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第六师五家渠市(以下简称“师市”)政务信息,特编制了本指南,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wjq.gov.cn)“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
师市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师市行政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各团(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第六师办公室、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履职依据。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负责执行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简介。主要包括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领导组成,政府工作单位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3.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历年政府工作报告。
4.政府会议。主要包括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情况。
5.统计信息。主要包括统计公报和统计数据。
6.收费公开。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信息公开。
7.双公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公开。
8.政府采购。主要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政策法规(包括项目目录、标准)、交易信息(实施情况)等。
9.重大项目。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批准结果信息等。
10.脱贫扶贫。主要包括脱贫扶贫信息等。
11.公共卫生。主要包括公共卫生知识日常普及工作信息。
12.市场监管。主要包括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日常监管信息。
13.教育信息。主要包括义务教育招生方案、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学校情况、咨询方式等信息。
14.招录招聘。主要包括公务员招录和事业人员招聘信息。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有关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请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查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的形式
1.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务门户网站;
2.其他形式:互联网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务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师市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师市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师市或师市办公室的政务信息。
为有利于申请人方便快捷获取政务信息,根据师市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公开职责,由师市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涉及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请直接向师市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务信息,申请人请直接向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办公时间:10:0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685119
邮政寄送
收件人: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603号
邮政编码:8313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提交
请登录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中“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二)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jq.gov.cn)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务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载体形式。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务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答复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务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务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务信息,可能危及政务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务信息。
(五)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由师市各部门答复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师市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六师五家渠市数据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各团镇、师市各部门的受理工作,转交、催办未经过师市受理机构的申请。
办公地址:五家渠市长征东街1303号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10:00---14:00 15:30---19: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4-5685119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新华社北京3月1日电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深化周边发展融合,强化共同安全,巩固战略互信,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这一重要部署,在科学研判国际形势和周边态势基础上,系统阐明了今后一个时期周边工作的思路举措。
第一,周边在我国发展大局和外交全局中有着特殊重要地位。“家门口太平,我们才能安心、踏实办好自己的事情”,习近平总书记用朴素的话语深刻阐明周边的特殊重要地位。2025年4月召开的中央周边工作会议指出,周边是实现发展繁荣的重要基础、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运筹外交全局的首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关键,强调要以全球视野审视周边,推动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提出亲诚惠容周边外交理念,倡导推动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以元首外交为引领,同周边国家深化全方位合作、加强各领域交流、共同维护和平稳定,推动周边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同周边17国达成构建命运共同体共识,同周边25国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协议,成为周边18国的最大贸易伙伴。中老铁路、雅万高铁等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重大标志性工程开花结果,“小而美”民生项目合作别开生面,惠及更多周边国家民众。东亚合作、澜湄合作、中国-中亚合作、上海合作组织等区域合作机制有力促进了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这些不仅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营造了良好周边环境,也为周边地区共同发展提供了强大助力。
第二,开创周边工作新局面要坚持“五个以”的总要求。中央周边工作会议提出“五个以”,为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关系提供了科学指引。一是以建设和平、安宁、繁荣、美丽、友好“五大家园”为共同愿景。这体现了中国对周边地区发展的美好期待。和平与安宁是基础,繁荣是经济发展目标,美丽强调生态环境合作,友好注重人文交流与友好关系维系。二是以睦邻、安邻、富邻、亲诚惠容、命运与共为理念方针。睦邻强调与周边国家友好相处,安邻旨在维护周边安全稳定,富邻是通过合作实现共同富裕,亲诚惠容体现真诚友好态度、惠民举措和包容胸怀,命运与共则突出与周边国家休戚相关的紧密联系。三是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的亚洲价值观为基本遵循。这契合亚洲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发展需求。亚洲价值观尊重各国差异,倡导通过合作解决问题,鼓励开放包容的地区合作,为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提供了价值导向和文化支撑。四是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为主要平台。通过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贸易投资便利化等,促进周边地区经济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是推动周边命运共同体建设的重要实践路径和合作纽带。五是以安危与共、求同存异、对话协商的亚洲安全模式为战略支撑。这是基于中国与周边国家共护安全的实践总结,摒弃了零和博弈的传统安全观,强调通过对话协商解决分歧,追求共同安全,为周边命运共同体建设营造稳定安全的环境。
