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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第六师五家渠市(以下简称“师市”)政务信息,特编制了本指南,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wjq.gov.cn)“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

师市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师市行政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各团(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第六师办公室、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履职依据。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负责执行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简介。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领导组成,政府工作单位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3.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历年政府工作报告。

4.政府会议。主要包括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情况。

5.统计信息。主要包括统计公报和统计数据。

6.收费公开。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信息公开。

7.双公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公开。

8.政府采购。主要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政策法规(包括项目目录、标准)、交易信息(实施情况)等。

9.重大项目。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批准结果信息等。

10.脱贫扶贫。主要包括脱贫扶贫信息等。

11.公共卫生。主要包括公共卫生知识日常普及工作信息。

12.市场监管。主要包括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日常监管信息。

13.教育信息。主要包括义务教育招生方案、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学校情况、咨询方式等信息。

14.招录招聘。主要包括公务员招录和事业人员招聘信息。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有关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请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查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的形式

1.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

2.其他形式:互联网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务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师市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师市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师市或师市办公室的政务信息。

为有利于申请人方便快捷获取政务信息,根据师市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公开职责,由师市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涉及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请直接向师市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务信息,申请人请直接向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办公时间:10:0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685119

邮政寄送

收件人: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邮政编码:8313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提交

请登录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中“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二)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jq.gov.cn)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务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载体形式。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务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答复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务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务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务信息,可能危及政务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务信息。

(五)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由师市各部门答复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师市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六师五家渠市数据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各团镇、师市各部门的受理工作,转交、催办未经过师市受理机构的申请。

办公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1303号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10:00---14:00    15:3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685119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

20074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4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5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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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统战部召开党外人士形势和政策报告会

12月29日,党外人士形势和政策报告会在京召开,专题传达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王昌林应邀作辅导报告,中共中央统战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沈莹主持会议并讲话,中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马利怀出席会议。

会议号召,广大党外人士要学习好、贯彻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加自觉地在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下,正确认识当前经济形势,全面准确把握中共中央对今年经济形势的科学研判和对明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政策取向和重点任务,牢牢把握稳中求进、提质增效工作总基调,聚焦培育壮大新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等重点领域,深入调研、多提务实管用之策。要强化风险意识、底线思维和极限思维,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弘扬正能量,唱响中国经济光明论,为确保“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凝聚共识、汇聚合力。

各民主党派中央部分在京领导班子成员、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代表,中共中央统战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举办党外人士形势和政策报告会是中共中央统战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条例》,加强党外人士思想政治引领的重要举措,主要通过邀请有关领导和专家学者围绕中共中央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作辅导报告的形式开展。本次会议是第5场党外人士形势和政策报告会。

中国佛教协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会议在京召开

2025年12月28日至29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会议在北京举行。来自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47名三大语系佛教界代表和106名特邀代表参加会议。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段毅君出席会议并讲话。

本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决策部署,总结中国佛教协会第十次全国代表会议以来的工作,交流经验,分析问题,研究部署今后5年主要工作,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

会上,演觉法师代表中国佛教协会第十届理事会作工作报告。报告在全面回顾和总结中国佛教协会五年来的主要工作后提出,站在新的起点,中国佛教协会和全国佛教界要立足新时代、新征程、新要求,深入学习和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发扬佛教爱国主义优良传统,高举爱国爱教旗帜,不断增进“五个认同”,坚持我国佛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引导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弘扬人间佛教思想,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教,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切实强化自我变革,推动佛教健康传承,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贡献。

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国佛教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演觉为中国佛教协会会长,帕松列龙庄勐、班禅额尔德尼·确吉杰布、宗性(驻会)、普法、静波、胡雪峰、明海(驻会)、东宝·仲巴、则悟、常藏(驻会)、扎西坚才、怡藏、祜巴罕听、印乐、慧庆、郭莽仓、照诚、身振、光泉、秋爽、妙果、养立、拉科·洛桑旦贝昂秀、昌善、思济、本悟、怀辉、宽旭、耀智、素全、戈教·云登嘉措、吉珠丹白江村、土旦宁布为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陇兴为中国佛教协会秘书长。推选帕巴拉·格列朗杰为中国佛教协会名誉会长。

