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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第六师五家渠市(以下简称“师市”)政务信息,特编制了本指南,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wjq.gov.cn)“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

师市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师市行政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各团(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第六师办公室、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履职依据。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负责执行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简介。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领导组成,政府工作单位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3.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历年政府工作报告。

4.政府会议。主要包括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情况。

5.统计信息。主要包括统计公报和统计数据。

6.收费公开。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信息公开。

7.双公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公开。

8.政府采购。主要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政策法规(包括项目目录、标准)、交易信息(实施情况)等。

9.重大项目。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批准结果信息等。

10.脱贫扶贫。主要包括脱贫扶贫信息等。

11.公共卫生。主要包括公共卫生知识日常普及工作信息。

12.市场监管。主要包括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日常监管信息。

13.教育信息。主要包括义务教育招生方案、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学校情况、咨询方式等信息。

14.招录招聘。主要包括公务员招录和事业人员招聘信息。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有关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请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查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的形式

1.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

2.其他形式:互联网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务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师市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师市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师市或师市办公室的政务信息。

为有利于申请人方便快捷获取政务信息,根据师市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公开职责,由师市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涉及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请直接向师市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务信息,申请人请直接向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办公时间:10:0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685119

邮政寄送

收件人: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邮政编码:8313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提交

请登录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中“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二)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jq.gov.cn)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务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载体形式。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务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答复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务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务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务信息,可能危及政务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务信息。

(五)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由师市各部门答复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师市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六师五家渠市数据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各团镇、师市各部门的受理工作,转交、催办未经过师市受理机构的申请。

办公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1303号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10:00---14:00    15:3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685119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

20074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4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5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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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新疆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证书申请的公示

新疆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废弃物综合处理项目,建于新疆五家渠市城区东工业园区纬五街所2531号。该公司向第六师五家渠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核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申请处理类别及规模为:拆解路由器(5万台)、机顶盒(5万台)、电话机(5万台),形成年处理15万台约145吨规模。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吸油烟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指南》有关文件要求,我局正式受理该公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申请并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2025年11月26日至2025年12月9日

联系电话:0994-5672588

关于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关于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评文件做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1月10日-2025年11月14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4-5672605

通讯地址:新疆五家渠市行政楼10楼3号办公室

邮编:8313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承诺文件

1

鑫达年出栏5万头商品猪场建设项目

103团7连

五家渠鑫达畜牧养殖合伙企业

乌鲁木齐市清泽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设育肥舍10栋、堆粪场1座、黑膜池3座,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存栏约2.6万头生猪,建成后年出栏5万头现代化商品猪。项目总投资5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448.5万元,占总投资的8.15%。

(一)施工场地定期洒水,采取围挡,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作业;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和管理,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妥善处理固体废物。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黑膜池及干湿分离间封闭措施,圈舍和堆粪场喷洒除臭剂等除臭措施,确保厂界NH3、H2S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新扩改建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7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2017-2020)相关要求,粪污采用“固液分离+黑膜池”工艺处理,污水经无害化处理后在灌溉施肥季节用于周边农田施肥,非灌溉季节可在黑膜池储存,不得随意外排。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报告书》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对可能造成地下水环境影响的区域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其中黑膜池、服务池、兽用医疗废物暂存间、堆粪场、污水管网应达到重点污染防渗区标准,同时设置地下水污染监控井,定期开展地下水监测。

(五)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采用基础减震、消声以及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六)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兽用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储存、转移、运输等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要求,暂存危废暂存间,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病死猪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严禁用于堆肥;猪粪采取干清粪工艺,清出的粪污运至堆粪场堆肥处置后与沼渣用于周边农田施肥;生活垃圾统一清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

(七)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关于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关于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评文件做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1月10日-2025年11月14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4-5672605

通讯地址:新疆五家渠市行政楼10楼3号办公室

邮编:8313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承诺文件

1

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天湖分公司燃气锅炉替代燃煤锅炉建设项目

芳草湖农场六分场三连

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

新疆博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建设内容为拆除企业锅炉房内原有2台35t/h燃煤蒸汽锅炉及配套建设的煤场、渣场及其他设施,在拆除后的原址新建2台35t/h燃气蒸汽锅炉,用于供给番茄加工生产用蒸汽。项目总投资1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8万元,占总投资比例6.0%。

