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60600/2023-000221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03-1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第六师土墩子农场权责清单公示

发布时间:2023-03-10 16:49:26 来源:五家渠市政府 作者:土墩子农场 编辑:土墩子农场 阅读量:
第六师土墩子农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第六师土墩子农场                  填报人:窦琦俊                   联系电话:13379035251                    填报时间:2023年3月9日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承办       机构 来源 能否公开 备注
1 其他行政权利 民兵工作任务的组织与监督 【国家法律】
《民兵工作条例》经1990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和1990年7月6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于1990年12月24日发布,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兵工作条例》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土墩子农场 1.负责民兵组织建设和民兵干部的管理。
2.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的登记、统计工作,搞好民兵预备役的登记和国防动员潜力调查。
3.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抓好全民国防教育。
4.组织并带领民兵完成好各项战备和执勤任务,协助维护好社会治安。
5.组织和发动民兵积极参加两个文明建设。
6.搞好平时的兵员征集工作,战时组织实施兵员和带领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保卫后方。
7.参加武装部的自身建设,完善资料管理。
8.积极开展以劳养武活动,减轻政府和群众的负担。
9.协助民政和有关部门做好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和烈军属的优抚工作。
10.积极配合地方中心,完成党委政府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
武装部 《民兵工作条例》 公开
2 其他行政权力 宗教事务管理,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监管,大型宗教活动安全管理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土墩子农场 1.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配合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2.
配合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临时宗教活动地点,提出审查意见,并对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依法实施监管。
3.
对大型宗教活动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 《宗教事务条例》 公开
3 行政   强制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退房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土墩子农场 1.催告阶段责任:在巡查和接到举报时发现违章器物,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经济发展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公开
4 行政 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11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土墩子农场
1.受理阶段:受理权限内适龄儿童、少年缓学、休学申请的审批。应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公开
5 行政    处罚 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法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58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土墩子农场 1.立案阶段: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公开
6 其他行政权力 为应对突发事项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土墩子农场 1.报批责任:为应对突发事件,需对单位、个人财产进行征用的,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情况紧急的24小时内补办报批手续)。
2.征用责任:按照批准征用财产,对被征用物资按照征用用途使用,并妥善保管。
3.返还补偿责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4.监管责任:强化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财产征用、使用、保管返还环节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派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公开
7 行政 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  检查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32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第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52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土墩子农场 1.发现阶段责任:检查发现或接到举报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上报。
2.执行责任:如遇到阻拦或拖延时,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3.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整改及强制实施改正情况;
4.应及时根据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派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开
8 其他行政权力 社区戒毒管理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九条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土墩子农场 1.受理(签订协议)责任: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
2.执行戒毒责任:采取相关措施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
3.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社区戒毒的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派出所
司法所
社会事务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公开
9 行政    检查 对村(居)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破坏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和换届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检查监督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第17条: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土墩子农场 1.受理责任: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受理群众对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2.调查责任:安排专人进村(居)调查,形成调查结论。
3.处置责任:经调查核实,事实成立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事务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公开
10 行政 检查 村(居)务公开的组织监督检查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土墩子农场 1.受理责任:受理群众对村(居)务公开问题的反映。2.调查责任:安排专人进村(居)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有关情况。
3.处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属于误解的及时澄清;反映属实的,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政法机关。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事务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公开
11 其他行政权力 高领补贴的审核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33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土墩子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条件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之,报师市相关部门登记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事务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公开
12 其他行政权力 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初审 【行政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由国务院于2014年2月21日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11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土墩子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安排人员上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审批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办公室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公开
13 其他行政权力 特困供养机构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行政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土墩子农场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初审上报与否的决定并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社会事务办公室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公开
14 其他行政权力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救助 【行政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由国务院于2014年2月21日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12条第2款: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土墩子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安排人员上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审批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办公室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公开
15 其他行政权力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受助返回人员的救助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第三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土墩子农场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求助人员提供的身份证、残疾证等有效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对全国流浪乞讨救助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求助需求,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身份证、残疾证等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办公室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公开
16 其他行政权力 对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初审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公布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兵团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兵发〔2016〕32号
土墩子农场
1.受理责任:街道办事处或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2.审查责任: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并将初审资料报送县残联和县民政局进行相关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3.给付责任:协助资金发放;
4.检查责任:按规定对残疾人“两补”资金实施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事务办公室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公开
17 其他行政权力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审核 【行政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由国务院于2014年2月21日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48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土墩子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条件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之,报师市相关部门登记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社会事务办公室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公开
18 其他行政权力 孤儿保障对象       审核 【国家法律】
《未成年保护法》(2012修正)第4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土墩子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安排人员上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审批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办公室 《未成年保护法》 公开
19 其他行政权力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查验核实和终止保障资格审核 【国家法律】
《未成年保护法》(2012修正)第4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土墩子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条件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之,报师市相关部门登记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社会事务办公室 《未成年保护法》 公开
