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60600/2023-000836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07-25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第六师五家渠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7-25 19:56:41 来源:五家渠市政府 作者:冉勇 编辑:冉勇 阅读量:

关于印发《第六师五家渠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团场社会事务办,五家渠市各街道综合科,十三户社区、大黄山社区、106煤矿社区、准噶尔物资公司:

第六师五家渠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经师市民政局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师市民政局

2022830


第六师五家渠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兵党办发〔202142号)《兵团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新兵发201643号)及《兵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兵民政发〔20212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平、公正、公开、公信。

第三条  师市民政局、团场(镇)统筹做好本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团场(镇)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确认工作,社会事务办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工作,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连队(社区)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师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收入低于师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师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第七条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指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或个人年收入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低于师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家庭或个人名下无生活用或营运用机动车辆,无生产性大型农机具,包括高档摩托车、汽车、采棉机、收割机、拖拉机等;

(三)家庭或个人名下无住房,或者仅拥有1套住房,且为自己居住。

第八条  家庭或个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特困救助供养或应及时清退: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师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或商业用房的,或者申请特困之前12个月内以及享受特困期间购买超过师市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特困之前12个月内或者享受特困期间,新建或购买生活住房、非生活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三)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除外);

(四)有企业法人或工商注册,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师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高档生活消费品的;

(六)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

(七)法定赡养、抚(扶)养人具有赡、抚(扶)养能力但不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八)参与各类违法活动及正在服刑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九)其他不能享受特困救助供养待遇的。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本细则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师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师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师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师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且其财产符合师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 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 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同时满足特困人员办理条件的,可直接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对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落实救助政策。

第三  申请及受理

 申请特困人员认定,应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团场(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连队(社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三)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团场(镇)社会事务办、连队(社区)应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主动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主动帮助其申请。

 团场(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应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四  审核确认

 工作程序

(一)初审调查。团场(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连队(社区)应协助团场(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开展调查核实。

(二)民主评议。调查核实过程中,团场(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连队(社区)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三)公开公示。团场(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应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连队(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团场(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应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团场(镇)社会事务办审核。对公示有异议的,团场(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四)审核确认。团场(镇)社会事务办应全面审核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团场(镇)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机制确认。团场(镇)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机制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五)建立档案。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团场(镇)应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对象“一人一档”,档案资料应完整准确。

(六)享受待遇。从确认之日次月起,给予申请人相应的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连队(社区)公布。

不符合条件、不予确认的,团场(镇)应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十五  对于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团场(镇)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机制应在给予其救助供养待遇之前,组织团场(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连队(社区)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有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生活自理能力复核评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第十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第十  根据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内容,特困人员生活自 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十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 服务人、连队(社区)或供养服务机构应及时报团场(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团场(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第六章 照料服务

第十九条 特困人员供养形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一)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团场(镇)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入住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供养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

(二)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由团场(镇)民政部门委托其亲友或连队(社区)、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团场(镇),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原则上有意愿特困供养人员全部集中供养、孤儿全部集中收养。评估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师市民政局协助团场(镇)民政部门送往专业医疗机构予以治疗,病情稳定后,由户籍所在地的团场(镇)民政部门妥善安置供养。

第二十条  签订相关协议

(一)集中供养协议。特困人员、相关供养服务机构、团场(镇)民政部门三方签订集中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二)分散供养协议。自愿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团场(镇)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协议》,明确团场(镇)民政部门、照料服务人员(机构)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三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根据特困人员的自理状况和服务需求确定相应的服务标准。

团场(镇)民政部门应定期考察评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履行情况,督促照料服务人按照协议内容落实照护服务责任。经考察评估照料服务落实不到位的,取消照料服务人资格,由团场(镇)民政部门会同连队(社区)重新指定照料服务人,或安排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机构集中供养。

第二十一条  救助供养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可通过实物或现金方式予以保障。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必要的生活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对因病住院产生的陪护费用,由团场(镇)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机制“一事一议”从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团场(镇)连队(社区)或者亲属办理。丧葬费标准最高不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供养标准,从特困人员供养经费中支出。

(五)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二十二  充分发挥养老服务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师市辖区内的养老院、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精神专科医院均可作为师市定点供养机构。

