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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公开日期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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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师奇台农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4-06-28 18:51:13 来源:五家渠市政府 作者:奇台农场 编辑:奇台农场 阅读量:
第六师奇台农场乡镇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 承办
机构
师市业务指导和监管部门
1 其他行政权力 民兵工作任务的组织和监督 【法规】《民兵工作条例》(2011修订)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奇台农场 1.方案制定阶段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方案;
2.检查阶段责任:加强宣传,做好行政区域内民兵工作的监督检查;
3.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根据规定落实监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武装部 民兵办
人民武装部
2 其他行政权力 宗教事务管理,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监管,大型宗教活动安全管理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施行)
第6条第3款: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第35条: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
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42条第2款: 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奇台农场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发现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民族宗教事务局
3 行政强制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退房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奇台农场 1.催告阶段责任:在巡查和接到举报时发现违章,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经济发展办公室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11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教育局
5 行政处罚 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法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58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奇台农场 1.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阶段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决定阶段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审核,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领导开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教育局
6 其他行政权力 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12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单位和个人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奇台农场 1.报批责任:为应对突发事件,需对单位、个人财产进行征用的,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情况紧急的24小时内补办报批手续);
2.征用责任:按照批准征用财产,对被征用物资按照征用用途使用,并妥善保管;
3.返还补偿责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丢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4.监管责任:强化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财产征用、使用、保管返还环节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派出所
公安局
应急管理局
7 行政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奇台农场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派出所
应急管理和生态保护办公室
公安局
8 其他行政权力 社区戒毒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以第七十九令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33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34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39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法规】《戒毒条例》(已经2011年6月22日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5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奇台农场 1.立案阶段责任: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2.调查阶段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4.准备阶段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结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实际,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制;
5.接收阶段责任:与县级相关部门对接,接收纳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法定行为相对人;
6.实施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相关工作,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县级相关部门;
7.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派出所
司法所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公安局
司法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民政局
9 行政检查 对村(居)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破坏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和换届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检查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第17条: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受理群众对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2.调查责任:安排专人进村(居)调查,形成调查结论;
3.处置责任:经调查核实,事实成立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民政局
10 行政检查 村(居)务公开的组织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第31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受理群众对村(居)务公开问题的反映;
2.调查责任:安排专人进村(居)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有关情况;
3.处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属于误解的及时澄清;反映属实的,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政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民政局
11 其他行政权力 高龄补贴的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33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奇台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安排人员上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审批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民政局
12 其他行政权力 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初审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奇台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安排人员上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审批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民政局
13 其他行政权力 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6号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24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奇台农场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初审上报与否的决定并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民政局
14 其他行政权力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救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1996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现行版本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第31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奇台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安排人员上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审批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民政局
15 其他行政权力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受助返回人员的救助 【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18条: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接到救助站通报后,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核查责任:根据救助机构提供的本辖区流浪乞讨受助返回人员基本情况,逐一调查核实真实性;
3.救助责任:对核实确实生活无着人员应当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4.监管责任:强化对城市流浪乞讨返回人员救助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民政局
16 其他行政权力 对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初审 【规范性文件】《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街道办事处或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2.审查责任: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并将初审资料报送县残联和县民政局进行相关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3.给付责任:协助资金发放;
4.检查责任:按规定对残疾人“两补”资金实施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民政局
17 其他行政权力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审核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奇台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安排人员上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审批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民政局
18 其他行政权力 孤儿保障对象审核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民发〔2010〕161号)
第4条第1款: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奇台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安排人员上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审批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民政局
19 其他行政权力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查验核实和终止保障资格审核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第2条:规范认定流程。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类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关于终止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奇台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安排人员上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审批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民政局
20 其他行政权力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奇台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依法对备案人从事备案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民政局
21 其他行政权力 设置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8条第3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奇台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相关部门核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民政局
22 其他行政权力 对申请社会救助的审核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奇台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相关部门核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民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23 行政确认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25条: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
第19条: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各地要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
