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政府网站年度报表

依申请公开

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第六师五家渠市(以下简称“师市”)政务信息,特编制了本指南,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wjq.gov.cn)“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

师市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师市行政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各团(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第六师办公室、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履职依据。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负责执行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简介。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领导组成,政府工作单位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3.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历年政府工作报告。

4.政府会议。主要包括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情况。

5.统计信息。主要包括统计公报和统计数据。

6.收费公开。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信息公开。

7.双公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公开。

8.政府采购。主要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政策法规(包括项目目录、标准)、交易信息(实施情况)等。

9.重大项目。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批准结果信息等。

10.脱贫扶贫。主要包括脱贫扶贫信息等。

11.公共卫生。主要包括公共卫生知识日常普及工作信息。

12.市场监管。主要包括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日常监管信息。

13.教育信息。主要包括义务教育招生方案、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学校情况、咨询方式等信息。

14.招录招聘。主要包括公务员招录和事业人员招聘信息。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有关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请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查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的形式

1.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

2.其他形式:互联网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务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师市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师市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师市或师市办公室的政务信息。

为有利于申请人方便快捷获取政务信息,根据师市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公开职责,由师市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涉及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请直接向师市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务信息,申请人请直接向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办公时间:10:0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685119

邮政寄送

收件人: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邮政编码:8313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提交

请登录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中“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二)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jq.gov.cn)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务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载体形式。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务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答复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务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务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务信息,可能危及政务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务信息。

(五)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由师市各部门答复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师市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六师五家渠市数据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各团镇、师市各部门的受理工作,转交、催办未经过师市受理机构的申请。

办公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1303号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10:00---14:00    15:3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685119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

20074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4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5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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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关于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评文件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5月13日-2026年5月19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4-5672605

通讯地址:新疆五家渠市行政楼103号办公室

邮编:8313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承诺文件

1

五家渠新宝隆包装技术开发有限公司36000/小时无菌灌装生产包装及制成品生产项目

第六师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园租赁现有910#厂房

五家渠新宝隆包装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金正禾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水清清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拟在第六师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园租赁现有910#厂房,其中9#厂房主要布设36000/小时无菌灌装生产线,并设置原料库、成品库、品控室、拆包间及办公区;10#厂房主要布设瓶坯生产线年产0.9亿只瓶坯及外盖帽生产线年产1亿只外盖帽,同时配套相关设施。项目总投资5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2万元,占总投资的0.76%

施工期加强设备安装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及施工作业扬尘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场地定期洒水,生活污水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无施工废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限值;妥善处理固体废物。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14/小时天然气锅炉,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装置处理后由12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20mg/m3、二氧化硫≤50mg/m3、烟气黑度≤1级),氮氧化物满足《--区域兵团重点师市大气环境整治2024年实施方案》中限值要求(氮氧化物≤50mg/m3;注塑、吹瓶工序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活性炭吸附/脱附+蓄热式催化燃烧”一体化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60mg/m3)。加强生产车间管理,物料密闭输送,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量,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4.0mg/m3)。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依托新疆宝隆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为加药沉淀+水解酸化+接触氧化二次沉淀,处理规模80m3/d)处理后排入园区下水管网,进入五家渠梧桐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废水、锅炉排污水、软水制备废水直接排入下水管网,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最终进入五家渠梧桐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震、消声以及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活性炭废润滑油收集后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废催化剂由厂家定期回收处置,不在厂区贮存,危险废物的储存、转移、运输等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等相关要求废包装材料、不合格瓶坯收集后外售处置,废RO膜由厂家定期回收处置,糖渣、废纱布以及少量废抹布和手套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生活垃圾在厂内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对废气处理设施、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与维护,防止因事故发生导致的环境污染。



2

新疆鹏宇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人防设备

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

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兵团新型建材工业园区

新疆鹏宇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祥达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碳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兵团新型建材工业园区建设人防防护门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人防防护门生产线一条,并配套建设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年产人防防护门2500樘。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0万元,环保投资所占比例1.83%

(一)施工场地定期洒水,采取围挡,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生活污水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和管理,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标准;妥善处理固体废物。