第三,扎实推进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各项重要举措。一是与周边国家巩固战略互信,支持地区国家走稳自身发展道路,妥善管控矛盾分歧。倡导相互尊重、平等协商,摒弃冷战思维与零和博弈,通过对话协商解决分歧,形成“有事好商量”的互信格局。二是深化发展融合,构建高水平互联互通网络,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合作。推动与周边互联互通提质增效,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让合作成果更多惠及各国人民。三是共同维护地区稳定,开展安全和执法合作,应对各类风险挑战。统筹传统与非传统安全威胁,通过联合反恐、灾害救援等合作,打造“你安全、我才安全”的安全共同体。四是扩大交往交流,便利人员往来。尊重各国文化多样性,推动文明交流互鉴,以文明对话超越文明隔阂,形成多元共生的文明生态。

兵团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三年行动方案
(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更高标准、更高水平、更深层次优化兵团营商环境,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快提升兵团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持续优化兵团营商环境,夯实兵团经济高质量发展基础。力争到2025年,兵团优化营商环境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定型,市场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显著提高,贸易投资更加便利、政务服务更加规范、法治保障更加完善。
二、主要任务
(一)提高开办企业便利度(牵头单位:兵团市场监管局)
1.优化企业开办服务水平。进一步深化兵团“放管服”改革,健全和完善“政”的职能,实现企业设立登记、首次办理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企业开办业务同步办理、材料一次提交、限时办结。(责任单位:兵团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各师市)
2.推进全流程“一网通办”。依托兵团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企业开办”全流程无纸化、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智能化,为申请人提供7天24小时“不打烊”服务,让市场主体和职工群众办事更便利。(责任单位:兵团市场监管局,兵团政务服务中心,各师市)
3.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场景。拓展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签名和企业电子印章在涉企服务领域应用,便利企业和群众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责任单位:兵团市场监管局,兵团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师市)
4.优化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功能。强化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海关等信息共享,优化“企业注销专区”功能。依法实施简易注销,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捷化的注销登记服务。(责任单位:兵团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乌鲁木齐海关,兵团政务服务中心,各师市)
5.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落实《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解决企业注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为企业提供更加规范的行政指导;将设立后未开业企业且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同时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税款的企业(上市公司除外)和个体工商户,纳入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优化“企业注销专区”平台功能,对部分存在轻微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待其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责任单位:兵团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各师市)
6.开展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集成改革。将企业全生命周期关联性强的高频事项进行系统集成,实现“进入一个平台、办企业所有事”;通过整合部门资源、精简办事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同步共享数据,重点打造企业“全生命周期”、“一件事一次办”主题集成服务套餐。制定出台标准化服务指南,纳入兵团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责任单位:兵团市场监管局,兵团政务服务中心,各师市)
(二)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改革(牵头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
7.持续拓展公共资源平台服务范围。加强与国资、医保、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完善兵团要素交易平台功能,鼓励国企将招标采购交易纳入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体系。启动与兵团医保局医疗信息保障平台、兵团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责任单位:兵团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医保局,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8.提升交易监管效能。深入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分析应用,积极探索建立全链条监管新机制,依托兵团公共资源监管系统,强化数据统计分析、智能比对、分级预警等功能,利用区块链大数据技术,在行为异常预警、服务效能监督以及围标串标分析等方面深度挖掘分析,进一步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能力和监管质效。(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各师市)
9.推进电子证照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依托兵团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将部门发布的电子证照应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各环节,避免企业信息重复录入,通过整合电子签名、电子证照、区块链存证、电子签章等技术,解决“不见面”场景下评标所需企业资质证照核验、项目流程追溯、投标文件保密等诸多关键节点,为进一步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提供更好服务。(责任单位:兵团市场监管局,兵团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师市)
10.整合共享评标专家资源。建立完善兵团综合评标专家库,配套规章制度,推动相关行业优质专家资源跨师市共享。(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师市)
11.规范不合理招投标条件限制。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的行为,重点清理注册资本金、设立分支机构、特定行政区域、行业奖项等不合理投标条件,着力破除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形门槛和壁垒。(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林草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新疆管理局,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师市)
(三)优化政府采购监督服务(牵头单位:兵团财政局)
12.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各项壁垒,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竞争。(责任单位:兵团财政局、司法局,各师市)
13.降低供应商参与成本。规范保证金收退和采购资金支付,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和电子保函。(责任单位:兵团财政局,各师市)
14.推进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建设。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业务系统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对接,实现政府采购从预算、计划、执行、合同到支付的闭环监管。(责任单位:兵团财政局,各师市)
15.持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继续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兵团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落实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新财购〔2022〕22号),强化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责任单位:兵团财政局,各师市)