奇台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相关部门核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4 行政许可 对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奇台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25 行政处罚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37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奇台农场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辖区内有涉嫌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 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强化对村庄和集镇内修建住宅行为的监督检查;
9.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应急管理和生态保护办公室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26 行政强制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奇台农场 1.催告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及时书面催告当事人,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辨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依法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管理和生态保护办公室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27 行政检查 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奇台农场 1.检查阶段责任:按规定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受理举报后,及时组织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管理和生态保护办公室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28 行政裁决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林木、林地和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
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部门规章】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5条第2款: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33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部门规章】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
第4条第1款: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奇台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 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处理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 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争议的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理意见,信息公开;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理意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督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29 其他行政权力 权限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
第1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19条: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奇台农场 1.委托责任:严格对编制单位的资质等进行审核,并依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编制工作;
2.编制责任:对受委托的单位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编制完成的报告,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
4.公告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5.事后监管责任:严格落实方案要求,接受监督,及时解决反馈的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管理和生态保护办公室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30 其他行政权力 组织实施土地(不含农田建设)整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关于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
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
奇台农场 1.准备阶段责任: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土地整理项目;
2.论证阶段责任:做好前期调研工作,组织专家对土地整理项目进行论证;
3.转报阶段责任:将土地整理项目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4.实施阶段责任: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批复的土地整理项目,负责组织实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管理和生态保护办公室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31 其他行政权力 对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
第61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奇台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相关部门核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管理和生态保护办公室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32 其他行政权力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提交申请材料的目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相应的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送达书面决定或制发许可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管理和生态保护办公室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33 行政许可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准 【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经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
第32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奇台农场 1.公示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说明申请许可的途径和方法。      
2.受理责任: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要求的,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决定。
4.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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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行政处罚 擅自在村、乡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处罚 【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经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
第40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奇台农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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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行政处罚 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罚 【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1993年5月7日经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
第3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奇台农场 1.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
2.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6.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城镇管理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36 其他行政权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法决定的处理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以及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19条第2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奇台农场 1.审查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
2.处置责任:发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决定;
3.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生效的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城镇管理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37 其他行政权力 业主委员会成员及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会议规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备案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以及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16条第1款: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5月27日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36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备案资料: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受理备案的部门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备案资料进行核查,并书面征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出具备案证明和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的证明。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奇台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同意的予以备案,不同意备案的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及时处理反馈的问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城镇管理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38 其他行政权力 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审核 【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于2007年9月26日建设部第1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17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城镇管理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39 其他行政权力 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的核实 【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于2007年9月26日建设部第1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24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奇台农场 1.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4.对申报情况进行公布;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上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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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其他行政权力 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的确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31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规定的地点和时段经营;(二)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三)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有防尘、防蝇、防虫的设施;(四)餐具、饮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五)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经营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
第29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点,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幼儿园、中小学校大门二百米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
奇台农场 1.划定责任: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统筹考虑交通、市容、环境等因素,依法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指定路段,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2.公布责任:食品摊贩经营区域与时间划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3.监管责任:强化对辖区内的食品摊贩经营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城镇管理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41 其他行政权力 在乡镇、村道的出入口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34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奇台农场 1.调研责任:对是否需要设置限高、限宽设施进行调研;
2.组织实施责任:对确认需设置的,组织实施;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城镇管理中心 交通运输局
