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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公开日期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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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师土墩子农场乡镇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4-06-20 12:34:04 来源:五家渠市政府 作者:土墩子农场 编辑:土墩子农场 阅读量:
第六师土墩子农场乡镇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 承办
机构
师市业务指导和监管部门
1 其他行政权力 民兵工作任务的组织和监督 【法规】《民兵工作条例》(2011修订)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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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方案制定阶段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方案;
2.检查阶段责任:加强宣传,做好行政区域内民兵工作的监督检查;
3.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根据规定落实监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武装部 民兵办
人民武装部
2 其他行政权力 宗教事务管理,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监管,大型宗教活动安全管理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施行)
第6条第3款: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第35条: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
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42条第2款: 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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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发现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民族宗教事务局
3 行政
强制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退房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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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阶段责任:在巡查和接到举报时发现违章,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经济发展办公室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 行政
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11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土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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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教育局
5 行政
处罚
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法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58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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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阶段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决定阶段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审核,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领导开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踪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踪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教育局
6 其他行政权力 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12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单位和个人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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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批责任:为应对突发事件,需对单位、个人财产进行征用的,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情况紧急的24小时内补办报批手续);
2.征用责任:按照批准征用财产,对被征用物资按照征用用途使用,并妥善保管;
3.返还补偿责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丢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4.监管责任:强化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财产征用、使用、保管返还环节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派出所 公安局
应急管理局
7 行政
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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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派出所 公安局
8 其他行政权力 社区戒毒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以第七十九令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33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34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39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法规】《戒毒条例》(已经2011年6月22日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5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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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2.调查阶段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4.准备阶段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结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实际,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制;
5.接收阶段责任:与县级相关部门对接,接收纳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法定行为相对人;
6.实施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相关工作,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县级相关部门;
7.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派出所
司法所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公安局
司法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民政局
9 行政
检查
对村(居)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破坏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和换届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检查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第17条: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土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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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受理群众对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2.调查责任:安排专人进村(居)调查,形成调查结论;
3.处置责任:经调查核实,事实成立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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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行政
检查
村(居)务公开的组织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第31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土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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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受理群众对村(居)务公开问题的反映;
2.调查责任:安排专人进村(居)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有关情况;
3.处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属于误解的及时澄清;反映属实的,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政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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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其他行政权力 高龄补贴的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33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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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安排人员上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审批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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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其他行政权力 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初审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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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安排人员上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审批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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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其他行政权力 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6号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24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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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初审上报与否的决定并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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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其他行政权力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救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1996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现行版本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第31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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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安排人员上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审批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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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其他行政权力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受助返回人员的救助 【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18条: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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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接到救助站通报后,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核查责任:根据救助机构提供的本辖区流浪乞讨受助返回人员基本情况,逐一调查核实真实性;
3.救助责任:对核实确实生活无着人员应当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4.监管责任:强化对城市流浪乞讨返回人员救助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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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其他行政权力 对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初审 【规范性文件】《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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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街道办事处或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2.审查责任: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并将初审资料报送县残联和县民政局进行相关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3.给付责任:协助资金发放;
4.检查责任:按规定对残疾人“两补”资金实施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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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其他行政权力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审核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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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安排人员上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审批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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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其他行政权力 孤儿保障对象审核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民发〔2010〕161号)
第4条第1款: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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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安排人员上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审批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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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其他行政权力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查验核实和终止保障资格审核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第2条:规范认定流程。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类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关于终止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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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安排人员上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审批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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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其他行政权力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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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依法对备案人从事备案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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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其他行政权力 设置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8条第3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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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相关部门核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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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其他行政权力 对申请社会救助的审核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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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相关部门核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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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23 行政
确认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25条: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
第19条: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各地要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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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相关部门核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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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行政
许可
对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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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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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行政
处罚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37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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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辖区内有涉嫌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 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强化对村庄和集镇内修建住宅行为的监督检查; 
9.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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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行政
