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师五家渠市应急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师市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行政许可工作通知》
第六师五家渠市应急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师市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行政许可工作通知》
2024年10月11日,第六师五家渠市应急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规范第六师五家渠市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许可的范围
(一)许可事项
1.无仓储批发经营成品油。成品油无仓储批发经营是指向再销售单位转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申请单位不带任何仓储设施,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仓储)后应按照许可的经营方式经营。经营企业须具备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运输队伍或与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协议。
2.无仓储批发经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条第二款“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燃气安全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原安监总厅政法函〔2015〕227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经营许可证的范围,应限于工业生产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规定,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无仓储经营仅限为工业生产企业提供生产原料等非燃料用途。企业在申请经营许可证资料中应提供销售对象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用于工业生产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佐证资料。
3.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是除成品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自治区禁限控目录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经营方式为批发(无仓储经营,仅限票据交易)。
(二)非许可事项
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许可范围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规定的种类,且不包括以下危险化学品:
1.《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的通知》中禁止、限制、控制(以下简称“禁限控”)的133种危险化学品(见附件1)。
2.剧毒、易制爆等危险物品;
3.作为燃料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二、《通知》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许可证的申办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许可证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及相关流程进行办理。
(一)申办条件
1.具备独立的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规范规定的办公场所。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主要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流向管理制度和运输管理制度等。
4.不得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
5.有符合国家规定和企业实际的事故应急预案。
6.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二)申办材料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应向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供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首次申请经营许可证。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3)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原件和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或提供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经营品种购销合同协议及购买方资质证明;
(7)经营品种运输合同协议或委托运输单位资质证明;
(8)《XX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承诺书》;
(9)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证明材料;
(1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2.经营许可证的延期办理。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申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申请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仅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许可证申请书》、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三年内经营产品购销合同》:
(1)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无变化;
(2)申请换证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无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记录。
申请经营许可证换发证的企业,还应提供本企业在首次取证后,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台帐和相关票据。
3.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仓储)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经营场所、注册地址、许可范围等,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变更资料。
(三)经营许可的审核管理
1.属地初步审查。属地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将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的申请资料对照审查要点进行初步审查,要求申请人单位补正缺少和不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审查合格后出具初步审查意见书,由申请人将审查意见和申请资料提交师市应急管理部门。
2.师市审查。师市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提交审查意见报局党委会研究。师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许可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同时将许可情况及时告知属地单位和师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行业监管部门,其中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同时抄送师市商务局。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许可证制作说明。师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仓储)的制作,在经营方式中通常注明“无仓储经营,仅限票据交易”,其中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通常注明“限于工业生产原料等非燃料用途”。
三、《通知》明确了违法事项的查处
(一)经营许可证的吊销
师市应急管理部门发现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企业有如下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可责令限期整改;构成违法的,依法处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是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不符,不在审批地点从事经营活动,随意变更办公场所或在异地办公的;
二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未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三是以无仓储为名,从事异地非法生产、经营、仓储活动,甚至在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
四是非正规渠道购销危险化学品,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安全管理台账和经营范围销售流向未按规定如实登记;
六是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登记;
七是主要负责人失联失控难以监管到位的企业。
(二)经营许可证的撤销
企业提供虚假承诺,视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由师市应急管理部门撤销已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许可证的注销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师市应急管理部门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五家渠政务网进行公示。
一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是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三是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是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的查处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除师市应急管理部门立案处罚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师市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通知》提出了工作要求
师市辖区各单位要加强对《通知》的学习研究,认真做好申请文件、资料的初步审查和经营办公场的核查确认,审查合格后方可出具初审意见。
师市辖区各危险化学品无仓储经营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并恪守无储存设施的承诺,每季度书面向属地监管部门汇报危险化学品销售、流向情况。
师市辖区各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无仓储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严查经营单位上下游企业资质、购销合同、销售产品种类和范围的销售单据,严禁擅自扩大经营种类和范围。各单位对逾期不办理经营许可证和不再继续经营的企业,应提交师市应急管理局注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广泛进行宣传,引导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营造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的浓厚氛围。
第六师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