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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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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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第六师五家渠市(以下简称“师市”)政务信息,特编制了本指南,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wjq.gov.cn)“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

师市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师市行政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各团(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第六师办公室、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履职依据。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负责执行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简介。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领导组成,政府工作单位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3.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历年政府工作报告。

4.政府会议。主要包括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情况。

5.统计信息。主要包括统计公报和统计数据。

6.收费公开。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信息公开。

7.双公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公开。

8.政府采购。主要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政策法规(包括项目目录、标准)、交易信息(实施情况)等。

9.重大项目。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批准结果信息等。

10.脱贫扶贫。主要包括脱贫扶贫信息等。

11.公共卫生。主要包括公共卫生知识日常普及工作信息。

12.市场监管。主要包括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日常监管信息。

13.教育信息。主要包括义务教育招生方案、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学校情况、咨询方式等信息。

14.招录招聘。主要包括公务员招录和事业人员招聘信息。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有关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请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查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的形式

1.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

2.其他形式:互联网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务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师市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师市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师市或师市办公室的政务信息。

为有利于申请人方便快捷获取政务信息,根据师市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公开职责,由师市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涉及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请直接向师市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务信息,申请人请直接向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办公时间:10:0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685119

邮政寄送

收件人: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邮政编码:8313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提交

请登录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中“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二)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jq.gov.cn)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务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载体形式。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务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答复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务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务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务信息,可能危及政务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务信息。

(五)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由师市各部门答复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师市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六师五家渠市数据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各团镇、师市各部门的受理工作,转交、催办未经过师市受理机构的申请。

办公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1303号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10:00---14:00    15:3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685119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

20074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4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5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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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239线五彩湾至吉木萨尔县公路改扩建项目总承包部红旗农场沥青拌合站、水稳拌合站和办公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交建交通发展(昌吉)有限公司:

公司报送的《S239线五彩湾至吉木萨尔县公路改扩建项目总承包部红旗农场沥青拌合站、水稳拌合站和办公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申请批复的报告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第六师红旗农场S239线五彩湾至吉木萨尔县公路改扩建项目的生产生活区新建沥青混凝土搅拌站、水稳料搅拌站及生活区等工程,项目年产沥青混凝土20t/a,年产水稳料40t/a项目总投资60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13.31%

二、根据乌鲁木齐首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新疆碳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对《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碳诺评估发2026〕六师第38号),该项目在符合产业政策、选址符合区域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

三、项目须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施工场地定期清扫、洒水,易起尘物料采取覆盖措施,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或苫盖措施并限速行驶,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减少施工扬尘影响;施工废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或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环保厕所收集,定期拉运至就近污水处理厂处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施工机械维护管理,采取必要的减振、降噪措施,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妥善处理固体废物。

)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矿粉、粉煤灰和水泥均采用筒仓储存,筒仓粉尘经仓顶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1-DA007),经处理后水泥筒仓废气排放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2025修改单)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20mg/m3);矿粉、粉煤灰筒仓废气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2新污染源二级标准(120mg/m33.5kg/h);碎石烘干振动筛分粉尘及燃烧器燃烧产生的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兵团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中规定限值(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300mg/m3);沥青加热保温搅拌出料工序产生的废气由密闭管道收集后,经负压抽风引至电捕焦油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最终由一根20m高排气筒(DA009)排放,非甲烷总烃、沥青烟、苯并[a]等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排放标准限值,沥青烟排放伴随的异味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标准限值(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

沥青搅拌站、水稳料搅拌站物料堆存区应采取地面硬化、三面封闭并设置顶棚等防风抑尘措施,并定期喷雾抑尘。物料输送皮带采取密闭措施,进料口设置喷雾抑尘装置。水稳料搅拌粉尘采取搅拌楼密闭并配套布袋除尘设施等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加强厂区道路硬化、清扫和洒水,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等措施,减少装卸、运输扬尘。厂界颗粒物排放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表3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0.5mg/m3),厂界沥青烟、苯并[a]芘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苯并[a]≤0.008μg/m3,沥青烟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无组织排放存在),厂区内非甲烷总烃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A.1排放限值(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10mg/m3);厂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厂界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20无量纲)。