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喷漆、晾干均处于密闭车间内,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负压收集后经一套化学纤维过滤棉+沸石分子筛转轮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最终1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

钢材切割、半成品打磨过程在封闭车间固定点位进行,切割、打磨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进行处理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通过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喷漆、晾干工序未捕集到的废气以无组织形式在厂房内排放,厂界颗粒物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可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小时平均浓度值6mg/m3,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挥发性有机物0.0474t/a,倍量替代指标:挥发性有机物0.0948t/a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餐饮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梧桐污水处理厂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96)三级标准。

)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减技术,门窗隔声、生产设备合理布局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昼间65dBA)、夜间55dBA))。

)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机油、废漆渣、废化学纤维过滤棉、废原料桶、废切屑液、废沸石分子筛及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区及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满足《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相关要求。切割边角料、废铁屑等一般固体废物,收集后暂存在一般固废暂存间,外售处理一般固废暂存间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在厂内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环境风险和火灾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3

第六师地下水压采水源替代工程

106团)

106

第六师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新疆泽惠广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碳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第六师地下水压采水源替代工程(106团),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渠道工程、管道工程和泵站工程三部分,具体如下,渠道工程:新建斗渠2条,总长2.268km;新建扬水站进水渠2条,长0.085km;渠道工程总长2.353km,配套渠系建筑物8座(水闸4座、盖板涵4座)。管道工程:新建输水管道两条(2连新地片区9.69km,家庭农场片区40.39km),总长50.08km;配套管道建筑物217座,包括闸阀井28座、流量计井17座、进排气阀井48座、排水井10座、消能井15座、镇墩92座,以及顶管穿越柏油路5处、顶管穿越河道2处。泵站工程:新建水泵站8座,包括一级加压泵站2座(家庭农场片区2连新地片区各1座)、二级田间加压泵站6座(每个片区各3座)。配套离心泵10台、变压器10台、沉沙池8座。项目总投资122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4万元,环保投资所占比例1.09%

(一)加强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施工场地配备洒水车,定期洒水降尘;临时堆土及砂石料采用防尘网苫盖;混凝土拌和系统全封闭,搅拌仓顶部设布袋除尘器;粉状材料密闭运输和储存;运输车辆加盖篷布、限速行驶,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施工机械和运输工具,加强维护管理,保证尾气达标排放

(二)落实施工期水环境保护措施。车辆机械冲洗废水和混凝土拌和养护废水,经临时防渗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或混凝土拌和,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化粪池处理后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 654275-2019)表2B级限值后用于周边植被绿化施肥。

(三)加强施工期噪声污染控制。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减少运行噪声,同时对振动大的机械设备使用减振机座降低噪声,严格操作规程,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工作时间及施工车辆运输路线,行驶时限速,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

)做好施工期固体废物处置工作。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尽可能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统一运送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存放,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理,工程竣工后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认真落实生态恢复和生态补偿措施。优化施工工程布置方案,在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占地面积,采取围栏、彩带围护等措施限定工程占用与扰动范围,做好施工组织,尽量使用既有场地,减轻工程建设对植被的破坏。工程后期及时做好工程开挖面、施工迹地等临时占地的生态恢复工作。

)项目完工进入运行期后,应当制定定期巡护制度,对工程沿线进行巡护,加强运营期管理,确保施工期生态恢复措施有效落实,达到生态恢复的效果。



4

第六师新湖农场雀尔沟防洪堤加固

项目

途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大丰镇,终点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

第六师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乌鲁木齐天泓润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碳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雀尔沟防洪堤加固工程,起点位于第六师新湖农场范围内,途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大丰镇,终点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理长度16.10km对应河道桩号58+000.00-74+104.94,其中全断面防护2段,长度4.68km;单侧防护2段,长度6.05km;土堤加固1段,长度1.52km。左岸堤顶设置砂砾石巡堤路13.77km。设置纳洪口1处、汇入口1处。建设河道流量监测设施2处、监控设施6。治理河段防洪标准10年一遇,工程级别Ⅴ级,堤防级别为5级,防护等级为Ⅳ等设计洪峰流量为48.75~51.14m3/s。项目总投资387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5.36万元,环保投资所占比例1.43%