(一)施工场地定期洒水,采取围挡,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施工废水、机械冲洗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场地洒水抑尘;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和管理,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妥善处理固体废物。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本次拆除原有2台35t/h燃煤蒸汽锅炉,新建2台35t/h燃气蒸汽锅炉,燃气锅炉均采用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烟气处理措施,燃烧烟气分别通过1根8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1、DA002),烟气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分别不高于20mg/m3、50mg/m3,林格曼黑度不高于1级),同时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乌-昌-石”区域兵团重点师市大气环境整治2024年实施方案》(新兵办发〔2024〕14号)中要求(氮氧化物不高于50mg/m3)。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锅炉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进行补充;软水制备废水及锅炉排污水排入现有污水站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地作物排放标准限值,出水用于周边农田灌溉,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预处理+气浮+ABR反应池+好氧+二沉池,处理规模为500m3/h。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震、消声以及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离子交换树脂更换周期为3年一次,更换后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六)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2

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芳草湖分公司燃气锅炉替代燃煤锅炉建设项目

芳草湖农场场部

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

新疆博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建设内容为拆除企业锅炉房内原有1台35t/h燃煤蒸汽锅炉及配套建设的煤场、渣场及其他设施;在拆除后的原址新建1台35t/h燃气蒸汽锅炉,用于供给番茄加工生产用蒸汽。项目总投资6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万元,占总投资比例5.85%。

(一)施工场地定期洒水,采取围挡,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施工废水、机械冲洗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场地洒水抑尘;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和管理,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妥善处理固体废物。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本次拆除原有1台35t/h燃煤蒸汽锅炉,新建1台35t/h燃气蒸汽锅炉,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烟气处理措施,燃烧烟气通过1根8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1),烟气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分别不高于20mg/m3、50mg/m3,林格曼黑度不高于1级),同时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乌-昌-石”区域兵团重点师市大气环境整治2024年实施方案》(新兵办发〔2024〕14号)中要求(氮氧化物不高于50mg/m3)。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锅炉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进行补充;软水制备废水及锅炉排污水排入现有污水站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地作物排放标准限值,出水用于周边农田灌溉,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预处理+气浮+ABR反应池+好氧+二沉池,处理规模为350m3/h。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震、消声以及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离子交换树脂更换周期为3年一次,更换后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六)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3

五家渠市艾美尔宠物医院项目

五家渠市

五家渠市艾美尔宠物医院

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

占地面积为284.25m2,接待动物对象为家养宠物猫、宠物狗,诊疗内容为宠物常见的基础疾病治疗和外伤治疗,手术内容为外伤手术、宠物绝育手术、胸腔或腹腔手术等,不进行复杂手术,预计门诊接待最大动物量10只/天。项目涉及的放射性污染项目应按相关环保要求另行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总投资1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万元,占总投资比例8.3%。

(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营业区域内设置新风系统对异味进行收集;店内设置有猫砂盆,吸附和抑制臭味气体,动物排泄后的粪便及时由工作人员清除并装入专门的密封袋中密封保存;对易产生恶臭的区域采取进行消毒处理并喷洒生物除臭剂,废水处理设施采用密闭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废气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宠物美容废水与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医疗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0.1m3/d)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预处理标准后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最终排入五家渠龙河污水处理厂。

(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通过采取合理布局、墙体隔声、基础减振、加强对宠物的管理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功能区标准要求。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美容室废毛、宠物粪便及猫砂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运处置;拆包过程产生的废包装物、输液瓶(袋)收集暂存,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处置;运营过程中宠物尸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无害化处置;患病宠物排泄物及猫砂、医疗废物、废紫外线灯管集中收集后放置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污泥属于感染性医疗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清捞与处置,不在项目区贮存。



4

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灌区106团支渠改造项目

106团

第六师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乌鲁木齐润泽天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建设内容主要为防渗改造10条支渠,总长25.29km,其中南梁支渠2.69km、

