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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第六师五家渠市(以下简称“师市”)政务信息,特编制了本指南,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wjq.gov.cn)“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

师市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师市行政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各团(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第六师办公室、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履职依据。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负责执行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简介。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领导组成,政府工作单位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3.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历年政府工作报告。

4.政府会议。主要包括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情况。

5.统计信息。主要包括统计公报和统计数据。

6.收费公开。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信息公开。

7.双公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公开。

8.政府采购。主要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政策法规(包括项目目录、标准)、交易信息(实施情况)等。

9.重大项目。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批准结果信息等。

10.脱贫扶贫。主要包括脱贫扶贫信息等。

11.公共卫生。主要包括公共卫生知识日常普及工作信息。

12.市场监管。主要包括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日常监管信息。

13.教育信息。主要包括义务教育招生方案、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学校情况、咨询方式等信息。

14.招录招聘。主要包括公务员招录和事业人员招聘信息。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有关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请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查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的形式

1.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

2.其他形式:互联网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务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师市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师市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师市或师市办公室的政务信息。

为有利于申请人方便快捷获取政务信息,根据师市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公开职责,由师市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涉及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请直接向师市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务信息,申请人请直接向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办公时间:10:0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685119

邮政寄送

收件人: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邮政编码:8313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提交

请登录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中“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二)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jq.gov.cn)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务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载体形式。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务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答复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务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务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务信息,可能危及政务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务信息。

(五)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由师市各部门答复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师市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六师五家渠市数据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各团镇、师市各部门的受理工作,转交、催办未经过师市受理机构的申请。

办公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1303号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10:00---14:00    15:3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685119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

20074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4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5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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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崇聚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公告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关于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和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环办便函〔2025〕421号)《关于兵团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和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试点工作延期的通知》(兵环函〔2025〕63号),第六师生态环境局受理了新疆崇聚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危险废物许可证延续的申请。经审查,该单位符合许可条件,现向新疆崇聚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延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相关信息如下:

许可证编号:6606030006

单位住所:新疆五家渠市工业园兵团新型建材工业园区工一路1号附2号

法人代表:杨文涛

设施地址:新疆五家渠市工业园兵团新型建材工业园区工一路1号附2号

经营方式:收集、贮存

废物类别:HW50废催化剂(772-007-50、261-173-50)

经营规模:8000吨/年

有效期限:2026年4月14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初发证日期:2025年9月30日

关于发布2026年第六师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公告


根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7号)和兵团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结合师市实际,我局研究确定了《2026年第六师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本次公布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共计27家(37家次),其中: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10家次,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3家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8家次,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16家次。


附件:2026年第六师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xlsx

关于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关于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评文件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3月25日-2026年3月31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4-5672605

通讯地址:新疆五家渠市行政楼10楼3号办公室

邮编:8313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承诺文件

1

新疆磐升中医院建设项目

第六师五家渠市101团青湖镇城南商务区乌鲁木齐街889青湖·天空之城4栋210号

新疆磐升中医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启环安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碳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一、该项目位于第六师五家渠市101团青湖镇城南商务区乌鲁木齐街889青湖·天空之城4栋210号,总建筑面积5488.74平方米,其中干细胞实验室1233.14平方米,规划建设制备间、缓冲间、细胞库、培养基室、危险废物暂存间、理化实验室等;中医院院区1302.7平方米,规划设置西医内科、中医科、中医妇诊科、针灸科,住院床位20张,门诊接诊量为20人/天,项目涉及的放射性污染项目应按相关环保要求另行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万元,占总投资比例0.64%。

