维护、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客服响应等,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整治物业服务领域突出问题,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完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政策,健全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加快实施燃气、供水、排水、污水、热力等老旧管网更新改造

实施城市地下管网和综合管廊建设改造。开展城市地下管网体检,加快实施燃气、供水、排水、污水、热力等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因地制宜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建设改造城市地下管网约77万公里,其中燃气管网约20万公里、排水管网约17.5万公里、供水管网约17.5万公里、污水管网约10万公里、供热管网约12万公里。

推进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优化燃气设施布局,加强上游供给。

推进供水设施更新改造,提高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能力。

完善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健全洪涝联排联调机制。

深入实施城镇供热“温暖工程”,推动老旧供热管网和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有序推进供热计量改造。新增供热能力约5万兆瓦。新增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面积2亿平方米。

建设完整社区,完善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5000个社区实施完整社区建设改造。

完善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逐步补齐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短板

完善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推动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扩围升级。

加强社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优化提升公共活动场地、公共绿地和慢行系统,因地制宜增设健身休闲运动场所,推进社区服务智能化。

老旧街区厂区改造提升,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

实施1500个老旧街区厂区(含历史文化街区)改造提升。

改造提升老旧商业街区、生活街区,完善功能布局,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优化交通组织,提升公共空间品质,丰富文商旅体展等融合业态,创新沉浸式体验等多元消费场景。

实施老旧交通枢纽与周边街区一体化更新改造。

推动老旧厂区功能转换,完善厂区及周边配套设施,优化景观环境,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盘活利用闲置低效厂区、厂房和设,植入新业态新功能。

鼓励以市场化方式推动老旧厂区改造提升。

提升城市公共服务品质

充分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和低效用地,优先补齐民生领域公共服务设施短板。

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建设改造托育服务设施,发展普惠托育和托幼一体化服务

完善全民阅读设施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新型公共文化空间。

建设改造“小而美”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推动乒乓球等群众喜爱的运动项目进社区、进公园,举办群众身边的赛事活动。

整治提升背街小巷环境,开展小微公共空间改造,加快公共场所适老化、无障碍环境建设改造,建设儿童友好空间。

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

优化城市快速路立交和出入口设置,改造瓶颈路段和节点,完善次支路网,实施道路微循环改造工程。

严格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推动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一体化改造。

优化城市货运网络规划设计,健全分级配送设施体系。

实施老城区停车补短板行动,鼓励建设集约化停车设施,推进停车设施建设改造,按规定配建充电设施。

持续开展人员密集区域停车综合治理行动

修复城市生态系统

改造提升城市公园绿地2万公顷,完善各类配套服务设施,提升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

充分利用城市闲置低效用地、边角剩余空间和附属绿地等,新增口袋公园1.5万个

建设改造城市绿道2万公里,健全绿道网络体系。

持续深化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强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建设排污口分级分类监管体系。

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

保护修复城市湿地,因地制宜推进渠化河道改造,建设幸福河湖、美丽河湖。

统筹推进城市噪声等污染治理。

结合地方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完善城市绿地系统,推动公园绿地开放共享,加强古树名木保护。


“十五五”高质量推进城市更新有了“路线图”“任务书”

新华社北京5月28日电 题:“十五五”高质量推进城市更新有了“路线图”“任务书”

新华社记者 王优玲

城市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载体、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空间。国务院日前印发《城市更新“十五五”规划》,明确了“十五五”时期城市更新工作的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和政策举措。

我国城镇化正从快速增长期转向稳定发展期,城市发展正从大规模增量扩张阶段转向存量提质增效为主的阶段。“规划以专章的形式,对‘十五五’时期建立城市更新政策体系作出具体安排,明确了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的‘路线图’‘任务书’。”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王凯说。

规划提出,到2030年,城市更新行动取得重要进展,城市开发建设方式转型初见成效,安全发展基础更加牢固,服务效能不断提高,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新旧动能加快转换,文化遗产有效保护,风貌特色更加彰显,治理水平大幅提高,城市成为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空间。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理事长杨保军表示,规划全面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十五五”规划纲要,以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为目标,涵盖“一个优化、六个建设”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要准确把握、系统谋划、整体推进。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郑德高说,规划落实“十五五”规划纲要相关目标和任务,并设定明确预期指标,“十五五”期间城镇危旧房改造50万套(间)、城中村改造4000个,完成城市地下管网改造36.5万公里,存量应急避难场所改造5万个,城镇房屋基础信息数字化率达95%以上。以可量化、可考核的目标任务,为各地抓实安全韧性建设划定硬标准、明确路线图。

规划提出了培育壮大城市发展新动能,营造高品质城市生活空间,推动城市发展绿色低碳转型,增强城市安全韧性,促进城市文化繁荣发展,提升城市治理能力水平等6方面23项重点任务。

城市更新是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多部门持续出台城市更新规划、土地、投融资等配套政策。中央财政支持50个城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29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和152个县级市开展城市体检,在多个城市试点探索城市更新方法路径。4省20市出台城市更新条例,250市出台指导性文件,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

“十四五”期间,我国累计改造老旧小区24万个,加装电梯12.9万部,增设停车位340多万个、养老托育等社区服务设施6.4万个;建设改造城市供水、燃气、供热等地下管网100万公里;打造“口袋公园”1.8万多个、城市绿道2.5万公里……城市人居环境质量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郑德高表示,规划从建设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四个空间层次,对“十五五”营造高品质城市生活空间作出全面部署,由点及面、分层推进、系统集成,推动创造更安全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更优美宜人的城市环境。