(一)加强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施工期必须严格按照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做好防尘措施,对易起尘的临时堆土、运输土石方等采取密闭式防尘布(网)进行苫盖。严禁焚烧包装物、可燃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施工机械与运输车辆应选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型号,大型柴油车辆须加装尾气净化器,确保尾气达标排放。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严禁施工废水乱排、乱流污染地表水体及周围环境;施工现场临时设置防渗厕所,生活污水收集后定期由吸污车清运至新湖农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加强施工期噪声污染控制。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减少运行噪声,同时对振动大的机械设备使用减振机座降低噪声,严格操作规程,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工作时间及施工车辆运输路线,行驶时限速,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

(四)做好施工期固体废物处置工作。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尽可能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统一运送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存放,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理,工程竣工后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五)认真落实生态恢复和生态补偿措施。优化施工工程布置方案,在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占地面积,采取围栏、彩带围护等措施限定工程占用与扰动范围,做好施工组织,尽量使用既有场地,减轻工程建设对植被的破坏。工程后期及时做好工程开挖面、施工迹地等临时占地的生态恢复工作。

)项目完工进入运行期后,应当制定定期巡护制度,对工程沿线进行巡护,加强运营期管理,确保施工期生态恢复措施有效落实,达到生态恢复的效果。




5

第六师103团2025年5连7连末级系建设项目

第六师103202557

第六师103团蔡家湖镇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新疆润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碳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第六师103202557连末级渠系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改建5连十四支渠2796.24m,改建7连十五分支渠1770.48m,配套24座渠道建筑物(全部改建),其中水闸14座、涵洞3座、机井汇流池6座、倒虹吸下游连接段1座。项目总投资39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万元,环保投资所占比例5.8%

(一)加强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施工期必须严格按照“六个百分百”要求做好防尘工作;对易起尘的临时堆土、运输过程中的土石方等采取密闭式防尘布(网)进行苫盖,使用商品砼和预制件;粉状料均通过密闭车辆运输,沙石料运输通过洒水及加盖篷布等措施,路面定期洒水,有效抑制扬尘。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施工机械和运输工具,加强维护管理,保证尾气达标排放。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对施工期废水的排放进行严格管理,严禁施工废水乱排、乱流污染水体及周围环境;仅产生少量混凝土养护废水,自然蒸发;施工现场不设置生活营地,项目区内无生活污水产生。

(三)加强施工期噪声污染控制。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减少运行噪声,同时对振动大的机械设备使用减振机座降低噪声,严格操作规程,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工作时间及施工车辆运输路线,行驶时限速,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

)做好施工期固体废物处置工作。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后清运至五家渠市建筑垃圾填埋场,少部分弃土用于渠堤边坡平整处置;生活垃圾由各施工区设置的垃圾箱收集并及时清运至六师103团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竣工后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认真落实生态恢复和生态补偿措施。优化施工工程布置方案,在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占地面积,采取围栏、彩带围护等措施限定工程占用与扰动范围,做好施工组织,尽量使用既有场地,减轻工程建设对植被的破坏。工程后期及时做好工程开挖面、施工迹地等临时占地的生态恢复工作。

)项目完工进入运行期后,应当制定定期巡护制度,对工程沿线进行巡护,加强运营期管理,确保施工期生态恢复措施有效落实,达到生态恢复的效果。



        6

新疆上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0万箱食品包装餐饮具产品项目

第六师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工业园区北二西街188

新疆上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瑞可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水清清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一、第六师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工业园区北二西街188,租赁现有厂房,建设年产80万箱食品包装餐饮具产品项目(一期工程)。项目总占地面积4450m2主要建设内容为:布置1座生产车间,主要生产设施为PP塑料杯生产线,配套1座办公楼及其他附属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40万箱PP塑料杯项目一期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9万元,环保投资所占比例1.97%

