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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第六师五家渠市(以下简称“师市”)政务信息,特编制了本指南,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wjq.gov.cn)“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

师市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师市行政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各团(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第六师办公室、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履职依据。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负责执行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简介。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领导组成,政府工作单位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3.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历年政府工作报告。

4.政府会议。主要包括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情况。

5.统计信息。主要包括统计公报和统计数据。

6.收费公开。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信息公开。

7.双公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公开。

8.政府采购。主要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政策法规(包括项目目录、标准)、交易信息(实施情况)等。

9.重大项目。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批准结果信息等。

10.脱贫扶贫。主要包括脱贫扶贫信息等。

11.公共卫生。主要包括公共卫生知识日常普及工作信息。

12.市场监管。主要包括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日常监管信息。

13.教育信息。主要包括义务教育招生方案、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学校情况、咨询方式等信息。

14.招录招聘。主要包括公务员招录和事业人员招聘信息。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有关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请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查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的形式

1.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

2.其他形式:互联网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务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师市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师市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师市或师市办公室的政务信息。

为有利于申请人方便快捷获取政务信息,根据师市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公开职责,由师市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涉及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请直接向师市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务信息,申请人请直接向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办公时间:10:0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685119

邮政寄送

收件人: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邮政编码:8313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提交

请登录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中“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二)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jq.gov.cn)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务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载体形式。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务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答复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务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务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务信息,可能危及政务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务信息。

(五)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由师市各部门答复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师市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六师五家渠市数据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各团镇、师市各部门的受理工作,转交、催办未经过师市受理机构的申请。

办公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1303号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10:00---14:00    15:3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685119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

20074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4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5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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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 习近平提出3点希望

7月24日,中共中央在中南海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就当前经济形势和下半年经济工作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建议。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实施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充分发挥各项存量政策效能,及时谋划出台务实管用的增量政策,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加力扩大内需、优化供给,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发展动力、激发社会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向新向优向好发展,努力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强、王沪宁、蔡奇、丁薛祥出席座谈会。李强受中共中央委托通报了上半年经济工作有关情况,介绍了关于下半年经济工作有关考虑。

座谈会上,民革中央主席郑建邦、民盟中央主席丁仲礼、民建中央主席郝明金、民进中央主席蔡达峰、农工党中央主席何维、致公党中央主席蒋作君、九三学社中央主席武维华、台盟中央主席苏辉、全国工商联主席高云龙、无党派人士代表邵峰先后发言。大家完全赞同中共中央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和下半年经济工作的考虑,并就培育壮大新动能、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融合发展、健全智能经济产业应用标准制度体系、统筹发挥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合力、稳住重点群体就业、加强基础研究、精准落实扩大消费规划、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大逆周期政策力度等提出意见建议。

在认真听取大家发言后,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今年上半年,在中共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靠前发力、主动作为,有效应对内外风险挑战,我国经济顶压前行、向新向优,展现出强大韧性和活力。

习近平强调,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也面临一些困难挑战,要坚定信心、攻坚克难,推动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下半年,要增强宏观政策效能,重点做好挖掘内需潜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全面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有力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持续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等工作。

习近平指出,上半年,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决策部署,主动服务国家大局,聚焦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重点问题建言献策,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他代表中共中央向大家表示衷心感谢。

习近平对各民主党派、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提出3点希望。一是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共中央关于当前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对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定发展信心,共同推动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二是积极履职尽责,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为促进经济稳中向好贡献智慧力量。三是持续加强对广大成员和所联系群众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大家学习领会党的创新理论,不断增进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刘国中、李干杰、何立峰、张国清、吴政隆,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座谈会。