会议推举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为咨议委员会主席,并推举副主席和委员。

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国佛教协会第一届监事会,选举正慈为监事长,并选举副监事长和监事。

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佛教协会第十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中国佛教协会第十届理事会财务报告》《中国佛教协会章程(修订案)》和《中国佛教协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会议决议》。

中央统战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人代表莅会致贺。

深刻把握“五个共同”的历史纵深与实践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4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指出,“我国各民族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这一重要论述,是对中华民族形成发展规律的深刻总结与本质揭示,是理解和研究中华民族历史的根本遵循,是树立正确中华民族历史观的基石与纲领。

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时代新征程的中心任务。要深刻把握“五个共同”的历史纵深与实践要求,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凝聚起磅礴伟力。

一、各民族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筑牢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空间基石

我们辽阔的疆域是各民族共同开拓的。早在文明起源时期,中华大地东西南北呈现出“满天星斗”格局。距今6000年前后,随着“南稻北粟”农业大发展,人口急剧增加。夏商周三代交融形成的华夏共同体,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雏形。秦汉两朝是疆域空前广大的大一统王朝,诸多族群你来我往、迁徙交融,不断开拓中华民族生存发展空间。隋唐两朝将更大范围的边疆之地成功纳入中华一体的秩序之内,周边族群对中央王朝的向心力与认同感进一步增强。辽宋夏金时期,中华大地上的并立政权和交流迁徙的众多族群,共尊“中国”认同、共筑“中国”版图、共承“中国”之制。元朝结束了中华大地自唐末以来南北对峙的分治局面,形成了空前统一的疆域版图。明清两朝通过进一步制度创新、军事巩固等举措,奠定现代中国疆域的基本格局。近代以来,各族人民共御外侮,誓死守卫国家领土。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共同缔造了新中国,开启了中华民族发展的历史新纪元。

历史证明,各族先民共同开发了祖国的锦绣河山,各族人民都对今日中国疆域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必须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国必治边”的系列重要论述,落实好“兴边富民、稳边固边”等重大举措,深入做好边疆治理各项工作,促进边疆安全稳定和繁荣发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党的治疆方略,做好西藏工作、新疆工作。坚持陆海统筹,扎实推进海洋强国建设。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发挥党政军警民合力强边固防优势,守护好先民留给我们的神圣故土,建设好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发展的美丽家园。

二、各民族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夯实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制度根基

我们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由各民族共同缔造的。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秉持“六合同风,九州共贯”“天下大同”的理念,把大一统看作是“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义”。自秦统一中国后,无论哪个民族入主中原,都以统一天下为己任,都始终坚持国土不可分、国家不可乱、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断的共同信念。历史上的中央集权文官体制、郡县制、科举制、流官制等重要制度,加上北魏政权的均田制、元朝的行省制与宣政院、清朝的理藩院体制和驻藏大臣制度等,为大一统国家的巩固和发展、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不可摧的政治根基。中国共产党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顺应了向内凝聚、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发展大趋势,承继九州共贯、六合同风、四海一家的中国文化大一统传统,既保证了国家团结统一,又实现了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

历史证明,我们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由各民族共同缔造的,也必须由各民族共同维护、巩固和发展。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必须发挥好我国强大的政治凝聚力与制度优势。准确把握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做到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在确保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的基础上,依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要因地制宜,科学谋划民族地区发展,支持各民族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

三、各民族共同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凝结中华民族命运与共的集体记忆

我们悠久的历史是各民族共同书写的。早在先秦时期,我国就逐渐形成了以炎黄华夏为凝聚核心、“五方之民”共天下的交融格局。秦汉雄风、大唐气象、康乾盛世,是各民族共同铸就的辉煌历史。从汉代张骞出使西域到北魏孝文帝汉化改革,从唐蕃会盟到元清两代对广大疆域的制度化整合,各民族不仅参与了历史进程,更在国家建构、边疆开拓、治理创新中作出了卓越贡献。近代以后,国家蒙辱、人民蒙难、文明蒙尘,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经过百年奋斗,洗雪民族耻辱,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

历史证明,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进现代化最坚实的根基、最深厚的力量。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要充分激发全体人民的历史主动精神,从中华民族历史文化传统中汲取智慧和力量,紧紧依靠各民族团结奋斗。要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研究,挖掘、整理、宣传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事实,讲清楚各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血脉相连、命运与共的重要成员,中华民族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铸就,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也必将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实现。要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激励各族干部群众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不断创造新的历史、共创美好未来。

