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师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统计规划和统计规范性文件。
(二)建立健全师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师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师市及团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团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师市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师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师市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师市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就业、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师市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部门、各单位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师市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师市党委、师市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贯彻落实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兵团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组织实施师市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十)建立健全和管理师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师市统计数据网络,指导各单位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收集、整理各地统计资料,开展对比分析研究,积极参与实施地区间统计资料交换合作项目。
(十二)完成师市党委、师市交办的其他任务。
部门联系电话:0994-58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