(一)项目租赁现有厂房进行生产,不新增土建工程,施工期为人工组装安装设备,全部施工均在生产车间内,合理安排施工计划,生活污水经市政管网排入五家渠梧桐污水处理厂。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挤出、压延、成型和印刷工序等产生的有机废气(主要为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引入“活性炭吸附/脱附+蓄热催化燃烧装置”一体化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粉碎不合格品和废边角料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主要为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DA001排气筒非甲烷总烃、DA002排气筒颗粒物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60mg/m3、颗粒物20mg/m3

挤出、压延、成型、印刷等工序未收集的非甲烷总烃废气,粉碎工序未收集的粉碎粉尘,通过车间规范操作、厂房密闭等方式后,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1h浓度平均值≤6.0mg/m3,监测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表9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4.0mg/m3、颗粒物1.0mg/m3),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中表1二级排放限值(≤20无量纲)。

本项目污染物排放量为:非甲烷总烃2.5531t/a、颗粒物0.0006t/a。倍量替代指标:非甲烷总烃5.1062t/a、颗粒物0.0012t/a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车间地面拖地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循环冷却废水经总排口通过市政管网进入五家渠梧桐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五家渠梧桐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安装减振垫,设置围护等措施;定期维护设备,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厂区禁止鸣笛。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转印膜、废UV灯管、废油墨桶、废抹布、废乙醇桶、废活性炭和废催化剂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不合格品经粉碎机粉碎后外售;纯水制备系统产生的废滤料、废活性炭、废滤芯、废反渗透膜定期更换后由供应厂家回收处理;废包装材料定期出售给回收利用公司;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环境风险和火灾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7

自保温砌块、装配式建筑材料建设项目

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工业片区

新疆嘉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博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水清清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工业片区,租赁新疆豫鑫特种材料耐火股份有限公司厂房,建设自保温砌块、装配式建筑材料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自保温砌块生产线2条,配套建设其他原料仓桶、板框压滤机。建成后年产5万立方米自保温砌块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2万元,占总投资的3.10%

施工期加强设备安装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及施工作业扬尘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场地定期洒水,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施工机械、车辆清洗废水经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排污沟收集,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施工现场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全部排入化粪池,定期拉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标准;妥善处理固体废物。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6个水泥筒仓,6个粉煤灰筒仓,2个矿料筒仓装卸料过程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配套的仓顶除尘器处理后,经仓顶排气筒(DA001-DA014)排放,排放高度均为15mDA001-DA014排气筒颗粒物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3)。湿法切割、湿法搅拌粉尘,厂区道路运输粉尘和叉车转运过程、成品打包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采取厂房密闭,洒水降尘、车辆限速、地面冲洗、定期清扫堆场等措施后,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0.5mg/m3)。

项目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0.0196/倍量替代指标:颗粒物0.0392/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经压滤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与生活污水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五家渠梧桐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购低噪声设备,采取安装减振垫,设置围护等措施;定期维护设备,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厂区禁止鸣笛。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机械维修产生的废矿物油暂存于新建的危废贮存库,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储存、转移、运输等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等相关要求;废包装材料(包装纸箱、包装袋等),经收集后厂家回收;切割边角料、残次品、污泥集中收集后委托具备相应一般固体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布袋除尘器产生废布袋,收集后厂家回收处置。

)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8

油基钻井液和水基钻井液配置及仓储、普通货物仓储项目

第六师红旗农场工业聚集区

新疆克拉玛依市迪马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金正禾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碳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拟在第六师红旗农场工业聚集区建设油基钻井液和水基钻井液配置及仓储、普通货物仓储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5座仓储厂房,其中1座油基钻井液仓储池厂房,1座油基卸浆池,建设撬装式仓储罐区,设置撬装式仓储罐48部,购置50余部撬装式仓储列车罐、10部罐式运输车辆,配套建设办公楼及生活区;本项目仅为钻井液的储存,不涉及钻井液的过滤、除杂和配制。项目总投资2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46万元,占总投资的5.62%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措施。采取设置硬质围挡、物料覆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车辆冲洗、渣土密闭运输,加强洒水降尘、严禁大风作业、使用商品混凝土及清洁燃油设备等扬尘管控方式减少大气污染;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由吸污车拉运至污水处理厂;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设备,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管理,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的工作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限值;妥善处理固体废物。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油基钻井液暂存于地下储存池,采用负压密闭厂房,油基钻井液储存池呼吸废气采用负压集气罩收集,经1套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0kg/h)。运输粉尘废气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油基钻井液装卸无组织废气,厂界废气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颗粒物1.0mg/m3,非甲烷总烃4.0mg/m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10mg/m3、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30mg/m3