项目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0.2t/aSO2 0.618t/aNOx 2.818t/aVOCs 0.154t/a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车辆清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设备及地面冲洗废水经三级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定期拉运至第六师红旗农场污水处理厂处理。

)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噪声设备采取安装基础减振、车间隔声、定期维护设备等措施,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活性炭、废焦油、废机油、隔油沉淀池污泥及废催化剂,分类密闭收集、分区存放于危废贮存库,定期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转运处置;除尘器收尘、沥青残渣、不合格石料及装车散落水稳混合料收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废布袋由环卫部门清运至一般填埋场填埋,沉淀池污泥晾干后运至填埋场填埋;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七)项目作为S239线五彩湾至吉木萨尔县公路改扩建工程配套设施,服务期满后应及时停止生产,妥善处置剩余原辅材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拆除临时生产及环保设施,清理场地,并按照土地利用和生态恢复要求做好场地平整、污染防治及生态恢复工作,不得遗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要求和程序办理排污许可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红旗农场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第六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不定期检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关于新疆银桥钢模科技有限公司异型模具、智能工装制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银桥钢模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报送的《关于新疆银桥钢模科技有限公司异型模具、智能工装制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申请批复的报告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在新疆五家渠工业园兵团新型建材工业园区建四路1号附176建设异型模具、智能工装制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栋现代化标准化厂房(建筑面积7164.89m2),1栋综合办公楼(建筑面积1983.85m2),一套组装测试平台(建筑面积3000m2),建设门卫室、消防水池及泵房等附属配套工程。项目总投资10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2.6%

二、根据新疆山水木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新疆碳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对《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碳诺评估发2026〕六师第49号),该项目在符合产业政策、选址符合区域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

三、项目须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场地定期清扫洒水,选择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运输车辆并限速行驶,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施工废水设置临时沉淀池处理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和管理,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限值;妥善处理固体废物。

)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喷漆废气经收集后采用玻璃纤维吸附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处理后经1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经处理后废气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标准限值(颗粒物120mg/m34.94kg/h;非甲烷总烃120mg/m314.2kg/h)。

激光切割机沿平台长度方向两侧设有风道,采用下吸式烟尘收集系统收集到设备自带的滤筒除尘器处理切割粉尘;在每个焊接工位布设活动式万向吸气罩,采用20台移动式焊烟净化器(滤筒式)处理焊接烟气。切割、焊接设备均布设于封闭的生产厂房内,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厂房阻隔、洒水降尘进行控制。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颗粒物1.0mg/m3、非甲烷总烃4.0mg/m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挥发性有机物(VOCs0.066t/a倍量替代总量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VOCs0.132t/a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五家渠梧桐污水处理厂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及五家渠梧桐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噪声设备采取安装基础减振、车间隔声、定期维护设备等措施,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矿物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玻璃纤维棉等危险废物采用专用容器盛放,暂存于危废暂存点,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须满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边角余料和金属废屑、焊渣收集在一般固废暂存间后,外售综合利用;漆渣及废漆桶交由水溶性漆供应商处置;除尘器收集粉尘交由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一般工业固废处理单位处置。一般固废暂存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在厂内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要求和程序办理排污许可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兵团新型建材工业园区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第六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不定期检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依法重新报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关于山西省对口支援第六师小型蓄水工程农业设施配套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单位报送的《山西省对口支援第六师小型蓄水工程农业设施配套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申请批复的报告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单位拟在奇台农场、六运湖农场、芳草湖农场和新湖农场建设6座小型蓄水工程项目,其中奇台农场30连一号塘坝、芳草湖农场鹰湖调蓄池、新湖农场29连调蓄池为原址改建,其余蓄水池工程为新建。6座工程设计总蓄水容积180.84m3,年可调蓄水量239.12m3,主要由坝体、库盘、引(输)水及放水建筑物等组成,并配套水情监测、视频监控、远程闸控、防护围栏和砂砾石管护道路等设施。工程总体布局遵循“分散蓄水、就近灌溉”原则。项目总投资468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1万元,占总投资比例1.52%