东一支渠3.43km、西一支渠8.12km、西二支渠1.51km、东二支渠4.62km、西三支渠1.76km、东三支渠1.95km、东五支渠0.53km、东六支渠0.72km,西六支渠配套巴歇尔槽,拆除建筑物共计17座;沿线配套新建、改建、改造(仅配套设置闸控系统)建筑物41座,其中水闸27座、农桥10座、巴歇尔槽4座;配套设置22个控制单元,其中一控一2处,一控二19处,一控三1处,巴歇尔槽配套磁致伸缩水位流量计10套,新建伴渠路19.80km。项目总投资3951.2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9.55万元,环保投资所占比例7.07%。

(一)加强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施工期必须严格按照“六个百分百”要求做好施工期防尘工作;对易起尘的临时堆土、运输过程中的土石方等采取密闭式防尘布(网)进行苫盖,使用商品砼和预制件,粉状料均通过密闭车辆运输,沙石料运输通过洒水及加盖篷布等措施。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对施工期废水的排放进行严格管理,严禁施工废水乱排、乱流污染水体及周围环境;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场地洒水抑尘,施工现场不设置生活营地。

(三)加强施工期噪声污染控制。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减少运行噪声,同时对振动大的机械设备使用减振机座降低噪声,严格操作规程,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工作时间及施工车辆运输路线,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减少运行噪声,行驶时限速,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四)认真落实生态恢复和生态补偿措施。优化施工工程布置方案,在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占地面积,采取围栏、彩带围护等措施限定工程占用与扰动范围,做好施工组织,尽量使用既有场地,减轻工程建设对植被的破坏。工程后期及时做好工程开挖面、施工迹地等临时占地的生态恢复工作。

(五)做好施工期固废处置工作。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尽可能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统一运送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存放,定期拉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工程竣工后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六)项目完工进入运行期后,应当制定定期巡护制度,对工程沿线进行巡护,加强运营期管理,确保施工期生态恢复措施有效落实,达到生态恢复的效果。



5

第六师芨芨庙水库清淤项目

共青团农场

第六师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乌鲁木齐天启环安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通过对水库库盘清淤208.78万m3,恢复兴利库容至433.4万m3,增设贴坡反滤并疏通坝后排渠。项目总投资8172.4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0万元,环保投资所占比例1.34%。

(一)加强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施工期必须严格按照“六个百分百”要求做好施工期防尘工作;对易起尘的临时堆土、运输过程中的土石方等采取密闭式防尘布(网)进行苫盖,运输车辆按规定统一篷布覆盖、驶出项目区前必须进行泥土清除、出入口道路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及道路洒水等措施。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对施工期废水的排放进行严格管理,严禁施工废水乱排、乱流污染水体及周围环境;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场地洒水抑尘,施工现场不设置生活营地。

(三)加强施工期噪声污染控制。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减少运行噪声,同时对振动大的机械设备使用减振机座降低噪声,严格操作规程,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工作时间及施工车辆运输路线,减少运行噪声,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四)认真落实生态恢复和生态补偿措施。优化施工工程布置方案,在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占地面积,采取围栏、彩带围护等措施限定工程占用与扰动范围,做好施工组织,减轻工程建设对植被的破坏。工程后期及时做好临时占地的生态恢复工作。

(五)做好施工期固废处置工作。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定期清运处置;清淤淤泥按照清淤土方堆存方案,共设置6处堆土场,其中1号堆土场、2号堆土场位于主坝北侧,3号堆土场位于主坝东北侧,4号堆土场位于水库上游现状淹没线南侧,堆土场有部分区域位于水库管理范围内,水库挖出的淤泥质土暂时堆放,工程完工后及时拉走,后续复垦为耕地;5-1号堆土场、5-2号堆土场位于水库上游南侧,土料堆放时四周按1:3放坡,堆土场堆放后整平,自然恢复植被。危险废物(隔油池浮油、废劳保用品)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生活垃圾设立专门的容器定点集中收集,及时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六)项目完工进入运行期后,应当制定定期巡护制度,加强运营期管理,确保施工期生态恢复措施有效落实,达到生态恢复的效果。