本项目污染物排放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781t/a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吸污车拉至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车间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含油抹布和手套、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在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废催化剂每次更换由厂家带走。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须满足《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生活垃圾在厂内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从运输、储存、应急设施和管理制度方面系统构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环境风险和火灾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的公示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现将近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受理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5月7日-2026年5月12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4-5672605

通讯地址:新疆五家渠市行政楼10楼3号办公室

邮编:8313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受理日期

1

五家渠新宝隆包装技术开发有限公司36000瓶/小时无菌灌装生产包装及制成品生产项目

第六师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园租赁现有9、10#厂房

五家渠新宝隆包装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金正禾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水清清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026.5.7

2

新疆鹏宇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人防设备

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

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兵团新型建材工业园区

新疆鹏宇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碳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祥达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6.5.7

3

第六师地下水压采水源替代工程

(106团)

106团

第六师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新疆泽惠广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碳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2026.5.7

4

第六师新湖农场雀尔沟防洪堤加固

项目

途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大丰镇,终点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

第六师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乌鲁木齐天泓润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碳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2026.5.7

5

第六师103团2025年5连7连末级渠系建设项目

第六师103团2025年5连7

第六师103团蔡家湖镇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新疆润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碳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2026.5.7

6

新疆上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0万箱食品包装餐饮具产品项目

第六师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工业园区北二西街188号

新疆上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瑞可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水清清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026.5.7
          7

自保温砌块、装配式建筑材料建设项目

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工业片区

新疆嘉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博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水清清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026.5.7
          8

油基钻井液和水基钻井液配置及仓储、普通货物仓储项目

第六师红旗农场工业聚集区

新疆克拉玛依市迪马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金正禾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碳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2026.5.7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关于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关于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评文件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4月24日-2026年4月30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4-5672605

通讯地址:新疆五家渠市行政楼10楼3号办公室

邮编:8313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承诺文件

1

五家渠鸿宇日用杂品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新建项目

第六师103团6连

五家渠鸿宇日用杂品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新疆润水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碳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拟在第六师103团6连建设烟花爆竹储存仓库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3栋1.3级烟花爆竹仓库,面积均为950m2,分为两个防火分区,限药量为20000kg;1栋1.1-2级烟花爆竹仓库,面积为396m2,限药量为7000kg,建设1座300m3地下式消防水池、1座400m3地下式事故池,建设辅助用房、值班室、危险废物贮存库,配套消防、防雷、防静电、监控视频等安全设施。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55.71万元,占总投资的2.8%。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场地设硬质围挡及喷雾降尘,外立面密目网封闭;土方作业择时分区、洒水喷淋,完成面及时覆盖;主要道路及物料区硬化、洒水、清扫、覆盖或密闭;车辆密闭运输、出场冲洗、限速,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场区洒水降尘,不外排;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和管理,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限值;妥善处理固体废物。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时清扫车辆进场道路,定时洒水降尘,降低道路地面扬尘,确保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颗粒物:1.0mg/m3)。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由罐车拉运至第六师103团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加强运营管理,采取严格控制场内车辆行驶速度,禁止鸣笛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项目产生的过期、残次烟花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进行收集管理,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最终交由有资质的部门或单位组织销毁、处置;废弃包装袋收集后外售利用,化粪池污泥清掏后还田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后清运处理。

(六)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环境风险防范置于首位,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161-2022)及《报告表》要求,落实仓库防火防爆间距、防雷防静电、监控报警等安全设施;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事故状态下消防废水能全部有效收集于事故池内,严禁外排,防止环境风险和火灾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关于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关于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评文件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4月20日-2026年4月24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4-5672605