二、根据乌鲁木齐市金正禾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新疆碳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对《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碳诺评估发2026〕六师第48号),该项目在符合产业政策、选址符合区域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须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活动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工地围挡、物料覆盖、车辆冲洗、湿法作业、运输车辆密闭或苫盖等扬尘控制措施;加强施工道路养护和洒水,控制车辆速度;大风天气暂停易起尘土方作业。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料并加强维护。芳草湖农场鹰湖调蓄池靠近玛河灌区管理站一侧设置连续硬质围挡,加密洒水并优化高产尘作业时段。

)落实施工期水环境保护措施。混凝土养护废水经临时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施工机械、车辆冲洗废水经防渗隔油沉淀设施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废油等交有资质单位处置施工人员住宿就近租用民房,生活污水依托租用民房既有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妥善处理。严禁施工废水、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渠道、调蓄池及其他地表水体。

)加强施工期噪声污染控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施工布置,噪声设备须加强设备维护,必要时采取减振、临时围挡等措施;运输车辆经过敏感路段时限速、禁鸣。芳草湖农场鹰湖调蓄池靠近玛河灌区管理站一侧设置移动式声屏障,高噪声设备尽量布置在远离管理站一侧,并建立施工告知和投诉反馈机制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

)做好施工期固体废物处置工作。隔油设施产生的废油及含油废物按其属性规范收集、暂存和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有关管理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和委托处置,不得混入一般固体废物。开挖土方优先用于工程填筑、坝堤培厚或按明确去向用于场区平整,严禁随意弃置;建筑垃圾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依法运至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并交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工程竣工后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认真落实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严禁超出施工红线和批准的临时占地范围施工,严禁随意扩大施工场地、施工便道及临时堆土场范围;优先利用既有道路和永久占地布置施工设施。对耕地、林草地表土实施分层剥离、单独堆存、防护和回覆;施工结束后及时平整、覆土并采用乡土物种恢复植被。占用耕地、林地依法履行用地、林地审核审批和林木采伐等手续,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及林地恢复要求。加强施工人员生态保护教育,禁止捕猎、伤害、惊扰野生动物。结合水土保持要求落实临时堆土拦挡、苫盖、排水及植被恢复等措施

)加强运营期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投入运行后,应加强调蓄池、塘坝及周边区域生态环境管理,严格落实项目区水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与管护、运行调度、坝体安全巡查和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加强恢复植被的养护管理,对恢复效果不佳的区域及时采取补植补种等措施;合理划定运行维护路线,避免运行维护活动随意碾压、破坏周边植被;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禁止捕猎、伤害、惊扰野生动物。运行维护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并妥善处置,不得在项目区随意丢弃。加强调蓄水体水环境保护,严禁向调蓄池、塘坝及其引(输)水渠道排放废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水利局履行行业部门监管职责,奇台农场、六运湖农场、芳草湖农场、新湖农场分别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第六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不定期检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依法重新报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关于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831日-202694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4-5672605

通讯地址:新疆五家渠市行政楼103号办公室

邮编:8313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山西省对口支援第六师小型蓄水工程农业设施配套项目

奇台农场、六运湖农场、芳草湖农场、新湖农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乌鲁木齐市金正禾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拟在奇台农场、六运湖农场、芳草湖农场和新湖农场建设6座小型蓄水工程项目,其中奇台农场30连一号塘坝、芳草湖农场鹰湖调蓄池、新湖农场29连调蓄池为原址改建,其余蓄水池工程为新建。6座工程设计总蓄水容积180.84万m3,年可调蓄水量239.12万m3,主要由坝体、库盘、引(输)水及放水建筑物等组成,并配套水情监测、视频监控、远程闸控、防护围栏和砂砾石管护道路等设施。工程总体布局遵循“分散蓄水、就近灌溉”原则。项目总投资468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1万元,占总投资比例1.52%。