(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建设地埋式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系统采用地埋式密闭结构,加强日常巡视、查漏力度,废气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煎药室采用密闭式设计,煎药设备加盖密封,减少异味无组织逸散;实验室消毒废气经洁净空气循环系统内置高效过滤系统整体循环换风处理,最终通过实验室排风系统排放。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干细胞实验室检测废水、设备器皿初次清洗废水及中医院检验室仪器清洗废水收集后按危废管理,委托有资质单位外运处置。其他废水排入自建地埋式污水处理站(10m3/d),经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综合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预处理标准要求,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最终排至五家渠龙河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用精度高、装配质量好、噪声低的设备,水泵等设备设减振浮筑基础,水管上设橡胶减振接头,设于独立设备用房内,选用低噪声风机,并设减振基础。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环境标准限值。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包装材料、废中药渣、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纯水制备系统废滤芯由设备厂家定期更换;废组织样品、废离心管、培养基、检测废液、器皿初次清洗废水、含气溶胶的过滤器、中医院医疗废物、污水处理站污泥分类分区收集暂存至医疗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医疗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清运处理。

2

新疆东立宏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新建喷漆房、喷砂房项目

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工业园区新疆东立宏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西侧

新疆东立宏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

新疆绿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水清清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拟在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工业园区新疆东立宏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西侧,新建年产风力发电塔筒5万吨项目。项目建设性质为扩建,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座喷漆房、1座喷砂房、1座油漆储存区、1座100立方事故水池及其配套设施,年喷涂机械装备及构件约10000套(约15000t)。项目总投资2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2.1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32.88%。

(一)施工期加强施工区域设置围挡,对施工场地、施工道路扬尘采取洒水和及时清扫等措施,对运输车辆加盖苫布,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施工生产废水须经沉砂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防噪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期;妥善处置各种固体废物。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喷砂除锈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采用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调漆、喷涂、烘干有机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采用1套“漆雾处理器(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RCO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危废贮存库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6)排放。有组织颗粒物、二甲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颗粒物≤120毫克/立方米,二甲苯≤70毫克/立方米),非甲烷总烃执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三十九、工业涂装”A级企业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20-30毫克/立方米),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VOCs为0.82吨/年,颗粒物为0.059吨/年,所需的倍量替代总量指标VOCs为1.64吨/年,颗粒物为0.118吨/年。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无生产废水排放。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择先进可靠的低噪音设备,采取基础减震、软连接、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润滑油、废涂料包装桶、废过滤棉(包含吸附的漆雾量)、漆渣、废催化剂、废活性炭暂存于厂区现有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地面沉降粉尘、除尘器收集粉尘、废布袋收集后定期外售综合利用。

(六)做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及突然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3

五家渠久隆包装有限公司再生纸项目

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工业园

五家渠久隆包装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金正禾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水清清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一、你公司拟在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工业园,新建年产15000吨瓦楞纸、年产5000吨黄纸项目。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为废纸上料车间1间、造纸(瓦楞纸、黄纸)车间1间、综合仓库1间供水站及辅助配套设施,购买并安装生产线设备(瓦楞纸制浆、造纸生产线2条、黄纸制浆生产线1条、造纸生产线3条)。其中废纸上料车间、废纸处理车间、造纸车间、综合仓库、办公生活区厂房建筑物均为现有空厂房,本次对生产厂房内部进行分隔,安装生产线设备。年产15000吨瓦楞纸、年产5000吨黄纸。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00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4%。

(一)施工期加强施工区域设置围挡,施工场地、施工道路扬尘采取洒水和及时清扫等措施,运输车辆加盖苫布,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施工生产废水须经临时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收利用;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防噪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期;妥善处置各种固体废物。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污水处理站废气采用1套“密闭+负压抽吸+活性炭吸附”系统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二级标准要求(氨≤4.9千克/小时,硫化氢≤0.33千克/小时,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通过对污水处理站缺氧池、好氧池上方加盖,集中收集处置的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原料废纸拆包上料前采取洒水降尘措施;钙粉投料过程采用负压抽吸机通过密闭管道进入钙粉袋内抽吸。厂界异味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氨≤1.5毫克/立方米、硫化氢≤0.06毫克/立方米、臭气浓度20≤无量纲),厂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颗粒物≤1毫克/立方米)。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产废水通过一套处理规模为100立方米/天的污水处理站,采用“微滤+气浮+AO+混凝沉淀”工艺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五家渠梧桐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协议要求后,进入五家渠梧桐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五家渠梧桐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择先进可靠的低噪音设备,采取基础减震、软连接、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矿物油、废活性炭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废金属收集后由废品站回收,废塑料收集后委托处置,污泥脱水后外运填埋处置,废纸回用于碎浆工序。