6

新疆贺硕缘包装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平方米瓦楞纸板、纸箱生产线项目

经开区

新疆贺硕缘包装有限公司

新疆亿芊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一条七层瓦楞纸板生产线及配套设施,总占地面积33300平方米,年生产1000万平方米瓦楞纸板、纸箱,项目总投资24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5万元,占总投资比例5.6%。

(一)施工期加强设备安装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及施工作业扬尘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场地定期洒水,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施工废水经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排污沟收集,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施工现场洒水降尘;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妥善处理固体废物。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原料采用低VOCs含量的水性油墨,使用过程加强车间密闭;厂区地面硬化,定期洒水降尘;控制进出厂区车辆速度,选用清洁燃料,加强厂区绿化。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设备清洗废水经过沉淀池处理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A级排放标准以及五家渠梧桐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入五家渠梧桐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合理布局,选择先进可靠的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安装减振垫、用弹性连接代替设备与地面刚性连接等措施;定期维护设备,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边角料交由原料厂家回收,印刷废桶、沉淀池沉渣清运至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

(六)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7

五家渠汇丰节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

用节水滴灌带、PE灌溉水带建设项目

经开区

五家渠汇丰节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麒域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内容为对农用节水滴灌带和PE滴灌带生产车间内的滴灌带生产线13条、农用灌溉PE水带生产线1条、配套滴头模具3台(套)及其它辅助设备进行拆除;新建滴灌带生产线6条,配套滴头模具8套及其它辅助设备;将现有有机废气治理设施“UV光氧+活性炭吸附”拆除,新建“CO催化燃烧装置”。项目为技术改造工程,不新增占地。项目总投资245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万元,占总投资比例1.14%。

(一)施工期加强设备安装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及施工作业扬尘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场地定期洒水,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或用于洒水降尘;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妥善处理固体废物。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聚乙烯颗粒热熔、挤出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由集气罩负压收集经“CO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表4排放限值要求(60mg/m3);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未收集的聚乙烯颗粒热熔、挤出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车间封闭,提高设备的密封性能等措施,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内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的排放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满足五家渠梧桐污水处理厂的纳管标准后通过市政管网进入五家渠梧桐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震、消声以及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催化剂、机械设备保养产生的废润滑油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储存、转移、运输等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要求;项目产生的不合格品收集后由现有工程的废塑料再生造粒项目处置,破碎后重新造粒;废包装袋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六)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的公示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现将近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受理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1月3日-2025年11月7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4-5672605

通讯地址:新疆五家渠市行政楼10楼3号办公室

邮编:8313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受理日期

1

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天湖分公司燃气锅炉替代燃煤锅炉建设项目

芳草湖农场六分场三连

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

新疆博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3日

2

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芳草湖分公司燃气锅炉替代燃煤锅炉建设项目

芳草湖农场场部

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

新疆博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3日

3

五家渠市艾美尔宠物医院项目

五家渠市

五家渠市艾美尔宠物医院

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3日

4

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灌区106团支渠改造项目

106团

第六师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乌鲁木齐润泽天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3日

5

第六师芨芨庙水库清淤项目

共青团农场

第六师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乌鲁木齐天启环安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1月3日

6

新疆贺硕缘包装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平方米瓦楞纸板、纸箱生产线项目

经开区

新疆贺硕缘包装有限公司

新疆亿芊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3日

7

五家渠汇丰节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

用节水滴灌带、PE灌溉水带建设项目

经开区

五家渠汇丰节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麒域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3日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的公示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现将近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受理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0月27日-2025年11月7日(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4-5672605

通讯地址:新疆五家渠市行政楼10楼3号办公室

邮编:8313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受理日期

1

鑫达年出栏5万头商品猪场建设项目

103团7连

五家渠鑫达畜牧养殖合伙企业

乌鲁木齐市清泽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7日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关于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关于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评文件做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0月15日-2025年10月21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4-5672605

通讯地址:新疆五家渠市行政楼10楼3号办公室

邮编:8313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承诺文件

1

第六师团场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建设项目(红旗农场)