(四)提升劳动力市场监管水平(牵头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6.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建设。加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办理力度,深化源头治理,多措并举强化纠纷调处和仲裁办案,持续提升维权服务水平,不断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处规范化、标准化。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培训,不断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能力。(责任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师市)
17.优化企业经济性裁员备案方式。完善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办事指南进行并纳入兵团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备案材料网上申报。推广应用兵团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和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宏观管理,强化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经济性裁员情况的监测和引导处置,提升风险监测预警能力。(责任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师市)
18.持续深化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工作。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畅通领、安全办”和“人社服务快办”要求,进一步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补充办事服务指南,完善信息系统,优化服务质量,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实现失业保险金待遇申领网上办理、一次办结,充分发挥好失业保险保生活基础功能。(责任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师市)
19.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联合办理。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基数、缴费在移动端联合办理,提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便利度。(责任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各师市)
20.实行工程建设领域在建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管理的,对其新增工程降低50%的存储比例;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管理的,对其新增工程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推进以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师市)
(五)提高获得电力、用水用气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
21.提高获得电力水平。进一步完善“刷脸办电”、“一证办电”功能,提高办电效率,提升办电体验。加快研究推进兵团居民和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业扩报装设备统筹采购工作,降低师市“三零”(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成本,全面实现居民和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三零”服务兵团全覆盖,全过程办电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兵团电力集团公司及辖区供电企业,各师市)
22.建立用户投诉协同处理机制。实现对投诉件的接收、登记、处理、归档、查询及统计的系统化管理;邀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供水供气企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强化外部监督。(责任单位: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师市)
23.提高燃气价格收费透明度。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燃气成本及价格信息,公布燃气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各师市)
24.精简用水用气报装环节。取消与用水用气报装无直接联系的申请材料,压缩用水用气外线工程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涉路施工许可、占掘道路许可等并联办理时间。(责任单位: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各师市)
(六)健全包容普惠创新机制(牵头单位:兵团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
25.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制定兵团专利转移转化工作方案,明确目标措施,提升兵团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转化率和实施效率,促进创新成果更多惠及中小企业;进一步提升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托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提高专业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兵团科技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各师市)
26.推进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依托兵团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积极对接专业服务机构,在技术转移转化、专利评估、产业对接等方面开展服务合作。(责任单位:兵团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国资委,各师市)
27.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实施教育、医疗、快递物流等网络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推动互联网医疗、在线教育、第三方物流、即时递送、在线办公、网上办事等新型服务平台发展,构建安全、有效、方便的医养健康服务网络,打造“互联网+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构建24小时全生活链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新疆邮政管理局,各师市)
28.优化公共就业服务。拓宽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继续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空岗资源,稳定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扶持毕业生创业创新,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兵团工作。加强工作指导,积极协调对接,持续做好赴疆外省区市退役士兵招录工作。坚持一二三产融合就业,强化其他省区市新引进劳动力就业帮扶,鼓励支持其他省区市新引进劳动力到兵团就业。(责任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师市)
29.建立创新人才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才引进与现有人才留用的具体措施及奖励制度,为其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师市)
30.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建设。进一步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赋予科技人才更大的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探索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责任单位:兵团财政局、科技局,各师市)
31.有序扩大社会服务业市场开放。以医疗、教育、体育、托幼、市政等领域为重点,减少市场准入限制;简化对营利性医疗等机构在证照办理、设备购置等方面的办理流程;持续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程序,进一步降低社会办医制度性成本。(责任单位: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师市)
32.推动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应用和各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快递末端网点、智能投递设施等快递末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师市、团场商业体系网络建设。(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民航新疆管理局、新疆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各师市)
33.系统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坚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水资源开发配置同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持续开展水生态修复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草局,各师市)
(七)优化政务服务(牵头单位:兵团办公厅)
34.全面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改革。组织各师市进一步整合服务窗口,完善“一窗受理”工作机制,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管理,梳理完善师团两级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出台“一窗受理”规范指引。(责任单位:兵团政务服务中心,兵团机关各相关部门,各师市)