20 其他行政权力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第27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土墩子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安排人员上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审批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公开
21 其他行政权力 设置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行政法规】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8条第2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土墩子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相关部门核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公开
22 其他行政权力 对申请社会救助的审核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七条
《关于印发六师五家渠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师市办发〔2015〕11号)
土墩子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生活困难人员求助进行登记;
2、核审阶段责任:对求助人员身份进行甄别,确定是否符合救助标准;
3、救助阶段责任:对求助人员实施救助;
4、事后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办公室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六师五家渠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开
23 行政 确认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审核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本)
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兵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兵发〔2009〕10号)第十一条,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认定程序,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土墩子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相关部门核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公开
24 行政 许可 对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13条第3款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土墩子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公开
25 行政 处罚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土墩子农场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辖区内有涉嫌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 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调查时,与当事人有直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辖区内有涉嫌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强化对村庄和集镇内修建住宅行为的监督检查。
 9.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经济发展    办公室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公开
26 行政 强制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行政强制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65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土墩子农场 1.催告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及时书面催告当事人,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辨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依法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经济发展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公开
27 行政 检查 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行政法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第26条第3款: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土墩子农场 1.检查阶段责任:按规定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受理举报后,及时组织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经济发展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公开
28 行政 裁决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林木、林地和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0号)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土墩子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 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处理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 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争议的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理意见,信息公开;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理意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督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发展   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公开
29 其他行政权力 权限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8条: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墩子农场 1.委托责任:严格对编制单位的资质等进行审核,并依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编制工作;
2.编制责任:对受委托的单位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编制完成的报告,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
4.公告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5.事后监管责任:严格落实方案要求,接受监督,及时解决反馈的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经济发展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公开
30 其他行政权力 组织实施土地(不含农田建设)整理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18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土墩子农场 1.准备阶段责任: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土地整理项目;
2.论证阶段责任:做好前期调研工作,组织专家对土地整理项目进行论证;
3.转报阶段责任:将土地整理项目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4.实施阶段责任: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批复的土地整理项目,负责组织实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经济发展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公开
31 其他行政权力 对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60条第1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土墩子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相关部门核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经济发展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公开
32 其他行政权力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行政法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经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第18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土墩子农场 1.受理责任:提交申请材料的目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相应的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送达书面决定或制发许可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经济发展         办公室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公开
33 行政 许可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准 【行政法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经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第32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土墩子农场 1.公示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说明申请许可的途径和方法。      
2.受理责任: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要求的,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决定。
4.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
城镇管理   服务中心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公开
34 行政 处罚 擅自在村、乡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处罚 【行政法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经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第40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土墩子农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城镇管理   服务中心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公开
35 行政 处罚 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法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1993年5月7日经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第3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土墩子农场 1.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
2.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6.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城镇管理       服务中心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公开
36 其他行政权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法决定的处理 【行政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19条第2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土墩子农场 1.审查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
2.处置责任:发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决定。
3.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生效的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城镇管理       服务中心 《物业管理条例》 公开
37 其他行政权力 业主委员会成员及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会议规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备案 【行政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16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5月27日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36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备案资料: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受理备案的部门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备案资料进行核查,并书面征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出具备案证明和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的证明。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土墩子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同意的予以备案,不同意备案的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及时处理反馈的问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城镇管理   服务中心 《物业管理条例》 公开
38 其他行政权力 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审核 【部门规章】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2007]162号)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土墩子农场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规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监管工作。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城镇管理     服务中心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公开
39 其他行政权力 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的核实 【部门规章】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24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土墩子农场 1.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4.对申报情况进行公布;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上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
城镇管理   服务中心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公开
