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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第六师五家渠市(以下简称“师市”)政务信息,特编制了本指南,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wjq.gov.cn)“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

师市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师市行政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各团(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第六师办公室、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履职依据。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负责执行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简介。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领导组成,政府工作单位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3.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历年政府工作报告。

4.政府会议。主要包括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情况。

5.统计信息。主要包括统计公报和统计数据。

6.收费公开。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信息公开。

7.双公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公开。

8.政府采购。主要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政策法规(包括项目目录、标准)、交易信息(实施情况)等。

9.重大项目。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批准结果信息等。

10.脱贫扶贫。主要包括脱贫扶贫信息等。

11.公共卫生。主要包括公共卫生知识日常普及工作信息。

12.市场监管。主要包括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日常监管信息。

13.教育信息。主要包括义务教育招生方案、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学校情况、咨询方式等信息。

14.招录招聘。主要包括公务员招录和事业人员招聘信息。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有关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请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查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的形式

1.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

2.其他形式:互联网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务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师市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师市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师市或师市办公室的政务信息。

为有利于申请人方便快捷获取政务信息,根据师市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公开职责,由师市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涉及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请直接向师市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务信息,申请人请直接向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办公时间:10:0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685119

邮政寄送

收件人: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邮政编码:8313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提交

请登录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中“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二)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jq.gov.cn)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务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载体形式。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务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答复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务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务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务信息,可能危及政务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务信息。

(五)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由师市各部门答复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师市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六师五家渠市数据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各团镇、师市各部门的受理工作,转交、催办未经过师市受理机构的申请。

办公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1303号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10:00---14:00    15:3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685119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

20074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4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5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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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十五运会看“铸牢”的大湾区实践

粤港澳大湾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等珠三角九市,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既是新时代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举措,也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粤港澳三地首次联合承办全国运动会,展现了大湾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生动实践,对于深化港澳与内地的体育文化交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港澳更好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大局等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大湾区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从硬联通入手,展现大湾区的互联互通

由于地理位置相接,粤港澳三地一直保持着互通有无、互利共赢的经济联系。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深入推进,前海、横琴、南沙、河套等重大合作平台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港珠澳大桥、深中通道、黄茅海跨海通道、香港国际机场三跑道系统、广深港高铁等大湾区城市群多层次轨道交通体系相继建成,大湾区的交通基础设施等硬联通取得决定性进展。

十五运会赛事在粤港澳三地19个赛区举办,涉及105个比赛场馆、3.6万名运动员。从赛事组织、资源配置、条件保障、运动员与观众的往来等方面来看,都需要有基础设施的硬联通以及三地的密切协同作为保障。随着大湾区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货物、资金、人员流动日益便捷,“一小时生活圈”变成现实,8000多万人口已创造经济总量突破14万亿元的“湾区壮举”。大湾区便捷的基础设施条件以及雄厚的经济实力,为赛事的顺利举办奠定了坚实基础。

这启示我们,要进一步促进粤港澳三地交通基础设施互联相通,深化经贸合作,让人流、物流、资金流往来便捷,构建互补性强、依存度高的经济共同体,让三地发挥各自资源禀赋,在互联互通中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经济基础,不断完善港澳居民在内地生活、发展的便利化措施,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硬支撑”。

(二)从软联通入手,展现大湾区的制度衔接

粤港澳大湾区在建设过程中贯彻“一国两制”基本方针,涉及“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关税区、三种货币,三地在相关政策、规则、标准等制度层面存在差异。强化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等软联通是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全面合作的重要内容,近年已在粤港澳区域协调发展、科技创新、对外开放、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等领域取得进展。