42 行政检查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16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17条第1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3年修订)
第5条第5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奇台农场 1.宣传和实施水保法律法规和政策,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行为;
2.进行水土流失勘测、普查,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年度计划;
3.负责水土流失动态的监测、预报;
4.处理和调解水土流失事件纠纷。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水利局
43 其他行政权力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规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正)
第20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颁布地方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污染 防治管理规定。
奇台农场 1.受理案件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
2.案件审查复核阶段责任:案件受理后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到现场进行核实,对案件的性质及危害程度进行认定,按工作程序共同签署认定书:
3.决定阶段责任:相关部门责任人对危害水源地案件共同做出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对处理结果备案,并报师市水利局审核批准。
5.案件处理落实监督责任: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应急管理和生态保护办公室
生态环境局
水利局
44 行政许可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批准 【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3年6月29日发布,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18条第3款: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奇台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农业农村局
45 其他行政权力 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奇台农场 1.安排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持证亮证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记录;
3.处置责任:对轻微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立案检查。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农业农村局
46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修订)
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奇台农场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落实农田管理保护制度;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等;
2.处置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污染的农场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监管责任:基本农田档案实行专人管理,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信息公开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5.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确保本乡镇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严禁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农业农村局
47 其他行政权力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变更、更正和换发、补发申请的审核 【规范性文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 团场国有农用地承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在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第十六条 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团场申请换发、补发。经团场国有农用地承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七条 办理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国有农用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并在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十八条 承包期内,依法解除和终止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的,应收回承包经营权证。收回的团场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承包方拒绝交回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码),并予以公告。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审核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4.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级农业部门;
5.决定责任:做出是否颁发、换发、补发决定;
6.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国土局备案。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农业农村局
48 其他行政权力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1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并安排专人承担具体工作。
第十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鼓励使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
承包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发包方公章。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负责人的变动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乡(镇)人民政府存档一份。
奇台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若不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人员审核当事人变更、解除、重新签订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所需材料;提出或向上级单位提出初审意见。 将初审意见公示;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或批准和公示结果作出办理决定(若不予办理,法定告知不办理的理由);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事后管理责任: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日常管理和承包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的责任。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农业农村局
49 其他行政权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订)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势和作用,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奇台农场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农业农村局
50 其他行政权力 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预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病监测。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所在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
奇台农场 1.预防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监视动物疫病疫情;
2.防治责任:疫病发生时控制、扑灭疫情;
3.后续工作责任:对于控制、扑灭疫情时发生群众损失的统计、上报、补偿。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农业农村局
51 其他行政权力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由国务院于2013年11月11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5条第5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23条第2款: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奇台农场 1.检查责任:按照相关法条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根据检查情况,与被查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书面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有违法行为的移交行政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和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农业农村局
52 其他行政权力 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核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修订)
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奇台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按规定程序通知申请人携带申请资料到县级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农业农村局
53 其他行政权力 对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审核 【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
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体广电旅游中心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54 行政确认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发放 【地方性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后,对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统称《光荣证》)。已领取《光荣证》又生育的,不再享受《光荣证》待遇。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获得《光荣证》的家庭,继续享受保健费等待遇,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列入社会救济对象的,优先发放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农村居民获得《光荣证》的家庭,继续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奖励,承包土地和划分宅基地时优先优惠,优先列为农业生产重点扶持对象等优惠政策。列入社会救济对象的,优先发放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第三十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关于做好新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释义工作的通知》(兵卫函〔2023〕22号)第9条  对于2016年1月1日之后自愿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在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7年7月28之后自愿只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的城镇少数民族夫妻,不在发放《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2021年5月31日之后自愿只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的农村少数民族夫妻,不在发放《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上述日期之前生育相应子女数的夫妻,之后自愿不在生育的可申领相应计划生育《光荣证》。
奇台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安排人员上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审批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卫生健康委员会
55 行政确认 生育服务证核发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
第十五条 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奇台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安排人员上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审批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卫生健康委员会
56 行政给付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 【地方性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后,对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统称《光荣证》)。已领取《光荣证》又生育的,不再享受《光荣证》待遇。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获得《光荣证》的家庭,继续享受保健费等待遇,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列入社会救济对象的,优先发放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农村居民获得《光荣证》的家庭,继续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奖励,承包土地和划分宅基地时优先优惠,优先列为农业生产重点扶持对象等优惠政策。列入社会救济对象的,优先发放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第三十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奇台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安排人员上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审批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卫生健康委员会
57 行政检查 人口计划生育监督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第四十一条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奇台农场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落实流动人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卫生健康委员会
