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60600/2024-000548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
文号 公开日期 2024-05-09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谢某不服新疆五家渠垦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5-09 10:27:31 来源:五家渠市政府 作者:司法局 编辑:司法局 阅读量: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六师五家渠市行政复议决定书

六师政行复决〔2024〕13号

申请人:谢某。

被申请人:新疆五家渠垦区公安局。

第三人:何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号),于2024年2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罚决字〔2023〕××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执法不作为;程序不合法,执法过程有问题。主要理由是:

2023年7月30日第三人因申请人家中吵闹在小区微信群内对申请人进行辱骂,当日报警后警察没有立案也没有进行调解。2023年10月17日第三人又在小区微信群内对申请人进行辱骂。申请人认为2023年10月17日的违法行为是被申请人第一次执法不作为导致。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罚决字〔2023〕××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主要理由是:

1.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2.被申请人对本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第三人、申请人丈夫的陈述和申辩、“某业主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申请人的违法行为;

3.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接处警、调查取证、询问、接受现场监控视频和微信聊天记录、办结、送达、期限均符合法律规定,且全程依法告知并保障案涉当事人的权利;

4.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存在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行政拘留二日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与第三人分别居住在某小区,系楼上楼下邻居。2023年7月30日0时许,第三人因楼上声响,在“某业主群”内与申请人相互辱骂。第三人报警,处警民警了解情况后进行劝说。

2023年10月17日,申请人与第三人再次因楼上声响,双方在第三人房门口发生争吵。第三人报警,被申请人接处警后,在工作中发现申请人2023年7月30日存在涉嫌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2023年11月7日依法受理为行政案件,并于2023年12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罚决字〔2023〕××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行罚决字〔2023〕××号);

2.被申请人提交的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某业主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监控视频、2023年7月30日出警执法记录仪视频等案卷材料。

本机关认为: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罚决字〔2023〕××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和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的问题。

1.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结合本案中“某业主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材料,2023年7月30日申请人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与第三人通过文字和语音的形式进行辱骂。第三人报警后,被申请人处警,劝阻双方当事人继续争吵。因此,对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执法不作为”为由,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2.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结合本案证据材料,2023年10月17日,申请人与第三人发生争吵。第三人报警。被申请人接处警后,在工作中发现申请人与第三人2023年7月30日在小区业主微信群相互辱骂行为涉嫌违法,2023年11月7日受理行政案件(受案字〔2023〕××号),受案调查后,于2023年12月16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因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进行审查后,在办结期限内送达,且依法告知并保障案涉当事人的权利,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程序不合法、执法过程有问题”为由,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号)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罚决字〔2023〕××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