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60600/2025-000430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
文号 公开日期 2025-05-12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第六师五家渠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5-05-12 11:09:30 来源:五家渠市政府 作者:生态环境局 编辑:生态环境局 阅读量:

第六师五家渠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群众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工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兵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六师五家渠市(以下简称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师市辖区范围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师市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师市生态环境局举报。

第四条 师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违法行为查处、奖励标准认定、奖励决定告知、奖励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予以保障,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以上的。

9.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0.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11.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2.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13.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14.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5.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6.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7.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未落实应急措施的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决定,违法作业生产的。

18.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向公安机关移送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以及经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认定的其他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9.在各类自然保护区非法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重大生态破坏的。

20.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被批准,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21.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2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3.涉气工业企业偷排大气污染物,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24.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未报告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25.排放单位或者第三方检测机构环境监测数据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含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26.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27.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28.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29.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30.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31.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2.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且情节严重的。

33.未按照规定采取土壤污染风险防控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实施土壤污染修复,且情节严重的。

(三)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34.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且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35.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36.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五吨以上的。

37.工业企业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未采取封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38.加油(气)站、储油(气)站等未安装或者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39.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擅自建设或投入生产的。

40.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41.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电话举报:0994-5672503

(二)网络举报:全国生态环境信访举报平台

(三)微信举报:全国生态环境信访举报平台

(四)来信来访举报

(五)其他举报方式

师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五家渠市北海东街农水大厦5楼),邮编:831300

师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五家渠市北海东街农水大厦5楼),邮编:831300

第八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内容真实、客观,不得谎报、伪造。

(二)举报对象必须明确,举报人应提供举报对象的准确名称、地址及排放污染物情况(有条件的,应提供违法行为图片、视频等印证材料)等。

(三)举报人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指认现场(因个人原因或有合理理由无法指认现场的除外),并协助师市生态环境局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同一举报对象同一违法事实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同一举报对象同一违法事实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但举报奖励不超过三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师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的。

(三)举报内容不属于师市生态环境局职责范围的。

(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不属实的。

(五)举报人无合理理由,拒不配合调查核实相关举报信息或无法取得联系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

(一)举报人及时向师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线索,有效避免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奖励1万元。

(二)举报内容属第六条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或符合《兵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中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5000元。

(三)举报内容属第六条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移送处以拘留的案件或符合《兵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中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

(四)举报内容属于第六条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符合《兵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中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师市生态环境局、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核实确认、进行立案调查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奖励500元。

第十一条 同一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多种奖励情形的,不叠加计算,按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对象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或协商分配。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师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生态环境局提供举报人有效单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户(卡)复印件,提供的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卡)信息应当与举报人名称或姓名一致。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师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复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师市生态环境局向社会公开师市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加大举报奖励的宣传,并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制度,做好统计汇总工作。

第十九条 师市生态环境局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告知他人,代为举报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超过”含本数,“以下”“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师市生态环境局和师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国家和兵团有关举报奖励的规定,结合师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师市生态环境局不定期修订本办法,报师市财政局备案,本办法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原《第六师五家渠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师环发〔202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