(一)加强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工地围挡、物料覆盖、车辆冲洗、湿法作业、运输车辆密闭或苫盖等扬尘控制措施;加强施工道路养护和洒水,控制车辆速度;大风天气暂停易起尘土方作业。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料并加强维护。芳草湖农场鹰湖调蓄池靠近玛河灌区管理站一侧设置连续硬质围挡,加密洒水并优化高产尘作业时段。(二)落实施工期水环境保护措施。混凝土养护废水经临时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施工机械、车辆冲洗废水经防渗隔油沉淀设施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废油等交有资质单位处置;施工人员住宿就近租用民房,生活污水依托租用民房既有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妥善处理。严禁施工废水、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渠道、调蓄池及其他地表水体。(三)加强施工期噪声污染控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施工布置,噪声设备须加强设备维护,必要时采取减振、临时围挡等措施;运输车辆经过敏感路段时限速、禁鸣。芳草湖农场鹰湖调蓄池靠近玛河灌区管理站一侧设置移动式声屏障,高噪声设备尽量布置在远离管理站一侧,并建立施工告知和投诉反馈机制,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四)做好施工期固体废物处置工作。隔油设施产生的废油及含油废物按其属性规范收集、暂存和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有关管理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和委托处置,不得混入一般固体废物。开挖土方优先用于工程填筑、坝堤培厚或按明确去向用于场区平整,严禁随意弃置;建筑垃圾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依法运至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并交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工程竣工后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五)认真落实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严禁超出施工红线和批准的临时占地范围施工,严禁随意扩大施工场地、施工便道及临时堆土场范围;优先利用既有道路和永久占地布置施工设施。对耕地、林草地表土实施分层剥离、单独堆存、防护和回覆;施工结束后及时平整、覆土并采用乡土物种恢复植被。占用耕地、林地依法履行用地、林地审核审批和林木采伐等手续,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及林地恢复要求。加强施工人员生态保护教育,禁止捕猎、伤害、惊扰野生动物。结合水土保持要求落实临时堆土拦挡、苫盖、排水及植被恢复等措施。(六)加强运营期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投入运行后,应加强调蓄池、塘坝及周边区域生态环境管理,严格落实项目区水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与管护、运行调度、坝体安全巡查和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加强恢复植被的养护管理,对恢复效果不佳的区域及时采取补植补种等措施;合理划定运行维护路线,避免运行维护活动随意碾压、破坏周边植被;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禁止捕猎、伤害、惊扰野生动物。运行维护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并妥善处置,不得在项目区随意丢弃。加强调蓄水体水环境保护,严禁向调蓄池、塘坝及其引(输)水渠道排放废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2

新疆银桥钢模科技有限公司异型模具、智能工装制造项目

兵团新型建材工业园区

新疆银桥钢模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山水木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拟在新疆五家渠工业园兵团新型建材工业园区建四路1号附176号建设异型模具、智能工装制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栋现代化标准化厂房(建筑面积7164.89m2),1栋综合办公楼(建筑面积1983.85m2),一套组装测试平台(建筑面积3000m2),建设门卫室、消防水池及泵房等附属配套工程。项目总投资10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2.6%。