第七章  终止救助供养

二十三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终止救助 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 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七)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确认并返乡后,结束特困救助,享受其原户籍地救助保障政策。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 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二十四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连队(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及时告知团场(镇)社会事务办,由团场(镇)社会事务办调查核实并报团场(镇)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机制核准。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团场(镇)社会事务办在其所在连队(社区)或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团场社会事务办应作出终止决定并及时办理终止手续,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待遇。 对公示有异议的,团场(镇)社会事务办应组织调查核实,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

团场(镇)社会事务办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及时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终止救助供养待遇。

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由团场(镇)社会事务办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连队(社区)。

第二十五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按照不低于兵团公布的供养标准,综合考虑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实际,合理确定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供养救助资金要确保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集中供养的,资金应当直接拨付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团场(镇)社会事务办每季度应向师市民政局提供分散供养人员供养救助资金银行打卡回执单;供养服务机构每季度应向师市民政局报送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照护及食宿费用明细。

第二十七 统筹做好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制度与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有效衔接。符合供养救助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救助范围的,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十 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等相关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师市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

二十 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特困供养人员的认定、审核、审批以及供养标准、资金使用等情况,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九章  附则

三十  街道特困人员认定程序参照团场(镇)执行。街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街道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复审工作,街道民政工作人员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

三十  《细则》发布之日执行原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师市民政局                  

2022年8月30日印发


第六师五家渠市特困供养资金申请审批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姓名

 

性别

 

族别

 

供养

类型

 

照片1寸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享受特困供养救助时间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残疾证号

 

户口

属地

            街道             社区

家庭

住址

 

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员家庭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与户

主关系

家庭

人口

月人均

收入

工作单位

月承担(抚、扶)养费

 

 

 

 

 

 

 

 

 

 

 

 

 

 

 

 

 

 

 

 

 

 

 

 

社区入户调查

             同志申请从         月起享受____(集中/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待遇,自理能力为           (能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月保障金      ,季度保障金共      元。

 

 

负责人:                    

街道办事处民政业务经办人初审意见

经初步审核,             同志符合特困供养救助条件建议         月起享受____(集中/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待遇,自理能力为           (能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月保障金      ,季度保障金共      元。

 

经办人                       

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经审核,             同志符合特困供养救助条件建议         月起享受____(集中/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待遇,自理能力为           (能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月保障金      ,季度保障金共      元。

 

 

负责人:               日(公章)              

街道办事处审批意见

 

同意            同志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月起享受     (集中/分散)特困人员供养待遇,自理能力为           (能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月保障金      ,季度保障金共      元。

 

 

 

负责人:               日(公章)

说明:1.已享受孤儿生活补贴的孤儿,不享受特困人员供养。

2.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3.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本表一式三份,街道办事处、师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存一份。

第六师五家渠市特困供养资金申请审批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姓名

 

性别

 

族别

 

供养

类型

 

照片1寸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享受特困供养救助时间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残疾证号

 

户口

属地

           团场(镇)      /社区

家庭

住址

 

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员家庭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与户

主关系

家庭

人口

月人均

收入

工作单位

月承担(抚、扶)养费

 

 

 

 

 

 

 

 

 

 

 

 

 

 

 

 

 

 

 

 

 

 

 

 

连队社区入户调查

             同志申请从         月起享受____(集中/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待遇,自理能力为           (能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月保障金      ,季度保障金共      元。

 

 

负责人:                    

团场(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初审意见

经初步审核,             同志符合特困供养救助条件建议         月起享受____(集中/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待遇,自理能力为           (能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月保障金      ,季度保障金共      元。

 

负责人:               日(公章)

团场(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审核意见

 

经审核,             同志符合特困供养救助条件建议         月起享受____(集中/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待遇,自理能力为           (能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月保障金      ,季度保障金共      元。

 

 

负责人:               日(公章)              

团场(镇)、街道审批意见

 

同意            同志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月起享受___(集中/分散)特困人员供养待遇,自理能力为           (能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月保障金      ,季度保障金共      元。

 

 

 

负责人:               日(公章)

说明:1.已享受孤儿生活补贴的孤儿,不享受特困人员供养。

2.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3.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本表一式三份,团场(镇)、师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存一份。

/wcm.files/upload/CMSwjq/202307/202307030150021.pdf


文件解读:关于《第六师五家渠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 核确认实施细则》《第六师五家渠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起草说明