强制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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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及时书面催告当事人,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辨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依法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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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行政
检查
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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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阶段责任:按规定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受理举报后,及时组织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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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行政
裁决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林木、林地和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
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部门规章】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5条第2款: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33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部门规章】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
第4条第1款: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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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 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处理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 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争议的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理意见,信息公开;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理意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督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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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其他行政权力 权限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
第1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19条: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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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责任:严格对编制单位的资质等进行审核,并依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编制工作;
2.编制责任:对受委托的单位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编制完成的报告,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
4.公告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5.事后监管责任:严格落实方案要求,接受监督,及时解决反馈的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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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其他行政权力 组织实施土地(不含农田建设)整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关于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
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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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备阶段责任: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土地整理项目;
2.论证阶段责任:做好前期调研工作,组织专家对土地整理项目进行论证;
3.转报阶段责任:将土地整理项目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4.实施阶段责任: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批复的土地整理项目,负责组织实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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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其他行政权力 对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
第61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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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相关部门核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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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其他行政权力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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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提交申请材料的目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相应的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送达书面决定或制发许可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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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行政
许可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准 【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经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
第32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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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示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说明申请许可的途径和方法。       
2.受理责任: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要求的,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决定。
4.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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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行政
处罚
擅自在村、乡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处罚 【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经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
第40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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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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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罚 【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1993年5月7日经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
第3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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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
2.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6.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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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其他行政权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法决定的处理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以及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19条第2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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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
2.处置责任:发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决定;
3.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生效的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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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其他行政权力 业主委员会成员及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会议规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备案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以及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16条第1款: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5月27日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36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备案资料: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受理备案的部门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备案资料进行核查,并书面征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出具备案证明和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的证明。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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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同意的予以备案,不同意备案的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及时处理反馈的问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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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其他行政权力 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审核 【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于2007年9月26日建设部第1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17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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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城镇管理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39 其他行政权力 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的核实 【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于2007年9月26日建设部第1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24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土墩子
农场
1.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4.对申报情况进行公布;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上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
城镇管理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40 其他行政权力 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的确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31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规定的地点和时段经营;(二)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三)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有防尘、防蝇、防虫的设施;(四)餐具、饮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五)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经营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
第29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点,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幼儿园、中小学校大门二百米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
土墩子
农场
1.划定责任: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统筹考虑交通、市容、环境等因素,依法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指定路段,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2.公布责任:食品摊贩经营区域与时间划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3.监管责任:强化对辖区内的食品摊贩经营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城镇管理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41 其他行政权力 在乡镇、村道的出入口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34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土墩子
农场
1.调研责任:对是否需要设置限高、限宽设施进行调研;
2.组织实施责任:对确认需设置的,组织实施;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城镇管理中心 交通运输局
42 行政
检查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16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17条第1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3年修订)
第5条第5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土墩子
农场
1.宣传和实施水保法律法规和政策,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行为;
2.进行水土流失勘测、普查,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年度计划;
3.负责水土流失动态的监测、预报;
4.处理和调解水土流失事件纠纷。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水利局
43 其他行政权力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规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正)
第20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颁布地方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污染 防治管理规定。
土墩子
农场
1.受理案件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
2.案件审查复核阶段责任:案件受理后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到现场进行核实,对案件的性质及危害程度进行认定,按工作程序共同签署认定书:
3.决定阶段责任:相关部门责任人对危害水源地案件共同做出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对处理结果备案,并报师市水利局审核批准。
5.案件处理落实监督责任: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经济发展办公室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生态环境局
水利局
44 行政
许可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批准 【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3年6月29日发布,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18条第3款: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土墩子
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农业农村局
45 其他行政权力 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土墩子
农场
1.安排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持证亮证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记录;
3.处置责任:对轻微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立案检查。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农业农村局
46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修订) 
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土墩子
农场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落实农田管理保护制度;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等;
2.处置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污染的农场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监管责任:基本农田档案实行专人管理,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信息公开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5.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确保本乡镇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严禁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农业农村局
47 其他行政权力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变更、更正和换发、补发申请的审核 【规范性文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 团场国有农用地承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在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第十六条 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团场申请换发、补发。经团场国有农用地承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七条 办理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国有农用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并在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十八条 承包期内,依法解除和终止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的,应收回承包经营权证。收回的团场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承包方拒绝交回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码),并予以公告。
土墩子
农场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审核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4.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级农业部门;
5.决定责任:做出是否颁发、换发、补发决定;
6.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国土局备案。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农业农村局