58 行政检查 对现居住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奇台农场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卫生健康委员会
59 其他行政权力 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审核 【地方性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第十四条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夫妻生育子女应当综合考虑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和家庭发展等因素。
  夫妻现有的三个子女中,有子女因意外原因或者患有非遗传性疾病,经评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子女数。
奇台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卫生健康委员会
60 其他行政权力 对申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的初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奇台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安排人员上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审批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卫生健康委员会
61 其他行政权力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 【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经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新修改是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40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类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
第52条: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奇台农场 1.配合责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等;
2.预防责任: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3.监管责任:加强粪便管理,清理垃圾、污物: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管理,保护饮用水源;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消除病媒昆虫、鼠疫及其他染疫动物;
4.保障责任: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卫生健康委员会
62 其他行政权力 对新生儿在医疗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规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经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13条第2款: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奇台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死亡原因进行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
4.通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核查情况通报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卫生健康委员会
63 其他行政权力 抚恤优待申请的受理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修订)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四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二条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奇台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对相关当事人执行优待;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退役军人事务局
64 其他行政权力 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受理 【规章】《光荣院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七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老年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抚恤优待对象提供优惠服务。
有条件的光荣院在满足上述对象集中供养、优惠服务的需求外,可面向其他抚恤优待对象开展优待服务。
第八条 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
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收优待服务对象。
奇台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退役军人事务局
65 其他行政权力 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 【规章】《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农办经[2008]1号)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范围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按月或按季进行经常、全面的审计监督。
奇台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资金、财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
2.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3.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4.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5.收益(利润)分配情况;
6.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
7.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
8.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
9.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
10.乡经营管理站代管的集体资金管理情况;
11.当地人民政府、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财政局 审计局
66 行政强制 质地灾害险情紧急时避灾疏散的强行组织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29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奇台农场 1.建立机制责任: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2.决定阶段责任: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人员疏散决定,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级相关部门报告;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管理和生态保护办公室 应急管理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67 行政强制 权限内在紧急防汛期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45条第1款: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釆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类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34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奇台农场 1.催告责任:在紧急防汛期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应急管理和生态保护办公室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应急管理局
水利局
68 行政检查 汛前安全检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15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奇台农场 1.组织阶段责任: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
2.协助工作责任:协助县级有关部门做好河湖汛前安全检查工作;
3.建立机制责任:建立汛前检查有效工作机制;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水利局
69 行政检查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15条第1款: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28条: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奇台农场 1.检查阶段责任:组织辖区各部门、单位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2.报告阶段责任: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3.应急处置责任:构建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及险情处理工作机制,协同县级相关部门做好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管理和生态保护办公室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70 行政检查 对防范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检查 【法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于2001年4月21日颁布施行)
第4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5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奇台农场 1.参加例会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每季度参加县级防范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例会并及时传达至辖区各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2.组织阶段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辖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3.处置阶段责任:在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按照规定程序妥善处理事故发生后工作;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及事故发生后妥善处理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报县级相关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管理和生态保护办公室 应急管理局
71 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阶段: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检查;
2.审查责任阶段:组织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管理和生态保护办公室 应急管理局
72 其他行政权力 对申请因灾害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的审核 【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修订)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奇台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级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管理和生态保护办公室 应急管理局
73 其他行政权力 对申请自然灾害救助的审核 【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修订)
第十九条第三款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奇台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管理和生态保护办公室 应急管理局
74 其他行政权力 权限内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奇台农场 1.公布阶段责任: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2.处置阶段责任: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3.执行阶段责任: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管理和生态保护办公室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应急管理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75 其他行政权力 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核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奇台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安排人员上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审批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医疗保障局
第六师奇台农场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 权 名 称 职权依据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 承办
机构
师市业务指导和监管部门
1 行政
检查
辖区内清真食品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卫生、公安、经贸、质量技术监督、检疫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单位内设清真食堂的监督检查。
奇台农场 1.准备责任: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名称、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
2.检查责任:组织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处理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令其改正。
4.移送责任: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5.监管责任:按照规定做好整改落实的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民族宗教事务局
2 其他行政权力 价格监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法规】《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号)第三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明确价格监测工作职责,配备相应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发给证书或标志牌。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价格监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6号2007年9月30日发布)第五条 自治区实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价格监测措施,加强价格监测网络建设,建立价格监测系统。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预警、应急机制。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原因、趋势、影响、社会反应,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24小时价格监测。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收集本团场监测定点单位及个人采集、报送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
