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关于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评文件做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0月11日-2024年10月16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4-5672507
传真:0994-5672605
通讯地址:新疆五家渠市北海东街农水大厦
邮编:8313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承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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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年产2000套激光智能化应用设备项目 |
北工业园 |
新疆天山激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新疆森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分为两个地块,一号地块租赁五家渠开发区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13615m2已建标准化1号厂房,车间内主要为设备装配;二号地块为企业自有,占地面积21181.59m2,拟新建生产车间,购置安装生产设备及环保设施,在厂房内部配套建设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及环保工程,公用工程依托园区现有。项目总投资137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1.4万元,环保投资所占比例0.52%。 |
(一)施工场地定期洒水,采取围挡,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生活污水依托租赁办公生活区排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和管理,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妥善处理固体废物。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抛丸粉尘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1);喷塑粉尘负压收集经设备配套的脉冲反吹式滤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2);喷塑固化工序、喷漆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负压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设备处理,最终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3);有组织粉尘及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20mg/m3、3.5kg/h;非甲烷总烃120mg/m3、10kg/h)。 对生产车间进行全封闭处理,物料密闭输送,同时加强废气收集效率,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量,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非甲烷总烃4.0mg/m3),同时,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1小时平均浓度值6mg/m3,任意一次浓度值20毫mg/m3)。 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0.517t/a,挥发性有机物0.128t/a,倍量替代指标为:颗粒物1.034t/a,挥发性有机物0.256t/a。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排入下水管网,最终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震、消声以及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及废机油桶收集后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资质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的储存、转移、运输等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要求;滤袋回收的塑粉回用于生产,边角料、废滤袋、除尘灰、废水性漆桶、废包装材料等集中收集后,暂存于2号车间内隔离出的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于物资回收企业;生活垃圾在厂内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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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