四、各民族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厚植中华民族包容开放的文化基因

我们灿烂的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中华文化是各民族优秀文化的集大成,各民族都对中华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贡献。秦代推行“书同文”以后,以共同的文字为纽带,各民族文化互通声息、交流借鉴的轨迹从未中断,唐代《霓裳羽衣舞》融合汉乐胡乐,宋词常见“胡马嘶风”“万里戎羌”意象,《十二木卡姆》奏出中原乐律,辽三彩取法唐三彩工艺,《论语》“仁者爱人”与《福乐智慧》“仁政护民”箴言一脉相通,酥油茶、咸奶茶、“三道茶”等习俗串起茶道万里,春节、中秋节、端午节等节日为各族同庆……各民族文化相通,是中华民族铸就多元一体文明格局的文化基因。

历史充分证明,各族文化交相辉映,中华文化历久弥新,这是今天我们强大文化自信的根源。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必须不断增强对中华文化的认同,不断增进各民族文化互鉴融通,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要着力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强大精神文化支撑。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推动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形象,构建和运用中华文化特征、中华民族精神、中国国家形象的表达体系,加强传播推广,融入各族群众日常生活。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以语言相通促进心灵相通、命运相通。

五、各民族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形成人心凝聚、团结奋进的精神纽带

我们伟大的精神是各民族共同培育的。在历史长河中,农耕文明的勤劳质朴、崇礼亲仁,草原文明的热烈奔放、勇猛刚健,海洋文明的海纳百川、敢拼会赢,源源不断注入中华民族的特质和禀赋,共同熔铸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涌现出昭君出塞、文成公主进藏、凉州会盟、瓦氏夫人抗倭、土尔扈特万里东归、锡伯族万里戍边等历史佳话。近代以后各民族共御外侮、同赴国难,抛头颅、洒热血,共同书写了中华民族艰苦卓绝、气壮山河的伟大史诗。

历史证明,中华民族精神是各族人民共同培育、继承、发展起来的,已深深融进各族人民的血液和灵魂,成为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动力。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以共同的理想信念凝心铸魂,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让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精神、伟大奋斗精神、伟大团结精神、伟大梦想精神代代相传,形成人心凝聚、团结奋进的强大精神纽带。

庆祝中国民主促进会成立80周年大会举行李干杰代表中共中央致贺词

庆祝中国民主促进会成立80周年大会12月9日在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统战部部长李干杰出席大会并代表中共中央致贺词。

贺词说,民进成立80年来,始终坚守合作初心、牢记奋斗使命,与中国共产党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民进作为中国共产党久经考验的亲密友党和通力合作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不愧为推进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伟大飞跃的一支重要力量,不愧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支重要力量。

贺词指出,中共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强调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对多党合作事业的高度重视,为民主党派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舞台和不竭动力。

贺词说,着眼新时代新征程新要求,希望民进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定正确方向,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胸怀“国之大者”,牢记“责之重者”,积极履职尽责,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献计出力;传承优良传统,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努力建设高素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进中央主席蔡达峰回顾了民进成立80年走过的光辉历程,号召全体会员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周围,同心同德,满怀信心,奋发有为,为制定实施“十五五”规划,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更大贡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九三学社中央主席武维华代表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致贺词。

全国政协副主席、民进中央常务副主席朱永新主持大会。

新时代我国宗教中国化的战略深化与实践路径

近期,中共中央政治局就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进行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新时代的我国宗教中国化,其核心在于以“系统推进”作为方法论,以“法治化治理”与“宗教界自我变革”为双轮驱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思想根基,最终在党的全面领导下,不断开创我国宗教中国化的新局面,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为全球性宗教事务治理提供独特的中国方案。

一、我国宗教中国化迎来战略深化与全面布局,迈入系统推进新阶段

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的议题聚焦于“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表述的提出,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不仅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宗教工作经验的科学总结与理论升华,更是对未来一个时期宗教工作进行的战略性、前瞻性部署。这标志着我国宗教中国化的工作重心,正从过去侧重于方向性指引和原则性倡导,转向更为注重顶层设计、机制建设、综合治理和基层落实的体系化建设与整体性推进的新发展阶段。

