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60600/2024-000579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
文号 公开日期 2024-05-2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解某不服新疆五家渠垦区公安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5-21 18:18:50 来源:五家渠市政府 作者:司法局 编辑:司法局 阅读量: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六师五家渠市行政复议决定书

六师政行复决〔2024〕14号

申请人:解某。

被申请人:新疆五家渠垦区公安局。

第三人:何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罚决字〔2023〕××号),于2024年2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减轻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罚决字〔2023〕××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失公正。主要理由是:

1.认定事实不清。第三人多次在微信群内辱骂申请人及申请人家属,挑衅事实明显,办案人员未予采纳。

2.证据不足、有失公正。办案期间,申请人对证据提出质疑,被申请人未让申请人查看证据,且无视第三人曾持刀的行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罚决字〔2023〕××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主要理由是:

1.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2.被申请人对本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第三人、申请人妻子的陈述和申辩、“某业主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申请人的违法行为;

3.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接处警、调查取证、询问、接受现场监控视频和微信聊天记录、办结、送达、期限均符合法律规定,且全程依法告知并保障案涉当事人的权利;

4.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存在侮辱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行政拘留三日处罚;存在以殴打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的违法行为对其行政拘留三日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六日,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与第三人分别居住在五家渠市某小区××号楼××单元的××室、××室,系楼上楼下邻居。2023年10月17日,第三人因楼上声响与申请人(使用其妻子手机)在“某业主群”相互辱骂。后申请人妻子到第三人房门口与第三人争吵,申请人下楼对第三人腹部踹了一脚。第三人报警,被申请人接警后,2023年10月17日依法受理为行政案件,并于2023年12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五垦公(人)行罚决字〔2023〕××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行罚决字〔2023〕××号);

2.被申请人提交的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某业主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号楼××单元××室监控视频、2023年7月30日出警执法记录仪视频等案卷材料。

本机关认为: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罚决字〔2023〕××号)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处罚是否适当的问题。

1.关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一是关于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结合本案中小区业主群微信截图等证据材料,申请人2023年10月17日使用其妻子手机与第三人在“某业主群”以语音的形式进行辱骂。二是关于殴打他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结合本案中某小区××室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申请人到第三人房门口对第三人腹部踹了一脚,有殴打他人的行为。因此,对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要求减轻行政处罚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2.关于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处罚是否适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向第三人腹部踹了一脚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本案中,对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三日处罚及申请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三日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对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依据不正确、处罚不当”为由,要求减轻行政处罚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罚决字〔2023〕××号)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罚决字〔2023〕××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