2.审查责任:师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监测数据进行采集、汇总、审核、分析预测。
3.上报责任:师市价格主管部门在上级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价格监测数据、信息等情况。
4.预测预警责任:当商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应加大价格监测力度,同时做好价格预测预警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经济发展办公室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行政
给付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2010年11月16日公布)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2010年)
 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二)资金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孤儿监护人、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及孤儿收养机构报送的认定孤儿申请,核对孤儿身份。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民政局
4 行政
给付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第十七条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在全国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坚持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城乡统筹。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适度保障。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重点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各地要完善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团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材料审核、入户调查、组织连队职工代表评议、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补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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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
给付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2015年) 
     残疾人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资料。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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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
确认
特困人员认定 【规范性文件】《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第七条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团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材料审核、入户调查、组织连队职工代表评议、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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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政
给付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规章】《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不得缩小保障范围。各地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照相关规定要求,认真梳理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和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四)联动方式。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各地要统筹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衔接工作。按照正常程序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时,应将上一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以及预测的本年度居民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六)资金保障。地方政府应当及时安排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中央财政继续按现行渠道对困难群众救助和抚恤优待工作给予支持。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查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连委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连委会张榜公示后,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
3.决定责任:上级民政部门收到团场(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
4.送达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公示责任:上级民政部门收到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民政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8 行政
确认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办理程序的,应告知补齐资料或申请办理救助的相关程序。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依法进行入户调查、走访核实。
3.确认责任:严格把关资料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签发同意意见审批决定,及时给予救助。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临时和急难救助工作程序。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民政局
9 行政
给付
临时救助金给付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查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连委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连委会张榜公示后,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
3.决定责任:上级民政部门收到团场(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
4.送达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公示责任:上级民政部门收到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民政局
10 行政
确认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居民个人申请或受委托的个人提交的申请。
2.审核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按程序调查、审核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并提出初审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师市民政局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
4.送达责任:送达决定文书并依法公开信息。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民政局
11 行政
给付
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查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连委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等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连委会张榜公示后,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
3.决定责任:上级民政部门收到团场(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
4.送达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公示责任:上级民政部门收到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民政局
12 行政
确认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规范性文件】《兵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第十条 强化就业创业服务。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方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政策。(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师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2009年)
第三条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材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须持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
  3.残疾人须持《残疾人证》;
  4.其它有关的个人证明材料。
第四条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填写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如无异议,在5个工作日内将《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申请人,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确认后,应向本人说明原因。
第五条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报送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后报送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公就业困难申请的办理条件、程序以及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审查和调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
4.送达责任:送达决定文书并依法公开信息。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 行政
许可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奇台农场 1.受理阶段:公示、一次性告知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报材料,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根据审核意见,制作送达批准决定文件。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土地。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管理和生态保护办公室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14 行政
检查
对草原防火安全的检查 【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8修订)
   第二十一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禁止进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活动。
奇台农场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通知相关单位接受检查,并提供资料,暗访检查不提前通知。
2.检查责任:对违反草原防火有关规定,进入草原并存在火灾隐患以及可以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进行安全检查,依法对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和全面检查,并进行拍照、摄像。
3.处理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查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检查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承认检查结果。检查单位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意见,应在10日内作出答复。
4.移送责任: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5.监管责任:草原监理站对作出的行政检查决定应进行追踪检查。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应急管理和生态保护办公室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15 行政
许可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管理和生态保护办公室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16 行政
许可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
第九条  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城镇管理中心
应急管理和生态保护办公室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7 行政
许可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城镇管理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18 行政
许可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 、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城镇管理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19 行政
检查
物业管理监督检查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奇台农场 1.告知责任:通知相关单位接受检查,并提供资料,暗访检查不提前通知。
2.检查责任:定期对物业管理市场进行检查。
3.处理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查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检查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承认检查结果。检查单位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意见,应在10日内作出答复。
4.移送责任: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5.监管责任:加强物业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城镇管理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20 行政
检查