35.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统一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法律依据、事项类别等要素;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办事指南,对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同源、动态更新、联动管理,推动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责任单位:兵团政务服务中心,兵团机关各相关部门,各师市)
36.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实现兵团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兵师团全覆盖,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向连队(社区)延伸,加强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连队便民服务站点建设,完善兵师团连四级综合性政务服务集中服务模式,推动基于互联网、自助终端、移动终端政务服务入口全面向基层延伸。(责任单位:兵团政务服务中心,兵团机关各相关部门,各师市)
37.加快政务服务重点领域改革。推动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减材料、减环节,通过协同审批、容缺办理、告知承诺、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主题内事项一张表单填报、一套材料提交、一个流程办理、一窗同步出证;将内部关联性强、办事频度高的多个事项集成整合,提供一件事套餐式、主题式服务,重点推进高频集成服务,优化再造业务办理流程,提升企业、职工群众获得感。(责任单位:兵团政务服务中心,兵团机关各相关部门,各师市)
38.提高外贸外资企业服务水平。完善重点外贸外资企业联系服务机制,帮助解决企业困难,优化行政许可、备案办事流程;加大培训力度,强化政策指导和业务服务。(责任单位:兵团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各师市)
39.提升兵团“96359”热线服务质量。进一步完善热线全流程闭环运行机制,优化提升平台功能,深化“接诉即办”工作机制,强化对重点难点诉求办理情况的跟踪督办,定期通报企业和职工群众诉求办理情况,推动解决职工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切实提高企业和职工群众满意度。(责任单位:兵团政务服务中心,兵团机关各相关部门,各师市)
(八)推进投资和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牵头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
40.减少项目前期事项办理环节。精简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范围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自然保护地影响论证等项目前期事项材料;对项目已编报各项材料,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高效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责任单位:兵团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林草局,各师市)
41.压缩投资项目审批时限。按照全兵团投资审批事项“一张清单”,围绕立项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加强项目前谋划生成、精简审批事项和审批流程、全面推进并联审批和线上审批、对不同项目进行分类审批等措施,进一步压减审批时限。审批类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不超过57个工作日,核准类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不超过48个工作日,备案类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不超过41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师市)
42.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多测合一”改革。健全“多测合一”工作机制,出台兵团级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标准和规程,推进兵团“多测合一”服务平台应用,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责任单位:兵团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师市)
43.持续推进投资审批“一网通办”。推动兵团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系统、交通建设咨询服务平台等相关系统互联互通,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加大项目审批信息、申报材料共享力度,持续提高投资审批“一网通办”便利度。(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兵团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师市)
44.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实施。严格落实《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兵发〔2019〕35号)要求,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委托代建单位。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不得与投标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将代建工作转由其他单位承担。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管理,控制项目总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各师市)
45.持续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质效。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数据共享共用,动态维护、安全管理,实现档案资料、测绘成果的在线共享应用。推广联合审图应用。加强部门信息协同共享,全面推进项目审批全流程监督管理,定期清理审批过程中存在的“体外循环”、“隐性审批”。(责任单位: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各师市)
46.推进区域评估效能提升。在开发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设立试点,探索推进“标准地+容缺受理+承诺制”,在土地出让前,师市提前完成相应地块的地勘、能评、环评等区域评价工作,用地企业同步签署用地承诺书,对履行的审批事项进行承诺,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和集约利用水平,助力建设项目早落地、早开工。(责任单位:兵团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各师市)
47.优化联合验收工作。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信息共享、集中验收、限时办结、统一确认”原则,对项目涉及的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专项验收事项实行联合验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流程各环节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认可的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实现验收申报信息统一推送、共享应用、验收流程集中管控、验收意见限时反馈、验收成果自动生成、一键归档。(责任单位: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各师市)
48.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与兵团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推送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等不良行为,加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监督。(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部门,各师市)
(九)提升登记财产便利度(牵头单位:兵团自然资源局)
49.推动不动产登记并联办理。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缴纳税费“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行一套材料、一次办结;通过在政务服务大厅或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置综合受理窗口和依托兵团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开辟统一受理模块,推动水、电、气、暖与不动产登记线上联动办理。(责任单位:兵团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兵团政务服务中心,兵团电力集团公司及辖区供电企业,各师市)
50.实现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深入推进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高频事项“全程网办”;依托兵团统一身份认证、企业电子签章系统,支撑企业网上办理不动产抵押等登记事项共享信息确认。(责任单位:兵团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各师市)
(十)强化市场监管服务(牵头单位:兵团市场监管局)
51.全面推行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机制作用,积极开展部门联合监管工作,避免多头执法;完善并严格执行全兵团统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工作指引。(责任单位: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师市)
