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60600/2021-001612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
文号 公开日期 2021-06-1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2018年修订)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10 10:49:54 来源:五家渠市政府 作者: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编辑: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阅读量:

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2018年修订)解读

一、起草背景

(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为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明确以下内容:

一是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二是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三是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相关规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一律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等。

五是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