(六)做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及突然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4

保温材料深加工及固废综合利用项目

土墩子农场三连

新疆西部金科建材有限公司

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碳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一、你公司拟利用厂区现有4#生产车间、5#生产车间建设保温材料深加工生产线,分别建设聚氨酯复合保温板工段及聚苯匀质板工段,厂区北侧预留空地新建废渣压块生产线,配套建设环保工程,办公生活区及其他公用工程均依托现有工程。年产无机复合聚苯匀质板20万m3,高性能聚氨酯复合保温板15万m3,废渣压块6万t/a。项目总投资6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8万元,占总投资比例15.1%。本次项目批复后,师环审〔2023〕61号同步作废。

(一)施工期加强设备安装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及厂房改造过程中的施工作业扬尘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场地定期洒水,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设施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限值;妥善处理固体废物。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无机复合聚苯匀质板工段发泡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1),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非甲烷总烃60mg/m3),切割工序粉尘经袋式除尘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2),废气排放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GB 29620-2013)(颗粒物30mg/m3)。

本项目新建1台0.5t/h燃气锅炉,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处理后废气经1根8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3),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同时氮氧化物须满足《关于印发〈“乌-昌-石”区域兵团重点师市大气环境整治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兵办发〔2024〕14号)(氮氧化物不高于50mg/m3)。

高性能聚氨酯复合保温板工段有机废气经蓄热燃烧RCO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4),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非甲烷总烃60mg/m3),切割工序粉尘经袋式除尘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5),破碎工序粉尘经袋式除尘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6),废气排放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GB 29620-2013)(颗粒物30mg/m3)。

项目设置4座水泥筒仓,筒仓顶部均配套仓顶滤芯式除尘器,粉尘经处理后通过筒仓顶部呼吸口无组织排放;车间封闭,加强生产管理和设备的维护,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减少装置的跑、冒、滴、漏,提高设备的密封性能。厂界颗粒物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GB 29620-2013)(1.0mg/m3),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4.0mg/m3)。

项目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3.1t/a、二氧化硫0.0002t/a、氮氧化物0.1t/a、挥发性有机物0.38t/a。倍量替代后污染物总量为:颗粒物6.2t/a,二氧化硫0.0004t/a,氮氧化物0.2t/a、挥发性有机物0.76t/a。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排放。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震、消声以及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活性炭依托现有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合规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须满足《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废包装、废塑料薄膜、废滤袋滤芯集中收集后,在车间内废料暂存区暂存,定期交废品回收站处理。

(六)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5

新疆昌吉瑶琴升压汇集站220千伏送出工程

六师芳草湖农场

新疆昌易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新疆创青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碳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昌吉瑶琴升压汇集站220千伏送出工程位于第六师芳草湖农场,建设性质为新建,线路起于昭阳220kV变电站,止于拟建项目7号塔基,与呼图壁县8号塔基相连,电压等级220千伏,单回路架设,导线采用2×JL3/G1A-630/45型钢芯高导电率铝绞线,子导线采用水平排列方式,分裂间距500mm。全线架设双地线,两根均采用24芯OPGW光缆,新建线路路径全长1.7km,曲折系数1.1。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4万元,占总投资的6.4%。

(一)加强生态保护,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减缓和环境保护措施,进一步优化工程布置、施工方案,塔基施工作业不超过施工蓝线,临时材料堆放及作业车辆停放严格控制在临时堆场内,减少项目建设对项目区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控制施工扬尘,严禁大风天气施工,合理洒水抑尘,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汽车及施工机械定期保养,使用合格油品,防止对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塔基基础养护时先用吸水材料覆盖混凝土,在吸水材料上洒水,养护水被混凝土吸收或自然蒸发。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暂住民房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设备,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管理,设备采取基础减震措施,加强检查、维护和保养机械设备,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标准。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弃包装袋由施工单位统一回收综合利用;线路运营阶段检修废弃物集中收集,由检修人员带回就近垃圾收集站统一处理;废绝缘子交由原厂回收处置。