红旗农场二连5组

五家渠城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新环众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座格栅间(格栅井+调节池)、2座好氧池、1座沉淀池、1座污泥暂存池,1座综合用房(风机房+除臭间+在线监测间),项目采用“格栅+调节池+好氧池(生物接触氧化法)+沉淀池”处理工艺,近期设计处理能力500m3/d。项目总投资45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环保投资所占比例4.39%。

(一)施工场地定期洒水,采取围挡,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施工废水经沉淀后用于洒水降尘,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设施;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和管理,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妥善处理固体废物。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厂房、池体采用密闭方式,采用机械抽风、自然补风的方式收集各构筑物(格栅间、污泥暂存池)的臭气,集中收集后经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除臭处理,最终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NH3、H2S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在厂界设置绿化隔离带,并设置景观绿化区域,减缓臭气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对厂内暂存污泥进行消毒,暂存区域全密闭;栅渣、污泥及时外运,减少恶臭的产生,NH3、H2S厂界排放浓度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4中二级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采用“格栅+调节池+好氧池(生物接触氧化法)+沉淀池”工艺,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三级标准,同时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中的旱地作物标准后,尾水用于灌溉周边农田及防护林带,厂区外北侧现有3座蓄水池,本次新建3座蓄水池,冬季存储夏季定期排入二支渠用于灌溉周边农田及防护林带。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震、消声以及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格栅渣定期清运至团场生活垃圾填埋场,沉淀池污泥暂存污泥暂存池内,定期采用密闭罐车运至土墩子农场污水处理厂机械脱水后拉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废活性炭、在线监测废液、废试剂包装、废润滑油、废油桶分类收集,暂存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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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铃薯产业经营化项目

土墩子农场3连

新疆天泽丰淀粉产业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辰创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2座生产车间,购置安装生产设备,新建1台25t/h燃气热水锅炉,建设原料储存车间和成品库,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年产1.8万吨淀粉,700吨生物蛋白。项目总投资5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82万元,占总投资比例18.88%。

(一)施工期加强设备安装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及厂房改造过程中的施工作业扬尘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场地定期洒水,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或用于洒水降尘,现场不设置施工营地,施工人员租用周边连队民房;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妥善处理固体废物。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1号生产车间烘干废气、筛分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最终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2号生产车间烘干废气、筛分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最终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项目新建1台25t/h的燃气锅炉,燃气锅炉配备低氮燃烧+烟气再循环技术,锅炉烟气经处理后最终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1号生产车间和2号生产车间烘干废气和筛分废气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20mg/m3、3.5kg/h);燃气锅炉烟气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20mg/m3、二氧化硫50mg/m3),同时NOX须满足《“乌-昌-石”区域兵团重点师市大气环境整治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兵办发〔2024〕14号)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

项目采取厂房封闭措施,定期在厂房内进行洒水抑尘;薯渣存储在密闭薯渣罐中,日产日清;污水处理站采用地埋式密闭布置,定期投放生物除臭剂,有效减少恶臭气体的扩散;厂界恶臭气体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改扩建二级标准(氨:1.5mg/m3、硫化氢:0.06mg/m3)。

项目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0.5t/a、二氧化硫0.06t/a、氮氧化物0.98t/a。倍量替代后污染物总量为:颗粒物1.0t/a,二氧化硫0.12t/a,氮氧化物1.96t/a。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在项目区新建1座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设计日最大处理量为1500m3/d,采用“预处理(调节罐+混凝搅拌池+沉淀池)+厌氧(UASB)+好氧(SBR)+深度处理(EMBR)”处理工艺,项目生产废水、锅炉废水和生活污水进入拟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2010(含2024年修改单))表2直接排放标准要求,BOD5、氨氮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后用于周边农田、林带灌溉。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震、消声以及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机械维修产生的废机油用专用容器收集后暂存在危废贮存点,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合规处置;清洗沉渣、污水处理站污泥、除砂杂质、除尘器废布袋集中收集后清运至土墩子农场西泉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除尘器粉尘回收利用;废包装收集后外销废旧资源回收站综合利用;废弃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在厂内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六)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3

