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渠市公安局关于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4号建议的复函
马文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五家渠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建议》第14号(法制)类收悉,现将您的建议回复如下:
建议中第三条,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严厉打击驱使动物伤人案事件,对犬只扰民警情积极调解,对证据确凿的依法处罚。今年以来六师辖区共接到犬只扰民警情8起,调解8起;犬只伤人警情21起,调解19起,立治安案件办理2起。
建议中第四条,公安机关一直密切配合街道、社区开展犬只防疫及管理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202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在做好社会面防疫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防疫部门、街道、社区做好犬只防疫工作。
目前,公安机关经常不定期开展犬只管理集中整治行动,协助社区、城管部门对辖区流浪犬、无主犬进行抓捕,对遛狗不系牵引绳的行为及时进行劝阻,截至目前抓捕流浪犬、无主犬160余只,送至米东区流浪犬收容站;劝阻遛狗不系牵引绳的行为100余人次,此项工作仍在持续开展之中。
您所叙述的2016 年师市师市出台了《五家渠市养犬管理办法》,据我们了解并非如此。师市曾经起草了《五家渠市养犬管理办法》,但是县级市无立法权,因此尚未出台。
谢谢您对公安机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通过集中行动加大力度推动此项工作。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征询意见表上反馈给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完善工作。
第六师公安局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