通讯地址:新疆五家渠市行政楼10楼3号办公室

邮编:8313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承诺文件

1

五家渠惠润畜牧养殖科技有限公司

生态循环农业项目

第六师共青团农场1连

五家渠惠润畜牧养殖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瑞可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碳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一、拟在第六师共青团农场1连建设生态循环农业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35356.94m2,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设猪圈舍8栋、堆粪场1座、厌氧氧化塘2座,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年存栏生猪约1万头,年出栏商品猪2万头。项目总投资3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480万元,占总投资的12.63%。

(一)施工场地定期洒水,采取围挡,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施工废水经沉淀后用于道路洒水降尘;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和管理,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限值;妥善处理固体废物。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圈舍、堆粪场及固液分离间采取喷洒除臭剂等除臭措施;黑膜池恶臭采取覆膜密闭、黑膜池外围定期喷洒除臭剂,进一步减少臭气的排放。确保厂界NH3、H2S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新改扩建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2017-2020)相关要求,粪污水经“固液分离+黑膜池”无害化处理后,灌溉季节用于周边农田施肥,非灌溉季节在黑膜池储存,液体粪污全部还田综合利用。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对可能造成地下水环境影响的区域,严格执行《报告书》提出的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其中猪舍、厌氧氧化塘、粪污治理区、场区污水管网区、进场消毒区、危险废物贮存点等应达到重点污染防渗区标准;饲料库房应达到一般防渗区标准;办公生活区及场内道路进行一般地面硬化。设置地下水污染监控井,定期开展地下水监测。

(五)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采取基础减振、隔声、合理布局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六)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兽用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进行收集管理,经分类收集至医疗废物暂存间内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病死猪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猪粪集中在堆粪场,腐熟发酵达到无害化标准后还田,应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中的要求;沼气净化过程产生的废脱硫剂由厂家回收,不在厂区贮存;污泥定期清掏,经固液分离间固液分离后,运至堆粪场发酵堆肥后外售还田;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七)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环境风险和火灾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2

立邦新型材料新疆区域生产基地一期项目

兵团新型建材工业园区工一路3号附7号厂房

立邦新型材料(新疆)有限公司

新疆水木绿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碳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拟租赁兵团新型建材工业园区工一路3号附7号厂房建设乳胶漆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乳胶漆自动化生产线一条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新型环保高性能乳胶漆10万吨。项目总投资4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5万元,环保投资所占比例2.26%。

(一)施工场地定期洒水,采取围挡,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生活污水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和管理,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标准;妥善处理固体废物。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粉料中间罐呼吸废气经顶部脉冲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接入连接管道,与生产线工艺废气收集后,一并进入1套“滤筒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终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有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20mg/m3、非甲烷总烃60mg/m3)。

生产线保持密闭,密闭液态缸内全部连接抽风管,工作状态下抽风管常开,缸内呈常温微负压状态,原辅料均由管道密闭输送,厂界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非甲烷总烃4.0mg/m3),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可满足《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中表B.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0.1073t/a,颗粒物0.112t/a。倍量替代指标: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0.2146t/a,颗粒物0.224t/a。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设备清洗废水经沉淀池絮凝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五家渠梧桐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车间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活性炭、废化学品包装材料内衬、废机油、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废试剂、废试剂瓶(沾染化学试剂的)及废样品、废检验手套、衣物、检验废液等危险废物采用专用容器盛放,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须满足《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废旧包装材料、废滤网、废渣等一般固废统一收集在一般固废暂存场后,外售处理;除尘灰回用于生产;沉淀污泥定期拉运至污水处理厂。一般固废暂存场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在厂内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六)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环境风险和火灾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3

年出栏贰万头商品猪规模养殖厂项目

第六师新湖农场24连

新疆新瑞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金正禾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碳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拟在第六师新湖农场24连建设年出栏贰万头商品猪规模养殖厂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92547.13m2(138.82亩),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养殖圈舍12栋,分别建设1座干湿分离间、厌氧发酵池、堆粪场、集粪池,2座沉淀池,配套建设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年存栏1万头生猪,年出栏2万头生猪。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430万元,占总投资的14.3%。