昌吉市新康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玉米烘干项目

军户农场8连

昌吉市新康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

乌鲁木齐市新疆博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座顺流粮食烘干塔,采用钢混框架结构,全封闭设计,1座容积为540立方米的原料仓以及容积为5000立方米的成品仓,主要对玉米进行烘干,年加工玉米籽粒8000吨,项目总投资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占总投资比例25%。

(一)施工期加强设备安装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及厂房改造过程中的施工作业扬尘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场地定期洒水,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或用于洒水降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用于冬储夏灌;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妥善处理固体废物。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新建1台天然气热风炉,热风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处理后的烟气最终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排放标准限值(烟尘30mg/m3,NOx200mg/m3,SO2300mg/m3)。通过在烘干塔和输送带上部粮食降落处采取降低落差等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的产生;玉米原料运输过程要求运输车辆采取篷布遮盖措施,废渣全部密闭袋装外运综合利用,禁止散装运输,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

项目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0.0182t/a、氮氧化物0.06t/a,二氧化硫0.005t/a,倍量替代指标:颗粒物0.0364t/a,氮氧化物0.12t/a,二氧化硫0.01t/a。

(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震、消声以及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润滑油收集后暂存至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烘干过程中废渣主要成分为玉米碎屑,集中收集后送饲料加工厂综合利用。

(五)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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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渠市惠典油脂有限公司预榨、浸出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北工业园

五家渠市惠典油脂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金正禾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该项目为扩建工程,不新增占地。将原加工300吨/天玉米胚芽预榨车间设备更新改造为450吨/天,原加工200吨/天预榨饼浸出车间设备更新改造为350吨/天;新建生产线预、浸出设备一套配套附属设施,更换一套处理能力60m3/d为污水处理设备。扩建后年产玉米胚芽油6.5万吨、玉米胚芽粕7万吨,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5万元,占总投资比例5.8%。

(一)施工期加强设备安装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及厂房改造过程中的施工作业扬尘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场地定期洒水,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或用于洒水降尘;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妥善处理固体废物。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锅炉废气由低氮燃烧装置处理后经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同时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乌-昌-石”区域兵团重点师市大气环境整治2024年实施方案》(新兵办发〔2024〕14号)要求;卸料、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2)、(DA003)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其他颗粒物排放限值;蒸发、汽提、蒸脱废气经冷凝+石蜡油吸附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轧胚、蒸炒、压榨废气经三级碱液喷淋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DA004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要求。正己烷储罐大小呼吸气体经“阻火器+呼吸阀”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厂内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的排放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排入拟建污水处理站,经“加药沉淀+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沉淀”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级标准规定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进入五家渠梧桐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震、消声以及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润滑油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卸料除尘灰、包装除尘灰收集后全部回用到生产环节;废包装袋经收集后外售;污水处理站污泥定期清理外委处置;生活垃圾在厂内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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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星环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30万吨钢渣综合利用项目

东工业园

新疆星环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智联博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一座闷渣车间,车间内布置一条30万吨每年钢渣热闷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车间外布置湿法除尘、水泵房、供配电、平流沉淀池等公用辅助设施。项目总投资12488.4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59万元,占总投资比例9.28%。

(一)施工期加强设备安装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及施工作业扬尘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场地定期洒水,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施工废水经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排污沟收集,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施工现场洒水降尘;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妥善处理固体废物。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破碎工序粉尘和闷渣打水粉尘经除尘室、除尘阀及除尘管道收集后进入湿式除尘系统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凉渣区晾干的钢渣装车粉尘和运输扬尘通过洒水降尘、路面硬化等方式减少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房外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中表4中有厂房生产车间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8.0mg/m3),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按照新疆昆仑钢铁有限公司厂界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

项目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0.546吨/年,倍量替代总量指标为1.092吨/年。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新建废水沉淀池,废水通过“加药混凝+重力沉降+机械排泥”组合工艺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昆仑钢铁办公生活区下水管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至五家渠梧桐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震、消声以及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按照新疆昆仑钢铁有限公司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项目产生的废机油和废机油桶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储存、转移、运输等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要求;沉淀池底泥经过压滤间脱水后拉运至凉渣区晾干,定期外售;生活垃圾在厂内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六)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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