52.提高信用监管水平。持续优化兵团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服务功能,推动联合奖惩、信用评价等系统接入兵团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打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推进行业系统平台与兵团信用平台互联互通。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完善公共及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引导税收管理、生态环保、医疗保障等领域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等事项中,开展信用承诺制,强化第三方信用评价报告等信用产品服务应用。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联合奖惩及信用修复。(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科技局、生态环境局、司法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乌鲁木齐海关,各师市)
53.提高企业信用监管精准度。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发〔2022〕6号),探索建立符合兵团实际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和模型,实现对企业信用风险状况智能分类,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有机结合,进一步提升监管精准性。(责任单位:兵团市场监管局,各师市)
54.加强政务失信治理。建立健全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归集、披露和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完善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定期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具体政务失信行为,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在项目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社会管理等重点领域,建立“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促进政府部门全面履行和落实对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和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兵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师市)
55.推进“互联网+监管”。健全工作机制,建立考核评价体系,以“互联网+监管”系统为枢纽平台逐步联通、融合各类监管业务系统;强化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加强监管数据的汇聚、共享和治理;明确内部运行和对外联动的风险预警工作流程,形成跨地区跨部门的风险预警高效核查和协同处置机制。(责任单位:兵团办公厅、司法局,各师市)
56.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在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实施清单管理制度,确定重点监管对象,严格控制重点监管事项数量,规范重点监管程序,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建立重点领域监管信息共享和可追溯机制,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责任单位:兵团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各师市)
57.加强重点商品市场价格监测预警。调整优化价格监测品种和监测点,建立健全兵团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加强重要民生商品等市场价格监测。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兵师团三级价格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建设,提升监测分析能力。(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商务局、调查总队,各师市)
58.加强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全链条、全生命周期产品质量监管。聚焦疫情防控医疗器械、集中带量采购医疗器械等重点产品;紧盯委托生产经营、网络销售等重点环节;针对监管发现问题多、抽检不合格等重点企业,开展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综合运用飞行检查、监督抽查、不良事件监测等手段,开展专项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提升风险管控能力,保障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兵团市场监管局,各师市)
59.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坚持“谁起草、谁审查,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强化主体责任,提高增量政策措施审查和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工作质量;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审查抽查机制、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推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制度,及时核查举报涉及的问题。(责任单位:兵团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司法局,各师市)
60.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制止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责任单位:兵团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各师市)
61.规范涉企收费行为。落实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开展涉企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乱摊派等违法违规收费问题。(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师市)
62.持续推进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畅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渠道,加强清欠线索台账管理,切实抓好问题线索核查督办。(责任单位: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资委,各师市)
63.完善兵团信用融资服务体系。扎实推进兵团综合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应用、推广工作,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鼓励银行、保险、担保及信用服务机构等接入平台;统筹完善兵团综合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作为兵团金融服务统一窗口,发挥信用数据总对总“上传下达”的枢纽作用,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支持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加强企业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各师市)
(十一)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领域改革(牵头单位:兵团市场监管局)
64.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违法信息纳入企业或个人信用记录机制及管理办法,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责任单位:兵团市场监管局,各师市)
65.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优化知识产权管辖法院布局;准确适用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对恶意侵权、多次侵权等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依托“4·26知识产权宣传周”,做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正面导向作用。(责任单位:兵团法院)
66.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创新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依法查处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和维权援助机制;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兵团市场监管局,兵团法院,兵团公安局,各师市)
67.强化知识产权业务监督。加强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商标恶意注册和无资质开展专利代理行为及非正常专利申请人及代理机构的查处和惩戒力度;加强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保护,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和囤积行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快速处理、案件快速受理和科学分流机制,推动简易案件和纠纷快速处理。(责任单位:兵团市场监管局,各师市)
(十二)优化办理破产服务方式(牵头单位:兵团法院)
68.建立破产服务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构建企业破产联动制度及工作体系,依法统筹推进破产程序中的业务协调、信息提供、民生保障、风险防范等工作,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责任单位:兵团法院,兵团市场监管局、国资委,各师市)