(一)施工场地定期洒水,采取围挡,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施工废水经沉淀后用于场区洒水降尘;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和管理,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限值;妥善处理固体废物。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圈舍、堆粪场及干湿分离间采取喷洒除臭剂等除臭措施;厌氧发酵池采用无水式覆膜工艺进行封闭,通过喷洒除臭剂进一步减少臭气的排放。确保厂界NH3、H2S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新改扩建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2017-2020)相关要求,粪污经“干湿分离+厌氧发酵”无害化处理后,灌溉施肥季节用于周边农田施肥,非灌溉季节暂存在厌氧发酵池储存。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对可能造成地下水环境影响的区域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其中厌氧发酵池、沉淀池、兽用医疗废物暂存间、堆粪场、污水管网等应达到重点污染防渗区标准;猪舍应达到一般防渗区标准;办公生活区及场内道路进行一般地面硬化。设置地下水污染监控井,定期开展地下水监测。

(五)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采取基础减振、隔声、加强场区绿化、对出入场区车辆实行减速、禁鸣等管理措施、合理布局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六)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兽用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进行收集管理,经分类收集至医疗废物暂存间内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猪粪、沼渣在堆粪场堆肥发酵处理后还田或由有机肥厂作为原料利用;病死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七)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环境风险和火灾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4

废塑料颗粒生产及废旧地膜加工项目

第六师五家渠市土墩子农场3连

新疆绿阳新材料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金正禾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碳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拟在第六师五家渠市土墩子农场3连,租用阜康市家和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1座空置厂房,建设废塑料颗粒生产及废旧地膜加工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3400m2,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2条300型号颗粒机生产线,配套建设环保工程,处理加工塑料废渣、废旧编织袋,辅助工程及公用工程依托阜康市家和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现有设施;备案文件包含2条废旧地膜生产线,根据建设单位方案优化,废旧地膜生产线不再建设。项目建成后年生产塑料颗粒10000吨。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5万元,占总投资的7.1%。

(一)施工场地定期洒水,采取围挡,运输车辆进厂后按厂内限速行驶,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生活污水依托现有设施;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设备,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和管理,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限值;妥善处理固体废物。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碎料工序采用湿法破碎工艺,熔融挤出工序安装集气罩,集气罩四周采取软质垂帘围挡提高收集效率,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催化燃烧装置处理,最终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浓度须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60mg/m3)。加强厂房密闭管理,原料在密闭厂房内暂存,物料密闭输送。厂界废气排放须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非甲烷总烃4.0mg/m3)。

本项目污染物排放量为:非甲烷总烃0.45t/a。倍量替代指标:非甲烷总烃0.9t/a。挥发性有机物从关停淘汰昌吉市海森塑料有限公司减排量中支付。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阜康市家和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化粪池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定期由吸污车清运至土墩子农场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采取隔声降噪、减震技术,车间设置隔声门窗、生产设备合理布局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由专用容器分类收集,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内暂存,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塑料废渣、不合格品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沉淀池泥沙定期清掏,自然晾干后清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废滤网收集后定期外售给废弃资源回收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在厂内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六)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环境风险和火灾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的公示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现将近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受理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4月17日-2026年4月23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4-5672605

通讯地址:新疆五家渠市行政楼10楼3号办公室

邮编:8313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受理日期

1

五家渠鸿宇日用杂品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新建项目

第六师103团6连

五家渠鸿宇日用杂品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新疆润水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碳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2026.4.17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关于新疆崇聚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公告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关于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和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环办便函〔2025〕421号)《关于兵团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和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试点工作延期的通知》(兵环函〔2025〕63号),第六师生态环境局受理了新疆崇聚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危险废物许可证延续的申请。经审查,该单位符合许可条件,现向新疆崇聚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延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相关信息如下:

许可证编号:6606030006

单位住所:新疆五家渠市工业园兵团新型建材工业园区工一路1号附2号

法人代表:杨文涛

设施地址:新疆五家渠市工业园兵团新型建材工业园区工一路1号附2号

经营方式:收集、贮存

废物类别:HW50废催化剂(772-007-50、261-173-50)

经营规模:8000吨/年

有效期限:2026年4月14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初发证日期: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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