40 其他行政权力 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的确定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点,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土墩子农场 1.划定责任: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统筹考虑交通、市容、环境等因素,依法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指定路段,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2.公布责任:食品摊贩经营区域与时间划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3.监管责任:强化对辖区内的食品摊贩经营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城镇管理        服务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公开
41 其他行政权力 在乡镇、村道的出入口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34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土墩子农场 1.调研责任:对是否需要设置限高、限宽设施进行调研;
2.组织实施责任:对确认需设置的,组织实施;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城镇管理   服务中心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公开
42 行政   检查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5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第3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4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土墩子农场 1.受理阶段:在网站和办公场所公告受理范围、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材料要求;当场或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申请材料审核;组织开展必要的技术评审。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阶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其中技术评审时间除外(所需时间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网站公开审批决定。
4.送达阶段:作出审批决定后,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5.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
农业发展   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公开
43 其他行政权力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行政法规】
《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 第20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颁布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21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地方环境部门会同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位置 划定和管理办法,由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土墩子农场 受理案件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
2;案件审查复核阶段责任;案件受理后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到现场进行核实,对案件的性质及危害程度进行认定,按工作程序共同签署认定书:
3决定阶段责任:相关部门责任人对危害水源地案件共同做出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阶段责任:对处理结果备案,并报师市水利局审核批准。
案件处理落实监督责任:团场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经济发展   办公室 《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公开
44 行政     许可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批注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86年6月25日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订是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正是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62条第3款: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第4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土墩子农场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级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经济发展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公开
45 其他行政权力 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地专员办根据财政部、农业部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执行监管,根据财政部计划安排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
土墩子农场 1、安排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持证亮证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记录。
3、处置责任:对轻微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立案检查。
农业发展      服务中心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公开
46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行政法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经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7条: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土墩子农场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落实农田管理保护制度;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等。
2.处置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污染的农场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监管责任:基本农田档案实行专人管理,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信息公开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5.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确保本乡镇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严禁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发展      服务中心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公开
47 其他行政权力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变更、更正和换发、补发申请的审核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发布,2004年1月1日实施)第17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土墩子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做出是否颁发、换发、补发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级农业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经济发展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公开
48 其他行政权力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办法在2005.07.29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负责。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林地、草地的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12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签订承包合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发包方公章。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存档一份。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要求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予以办理。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无效:(一)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对方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的;(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四)违反土地承包原则和程序订立的。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承包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二)承包方违约,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三)承包方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建窑、建坟、采矿等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四)承包土地全部被国家征用或者征收的;(五)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的;(六)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土地交回发包方的。
土墩子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若不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人员审核当事人变更、解除、重新签订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所需材料;提出或向上级单位提出初审意见。 将初审意见公示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或批准和公示结果作出办理决定(若不予办理,法定告知不办理的理由);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事后管理责任: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日常管理和承包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的责任。
经济发展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公开
49 其他行政权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10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土墩子农场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发展   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公开
50 其他行政权力 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16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博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4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土墩子农场 1.预防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监视动物疫病疫情。
2.防治责任:疫病发生时控制、扑灭疫情。
3.后续工作责任:对于控制、扑灭疫情时发生群众损失的统计、上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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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其他行政权力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行政法规】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5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土墩子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条件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之,报师市相关部门登记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农业发展       服务中心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公开
52 其他行政权力 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核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土墩子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按规定程序通知申请人携带申请资料到县级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经济发展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公开
53 行政
许可
对建立健身
气功活动站点的审核
【部门规章】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9号)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土墩子农场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体广电服务中心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公开
54 行政  确认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发放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汉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和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统称光荣证)。在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城镇居民不再发放《光荣证》。农村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土墩子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安排人员上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审批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公开
55 行政   确认 生育服务证核发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修正)第十六条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土墩子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安排人员上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审批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公开