十五运会既是大湾区软联通的产物,也是深化软联通在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上取得新突破的重要契机。“一次赛事跨三境”要求粤港澳三地必须在指挥协调、赛事组织、服务保障、应急处理等方面建立高效协同机制。赛事期间,香港承办场地自行车等8个竞赛项目,澳门承办乒乓球等4个竞赛项目,预估内地前往港澳参赛人员超6000人、港澳来内地参赛人员超3000人。为了便利通关,三地合作优化便利举措,通过通关查验前置、7秒刷脸过关等规则制度的软联通,帮助三地“无感跨城、无缝衔接”。自行车(公路)赛是历届全运会首个跨境项目,串联珠海、澳门、香港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城市道路,三地通过实施无感通关系统,在粤港、粤澳分界线架设无线射频识别设备,通过“前置查验+闭环管理”模式,实现运动员6次跨境“零减速通关”。十五运会期间采取的一系列软联通措施,能够为大湾区未来更深层次、更宽领域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提供实践经验。

这启示我们,在粤港澳大湾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进一步健全制度机制,通过规则衔接、机制对接逐步消除制度壁垒,着力打造政策、规则、标准等方面无缝衔接的制度体系,不断夯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制度基础,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三)从心联通入手,展现大湾区的情感相亲

各民族情感相亲,是中华民族一家亲的坚强纽带。近年来,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深度建设,三地各族群众在教育、医疗、就业、养老、居住、生活、消费等各领域深化交往交流交融,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逐步形成,三地的人心相通、情感相亲具备了更为扎实的社会基础。

十五运会点燃了三地民众对于中华体育的参赛、观赛、备赛的热情,田径、游泳、跳水、乒乓球等热门赛事一票难求,在自行车(公路)、马拉松等跨境赛事沿线,以及重要赛事的场馆内,三地民众为参赛选手的加油呐喊声此起彼伏。吉祥物中华白海豚“喜洋洋”与“乐融融”席卷社交媒体,纪念背包“广州喜乐包”受到全民追捧。香港赛区组织了1.6万人的赛事义工团队,澳门赛区组织了3500余名志愿者。以东道主身份办赛、参赛、观赛,联通了三地民众的体育情、中国心,整体塑造了大湾区情感相亲的氛围。

这启示我们,要从情感上找到共鸣点,激发共同体成员之间心心相印、心灵契合的亲密无间关系,不断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人心基础。要充分发挥体育的综合价值和多元功能,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赛事和文化交流展示活动,通过文体旅融合扩大各族群众参与度,提升赛事质量和影响力,在共襄盛举中夯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社会基础、人心基础。

(四)从根联通入手,展现大湾区的文化同源

粤港澳三地文化同根同源,作为中华文化重要一脉的岭南文化是大湾区各族群众共同的文化根脉,是增进三地各族群众中华文化认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纽带。

十五运会尤为突出岭南文化元素在承办赛事过程中的多维表达。从自行车(公路)、马拉松等跨境赛事沿途经过的城市景观和岭南风貌,到主要体育场馆的岭南标志性文化符号和非遗呈现,再到备受参赛运动员喜爱的岭南传统小吃,岭南文化全程“在线”。开幕式文体演出以“同根同源”“同心同缘”“同梦同圆”为主轴,整场演出充分彰显了世界视野、中国气派、岭南风韵、湾区融合,从主舞台“天海一心”设计,到咏春、醒狮、英歌舞、粤剧粤曲、港乐民谣表演,到压轴登场的“鳌鱼”,作为大湾区共同记忆的岭南文化符号点燃全场。

这启示我们,要发挥文化深沉、持久的精神力量,从文化根脉入手,展现粤港澳三地文化的同根同源,唤醒粤港澳三地民众的共同文化记忆,找到彼此的契合点,从而增进中华文化认同,增强文化自信,共铸文化新辉煌。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两会一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座谈会在昆明举行

11月16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两会一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座谈会在昆明举行。中央统战部副部长王瑞军出席并讲话。

王瑞军表示,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是在即将进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广大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要切实增强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准确把握“十五五”时期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深刻领会“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和主要目标,全面理解“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任务和重大举措。要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角色定位,在凝聚全社会力量共同奋斗,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发现人才、汇聚人才等方面发挥优势作用,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建设者之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与网络人士联谊会会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服务团分团团长以及“寻美中国”、“科创中国”、“新善中国”、“新艺中国”等品牌活动组委会负责人参加座谈会。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经验交流会在大连召开

11月14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经验交流会在辽宁大连召开。中央统战部副部长王瑞军出席并讲话。

