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关于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评文件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1月26日-2024年12月2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4-5672507
传真:0994-5672605
通讯地址:新疆五家渠市北海东街农水大厦
邮编:8313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承诺文件 |
1 |
年产1万吨钢化玻璃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建工师 |
新疆恒鑫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
新疆水木绿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2栋生产车间,建设3条普通钢化玻璃生产线、3条夹胶(夹网)安全玻璃生产线、2条中空节能玻璃生产线,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及环保工程,公用工程依托园区现有,项目设计生产规模为年产1万吨钢化玻璃产品,其中普通钢化玻璃5000吨/年(约200万m2)、夹角(夹网)安全玻璃3000吨/年(约120万m2)、中空节能玻璃2000吨/年(约80万m2)。项目总投资9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7万元,环保投资所占比例0.92%。 |
(一)施工场地定期洒水,采取围挡,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作业;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和管理,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妥善处理固体废物。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在夹胶机、涂胶及封边机上方设置集气罩,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最终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80mg/m3);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加强厂房密闭管理,进出口在非必要时保持关闭,加强废气收集效率,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量,确保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相关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排放特别限值要求。 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挥发性有机物0.045t/a,倍量替代指标:挥发性有机物0.09t/a。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磨边废水和玻璃清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五家渠梧桐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震、消声以及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项目产生的废胶、废胶桶及废活性炭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储存、转移、运输等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要求;玻璃废料、沉淀池沉渣、废铝条统一收集后交由资源回收公司回收处理,生活垃圾在厂内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六)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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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