56 行政   给付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8条:城镇居民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1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十六周年
土墩子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安排人员上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审批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公开
57 行政  检查 人口计划生育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1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15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23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土墩子农场
1.检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流动人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办公室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公开
58 行政   检查 对现居住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检查 【部门规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生委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7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土墩子农场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事务办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公开
59 其他行政权力 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审核 【部门规章】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五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五条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第十六条 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八条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土墩子农场 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办公室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公开
60 其他行政权力 对申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的初审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27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土墩子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区)级鉴定组提出进行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材料。
2.组织鉴定阶段责任:从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中按照病种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推选鉴定组长。在指定时间、地点,鉴定专家组进行现场鉴定,全面查看、审核相关资料;鉴定专家组进行合议,充分讨论,形成鉴定结论。
3.告知阶段责任:将鉴定结果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县(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居住地对准生情况进行公示,并通知当事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公开
61 其他行政权力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七)组织对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
(八)供应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须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土墩子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移送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区级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管理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开
62 其他行政权力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部门规章】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土墩子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移送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区级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管理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办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公开
63 其他行政权力 抚恤优待申请的受理 【行政法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发布,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土墩子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移送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区级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管理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办公室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公开
64 其他行政权力 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初审 【行政法规】
《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40号) 第八条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土墩子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办公室 《光荣院管理办法》 公开
65  其他行政权力  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 【部门规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1月8日起施行(农业部令第6号))第6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范围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18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按月或按季进行经常、全面的审计监督。
土墩子农场 1.资金、财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
2.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3.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4.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5.收益(利润)分配情况;
6.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
7.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
8.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
9.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
10.乡经营管理站代管的集体资金管理情况;
11.当地人民政府、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财政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公开
66 行政   强制 地质灾害险情紧急时避灾疏散的强行组织 【行政法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土墩子农场 1.建立机制责任: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2.决定阶段责任: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人员疏散决定,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级相关部门报告;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经济发展      办公室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公开
67 行政    强制 权限内在紧急防汛期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釆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类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四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土墩子农场 1.催告责任:在紧急防汛期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经济发展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公开
68 行政    检查 汛前安全检查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土墩子农场 1.组织阶段责任: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
2.协助工作责任:协助县级有关部门做好河湖汛前安全检查工作;
3.建立机制责任:建立汛前检查有效工作机制;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发展   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公开
69 行政   检查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行政法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第二十八条: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土墩子农场 1.检查阶段责任:组织辖区各部门、单位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2.报告阶段责任: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3.应急处置责任:构建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及险情处理工作机制,协同县级相关部门做好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经济发展          办公室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公开
70 行政    检查 对防范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20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土墩子农场 1.参加例会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每季度参加县级防范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例会并及时传达至辖区各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2.组织阶段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辖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3.处置阶段责任:在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按照规定程序妥善处理事故发生后工作;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及事故发生后妥善处理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报县级相关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经济发展     办公室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公开
71 行政   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土墩子农场 1.受理责任阶段: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检查;
2.审查责任阶段:组织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经济发展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公开
72 其他行政权力 对申请因灾害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的审核 【行政法规】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土墩子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级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经济发展        办公室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公开
73 其他行政权力 对申请自然灾害救助的审核  
【行政法规】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等部门审批。
土墩子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经济发展   办公室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公开
74 其他行政权力 权限内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五十六条: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类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类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土墩子农场 1.公布阶段责任: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2.处置阶段责任: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3.执行阶段责任: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经济发展     办公室
社会事务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公开
75 其他行政权力 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核 【部门规章】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3日,财政部、民政部以财社〔2013〕217号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11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由社保基金专户直接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救助对象。
土墩子农场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办公室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公开
填报单位(签字盖章): 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盖章):
编办意见(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