王瑞军表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实践创新基地是由统战部门统筹指导,以加强政治引领、探索实践经验、创新工作模式为目的,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聚集的不同区域、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中探索建立的统战工作阵地,是推动统战工作实践创新的重要载体。近年来,各地在实践创新基地建设方面作了许多有益探索,统战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面不断扩大,方式方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逐渐增强。在实践创新基地建设中,要牢牢把握统战工作的本质要求,突出覆盖新群体、探索新方法,既要注重基地有形,更要突出工作有效,持续推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实现“十五五”规划、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凝聚磅礴力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统战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2017年全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会议以来,各地探索建设各类实践创新基地9000多个,形成“精品工程”近百个。

中共中央统战部召开党外人士形势和政策报告会

11月13日,党外人士形势和政策报告会在京召开,专题传达学习贯彻中共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央宣讲团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应邀作辅导报告,中共中央统战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沈莹主持会议并讲话,中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马利怀出席会议。

会议号召,要把学习贯彻中共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在学思践悟中进一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聚焦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认真履职,提出高质量意见建议;要加强自身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加强和改进作风,着力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

各民主党派中央部分在京领导班子成员、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代表,中共中央统战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举办党外人士形势和政策报告会是中共中央统战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条例》,加强对党外人士思想政治引领的重要举措,主要通过邀请有关领导和专家学者围绕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作报告的形式开展。本次会议是第4场党外人士形势和政策报告会。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凝聚磅礴力量

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个阶梯式递进、不断发展进步的历史过程,需要不懈努力、接续奋斗。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是在我国即将胜利完成“十四五”主要目标任务,进入“十五五”这一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把中国式现代化宏伟事业不断推向前进明确了方向和路径,鼓舞人心,催人奋进。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把“中华民族凝聚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显著增强”纳入“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顺应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大势,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为新征程上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民族工作,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指明了前进方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四五”时期,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指引下,党的民族工作把准历史方位,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把推动各民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共同奋斗作为重要任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新成效;民族团结进步实践呈现新气象,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进一步加深;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持续健全,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迈上新台阶;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研究和话语体系加快构建,中华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传承弘扬,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取得新进展。“十五五”时期,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根本遵循,一以贯之地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全会对未来5年发展作出顶层设计和战略擘画,是乘势而上、接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又一次总动员、总部署。全会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既是“十五五”时期的重要任务,也是实现“十五五”宏伟蓝图的根本保证。

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一个民族也不能少。中华民族大团结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前提和基础,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进程,必然是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的过程,必然是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过程。新征程上,我们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始终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要坚持和完善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确保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地生根。要促进各民族共同富裕,加大差异化支持力度,促进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等振兴发展,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让各民族更加经济相依。要加快形成中华民族共同体史料体系、话语体系、理论体系,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理论支撑。要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进一步推动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要在区域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推动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深化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要做好民族工作相关法律案制定出台和贯彻实施工作,不断提高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和水平。要坚决防范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深入开展民族工作国际舆论斗争,守好意识形态阵地。

团结奋斗是中国人民创造历史伟业的必由之路。我们依靠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取得了“十四五”时期的重大成就,也要依靠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把全会描绘的“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蓝图变为现实。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勠力同心、拼搏进取,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而不懈奋斗!

中央统战部举行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宣讲报告会

11月7日,中央统战部举行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宣讲报告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统战部部长李干杰作宣讲报告。

李干杰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十五五”规划建议,全面宣讲了全会的重大意义,“十五五”时期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和主要目标、战略任务和重大举措,深刻阐释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各项部署要求。

李干杰强调,统战系统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从服务“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高度,准确把握统战工作政治要求、统一战线政治作用,增强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要深入传达学习,加强研究思考,科学谋划“十五五”时期统战工作重点任务,广泛汇聚统一战线成员智慧力量,着力防范化解统战领域各类风险隐患,纵深推进统战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为实现“十五五”规划目标任务团结奋斗。

中央统战部领导班子成员,部机关和驻部纪检监察组全体干部,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和系统单位班子成员,京外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国家民委、全国工商联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全体干部等参加报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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