(六)施工工程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迹地恢复,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水土保持和防沙治沙措施,并持续动态优化调整,重点做好植被恢复,减少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

诚栋营地(新疆)模块化房屋制造有限公司模块化建筑产业基地项目

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兵团新型建材工业园区一路3号附3号租赁现有厂房

诚栋营地(新疆)模块化房屋制造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金正禾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碳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一、你公司拟在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兵团新型建材工业园区一路3号附3号租赁现有厂房,建设模块化建筑产业基地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购置安装房屋结构冷弯成型生产线、自动焊接生产线、自动化保温复合板等生产设备,配套建设环保工程,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及公用工程依托现有。项目设计年产钢结构模块化房屋产品2万套,组装式房屋10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8.2万元,环保投资所占比例1.16%。

(一)施工场地定期洒水、采取围挡,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生活污水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和管理,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限值;妥善处理固体废物。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泡、喷胶、喷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经CO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打磨、焊接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1#车间切割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60mg/m3),打磨、焊接及切割工序颗粒物放浓度及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限值(120mg/m3,3.5kg/h)。

喷塑粉尘、切割、打磨和焊接产生的粉尘采取洒水降尘、厂房密闭等措施,厂界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非甲烷总烃4.0mg/m3)。

项目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0.029t/a,非甲烷总烃0.025t/a,倍量替代指标:颗粒物0.058t/a,非甲烷总烃0.05t/a。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五家渠梧桐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震、消声以及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催化剂不在厂区贮存,每次更换后由厂家带走;废润滑油、含油抹布、废胶桶、废切削液、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在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储存、转移、运输等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要求;边角料、除尘器下灰、废布袋、焊渣集中收集后委托综合利用,不合格品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在厂内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六)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的公示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现将近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受理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3月17日-2026年3月24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4-5672605

通讯地址:新疆五家渠市行政楼10楼3号办公室

邮编:8313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受理日期

1

新疆磐升中医院建设项目

第六师五家渠市101团青湖镇城南商务区乌鲁木齐街889青湖·天空之城4栋210号

新疆磐升中医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启环安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碳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2026.3.17

2

保温材料深加工及固废综合利用项目

土墩子农场三连

新疆西部金科建材有限公司

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碳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2026.3.17

3

新疆昌吉瑶琴升压汇集站220千伏送出工程

六师芳草湖农场

新疆昌易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新疆创青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碳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2026.3.17

4

诚栋营地(新疆)模块化房屋制造有限公司模块化建筑产业基地项目

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兵团新型建材工业园区一路3号附3号租赁现有厂房

诚栋营地(新疆)模块化房屋制造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金正禾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碳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2026.3.17

5






6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五家渠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026年第一季度水质状况报告

五家渠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026

第一季度水质状况报告 

一、监测情况

1、监测时间及点位

202617日,第六师生态环境局对五家渠市青格达湖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取水口为五家渠市水厂。

2、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39个项目,详见下表。

五家渠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项目

水源地分类

监测项目

地下水饮

用水水源地

色、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硝酸盐、亚硝酸盐、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六价铬、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

二、评价标准及方法

  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采用单因子评价法进行评价。

  三、评价结果

五家渠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参与评价的39个项目均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类标准限值,水质满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用水要求。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的公示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现将近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受理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3月10日-2026年3月24日(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4-5672605

通讯地址:新疆五家渠市行政楼10楼3号办公室

邮编:8313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受理日期

1

五家渠久隆包装有限公司再生纸项目

环境

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工业园

五家渠久隆包装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金正禾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水清清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026.3.10-2026.3.24

2

新疆东立宏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新建喷漆房、喷砂房项目

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工业园区新疆东立宏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西侧

新疆东立宏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

新疆绿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水清清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026.3.10-2026.3.2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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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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