同时,规划提出了7方面政策举措,包括健全城市更新实施机制,构建可持续的城市建设运营投融资体系,更大力度支持盘活存量土地,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构建多主体协同参与机制,健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强化科技人才支撑作用。

王凯表示,要强化政策制度的系统性和落地性。“十五五”期间要进一步丰富规划、土地、财政、金融、审批、法治、标准、科技、人才等全链条配套政策,持续优化和完善适应城市内涵式发展的政策制度,为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制度保障。要在建立政策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打通落地实施的“最后一公里”,明确各项政策制度的操作路径,确保可落地、可实施,以制度化、规范化保障城市更新行稳致远。

“步入‘十五五’新阶段,要全面落实规划部署,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城市更新工作在新起点上稳中求进、提质增效,为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提供坚实基础。”杨保军说。


促进未落户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国务院发文→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提出由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逐步消除基本公共服务与户籍挂钩因素,促进未落户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关于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社保医保、就业服务等,一起来看——

加强随迁子女教育保障

●学龄人口流入多的城市政府做好存量学位资源挖潜和整合利用,按需新增学位,巩固提升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位比例。

●对暂时无法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的随迁子女,常住地政府切实落实购买学位责任,减轻随迁子女家庭的教育支出负担。

●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因常住地变化或父母工作调动等需要转学的,常住地政府按规定予以保障。

●着力提高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初中比例,九年一贯制学校校内直升政策对随迁子女、当地户籍学生同等对待。

●落实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对家庭经济困难随迁子女应助尽助。

●推动将随迁子女纳入常住地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公共服务范围。

●落实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常住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

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

●推动更多城市将稳定就业居住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推行按就业居住年限、住房困难程度确定保障对象、保障方式、保障标准、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

●采取实物保障、货币补贴等多种方式,在合理轮候期内对符合条件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予以保障。

●统筹中央和地方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对相应公租房筹集任务予以支持。

●加强公租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衔接。

●稳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健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制度

●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大力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引导支持各类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健全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研究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措施,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扩大到更多地方和平台企业。

●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稳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巩固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成效。

加强常住地基本医疗保障

●加力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超大特大城市等各类城市切实保障外地户籍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等在常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各地对持居住证参保人员按照户籍人口相同标准给予财政补助,巩固扩大参保覆盖面。

●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提升异地就医备案管理和结算报销可及性、便利性。

●各地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

●加快推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本统一,促进参保地、就医地价格项目和支付方式衔接。

强化就业基本公共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常住人口依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落实就业援助政策。

●将基层就业公共服务融入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范畴,在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中落实。

●做好未落户自主创业人员创业扶持,按规定给予融资对接、场地提供、开业指导、税费减免等支持。

●引导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加强与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成人学校等合作,对农民工等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提升实用型专业技能。

●支持农民工参与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技能人才评价,引导企业对技能人才实行岗位薪酬与岗位价值、技能等级双挂钩。

●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建设就业技能提升培训设施。

完善兜底性基本公共服务

●逐步将未落户常住人口纳入常住地儿童关爱、养老助老、社会救助、扶残助残等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放开放宽户籍限制。

●支持流动儿童融入城市,推动各地出台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促进流动儿童均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

●对在城镇稳定就业居住期间发生生活困难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加强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做好社会救助与失业保险等政策衔接。

●完善临时救助政策,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的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促进残疾人中的困难群体和劳动者在常住地就近平等享有扶残助残、就业创业等基本公共服务。

●探索加强户籍地、常住地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协作配合。

司法部负责人就《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5月19日电 题:司法部负责人就《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第838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修订背景。

答:行政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于2001年制定、2017年修改,在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提高政府立法质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加强立法规划和立法审查作出重要部署,修改后的立法法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需要细化落实,行政法规制定工作实践积累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有待总结上升为法律制度。为此,有必要修订条例。

问:条例在完善行政法规制定工作总体要求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此次修订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完善了行政法规制定工作总体要求:一是明确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完善工作原则,明确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注重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建设法治政府;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三是总结急用先行立法经验,规定对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急需、人民群众迫切期盼,调整范围单一、有关方面没有较大争议的行政法规,应当快速响应,优化工作方式,加快相关立法工作。

问:条例在进一步加强立法统筹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进一步加强立法统筹,此次修订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完善相关制度:一是完善申请立项要求,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报送实践所需、立法时机成熟的立项申请。二是强化立法计划统筹,要求国务院法治部门结合立法项目的成熟程度、紧迫程度,突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三是强化立法计划落实,要求起草部门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计划,落实前置评估机制;国务院法治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统筹推进立法工作计划落实。

问:条例在健全行政法规制定工作制度机制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此次修订条例主要从以下方面健全行政法规制定工作制度机制:一是完善起草要求,明确起草行政法规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要求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以及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二是加强评估论证,明确起草行政法规应当加强立法时机、立法预期实施效果等的评估,并与宏观政策取向保持一致,注重为基层减负;起草部门报送送审稿时,应当说明风险评估及防范应对措施。三是加强政府立法审查,规定国务院法治部门完善政府立法审查制度,提高审查质效;认为送审稿中涉及合宪性问题的,应当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

问:条例在适应改革需要方面作了哪些完善?

答:此次修订条例注重立法适应改革需要:一是明确工作要求,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二是健全行政法规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制度,明确因改革发展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部分规定的,要及时评估论证,并根据情况修改或者恢复施行有关规定。三是完善清理工作程序,明确国务院法治部门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报国务院同意后组织开展行政法规清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行政法规清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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