(一)施工场地定期清扫洒水,选择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运输车辆并限速行驶,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施工废水设置临时沉淀池处理;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和管理,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限值;妥善处理固体废物。(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喷漆废气经收集后采用“玻璃纤维吸附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处理后经1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经处理后废气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标准限值(颗粒物120mg/m3、4.94kg/h;非甲烷总烃120mg/m3、14.2kg/h)。激光切割机沿平台长度方向两侧设有风道,采用下吸式烟尘收集系统收集到设备自带的滤筒除尘器处理切割粉尘;在每个焊接工位布设活动式万向吸气罩,采用20台移动式焊烟净化器(滤筒式)处理焊接烟气。切割、焊接设备均布设于封闭的生产厂房内,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厂房阻隔、洒水降尘进行控制。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颗粒物1.0mg/m3、非甲烷总烃4.0mg/m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挥发性有机物(VOCs)0.066t/a,倍量替代总量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VOCs)0.132t/a。(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五家渠梧桐污水处理厂处理,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及五家渠梧桐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噪声设备采取安装基础减振、车间隔声、定期维护设备等措施,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矿物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玻璃纤维棉等危险废物采用专用容器盛放,暂存于危废暂存点,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须满足《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边角余料和金属废屑、焊渣收集在一般固废暂存间后,外售综合利用;漆渣及废漆桶交由水溶性漆供应商处置;除尘器收集粉尘交由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一般工业固废处理单位处置。一般固废暂存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在厂内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六)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3

S239线五彩湾至吉木萨尔县公路改扩建项目总承包部红旗农场沥青拌合站、水稳拌合站和办公区项目

红旗农场

新交建交通发展(昌吉)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首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拟在第六师红旗农场S239线五彩湾至吉木萨尔县公路改扩建项目的生产生活区,新建沥青混凝土搅拌站、水稳料搅拌站及生活区等工程,项目年产沥青混凝土20万t/a,年产水稳料40万t/a。项目总投资60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13.31%。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施工场地定期清扫、洒水,易起尘物料采取覆盖措施,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或苫盖措施并限速行驶,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减少施工扬尘影响;施工废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或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环保厕所收集,定期拉运至就近污水处理厂处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施工机械维护管理,采取必要的减振、降噪措施,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妥善处理固体废物。(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矿粉、粉煤灰和水泥均采用筒仓储存,各筒仓粉尘经仓顶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1-DA007),经处理后水泥筒仓废气排放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含2025修改单)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20mg/m3);矿粉、粉煤灰筒仓废气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二级标准(120mg/m3,3.5kg/h);碎石烘干、振动筛分粉尘及燃烧器燃烧产生的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兵团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中规定限值(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300mg/m3);沥青加热、保温及搅拌出料工序产生的废气由密闭管道收集后,经负压抽风引至“电捕焦油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最终由一根20m高排气筒(DA009)排放,非甲烷总烃、沥青烟、苯并[a]芘等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排放标准限值,沥青烟排放伴随的异味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标准限值(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沥青搅拌站、水稳料搅拌站物料堆存区应采取地面硬化、三面封闭并设置顶棚等防风抑尘措施,并定期喷雾抑尘。物料输送皮带采取密闭措施,进料口设置喷雾抑尘装置。水稳料搅拌粉尘采取搅拌楼密闭并配套布袋除尘设施等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加强厂区道路硬化、清扫和洒水,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等措施,减少装卸、运输扬尘。厂界颗粒物排放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表3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0.5mg/m3),厂界沥青烟、苯并[a]芘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苯并[a]芘≤0.008μg/m3,沥青烟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无组织排放存在),厂区内非甲烷总烃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10mg/m3);厂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厂界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20无量纲)。项目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0.2t/a、SO2 0.618t/a、NOx 2.818t/a、VOCs 0.154t/a。(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车辆清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设备及地面冲洗废水经三级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定期拉运至第六师红旗农场污水处理厂处理。(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噪声设备采取安装基础减振、车间隔声、定期维护设备等措施,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活性炭、废焦油、废机油、隔油沉淀池污泥及废催化剂,分类密闭收集、分区存放于危废贮存库,定期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转运处置;除尘器收尘、沥青残渣、不合格石料及装车散落水稳混合料收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废布袋由环卫部门清运至一般填埋场填埋,沉淀池污泥晾干后运至填埋场填埋;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六)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七)项目作为S239线五彩湾至吉木萨尔县公路改扩建工程配套设施,服务期满后应及时停止生产,妥善处置剩余原辅材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拆除临时生产及环保设施,清理场地,并按照土地利用和生态恢复要求做好场地平整、污染防治及生态恢复工作,不得遗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关于五家渠首热鸿达热力有限公司五家渠备用热源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五家渠首热鸿达热力有限公司:

公司报送的《五家渠首热鸿达热力有限公司五家渠备用热源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申请批复的报告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五家渠市东北侧,五家渠市城东区集中供热工程院内依托现有锅炉房(占地面积50000m2),新建346MW燃气备用锅炉,配套安装低氮燃烧器,新建330m高排气筒以及配套相关设施。项目总投资3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1.31%

二、根据乌鲁木齐市金正禾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新疆碳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对《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碳诺评估发2026〕六师第46号),该项目在符合产业政策、选址符合区域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

三、项目须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场地定期清扫洒水,设置围挡,运输车辆密闭加盖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设施排入市政管网,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限值;妥善处理固体废物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燃气锅炉均配套安装低氮燃烧器,采用烟气再循环技术,废气经处理后分别通过130m高排气筒(DA001DA002DA003)排放。颗粒物、SO2、烟气黑度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20mg/m3SO250mg/m3、烟气黑度≤1级),NOx排放浓度须满足《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区域兵团重点师市大气环境整治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兵办发〔202414号)要求(NOx≤50mg/m3)。

项目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0.54t/a、二氧化硫1.32t/a、氮氧化物2.91t/a,倍量替代总量指标为:颗粒物1.08t/a、二氧化硫2.64t/a、氮氧化物5.82t/a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软水制备浓水、锅炉排污水、反冲洗废水依托现有沉淀池处理后,排入下水管网,最终进入五家渠市龙河污水处理厂处理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及五家渠市龙河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噪声设备采取安装基础减振、建筑隔声、定期维护设备等措施,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机油依托现有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废反渗透膜和生活垃圾一起交由市政统一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

(六)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要求和程序办理排污许可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101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第六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不定期检查。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应当重新审核。


关于新疆振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喷漆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振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报送的《新疆振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喷漆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申请批复的报告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在新疆五家渠市工业区兵团新型建材工业园工一路7号,新疆振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一号车间内建设密闭式喷漆房1间(200m2)、打磨抛光车间1间(120m2)、刮腻子车间1间(100m2),并配套建设相关环保设施,建成后新增喷涂家具产品5000m2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万元,占总投资比例7.2%

二、根据新疆水木绿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新疆碳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对《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碳诺评估发2026〕六师第44号),该项目在符合产业政策、选址符合区域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

三、项目须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密闭打磨车间内产生的打磨抛光粉尘,通过负压收集系统引入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经处理后废气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颗粒物≤120mg/m3,排放速率≤3.5kg/h);调漆、喷漆、晾干均在密闭喷漆房内进行,通过负压收集系统引入干式过滤箱+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经处理后废气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颗粒物≤120mg/m3,排放速率≤3.5kg/h;非甲烷总烃≤120mg/m3,排放速率≤10kg/h;甲苯≤40mg/m3,排放速率≤3.1kg/h;二甲苯≤70mg/m3,排放速率≤1.0kg/h)。

通过加强车间密闭、提高收集效率、规范操作等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限值(颗粒物≤1.0mg/m3,非甲烷总烃≤4.0mg/m3,甲苯≤2.4mg/m3,二甲苯≤1.2mg/m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项目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0.024t/a,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0.048t/a倍量替代总量指标为:颗粒物0.048t/a、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0.096t/a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设备清洗废水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排水管网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五家渠梧桐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及五家渠梧桐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噪声设备采取安装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定期维护设备等措施,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催化剂、废过滤棉、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废油漆桶、废漆渣等危险废物均依托厂区现有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危险废物贮存库暂存,使用专用容器盛装,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须满足《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厂房西北侧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区,采取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措施,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废砂纸、除尘灰、废布袋分类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一般固废暂存区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在厂内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要求和程序办理排污许可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兵团新型建材工业园区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第六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不定期检查。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应当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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