69.推进办理破产“繁简分流”。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案情简单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依法合理缩减相关环节的期限,加大多年未结破产案件的清结力度。(责任单位:兵团法院)
(十三)加强执行合同司法保障(牵头单位:兵团法院)
70.深化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完善“繁简分流”标准,依托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智能识别相关要素判断案件繁简;依法准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独任制、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相关规定,不断提升司法效能;坚持传统服务优化与智慧服务并行,为民营企业提供线上线下融合、优质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试点建立简易执行案件集中执行的快执中心和执行事务中心,进一步开展简易执行案件的集中执行、集约执行、案件流转,提高执行效率。(责任单位:兵团法院)
71.深入开展在线诉讼。提升电子诉讼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和拓展电子诉讼服务领域;深入推动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案,推进电子卷宗在案件信息回填、智能阅卷、卷宗公开与协同、文书生成、一键归档、类案推送等场景中的智能化应用;推行人民法院档案电子化管理,对于以电子方式收集或形成的文书材料可直接转为电子档案归档。(责任单位:兵团法院)
72.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严格控制案款认领、提存、发放等重点环节时间,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切实做到具备条件的案款在人民法院收到后及时发放。(责任单位:兵团法院)
73.加强对被执行财产的保护。严格执行财产保全、执行的相关规定,重点解决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超权限采取强制措施问题,进一步规范执行财产处置行为。(责任单位:兵团法院)
74.高效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开展相关案件专项执行行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兵团法院,兵团发展改革委,各师市)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兵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组织协调。兵团发展改革委作为兵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以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为抓手,落实好方案制定、协调推进、跟踪调度、督促落实、开展评价等相关职责。各牵头单位、各师市要把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作为重点工作来推进,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部署、抓方案、抓协调、抓进度、抓落实。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和落实经费保障,做到专人负责协调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专款保障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各师市要针对主要任务提出具体落实举措及分解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各牵头单位要加强对有关单位及师市的跟踪服务指导,按时向兵团发展改革委报送进展情况。(责任单位:兵团机关各相关部门,各师市)
(二)加强协调联动。各级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强化与各部门的沟通配合,全面掌握各项工作进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牵头部门要强化担当意识,担负起本领域各项重点任务的协调推进,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各配合部门要积极主动,对职责范围内任务进行深入研究,坚决贯彻方案内容,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兵团机关各相关部门,各师市)
(三)加强专项治理。深入开展营商环境专项治理,健全营商环境投诉处理机制,依托“96359”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平台,接受社会各界对损害营商环境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依法查处,坚决整治影响惠企纾困政策落实、制约企业健康发展、侵害市场主体和群众合法权益等腐败和不正之风,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责任单位:兵团纪委监委,兵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兵团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各师市)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通过新闻发布、专题采访、追踪报道、开辟专栏等方式,加大对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扩大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覆盖面,提高企业知晓度。要加强政企沟通,主动听取市场主体、专业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的建议,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营商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兵团党委宣传部,兵团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各师市)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乌鲁木齐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民航新疆管理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邮政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3年8月24日印发

国家发布的13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顶层设计文件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
文件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2016-09/25/content_5111921.htm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
文件链接: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4/content_2711418.htm
三、《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
文件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6/17/content_9858.htm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文件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7/01/content_9994.htm
五、《国务院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
文件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06/12/content_5081222.htm
六、《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文)
文件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2016-09/25/content_5111921.htm
七、《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76号)
文件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12/30/content_5154820.htm
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
文件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12/30/content_5154830.htm
九、《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改财金〔2016〕2794号)
文件链接:http:/www.cac.gov.cn/2017-01/17/c_1120323361.htm
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文件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7/16/content_5410120.htm
十一、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文)
文件链接:http:/www.gov.cn/xinwen/2020-12/18/content_5571003.htm
十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
文件链接:http:/www.gov.cn/xinwen/2020-12/18/content_5571003.htm
十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中办发〔2022〕25号
文件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2022-03/29/content_568228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