出席座谈会的党外人士还有邵鸿、何报翔、王光谦、秦博勇、朱永新、杨震和张恩迪、方光华、张斌等。


中共中央统战部召开党外人士形势和政策报告会

党外人士形势和政策报告会15日在京召开,围绕“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开展集中学习。科技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龙腾应邀作辅导报告,中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马利怀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强调,广大党外人士要深化思想认识,正确看待科技创新发展形势,做好思想引导工作,凝聚坚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社会正能量;深研核心要义,准确把握“十五五”相关战略部署,深入领会当前科技发展的战略考量和政策导向,切实以高质量履职助力高质量发展;强化使命担当,充分发挥优势,双岗建功积极履职,形成支持科技发展、激发创新活力、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强大合力,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各民主党派中央部分在京领导班子成员、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代表,中共中央统战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举办党外人士形势和政策报告会是中共中央统战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党外人士思想政治引领的重要举措,自2024年9月开始,每年举办3至4期。本次会议是今年第2期(总第7期)党外人士形势和政策报告会。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创新发展研究”理论研讨会在浙召开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创新发展研究”理论研讨会7月14日在浙江杭州召开。中央统战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沈莹出席会议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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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莹表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从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统战理论研究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统战理论研究的着力重点,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的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上下功夫,加强溯源性、原创性、系统性和实践性研究。要紧扣党中央关于统战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提高服务大局的政治站位,用好调查研究的看家本领,履行参谋助手的职责使命,进一步丰富研究方式、统筹研究力量,努力形成更多有政治高度、理论深度、实践厚度的高质量研究成果,切实推动统战理论研究创新发展、提质增效,为新时代统战工作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浙江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冯怡,浙江大学党委书记任少波致辞。来自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作交流发言。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部分理事、各研究基地负责同志、论文作者代表等80余人参加会议。

写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施行之际

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习近平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

作为新时代实施宪法有关规定、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将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凝聚起以中华民族大团结促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力量。

(一)不断巩固各民族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础

“制定出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大法律举措。”

6月24日上午,一场聚焦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和我国民族工作发展成就的国新办发布会,吸引了中外媒体的目光。现场座无虚席,问答互动坦诚热烈。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要求“不断提高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和水平”“要在法治轨道上治理民族事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法治尊严,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25年8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

会议指出,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目的是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把党在民族工作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转化为国家意志,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进一步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向心力。

自2023年11月启动立法工作以来,历经两年多时间,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通过法定程序,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特别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理念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方面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不断巩固各民族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础。

采用“序言+7章”的体例,共65条……翻阅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重点内容和创新亮点鲜明——

这是我国30多年来第一部设置序言的法律,凸显政治性、原则性、宣示性、导向性;

首次从法理层面阐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等核心概念;

作为促进型法律,该法以倡导、引导、支持、鼓励为重要方式,提出文化融通、社会互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支持措施;

…………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十五五’开局之年表决通过,时机重要、意义重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负责同志表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进一步丰富了宪法关于民族问题规定的制度内涵,通过做“制度加法”写入符合新时代新要求的措施机制,并做好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有助于更好发挥宪法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进一步将制度优势、法律优势转化为行动指向、治理效能

“精心组织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周活动”“持续开展援藏律师服务团”……6月22日,学习贯彻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座谈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交流学习心得、分享法律落实举措,凝聚共识与合力。

“在现场听到各地各部门围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落实定政策、出实招,让我感受到法律的施行必将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和广阔发展空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北京邮电大学教师艾克热木·艾尔肯充满信心。

良法已就,善治在行。作为新时代第一部民族领域的专门法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之要在于落实。

中央统战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实施的配套制度机制,加强对全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等工作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不断提升法律实施效能;

全国人大民委坚持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法律学习宣传解读,将与时俱进地健全完善法律配套法规体系建设,并适时建议开展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进一步推动法律落地见效;

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将在立法工作中持续跟进关注地方性法规制定与修改,做好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国家民委将在青少年历史文化教育、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攻坚和质量提升行动、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新时代兴边富民行动等方面持续发力,有形有感有效地抓好法律贯彻落实;

司法部结合即将出台的“九五”普法规划的制定实施,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学习宣传融入民族工作相关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

