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局
第一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医疗保障局为师行政工作部门,五家渠市医疗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医疗保障局与五家渠市医疗保障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以下简称师市医疗保障局),正处级。
第二条 师市医疗保障局在师市党委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聚焦新疆工作总目标和兵团维稳戍边职责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兵团、师市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组织实施兵团医疗保障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划和标准;落实兵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离休人员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等政策、管理办法。
(二)贯彻实施兵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安全防控机制,配合兵团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编制师市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
(三)贯彻落实兵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配合兵团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落实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贯彻兵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执行兵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兵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釆购政策并监督实施,落实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落实医药服务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五)落实兵团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执行动态调整机制。
(六)贯彻落实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兵团关于疆内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指导师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八)完成师市党委、师市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师市医疗保障局应贯彻落实兵团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全覆盖、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与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师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师市医疗保障局设综合科,负责师市医疗保障局的日常工作。
来访接待地点:六师五家渠市长安东街1号劳动大厦三楼东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夏季:早上 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早上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办公室负责人:时明明 联系电话:0994-5813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