(一)核心要义在于“系统推进”的顶层设计与方法论革新

“系统推进”绝非简单的“全面推进”,其深层内涵指向一种基于系统论思想的,多维度、多层次、多要素协同联动的治理哲学。这意味着要摒弃以往可能存在的零散化、碎片化的工作方式,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总结运用历史经验,立足我国宗教工作实际”,将我国宗教中国化置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棋局中进行统筹谋划。

一是强化战略性、基础性与现实性问题的贯通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化战略性、基础性、现实性问题研究。这要求聚焦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围绕历史逻辑、理论内涵、实践模式等重大课题,提供更为坚实、深刻的学理支撑。例如,在战略层面,需研究我国宗教中国化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关系;在基础层面,需深入挖掘各宗教教义中可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的思想资源;在现实层面,则需针对宗教商业化、互联网宗教事务等新问题新挑战提出精准对策。

二是加强体制规范建设与基层基础工作的协同并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体制规范建设,加强综合治理,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这深刻表明,“系统推进”不仅是理论层面的深化,更是治理实践层面的结构性重塑与能力提升。在体制规范上,要求从中央到地方,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社会协同、宗教自律的宗教事务治理格局,确保权责明晰、运转高效。在基层基础上,则要求将治理资源与服务力量下沉,夯实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确保党的宗教政策“最后一公里”的畅通无阻,做实做细基层宗教工作。

(二)目标指引在于“适应融合”的时代要求与历史必然

“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一个被实践反复证明的正确方向,也是一个需要不断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的历史性课题。

一是深刻把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必然要求”的政治属性。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我国宗教中国化的根本政治前提。宗教的存在与发展必须始终服从并服务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这一政治底线不容触碰。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在思想上认同、政治上拥护、行动上追随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投身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事业中,是“相适应”的核心政治内涵。

二是精准理解“推动我国宗教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的文化使命。习近平总书记高瞻远瞩地指出:“我国各宗教只有始终扎根中华大地、浸润中华文化,才能健康传承”。这一定位,将我国宗教中国化的过程,提升到了文明传承与文化创新的战略高度。它要求我国宗教中国化不能仅仅停留在建筑风格、服饰礼仪等“表面”的浅层次,而必须深入到思想内核,“要植根中华五千年文明”,实现教义教规、行为规范与中华人文精神、价值理念的深度对话与有机融合,从而增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中华文化认同感与民族自豪感。

二、坚持双轮驱动路径,以法治化治理和宗教界自我变革协同增效

习近平总书记在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清晰地指明了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的两大核心实践路径:强化依法治理的刚性约束、激发宗教界主动作为的内生动力。二者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构成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的完整动力系统。

(一)提升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是根本途径与现代治理的基石

“依法治理宗教事务,是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将宗教事务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不仅是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更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然要求。

一是持续完善中国特色宗教法规政策体系。立法工作要更具前瞻性和针对性,不仅要完善《宗教事务条例》等核心法规,还需加快互联网宗教事务管理、宗教财税监督、宗教院校设置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建设,确保法律法规能够有效覆盖宗教领域的新趋势、新业态、新问题。

二是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与推动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一方面,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将法治教育纳入宗教教职人员培养、信众教育以及国民教育体系,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牢固树立“国法大于教规”的观念,懂得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另一方面,要“推动严格执法”,对宗教领域存在的违法活动,如非法传教、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等,必须坚决依法处置,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宗教活动始终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健康有序进行。

(二)激发宗教界主动作为与自我变革是内在关键与强大动力

我国宗教中国化的深入推进,其主体终究是宗教界自身。外力的引导和规范固然重要,但最终的成功必须落实到宗教自身的健康传承和主动变革上,实现从“要我变”到“我要变”的根本性转变。

一是支持引导宗教界在教义教规上作出符合时代进步的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支持引导宗教界在教义教规、管理制度、礼仪习俗、行为规范等方面体现中国特色、适应时代要求。这是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的核心任务,也是难度最大的环节之一。这要求宗教界必须拿出巨大的理论勇气和政治智慧,主动对既有教义教规进行系统梳理,深入挖掘其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契合的内容,并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同时对那些与现代社会发展、国家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陈旧内容进行扬弃和改革。