…………

“以法律实施为契机,各部门紧扣法律规定,将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等重要任务落实落细,提升了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进一步将制度优势、法律优势转化为行动指向、治理效能。”中央民族大学教授严庆说。

(三)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

“即将施行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写入法律规定,明确教育、文化、体育等多种促进交往交流交融举措,促进咱们各族群众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

近日,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古雁街道雁岭社区党委书记丁存琴在社区居民议事厅开展法律宣讲,用家常话拆解法条并进行细致讲解,赢得街坊邻里点赞。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表决通过以来,各地因地制宜开展法律学习宣传贯彻活动,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植心田,折射出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图景。

北京、辽宁等制定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方案,提出一系列具体举措;西藏依托西藏博物馆、唐蕃会盟碑等文物资源,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新疆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走访联谊、政策宣讲、文化惠民、帮扶解忧系列活动,持续巩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成果;内蒙古、宁夏等积极推动地方性法规制定或修订,及时做好涉民族政策法规的调整完善……

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指引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一战线工作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民族工作格局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

来自卢森堡的汉森·尼克·勒内已在广西南丹县生活8年多。在他眼里,这里最动人的是中国各族群众和谐融居的温暖图景。他感慨,不同民族在此亲如一家,“大家都是中国人,彼此间没有隔阂”。

2026年7月1日,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纪念日,也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施行的日子。百余年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少数民族面貌、民族地区面貌、民族关系面貌、中华民族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性巨变。

随着法律的施行,立足新的历史方位,以法治化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必将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汇聚起团结奋斗的磅礴之力。

全国性宗教团体联席会议召开第三十五次会议

全国性宗教团体联席会议第三十五次会议近日在京举行,会议围绕提升宗教团体建设水平进行交流研讨。中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段毅君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国佛教协会会长演觉、中国道教协会会长李光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会长杨发明、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主席李山、中国基督教协会会长吴巍作了发言。会议由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主席徐晓鸿主持。

会议强调,要坚持依法依规治教,不断完善宗教团体内部规章制度,把全面依法管理落实到思想建设、教风建设、制度建设、院校教学、教务活动、人才培养等方面,进一步提振宗教界精神风貌。各宗教团体要做好教育活动的成果转化,将“学法规、守戒律、重修为、树形象”的要求转化为宗教界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制定本宗教系统化、常态化的宗教教职人员培训计划,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国民教育、法治教育、政治教育、宗教教育;要始终坚持底线思维,切实做好宗教领域各类风险防范工作。

各全国性宗教团体驻会班子成员、秘书长(总干事),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女青年会全国协会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王沪宁在新疆调研时强调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王沪宁5日至9日在新疆调研。他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新疆步入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呈现天山南北稳定祥和、各族人民安居乐业的良好局面。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持续抓好事关新疆长治久安的根本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推动“十五五”时期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疆迈出坚实步伐。

王沪宁来到哈密市、和田地区和兵团第十三师、第十四师调研,深入城镇、农村、企业、兵团连队等,了解加强民族团结、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开展文化润疆、深化兵地融合、推进强村富民、强化基层治理等情况,并同各族干部群众座谈交流。

王沪宁表示,“十五五”时期是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关键时期,新疆发展站在新的起点上。要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摆在首位,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反恐维稳法治化常态化,进一步巩固社会大局稳定向好势头。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穿新疆工作始终,有形有感有效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抓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贯彻实施,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促进各族群众更加广泛深入地交往交流交融。要锚定“五大战略定位”谋划推动新疆高质量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具有新疆特色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推动发展更好惠及民生、凝聚人心、增进团结、促进稳定。要加快推动南疆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多渠道扩大就业容量。要加强文化润疆,办好新疆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推动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讲好新时代新疆故事。要坚持“兵地一盘棋”,推进兵地全方位深度融合,不断形成新时代兵团维稳戍边新优势。

李干杰一同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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