48 其他行政权力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1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并安排专人承担具体工作。
第十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鼓励使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
承包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发包方公章。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负责人的变动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乡(镇)人民政府存档一份。
土墩子
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若不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人员审核当事人变更、解除、重新签订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所需材料;提出或向上级单位提出初审意见。 将初审意见公示;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或批准和公示结果作出办理决定(若不予办理,法定告知不办理的理由);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事后管理责任: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日常管理和承包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的责任。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农业农村局
49 其他行政权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订)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势和作用,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土墩子
农场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农业农村局
50 其他行政权力 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预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病监测。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所在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
土墩子
农场
1.预防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监视动物疫病疫情;
2.防治责任:疫病发生时控制、扑灭疫情; 
3.后续工作责任:对于控制、扑灭疫情时发生群众损失的统计、上报、补偿。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农业农村局
51 其他行政权力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由国务院于2013年11月11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5条第5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23条第2款: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土墩子
农场
1.检查责任:按照相关法条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根据检查情况,与被查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书面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有违法行为的移交行政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和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农业农村局
52 其他行政权力 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核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修订) 
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土墩子
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按规定程序通知申请人携带申请资料到县级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农业农村局
53 其他行政权力 对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审核 【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 
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土墩子
农场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体广电旅游中心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54 行政
确认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发放 【地方性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后,对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统称《光荣证》)。已领取《光荣证》又生育的,不再享受《光荣证》待遇。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获得《光荣证》的家庭,继续享受保健费等待遇,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列入社会救济对象的,优先发放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农村居民获得《光荣证》的家庭,继续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奖励,承包土地和划分宅基地时优先优惠,优先列为农业生产重点扶持对象等优惠政策。列入社会救济对象的,优先发放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第三十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关于做好新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释义工作的通知》(兵卫函〔2023〕22号)第9条  对于2016年1月1日之后自愿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在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7年7月28之后自愿只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的城镇少数民族夫妻,不在发放《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2021年5月31日之后自愿只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的农村少数民族夫妻,不在发放《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上述日期之前生育相应子女数的夫妻,之后自愿不在生育的可申领相应计划生育《光荣证》。
土墩子
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安排人员上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审批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卫生健康委员会
55 行政
确认
生育服务证核发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
第十五条 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土墩子
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安排人员上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审批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卫生健康委员会
56 行政
给付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 【地方性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后,对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统称《光荣证》)。已领取《光荣证》又生育的,不再享受《光荣证》待遇。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获得《光荣证》的家庭,继续享受保健费等待遇,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列入社会救济对象的,优先发放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农村居民获得《光荣证》的家庭,继续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奖励,承包土地和划分宅基地时优先优惠,优先列为农业生产重点扶持对象等优惠政策。列入社会救济对象的,优先发放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第三十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土墩子
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安排人员上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审批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卫生健康委员会
57 行政
检查
人口计划生育监督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第四十一条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土墩子
农场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落实流动人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卫生健康委员会
58 行政
检查
对现居住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土墩子
农场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卫生健康委员会
59 其他行政权力 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审核 【地方性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第十四条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夫妻生育子女应当综合考虑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和家庭发展等因素。
  夫妻现有的三个子女中,有子女因意外原因或者患有非遗传性疾病,经评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子女数。
土墩子
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卫生健康委员会
60 其他行政权力 对申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的初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土墩子
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安排人员上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审批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卫生健康委员会
61 其他行政权力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 【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经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新修改是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40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类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
第52条: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土墩子
农场
1.配合责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等;
2.预防责任: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3.监管责任:加强粪便管理,清理垃圾、污物: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管理,保护饮用水源;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消除病媒昆虫、鼠疫及其他染疫动物;
4.保障责任: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卫生健康委员会
62 其他行政权力 对新生儿在医疗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规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经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13条第2款: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土墩子
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死亡原因进行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
4.通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核查情况通报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卫生健康委员会
63 其他行政权力 抚恤优待申请的受理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修订)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四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二条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土墩子
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对相关当事人执行优待;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退役军人事务局
64 其他行政权力 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受理 【规章】《光荣院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七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老年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抚恤优待对象提供优惠服务。
有条件的光荣院在满足上述对象集中供养、优惠服务的需求外,可面向其他抚恤优待对象开展优待服务。 
第八条 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
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收优待服务对象。
土墩子
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退役军人事务局
65 其他行政权力 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 【规章】《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农办经[2008]1号)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范围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按月或按季进行经常、全面的审计监督。
土墩子
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资金、财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
2.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3.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4.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5.收益(利润)分配情况;
6.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
7.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
8.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
9.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
10.乡经营管理站代管的集体资金管理情况;
11.当地人民政府、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财政所 审计局
66 行政
强制
质地灾害险情紧急时避灾疏散的强行组织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29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土墩子
农场
1.建立机制责任: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2.决定阶段责任: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人员疏散决定,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级相关部门报告;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经济发展办公室 应急管理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67 行政
强制
权限内在紧急防汛期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45条第1款: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釆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类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34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土墩子
农场
1.催告责任:在紧急防汛期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经济发展办公室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应急管理局
水利局
68 行政
检查
汛前安全检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15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土墩子
农场
1.组织阶段责任: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
2.协助工作责任:协助县级有关部门做好河湖汛前安全检查工作;
3.建立机制责任:建立汛前检查有效工作机制;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水利局
69 行政
检查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15条第1款: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28条: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土墩子
农场
1.检查阶段责任:组织辖区各部门、单位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2.报告阶段责任: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3.应急处置责任:构建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及险情处理工作机制,协同县级相关部门做好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经济发展办公室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70 行政
检查
对防范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检查 【法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于2001年4月21日颁布施行)
第4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5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土墩子
农场
1.参加例会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每季度参加县级防范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例会并及时传达至辖区各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2.组织阶段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辖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3.处置阶段责任:在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按照规定程序妥善处理事故发生后工作;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及事故发生后妥善处理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报县级相关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经济发展办公室 应急管理局
71 行政
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土墩子
农场
1.受理责任阶段: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检查;
2.审查责任阶段:组织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经济发展办公室 应急管理局
72 其他行政权力 对申请因灾害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的审核 【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修订)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土墩子
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级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经济发展办公室 应急管理局
73 其他行政权力 对申请自然灾害救助的审核 【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修订)
第十九条第三款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土墩子
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经济发展办公室 应急管理局
74 其他行政权力 权限内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土墩子
农场
1.公布阶段责任: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2.处置阶段责任: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3.执行阶段责任: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经济发展办公室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应急管理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75 其他行政权力 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核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土墩子
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安排人员上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审批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