二是全面提高宗教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水平。激发宗教界的内生动力,关键在于提升其自我治理能力。要“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水平”,鼓励并支持宗教团体建立健全内部的人事、财务、教学、活动等各项管理制度,培养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确保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能够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现代化管理,这是确保我国宗教中国化能够行稳致远、根深叶茂的关键之一。

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文化认同为引领,筑牢思想文化根基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文化是民族的血脉。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必须铸牢其思想文化之魂,以确保其发展始终沿着正确的、健康的方向前进,真正成为中华民族精神家园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引领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社会思想文化的“最大公约数”,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理应成为引领我国宗教中国化的根本指针和评判标准。

一是引导我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这“五观”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思想认知体系,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必须首先明确自己“中国公民”的身份,将爱国与爱教有机统一,正确认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历史格局,认同中华文化的灿烂成就,并以科学、理性的态度看待宗教自身在社会中的角色与功能。这是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与国家同心同德、同向同行的思想基础。

二是不断增进“五个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即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这“五个认同”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思想和情感层面的最高标准和具体体现。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应探索通过多种文化活动形式,将“五个认同”融入日常信仰实践,使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发挥中华文化认同感在涵养宗教中的核心作用

中华文化是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文明宝库,是涵养我国宗教得以生存发展的深厚土壤。增强文化认同是我国宗教中国化的内在要求和必由之路。

一是深刻理解“扎根中华大地”的历史逻辑。任何一种思想文化,脱离了其赖以生存的社会文化土壤,就容易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论是本土的道教,还是外来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其在中国的历史演变都证明,只有主动与中华文化相适应、相融合,才能获得健康传承。

二是植根中华五千年文明,推动我国宗教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这绝非简单的“贴标签”或形式上的“穿唐装”,而是要求在哲学思想、伦理道德、艺术美学等层面实现深层次的浸润与融合。例如,可以吸收儒家的“仁爱”、“和合”思想丰富宗教的伦理教化,借鉴道家的“道法自然”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吸取中华传统艺术的精华来丰富宗教建筑、音乐和绘画的表现形式,从而使我国各宗教真正成为具有中国气派、中国风格,并为中华文明增光添彩的中国宗教。

四、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的根本保证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坚持和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全面领导,是做好新时代宗教工作的根本保证,也是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的“指南针”。

(一)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

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首要前提是确保党的领导贯穿于宗教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将宗教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压实各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确保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能够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这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不断提高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宗教事务,团结和引导广大信教群众同心同德、共襄伟业。

(二)加强宗教工作队伍建设并夯实基层基础

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关键在队伍,基础在基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宗教工作队伍建设,夯实基层基础。一方面,要着力建设一支精通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熟悉宗教工作、善于做信教群众工作的党政干部队伍;同时要培养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以及一支思想政治坚定、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学风优良、善于创新的宗教学研究队伍。另一方面,要将工作重心下沉,进一步形成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的强大合力,通过建强基层党组织,发挥其在宣传和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教育引导信教群众等方面的战斗堡垒作用,确保宗教工作在基层有人抓、有人管,问题能及时发现、有效解决。

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是一项植根于中国历史文化土壤、服务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的重大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新时代宗教工作擘画了宏伟蓝图,指明了前进方向,规划了清晰路径。展望未来,我们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在“系统推进,积极引导”的战略框架下,以更强的历史耐心和战略定力,统筹好依法治理与自我变革、思想引领与文化融合的关系,并在党的全面领导下,在守正与创新的辩证统一中,不断开创我国宗教中国化的新局面,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年会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的原创性贡献”理论研讨会在京召开

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年会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的原创性贡献”理论研讨会12月1日在京召开。中央统战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沈莹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第一副院长黄守宏致辞。

沈莹表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理解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的重大原创性贡献,始终从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加强体系化研究和学理化阐释。要紧扣党中央关于“十五五”时期重大战略部署,科学谋划选题,统筹资源力量,推动研究成果更好实现转化运用,为统战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黄守宏表示,研究好宣传好阐释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是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的学术使命和政治责任,要不断深化对这一重要思想的体系化研究和学理化阐释,力争推出更多有深度、有分量、有影响的原创性成果。

来自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作交流发言。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各研究基地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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