农机作业质量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7年)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和监督制度,及时受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及售后服务方面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有关部门管理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奇台农场 1.受理(准备)责任: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名称、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
2.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开展农业机械作业质量和作业收费情况检查,及时调查处理因作业质量和作业收费发生的争议。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作业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责令作业方无偿返工或者减收作业费;对因作业质量造成损失的,责令作业方承担赔偿责任。督促作业双方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
4.移送责任: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5.监督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农业农村局
21 行政
检查
农机操作人员安全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7年)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财政、农业、林业、畜牧、安全监管、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化促进相关工作。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奇台农场 1.受理(准备)责任: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名称、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
2.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开展对农机操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3.处理责任: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机操作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或者停止农业机械,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4.移送责任: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5.监督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农业农村局
22 行政
许可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申请考取驾驶证。
第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驾驶证。
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如实申告规定事项。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农业农村局
23 行政
许可
拖拉机驾驶证的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申请考取驾驶证。
第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驾驶证。
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如实申告规定事项。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农业农村局
24 行政
许可
拖拉机牌证的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申请考取驾驶证。
第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驾驶证。
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如实申告规定事项。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农业农村局
25 行政
检查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查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检查和年度审验。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奇台农场 1.告知责任:向被抽查的单位告知监督抽查的内容、范围、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进行抽样。
2.检查责任:组织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处理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令其改正。
4.移送责任: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5.监管责任:按照规定做好整改落实的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农业农村局
26 行政
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 【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22修订)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正)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农业农村局
27 行政
检查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和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四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或者工作人员。
奇台农场 1.受理(准备)责任: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名称、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
2.检查责任:2名以上检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填写检查记录;并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
3.处理责任:对不存在问题的企业出具《检查意见书》,并向本单位领导审批。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措施,出具整改通知书,并向本单位领导审批。
3.送达阶段:对不存在问题的企业,把检查意见书送达受检单位。对存在问题的企业,送达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内整改。
4.移送责任: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5.监督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农业农村局
28 行政
给付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第三十二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查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自收到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连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计划生育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等进行逐一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连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
3.决定责任:上级民政部门收到团场(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
4.送达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公示责任:上级民政部门收到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卫生健康委员会
29 行政
给付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对审查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把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退役军人事务局
30 行政
给付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条 第二款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丧葬补助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对审查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把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退役军人事务局
31 行政
给付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五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对审查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把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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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行政
给付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第十七条 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退役士兵档案材料及相关安置手续。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抚恤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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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行政
给付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法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再补发。 奇台农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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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行政
给付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丧葬补助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对审查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把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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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行政
给付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修订)
第五十三条 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
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行)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 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 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对象提供的退伍证、档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一次性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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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行政
给付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档案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给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督责任:每年两次随机抽查,并入抽查户中进行身份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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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行政
给付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2011年)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三、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额补助;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直辖市)按50%补助。具体发放由民政部门负责。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对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各地要加大救助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督责任: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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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行政
给付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对象提供的伤残军人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给护理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对审查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把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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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行政
给付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接到申请或有关文件后,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受理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和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如符合条件,形成初审意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优待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对依法行政给付情况进行监督通报。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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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行政
给付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奇台农场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给优抚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对审查审核过程进行监督把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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